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导航

仁和物业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环境卫生管理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9-23

  仁和物业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环境卫生管理

  十九、办公区域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

  (一)办公区域环境卫生的规定

  1. 所有员工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司办公区域的整洁和环境卫生,并有权指责批评任何违反公德的行为(包括:办公区域内环境卫生、个人桌面的整洁、个人办公座位的周围环境整洁,地面清洁等);

  2. 员工应保持桌面清洁和桌面摆放物品的整齐美观,桌面只能摆放文件夹、笔筒、台历、电话,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摆放食品等杂物;

  3. 员工离开办公桌前应整理办公桌面,椅子归位,关上抽屉,关闭电脑,方可离开;

  4. 员工不得将重要文件放在桌面,看过后应锁进抽屉;

  5. 不得在办公区域的通道处摆放物品,阻碍通行;

  6. 使用完后的办公用品应放回原处,报纸看完后放回报架;

  7. 员工必须保持办公区域的卫生,不得随意乱扔杂物,不得将任何物品往楼下扔。

  (二)员工的行为要求

  1. 员工不得在上班时间聊天、大声喧哗、打闹、影响别人工作;

  2. 上班时间员工不得在办公区内吃东西,包括口香糖、饮料及所有食物;

  3. 员工不得在办公区内化妆;

  4. 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阅读与工作无关的报刊;

  5. 员工不得在其他办公区域乱串,不得带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公司;

  6. 员工必须在吸烟区内吸烟,任何时候都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吸烟;

  7. 员工在进入办公区域前请擦净鞋底,注意不要将水渍、污物带进办公区域;

  8. 员工的雨伞应按公司要求统一放在伞架上,不允许将湿伞带进办公区域;

  9. 隔离板上不许粘贴图画、饰物等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与工作有关的资料、纸张只能用透明胶粘贴,严禁用图钉、铁钉等固定。

  10. 违反以上规定者,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处以20元-500元的罚款,严重违反规定的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接待区域的管理规定

  1、 不允许员工在接待区就餐,放置食物,乱丢垃圾;

  2、 严禁在接待区长时间打电话或长时间接听电话;

  3、 除会客外,严禁非接待区员工在接待会客区就坐;

  4、 严禁在接待区吸烟;

  5、 不得损坏或擅自拿走接待台公共物品;

  6、 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扣款20-100元,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一律从严从重处罚并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P大学校园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办法

  P大学校园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环境卫生和绿化的管理,创造和谐、优美、清洁的教学、工作环境,促进学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含临时人员)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大学后勤服务中心是校园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工作的实施部门,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中心主任主抓此项工作,校园管理科代表学校监督、检查、指导、考核、验收学校下达给后勤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加强对服务实体经营标准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力度,使其在一个规范合理范围内从事经营和服务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学校绿化、环卫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向主管领导提出工作建议;

  (二)负责校园环卫和绿化的日常管理工作;统一协调环境卫生和绿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所属卫生工实施管理,并对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标准及时提出要求,严格考勤制度;

  (三)负责制定统一的卫生标准和检查评比标准,负责卫生责任区域的划分和调整;负责对全校重要卫生区域的管理和所有干道的清扫和保洁;

  (四)做好全校美化、亮化、绿化和净化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评比,按规定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五)加强对所用药品、机械工具等物品管理和维护工作;

  (六)负责垃圾的收集清运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校园秩序和改善校容环境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批评,制止和举报的权力。

  第二章环境与卫生

  第七条《开封大学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章程》是学校环境与卫生管理的依据,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应认真落实《章程》所确定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学校环境与卫生实行专业单位外包的管理办法,由后勤中心负责实施,责督促和检查。

  第九条责任划分:

  1.专业卫生保洁工的管理:行政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场所洗漱间、卫生间、楼梯、走廊、大厅等部位的卫生保洁。

  2.校内道路、大环境保洁;

  3.各花园、草坪等绿化面积的垃圾清理;

  4.对保洁范围内水、电等设施,应按规定爱护使用,发现损坏及时报修。

  5、负责家属院的卫生和秩序管理。

  6、各经营单位门前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并分别制定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检查评比办法。

  第三章校园绿化

  第十条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绿化养护外包单位工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管理,并对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标准及时提出要求。

