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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9-23

  政策解读: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年5月15日正式印发,于20**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现就编制背景、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编制该《管理办法》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58号)和《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市政府令第253号)的有关要求,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开展我市绿色物业管理项目星级评级认定工作,并初步建立了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专家库,对提高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质量,保障评价结果的公平、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专家库在使用和管理中,还存在专家入库、培训、考核、退出机制不健全,专家动态管理工作亟待加强等问题。

  随着(《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建规〔20**〕6 号)、《盐田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深盐建〔20**〕126 号)、《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准》(SJG 50-20**)等文件的出台,绿色物业管理项目的资金奖励政策和评价标准均明确,促进中心及各物业服务企业对专家使用和管理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为适应新形势下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整合物业管理相关领域的专家资源,发挥专家在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建立健全我市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专家库,推动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标识,保证绿色物业管理高质量发展,市主管部门制定出台了《管理办法》,对我市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价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作进一步的规制。

  二、我市绿色物业管理评价专家库是如何组成的,需要承担哪些工作

  (一)专家库的组建方式与构成

  专家库由是市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促进中心负责日常管理,专家库成员为从事物业管理、环境绿化、垃圾处理、建筑节能减排等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专家的职责

  入库专家应参与我市绿色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文件的制定、绿色物业管理项目星级认定、绿色物业管理相关培训等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工作,并为物业服务企业创建绿色物业管理项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专家的入库条件及程序

  (一)专家资格

  参考其他如建筑、应急管理行业的专家资格办法,《管理办法》明确了入库专家必须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积极响应并能够胜任所委托和参与的工作,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绿色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专家入库程序

  专家入库由市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申报、遴选、培训、考核及录入。具体为市主管部门根据绿色物业管理项目星级评价的工作要求,组织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专家及单位进行申报。促进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培训和考试,拟定录入名单、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主管部门批准入库。

  四、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家权利

  入库专家可以享受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绿色物业管理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在工作中独立发表个人意见,获得我市与绿色物业管理有关的信息及技术资料,合法合规获得参与专家工作的劳务报酬等权利。

  (二)专家义务

  入库专家应接受市主管部门和促进中心的监督与管理,并要及时向市主管部门和促进中心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对个人发表的意见承担责任,不得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存在利害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对涉及商业机密的内容要进行保密。

  五、专家的监督与管理

  《管理办法》规定由促进中心负责建立专家档案,记录专家的基本信息、工作次数、通报情况、不良行为和社会反馈信息等内容。市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档案信息每年进行定期审核,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或者需要取消资格的专家,将其移出专家库。对于不良行为记录、取消或中止专家资格的情形,《管理办法》均作了详细的规定。

  六、附则

  《管理办法》由市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湛江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规定(2018暂行)

  湛部规20**-22

  湛建物〔20**〕77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公共建设局)、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企业:

  为在招标投标、项目咨询等行业各类活动中发挥专业人才的积极作用,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和《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研究制定了《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规定》(暂行)(详见附件),市法制局已审核同意,请贯彻执行。

  附件:《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规定》(暂行)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7月12日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我局)负责建立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对专家库进行日常管理。专家库建设和管理遵循择优录取、动态管理、人才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基本理论、纲领、路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从事物业服务行业专家活动的时间;

  (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

  (四)在以下三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条件中,至少具备

  其中一种:

  1.具有工程、会计、经济类高级职称;

  2.具有工程、会计、经济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时间超过5年;

  3.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

  (五)没有受过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和违章通报的记录。

  第五条 专家职责:

  (一)参与物业服务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评标工作;

  (二)参与物业服务项目的考评、论证;

  (三)参与物业服务行业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

  (四)为制定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开展前期论证和提供咨询意见;

  (五)参与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运用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对项目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及评估,提出评审或评估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讲座和交流;

  (四)按相关规定获取合理的劳动报酬;