  (二)负责全校花木的培育、移栽、修剪和防治病虫害等工作。花木栽种与培育,无病虫害,花园草坪保持美观、洁净、无高大杂草、无杂物、无乱张贴、无乱写乱画。

  (三)在种植季节,绿化校园,整改校园花坛,并提出符合现代园林建设的合理意见。养护季节对校园树木、草地定型修剪。负责校园、楼房内的花卉盆景的摆放养护工作,完成大型会议、节日的盆花摆放养护。

  (四)加强对所用药品、机械工具等物品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四章检查、评比

  1.学校爱委会和总务处对全校环境和各部门卫生经常督促、检查和评比。

  2.对校园环境卫生,校园管理科工作人员坚持一天不断巡查,并作巡查记录,对环境卫生存在的问题及时下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校园卫生检查标准及评分表详见附表一。

  3.校园花卉植物的种植和养护由校园管理科根据校园绿化工作条例(详见附表二)和绿化工作月历(详见附表三)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有关于环境卫生和绿化的管理工作的规定即日起作废。

  第十二条附件

  附件一:

  校园环境、卫生评分表

  年月日

分类

项目

应扣分

地点

一、洗漱、卫生间(30分)

1、有污水杂物(1分-6分)

2、门窗玻璃不净(1分-3分)

3、便池有污垢(1分-5分)

4、乱写乱画(1分-5分)

5、设备损坏未修(1分-3分)

6、有常明灯常流水(1分-3分)

7、墙壁有污迹(1分-5分)

二、走廊、大厅、

楼梯

(25分)

1、有蜘蛛网(1分-4分)

2、扶手由尘土(1分-5分)

3、墙壁有污迹(1分-5分)

4、有烟头杂物(1分-6分)

5、乱写乱画乱张贴(1分-5分)

三、道路(20分)

1、保洁箱不锁不洁(1分-5分)

2、垃圾清理不及时(1分-5分)

3、路旁树上有悬挂物(1分-5分)

4、路边有杂草杂物(1分-5分)

四、花园(25分)

1、有白色垃圾(1分-5分)

2、花木修剪不及时(1分-2分)

3、有高大拖秧杂草(1分-5分)

4、乱写乱画乱张贴(1分-5分)

5、设施损坏未修(1分-3分)

杂物清运不及时(1分-5分)

扣分合计

检查人:

实得分

说明:1、90分以上为合格,89分以下为不合格,每分扣10元。

2、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视情况加重处罚。

  附件二:

  绿化工作管理条例

  1、根据开封大学绿化管理月历(见附表)科学种植,合理养护。做到:春要栽,夏要剪,秋要理,冬要保。一年四季不放松的“流水式”管理体制。

  2、根据学校建筑物、道路、公共设施等进行合理布局绿化,逐步实现花园式和园林化校园模式。

  3、督促后勤中心建立绿化责任区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人,遵守校园花木维护保养规则,校园绿地严禁下列行为:

  1)刻划、攀折树木、穿行草坪绿地。

  2)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籽、果实。

  3)抛撒、堆放、晾晒物品。

  4)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5)擅自搭棚、建房、存放车辆。

  6)其他损坏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4、根据季节有计划地栽种树木、花草,做到种一棵活一棵,栽一片成一片。定期进行松土除草浇水施肥,做好防治病虫害工作。

  5、校园绿化凡名贵、常绿盆景、四季花卉以及地栽乔木,绿化中心应根据树种、规格、数量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必要的绿化管理台帐。凡出现自然枯死,萎谢的必须由绿化管理员填写注销单经校园管理处处长、分管校长签字后才能销帐,人为因素造成的枯死,萎谢追究管理者的责任,并与承包费挂钩。

  6、校园绿化的全年养护过程出现的枯死、冻死、干死的树木、灌木、常绿观叶植物均由养护单位按原采购价赔偿或赔偿同规格同品种的树木、盆栽。

  7、校园以及有关处室四季摆放的盆景、花卉,任何人不得随意带出校园,绿化管理员也不得随便赠送他人。凡发现有人将校内盆景花卉带出校园,门卫必须凭校园管理处开具的出门证放行,教职工个人的盆景花卉存放校内养护的,在进校时应先到校园管理处登记注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律作为校产所有,办公室及公共处室的盆景、花卉摆放均由绿化管理员统一安排调度,其他人员不得自行选择摆放。

  8、因施工、交通事故造成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校园管理处交纳绿化补偿金,赔偿经济损失,按现行价格的3-5倍计价,用以补充花草树木和劳动用工等费。

  9、对有本办法第3条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交纳20元以上至1000元的绿化补偿金。

  10、对擅自移植、砍伐树木的,责令其赔偿损失,交纳现行树木价格5倍绿化补偿金。

  附件三:

  绿化工作月历

  1月份(小寒、大寒) :

  1、全年最冷的月份,要注意树木、盆景的防寒。

  2、对树木进行冬剪。

  3、检查防寒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破损立即修补。

  4、在树木根部堆集不含杂质的雪。

  5、积肥。

  6、防治病虫害,剪去树上虫包(茧)。

  7、制定本年度校园园林绿化计划。

  2月份(立春、雨水) :

  1、气温略有回升,仍需注意树木、盆景的防寒。

  2、继续对树木进行冬剪。

  3、继续对防寒设施进行检查。

  4、继续积肥。

  5、防治病虫害。

  6、维修工具,联系苗木,做好春季绿化准备工作。

  3月份(惊蛰、春分) :

  1、春季植树(3月12日为植树节)。

  2、对树木进行施肥,并根据树木耐寒能力,分批撤除防寒设施。

  3、防治病虫害。

  4、三月上旬,应给树木、草坪浇一次水。

  5、三月下旬对木本花卉进行嫁接、分株、压条繁殖。

  4月份(清明、谷雨) :

  1、继续进行春季植树。

  2、对园林树木、草坪进行施肥、灌水。

  3、发芽前修剪冬季及早春易干枯的树木。

  4、月初露天播种草花,如串红、万寿菊等;中旬栽植球根花卉,如美人蕉、大丽花等;月底草花间苗、除草、追肥、浇水(根据墒情)。

  5、防治病虫害。

  5月份(立夏、小满) :

  1、树木抽枝长叶,需适时灌水,草花及时浇水、移栽。

  2、对春花植物花后修剪、更新、新植树木扶芽除蘖。

  3、中耕除草、追肥、修剪;除杂草,可铺种新草坪。

  5、播种喜温的草花,如半支莲、牵牛花、鸡冠花等。

  6、防治病虫害。

  6月份(芒种、夏至) :

  1、给树木花草灌水、施肥,保证肥水供应,中耕除草。

  2、雨季来临前,疏剪树冠和修剪与架空线发生矛盾的枝条。

  3、继续铺栽及补栽草坪。

  4、草坪修剪、浇水,长势弱的应追肥。

  5、防治病虫害。

  6、做好雨季绿地排水的准备工作。

  7月份[小暑、大暑) :

  1、及时灌水、排水。

  2、中耕除草及追月肥,后期增施磷、钾肥,保证树木花草越冬。

  3、修剪树木,抽稀树冠防风,并及时扶正吹歪树木。

  4、可继续铺栽草坪。

  5、采收花种。

  8月份(立秋、处暑) :

  1、对树木修剪,处理好树木与架空线的矛盾,对其进行整形修剪。

  2、修剪草坪,剪后浇水施肥,继续铺栽草坪。

  3、中耕除草。

  4、排水防涝、抗旱灌水。

  5、防治病虫害。

  6、中旬至九月上旬陆续播种二年生花卉,如石竹、金鱼草、三色蔓、雏菊、紫罗兰等,菊花要加强肥水管理。

  8、中旬播种宿根花卉,如蜀葵、金鸡菊等,采收花种。

  9月份(白露、秋分) :

  1、全面整理校园绿地,剪除干枯枝、病虫枝,刨除死树,补植草坪,遇干旱时浇水,防治病虫害。

  2、播种冷季型草坪的最适宜季节,出苗快,杂草少,好管理。

  3、中耕除草施肥,对生长弱的树木、草坪追磷、钾肥。

  4、栽种郁金香、百合、风信子等球根花卉,下旬至十月上旬分栽、移植牡丹、芍药。

  5、下旬布置菊花摆放,迎接国庆。

  10月份(寒露、霜降):

  1、对冷季型草坪,加强肥水管理,延长绿期。

  2、收集草花及树木的种子;春植球根花卉,如大丽花、美人蕉应挖出球茎,晾晒贮存。

  3、清除花坛内枯枝、落叶,避免病虫害蔓延。

  4、防治病虫害。

  11月份(立冬、小雪) :

  1、秋季植树。

  2、灌冻水,上冻前灌完,对不耐寒的树木做好防寒工作,但时间不宜过早。

  3、给园林树木(深翻)施基肥。

  4、上冻前将虞美人、花菱草直播于花坛中。

  5、防治病虫害,消灭越冬虫包、虫茧和幼虫。

  12月份(大雪、冬至) :