  (五)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评标、考评工作纪律,不得收受正常劳务费用以外的,来自委托或受托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二)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提供的服务行为和成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和要求;

  (三)参与项目任务的专家应当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提前告知通知人;

  (四)与项目任务涉及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有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若发现行业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协助、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

  (七)及时申报工作变更事项和个人基本信息变更事项,包括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电话、电子信箱;

  (八)根据我局的要求,按时参加各类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的专家业务知识培训讲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记作不良行为:

  (一)已接受工作邀请,但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的;

  (二)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者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当事人的;

  (四)不按照规定回答、拒绝解答物业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者质疑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局将解除其聘任资格: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不符合专家基本条件的;

  (三)故意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当事人的财物的;

  (五)以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不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专家业务知识培训讲座的;

  (八)与项目任务涉及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九)泄露在参与项目任务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十)审查或咨询意见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

  (十一)在聘任期内有两次不良行为的。

  第十条 申请人通过自愿申请、物业服务企业推荐、我局审核批准的流程进入专家库。首次入库的申请人须参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十一条 专家库长期接收申请,各县、市(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递交申请。我局对评标专家按照申请一批、审核一批、入库一批的原则进行动态聘用管理,每两年颁发一次聘书。在聘任期内能忠于职守、积极工作者,聘期满可续聘。

  第十二条 在职的国家公务员和我局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专家库。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我局负责解释,自20**年7月12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篇3: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房政发﹝20**﹞036号

  各区、县(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长沙市物业管理协会:

  现将《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专家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市物业管理协会配合做好专家的选聘、培训和专家库的建立、专家抽取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专家,应在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五条 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的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行约行规,热心公益,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服务实践经验,按时参加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

  (三)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五年,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年龄宜在六十岁以下;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招投标专家工作;

  (五)没有违反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第六条 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均须有书面的申请书或推荐书,并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市房产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培训和评审,确定专家成员,并颁发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证书。

  第八条 市房产局对招投标专家实行以下监督和管理:

  (一)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

  (二)建立专家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具体情况,并在市房产局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资格确认。

  第九条 招投标专家任期二年,但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局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调离本市工作的;

  (四)在受委托参与评标项目中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分的;

  (六)不再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的;

  (七)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八)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九)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当事人委托的评标事宜每年累计三次以上、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的;

  (十)按本办法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相对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招投标专家活动的。

  第十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招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享有下列义务:

  (一)被招标人抽取,担任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委委员会成员;

  (二)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抵制违规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主动接受市房产局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四)每年向市房产局提交一份书面的评标工作经验、建议等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抽取:应由招标人于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内到市房产局物业监管处在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招投标专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受委托参与评标项目存在或曾经存在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下列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原则的:

  1、曾经为当事人提供过咨询或者顾问服务的;

  2、与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曾任职于同一单位的。

  (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回避或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回避的。

  第十四条 对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构成犯罪的招投标专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房产局物业监管处应保证招投标专家档案的记载真实有效;不得以管理为名,干预专家的评标活动。

  第十六条 各县、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4: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6)

  文号: 中建〔20**〕23号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监督管理,完善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评标活动,提高评标水平和质量,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13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8月9日

  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和

  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监督管理,完善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评标活动,提高评标水平和质量,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核查、批准后进入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家库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含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市住建局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及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8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物业管理经理以上岗位证书,或工程、管理、经济、财务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有较丰富的物业管理实践工作经验;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和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规范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和不良行为记录;

  (四)身体健康,年龄符合相关规定(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和有从事评标活动的时间;

  (五)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六)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申请、推荐入选专家库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申请表》;

  2、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物业管理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3、证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应当存档备查。

  第六条 市住建局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决定接受申请或推荐,并在中山建设信息网公示七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建局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聘书,录入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 专家经本人自愿申请退出的,或调离本市工作,或不再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的,经市住建局审定,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专家入库后,个人执业资格、职称、学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奖惩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九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查阅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