  1、树木防寒。

  2、冬季树木修剪。

  3、消灭越冬害虫。

  4、积肥。

  5、力强机具维修和养护工作。

  6、总结全年工作。

  后勤服务中心校园管理科

篇3:关于推进周浦镇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2015)

  周府[20**]19号关于推进周浦镇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提升周浦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明确单位和个人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广大居民参与城市管理的主动性,以20**年市政市容管理立功竞赛为契机,以浦东新区20**年市容环境责任区管理规范路段评选活动为抓手,建立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城市管理的科学化、常态化,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综合整治”的原则,全面推进以“管理为核心、单位和市民自律为关键、作业为基础、执法为保障”的“四位一体”工作机制,与城市综合管理应急中心相连接,形成管理与社会各方互动的良好氛围,实现道路整洁、门前有序、立面规范、垃圾分类的目标。

  二、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本方案的落实和推进,逐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决定成立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任组长,副镇长任常务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周浦镇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于市容环境卫生事务所,由市容所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实施范围

  我镇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采取“重点路段先行,逐步全镇铺开”的工作方式。以康沈路、年家浜路、周东路、横桥路、周康路、川周公路、关岳东路7条主要镇区道路为主,逐步向其他管理区域进行拓展,通过以点带面掀起推进责任区管理工作的一轮高潮。

  四、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项具体任务的推进及实施;建立健全责任签约、检查、考核、评比等制度;视情适时牵头各有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指导各居委会、企事业等基层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的开展;积极探索责任区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商议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加强日常巡查,并及时汇总和通报检查情况;受理责任区内违反规定的投诉举报,并依法查证处置等。

  2、社区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周浦房屋管理办事处:全面协调督促所涉及物业单位及有关单位推进责任区管理工作。

  3、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做好道路硬件建设及市政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4、市场建设服务所:积极参与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并做好集贸市场业主及沿街商户的宣传与教育工作。

  5、城市综合管理应急指挥中心: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紧密联系,加强在线监控,配合做好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接到相关投诉举报进行分类派单等。

  6、传媒与文明创建办公室:配合做好《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利用镇门户网站、《小上海周浦报》、周浦发布微博微信等阵地,提高市民的知晓率;将责任区制度落实纳入文明小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等文明创建评选工作;结合精神文明创建,组织志愿者共同参与责任区管理工作推进情况的巡查等工作。

  7、农村工作办公室: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对瓦屑片各村的协调与管理;区域内河道做到水清岸洁;负责责任区内道路两侧养绿、护绿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8、城镇建设管理中心:加大在建工地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工作。

  9、周市、周东、周源、周南、桃园、瓦屑社区委员会、周欣社区筹建组:加强宣传发动,积极开展各类主题活动,提高知晓率;指导辖区内各居委会、企事业等基层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的开展;遇到矛盾纠纷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置。本项工作作为各中心下辖居委会年终考核加分项目。

  10、周浦城管中队:协调做好对门前责任制的签约和履约督查工作;积极配合各项市容环境整治行动;加强责任区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

  11、周浦派出所、周东派出所:积极配合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做好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12、周浦交警中队:做好各类指示牌、标志线等设施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等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依法处置各类违章车辆,并确保整治行动过程中的交通秩序。

  13、周浦市场监督管理所:继续加大对责任区内无证照经营户的查处力度,同时规劝经营者规范经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

  14、浦周清运、永昌保洁、宏南养护公司:切实做好日常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垃圾日产日清,无明显暴露垃圾,确保市容环境的整洁;做好公厕管理工作等。

  五、工作任务安排及时间节点

  见附表《周浦镇推进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任务分解表》

  六、实施步骤

  1、准备工作阶段(3月1日--3月11日)

  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按照责任区范围划分标准,对7条先行先试道路进行调查摸底,明确责任人责任区的具体范围,明确工作任务量。

  2、宣传发动阶段(3月12日--3月17日)

  统一制作宣传折页以及适合责任单位(责任人)悬挂、张贴的责任告知书;召开各职能部门动员会议;通过各媒介渠道广泛宣传《管理办法》,让广大市民进一步了解其具体内容;沿街发放宣传折页,使商户和单位知道“责任区”是什么,要做什么,该怎么做;开展责任区管理工作业务培训及“责任人培训”;依托各社区中心,每季度开展一次主题宣传活动。

  3、组织实施阶段(3月18日--3月31日)

  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辖区内各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区范围、责任要求、相关权利和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任人;逐一上门发放责任告知书,明确责任要求;视各道路推进情况,选择其中一条条件较成熟的道路开展责任人自律试点工作;建立“一店一档”制度,及时记录责任人基本信息,并每季更新。整改过程中,做好图片、影像、资料的收集工作。

  4、集中整治阶段(全年)

  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违反责任区管理制度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城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责任区管理专项执法行动,并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力度,结合“一店一档”制度,强化行政执法;针对集市菜场周边、小餐饮店、水果店、铝合金加工店、修车店等市容环境易污染责任人,要锁定目标,重点执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工作领导小组利用第三方力量,组织开展检查考评,对责任书的履行情况、对拒不履行的商户和单位的处罚情况等进行督查,提升《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实施效果,原则上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

  5、完善机制阶段(全年)

  日常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多沟通,勤联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困难与问题;要通过组织考评、媒体监督等形式建立落实该方案的监督机制,设立举报电话、意见箱等,广泛接受群众的投诉监督,把行业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确保监督管理的时效性;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开展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商户和单位给予表彰,对拒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则给予批评教育,对连续考评不合格的单位予以曝光及处罚;针对责任区管理推进工作中存在的反复性和动态性问题,认真研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巩固整治成果,杜绝问题回潮。

  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是城市管理的有效手段,是构建市容长效管理的基本内容。实行责任区管理,有利于提升城市形象,有利于营造和谐环境。为此,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要认真重视该项工作,加强领导,落实专人,层层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2、整合资源,破解难题

  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发挥各自的管理和协调职能,整合辖区管理资源,从治脏治乱入手,尤其要解决街面易污染行业、城郊结合部、集贸市场周边等突出问题。

  3、加强督查,实现互动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切实担负起日常督导、检查的责任,促进商户、单位和居民增强自律意识,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4、强化宣传,注重实效

  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让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深入社区、企事业单位,深入居民家庭,提高单位和市民的知晓率、参与率;做好管理过程中的先进事迹、创新管理的事迹和经验总结;做好对责任区管理制度落实不力或市容环境卫生脏乱差状况的通报批评,必要时进行曝光。

  附件:周浦镇推进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任务分解表

  浦东新区周浦镇人民政府

  20**年3月19日

  浦东新区周浦镇党政办公室 20**年3月19日印发

  (共印150份)

  附表:

  周浦镇推进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 号

  工作任务

  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

  时间节点

  1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责任区管理工作推进小组,明确领导、明确部门

  市容所

  3月11日前

  制定推进责任区管理工作方案

  市容所

  3月11日前

  各成员单位上报联络员名单至市容所

  各成员单位

  3月17日前

  2

  调查摸底

  对7条先行先试道路进行调查摸底,明确责任人责任区的具体范围,明确工作任务量

  市容所

  3月11日前

  3

  召开动员会议

  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召开宣传动员会议,明确工作内容等

  市容所

  3月17日前

  4

  下发责任告知书

  根据责任区(包括《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八类责任区范围)具体情况填写责任告知书,并发放给责任人,告知书应放置在办公或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并保持整洁、完好

  市容所

  3月31日前

  5

  建立责任人

  信息档案

  建立“一店一档”制度,并及时更新责任人名称、责任区具体范围、责任人经营范围、责任要求履行情况等信息。信息库要在政府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市容所

  3月31日前

  6

  建立自律

  管理机制

  视各道路推进情况,选择其中一条条件较成熟的道路开展责任人自律试点工作

  市容所

  3月31日前

  知道成立自律组织。制定自律性规约,明确自律组织的组成、运作机制、评价机制等事项

  市容所

  3月31日前

  7

  社会宣传

  镇级层面大型宣传活动,沿街发放宣传资料

  市容所、传媒与文明创建办公室

  3月17日前

  统一印制宣传三折页1500份

  市容所

  3月17日前

  统一印制《责任告知书》1500份,制作卡套

  市容所

  3月17日前

  双月主题宣传活动,各中心提前一个月上报宣传活动方案至市容所

  周源社区委员会4月份

  双月主题宣传活动,各中心提前一个月上报宣传活动方案至市容所

  周东社区委员会6月份

  双月主题宣传活动,各中心提前一个月上报宣传活动方案至市容所

  周南社区委员会8月份

  双月主题宣传活动,各中心提前一个月上报宣传活动方案至市容所

  周市社区委员会10月份

  双月主题宣传活动,各中心提前一个月上报宣传活动方案至市容所

  桃园社区委员会12月份

  8教育培训

  深入各社区中心等基层单位开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宣传培训,提高知晓率

  市容所

  全年

  分批组织部分责任人代表开展培训学习,明确需履行的责任义务

  市容所 全年

  9检查考评

  组织市民巡访团、市民代表等开展第三方专项检查,每月进行检查情况通报

  市容所全年

  10综合执法

  城管执法部门对违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对严重脏乱差问题要开展联合执法,相关单位配合执行