  (四)取得合理的评标报酬;

  (五)对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准时出席评标活动,且不得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

  (三)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四)遵守评标管理规定;

  (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正常现象;

  (六)积极参加市住建局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七)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于开标前半个工作日内从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专家抽取后应当及时通知各个被抽取的专家,以确定是否可以担任本次招投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补抽或重抽:

  (一)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二)抽取的专家因故与招标人有特殊关系、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的。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以下的,为五人;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至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以下的,为七人;项目总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为九人。

  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在同一项目评标时,评标专家受聘于同一个单位的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六条 建立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诚信档案,诚信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采用A、B、C、D级标示,诚信等级评定的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评定分值在100分(含100分)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为A级;评定分值在100分(含100分)以上,但不符合A级条件的专家,或总得分在80-99分(含80分)之间的专家为B级;评定分值在60-79分(含60分)之间的专家为C级;评定分值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专家为D级。

  市住建局制定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良好和不良行为评分标准及评分办法,详见附件《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诚信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经核实后的专家良好、不良行为信息即时录入专家诚信档案,作为对评标专家诚信分级管理的依据。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因诚信等级为D级、年度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除名,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十九条 市住建局不定期组织对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业务培训及考核。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建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从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 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性的特定投标人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 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

  (九)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其他违反评标专家管理行为的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其他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等物业管理活动确有需要,经招标人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抽取专家库的专家参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1、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申请表

  2、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8月1日

  附件1:

  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申请表

  姓名 性别 籍贯 照片

  出生日期 学历

  工作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邮编

  家庭地址 邮编

  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时间

  毕业学校 专业

  物业管理岗位证书、或职称名称 证书编号

  联系方式 单位电话 手机

  家庭电话 电子邮箱

  个人主要工作简历

  个人

  意见 单位

  意见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意见

  市住建局意见

  附件2:

  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了确保物业管理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加强对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监督管理,提高专家依法依规参与评标活动,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建立专家的诚信档案,实行评分管理制度。

  二、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诚信档案包括日常及评标活动的诚信信息。经市住建局核准进入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对每一位专家建立诚信档案,诚信档案的初始分值为100分。

  二、市住建局制定专家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评分标准,并每年通过加减分制评定分值。

  专家的良好行为依据《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良好行为加分标准(试行)》 (附表1)进行加分,从获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专家的不良行为依据《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良好行为扣分标准(试行)》(附表2)进行扣分,扣分分值有效期为1年。若专家在有效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使用期限将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

  三、专家诚信等级按照评定分值由高至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采用A、B、C、D级标示:

  (一)诚信等级为A级的专家,表示诚信优良,应具备如下条件:

  1.总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

  2.专家在考评年度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诚信等级为B级的专家,表示诚信良好,应具备如下条件:

  总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但不符合A级条件的专家,或总得分在80-99分(含80分)之间的专家。

  (三)诚信等级为C级的专家,表示诚信一般,总得分在60-79分(含60分)之间的专家。

  (四)诚信等级为D级的专家,表示诚信较差, 总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应予除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入专家库。

  四、物业管理评标活动中不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市住建局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同一评标活动中涉及多项扣分内容的,采取累计扣分方式。

  五、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加减分。

  附表:1、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良好行为加分标准(试行) 2、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扣分标准(试行)

  附表1:

  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良好行为加分标准(试行)

  良好行为 分值 有效期

  良好行为加分标准 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有关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 5 1年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向有关监督部门反映,经查证属实的; 5 1年

  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陪标、串标线索,被查证属实的; 5 1年

  参加异地评标被当地招投标监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5 1年

  招投标活动中抽取的专家,全年参加评标活动出席率在80%以上的; 5 1年

  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5 1年

  附表2:

  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扣分标准(试行)

  序号 行为 类别 执法

  科室 记分

  代码 不良行为描述 法律(法规)依据 处罚依据 分值

  1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1 出席评标活动,不主动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不配合工作人员核验的; 5分