  市容所、市场所、应急中心、城管、派出所、交警、市场监督所

  全年

篇4:黄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2006)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7-29

  执行日期:20**-8-1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黄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管理的其它地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下辖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要重点做好诊所、美容美发、餐饮业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杜绝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现象的发生。

  环境保护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商业噪声、油烟和污水排放的管理,取缔室外煤炭炉、烧烤。

  公安部门要重点加强打击制售假证、违法违规废品收购和破坏城市公用设施等违法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无证摊贩、马路市场、加工业制作业的管理。

  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临街面的摩托车、汽车修理业的管理。

  房产部门要加强楼顶屋面的管理,重点整治中心城区重点地区楼顶屋面乱堆放等有碍观瞻的行为。

  信息产业部门要加强对办“假证”的违规通讯设施的监控。

  铁路、水利部门要加强铁路、堤防沿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文化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文化设施和报纸、书刊、杂志等经营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民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市区的殡葬管理工作,倡导文明送葬;负责管理社区内殡葬奏哀乐、鸣鞭、扔纸钱冥币、打丧鼓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教育部门要加强学生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市容环境卫生多元化投入机制,重视和扶持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施,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

  第五条 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与依法管理相结合,坚持教育、疏导与严格、文明执法相结合。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制订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鼓励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七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人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八条 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做到整洁、完好、美观。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风景名胜区及其它文化纪念区的容貌标准有特别要求的,按照其规定。

  第九条 城市中建筑物的设计风格和色调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违反本条第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城市主要道路:黄石大道(大桥-一门)、延安路、华新路、芜湖路、天津路、武汉路、公园路、纺织二路、交通路、广场路、南京路、消防路、磁湖路(码头-湖滨中路)、湖滨中路、磁湖东路、颐阳路、京华路、大智路、沿湖路(沿湖路小学-胡家湾)、青和路、湖滨东路、杭州东路、杭州西路、桂林南北路、新下陆大道(冶炼厂-铜花南路)、老下陆大道、快速路下陆段、106国道下陆段、铜花南路、铁山大道、鹿獐山大道、胜利路、友爱路、建设路、广友路、向阳路。

  重点地区:北起大桥辅路,南到颐阳路,东起江堤,西到湖滨中路的区域范围内;医院路周边范围内;北起青龙山路,南至发展大道,东起广电路、迎宾路,西至磁湖路的区域范围内;新下陆大道(冶炼厂-铜花南路)、老下陆大道全线范围内;北起张之洞路北段,南到铁贺路,东起胜利路,西至张之洞路西段的区域范围。

  新建道路和地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其是否为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违反本规定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因地制宜,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排水、燃气等各类公用设施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和安全;出现污染、损毁、移位或者丢失,影响市容的,产权单位、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复位或者补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

  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规划区域内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照明规划要求。有条件的城区应当根据需要将景观灯光设施纳入集中控制系统。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公共场地、公用设施广告设置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牌、灯箱、门店招牌、路牌、霓虹灯、布幅等户外广告,需经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及从建筑物内、车内向外抛弃废弃物等;

  (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纸钱、冥票等丧葬用品及其它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餐饮经营服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

  临街门店、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投放。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不得接纳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其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违反本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产生前到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按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按批准的时间、线路和地点倾倒建筑垃圾。

  单位、商业门面、店堂经营性装修和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和完好。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并采取措施防止尘土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要采取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对宠物、牲畜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理或清除,可以并处以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和当街冲洗、清洗石料和其他物品。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七条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城市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清运、处理等环卫设施建设和维护。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采取委托代收、代缴的方式。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的市场运行体系,推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社会化,开放环境卫生、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允许社会组建作业公司,通过公开竞争承接作业服务。

  全市环境卫生服务项目推行招投标市场化运作模式,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作为业主组织实施。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相关税费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应当经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应当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应的作业工具、资金、技术和人员等条件。

  第三十条 市容环卫作业单位进行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应当遵守市容环卫专业作业规范和有关合同的约定,达到相应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三十一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公厕的产权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公厕的粪便应经三级化粪池或其他环保设施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

  第三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的管理,督促环卫作业单位按照规定及时清扫保洁、清运垃圾,并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不妨碍市民的出行和正常生活。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制订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

  第三十四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工业区、商业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建设规划,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投资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验收。项目设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施工;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以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2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定点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移动位置或减少建设数量、降低档次和技术标准。已建成使用的主要道路、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建设(业主)单位补建或补充配置。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修,保持其整洁、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检查,发现设施、设备损坏或无故不能正常使用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修复,恢复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报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城市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违反本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以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2倍以下罚款。

  第五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形式告知责任人,并签订责任状。

  第四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责任人为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

  (三)各类商品交易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四)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及其管辖范围,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五)河道、湖泊及其岸线、堤防、涵闸,责任人为管理或者使用单位;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责任人为施工单位;

  (七)待建地块,责任人为土地使用权人;

  (八)城市绿地、公园、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点设施、码头、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九)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所在责任区域,责任人为该单位。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主体及周边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路面无积水、无污泥,无车轮带泥,无运输抛洒;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可以予以通报。

  第六章 检查、监督、奖励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及各项规定,作为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的依据,按照要求对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城区(开发区)要加大市容环境卫生和城管执法的经费投入力度,城管执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实行全额拨款,保证市容环境卫生和城管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市有关部门、城区(开发区)将城管执法办公基地、办案设施装备、训练基地建设纳入发展规划,支持城管执法基地建设,不断提高城管执法装备水平。

  第四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按标准配备执法人员,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严格教育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二)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或者依法处罚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打骂、侮辱当事人;

  (五)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和规范市容环境卫生巡查制度、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制度,对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或市容环境卫生执法行为的投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保密。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立专线电话等形式,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投资、公益捐赠或者义务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事业贡献突出的;

  (二)长期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和城管执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在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科研和宣传方面成绩突出的;

  (四)制止、劝阻和举报市容环境卫生重大违法行为成绩突出的。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积极支持城管执法开展执法活动,严厉打击阻碍执法、暴力抗法行为,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城管执法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与市政府原颁布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大冶市、阳新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篇5: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

  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年10月16日巴彦淖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美丽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包括旗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旗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推行专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坚持教育引导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增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投入,完善生活垃圾处理和雨污管网等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将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及均等化水平,逐步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从业者待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从业者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履行职责。

  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公安、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和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管理,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有权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应当并能及时处理的,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投诉、举报人。

  第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开展市民文明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市民文明程度,鼓励、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城市综合治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涉及的有关单位,新闻媒体以及广场、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公民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八条 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经营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周边的区域,合理划定责任区范围,具体明确责任人义务,并签订责任书。

  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等公共区域,铁路、公路、机场、车站、停车场及其管理范围,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园、旅游景区、文体娱乐等公共场所,商场、超市、宾馆、集贸市场、会展场所、便民市场、店铺、个体摊点等经营场所,由从业者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居住区,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治理,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代表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五)河道、沟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岸坡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责任区域不明确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有序,无乱设摊行为;

  (二)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三包”制度,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积雪等;

  (三)按照规定摆放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完好、整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加工作业、设摊经营、散发经营性宣传单。临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及展示商品或者加工作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广场、建筑物、公共绿地等场所堆放物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杆线、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标语、宣传品及广告。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迎街外墙上增设门、窗或者拆改门、窗。

  禁止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道路两侧设施、树木上拉绳索、线缆、吊挂物品。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允许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在室外升挂的旗帜和公益性条幅,污损、褪色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占用盲道。

  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允许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楼道等保持整洁,无堆放物;

  (三)除依法批准设置的物品外,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外墙立面上安装设施,放置、悬挂、搭建物品;

  (四)安装防护栏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墙体;

  (五)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物品,平台、开放式阳台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因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候车点、岗亭、报刊亭以及供电、通信、广播电视、道路名牌等专用设施,应当按行业规范优化设置,便利通行,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保持完好和整洁。

  第十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容管理要求和机动车停放状况,可以在道沿石两侧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标明停放位置和朝向,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盲道。