  2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2 进入评标区未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 5分

  3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3 在评标区内使用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 5分

  4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4 评标专家因工作单位变动的,兼职、辞职或联系方法变更,不及时告知的; 5分

  5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5 在评标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不遵守工作纪律,影响正常评标秩序的; 10分

  6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6 评标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离开评标区的; 10分

  7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7 参加评标迟到的或早退的; 10分

  8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8 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20分

  9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9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30分

  10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10 擅离职守; 30分

  11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11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30分

  12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12 私下接触投标人; 30分

  13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13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30分

  14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14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30分

  15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15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 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30分

  16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16 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 30分

篇5: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2010)

  关于印发《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局(分局、处),市物业招标办:

  为加强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招投标工作中的作用,规范物业管理项目评标行为,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依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

  抄送: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资管办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年1月26日印发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确保物业管理项目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有关规定,建立《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物业评标专家库)。

  第二条凡在温州市区及各县、(市、区)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应在物业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或以抽签方式抽取专家参与评标;面向全国公开招标以及重大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市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聘请国内物业管理专家参与评标。

  第三条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监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负责物业评标专家库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监督专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二)负责对物业评标专家库专家的申报资格初步审查;

  (三)对招标单位选取专家评委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协助市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评标专家库专家的确认、聘任、补充、培训、解聘、更新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家选聘条件

  第四条专家选聘的范围

  (一)理论方面的专家应具备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物业管理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行业的国内外最新管理现状和理论研究发展动态,参加地级及以上成果评估、项目鉴定或有解决重要、疑难技术问题的经历;

  (二)市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全面掌握物业管理有关管理标准、服务规范和技术规程,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各类工程建设及中介服务机构人员,从事与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熟悉物业管理有关管理标准、服务规范和技术规程以及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专家基本条件

  (一)法律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评标纪律;

  (二)具有独立完成评标工作的能力,在聘期内有参加评标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三)从事物业管理专业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四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及中级职称以上资格或具备同等专业水平、符合破格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评标专家由专家所在单位或本人推荐,经单位推荐,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监理办公室初审,经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公示后,发给聘书,成为物业评标专家库专家。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专家权利:

  (一)对投标单位所报投标书,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或保留自己的意见;

  (二)不受任何干预,对投标书中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进行独立的评价,并进行打分和投票,推荐中标单位或中选方案;

  (三)对投标文件中有疑义的问题,可以向投标单位进行询标;

  (四)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揭发和举报评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第八条专家义务:

  (一)根据招标单位抽取评委的结果,在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的监督下按时参与评标;

  (二)对评标工作的全过程予以保密;

  (三)对投标书做出的评价负责;

  (四)不徇私舞弊,不弄虚作假,不违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评标原则;

  (五)不随意缺席,不中途退出评标过程。

  第四章专家库的运作

  第九条一般招标的项目,应由招标人从物业评标专家库专家中随机、抽签等方法选定专家;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由招标人向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由招标人向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监理办公室提出,外聘或直接从评标专家库中选定。

  第十条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对同一项目抽取专家时,不能抽取同一单位的两名专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在专家库中补抽:

  (一)抽取的专家与项目或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二)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

  (三)同一项目,抽取了同一单位两名以上专家的保留抽取顺序第一名。

  第十三条抽取专家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完成,并由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通知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无故缺席三次者,作为自动退出专家库处理。

  第十四条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专家应在评分表上签名。

  第十五条专家评委评审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第五章专家库管理与更新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亲属;

  (二)与投标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三)与评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四)对投标人事先提供咨询或者顾问服务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专家库专家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专家库专家进行更新。

  第十八条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负责对专家库专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跟踪评估。对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及三次以上(含三次)经选取后无故未能参加评标的专家将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物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专家上报确认、聘任为专家库专家,每年两次从申请加入专家库人员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审批后进入专家库。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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