  在道路两侧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应当整齐有序,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沿石两侧开放空间施划、撤除、圈占停车泊位,或者采取设置地锁、隔离桩墩等方式妨碍停车泊位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鼓励临街单位向社会开放使用内部停车场。

  第十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容貌标准明确各类施工围挡的样式、标准,并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标准设置施工围挡,并将不低于三分之一的面积用于发布公益广告。施工场地内堆放的物料不得超过围挡高度。除涉及道路的施工项目外,施工围挡不得占用道路和绿地。

  第十九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破损、残缺的,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及时修复。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需要分界的,应当选用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栅栏、绿篱、花坛、草坪等方式处理,并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破损、残缺的,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及时修复。

  第二十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适当季节适当区域设置适当数量、规模的便民市场。设置的早市、夜市和季节性农副产品市场应当明确经营起止时间及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

  设置便民市场涉及居民住宅区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发布公告。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玻璃瓶等废弃物;

  (二)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它物品;

  (三)从建筑物或者车窗向外抛弃物品;

  (四)在垃圾收集容器内倾倒污水及带明火的垃圾;

  (五)在殡仪馆和墓园外焚烧冥纸、冥币等丧葬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从事车辆清洗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设置污水排放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路面,影响周围环境。

  第二十三条 临街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废弃物、污废水、油污。不得将废弃物、污废水、油污倒入绿地、树坑、雨水箅或者路面,不得将垃圾、污水混倒入污水收水口。

  第二十四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实行圈养,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搭建鸽舍、鸡棚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 携带宠物出户时,应当将宠物放入宠物笼或者束牵引带,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并及时清理排泄的粪便。

  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图书馆、体育馆、餐饮店等封闭的公共场所,但是动物医疗机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和规定时间段内从事经营的临时摊点或者举办的文化商贸会展等活动,经营者、管理者或者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不得污染、损毁路面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七条 工业、医疗、屠宰、生物制品等产生的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

  第二十八条 餐饮服务以及其他企业、机关、院校等单位的食堂、餐厅经营者应当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进行运送、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城市建设相关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移交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厕所应当按照公厕管理标准进行维护、保洁,保证环境整洁、配套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和摄像头等监控设备,进出口的路面实行硬化处理,防止车辆带泥或者污物上路污染城市道路。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做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职权,由市、旗县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规定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临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展示商品或者加工作业,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迎街外墙上增设门、窗或者拆改门、窗,不涉及承重结构和共用部分的;

  (三)因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的专用设施,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堆放的物品和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规定,吊挂的物品或者乱张贴、涂写、刻画留有联系电话的,通讯运营单位应当协助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道路两侧设施、树木上拉绳索、线缆、吊挂物品,在室外升挂的旗帜和公益性条幅污损、褪色影响市容没有及时更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道沿石两侧未施划停车泊位的区域停车,或者未按照标线要求停车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在道沿石两侧开放空间施划、撤除、圈占停车泊位,或者采取设置地锁、隔离桩墩等方式妨碍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挡,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占用道路和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堆放物料超过围挡高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玻璃瓶等废弃物,处50元以下罚款;

  (二)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它物品,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从建筑物或者车窗向外抛弃物品,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在垃圾收集容器内倾倒污水及带明火的垃圾,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在殡仪馆和墓园外焚烧冥纸、冥币等丧葬物品,处50元以下罚款;

  (六)非因特殊需要饲养家畜家禽,处50元以下罚款;

  (七)携带宠物出户时未将宠物放入宠物笼或者未束牵引带,未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的粪便,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携带宠物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图书馆、体育馆、餐饮店等封闭的公共场所,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车辆清洗和维修的废油、废液等污染路面,影响周围环境的;

  (二)将垃圾、污水混倒入污水收水口的;

  (三)在居民住宅楼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搭建鸽舍、宠物禽类棚笼等设施的;

  (四)将废弃物、污废水、油污倒入绿地、树坑、雨水箅或者路面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行为,造成路面损坏、污染或者树木、花草死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设置临时摊点或者举办文化商贸会展等活动,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及时清除废弃物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工业、医疗、屠宰、生物制品等产生的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排放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运送、无害化处理,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拆除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属于经营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工地进出口道路没有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清洗设施、安装监控设备、硬化路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施工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出示自治区有关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未使用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没专用票据的;

  (三)野蛮、粗暴执法的;

  (四)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及时、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业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废弃物收集容器、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废弃物转运站、废弃物处理厂、投诉举报提示牌和环卫工作间等。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