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导航

职业学院精品课程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02

  职业学院精品课程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6号)、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1号)以及广东省20**年高职高专教学工作会议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院课程建设水平,深化教学改革,推动精品课程建设,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造就和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精品课程建设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工学结合”,切实推进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共享优质教学资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建设目标

  精品课程建设是我院实施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课程建设的龙头和示范,要建成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师队伍、丰富的教学内容、灵活的教学方法和先进的教学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为此,要在全面规划课程建设工作的基础上,经过3~5年的努力,各系(部)要建立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精品课程体系,通过精品课程建设带动其他课程建设,推动教学水平的整体提高,为学生提供优质教学资源,提高教学质量。

  三、建设要求

  1.制订科学的课程建设计划。各系(部)要在本系(部)课程建设全面规划的基础上,根据专业教学计划人才培养目标,合理规划精品课程建设工作,要以精品课程建设带动其它课程建设,通过精品课程建设提高学院整体教学水平。

  2.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精品课程要由本领域影响力较大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主讲,通过精品课程建设逐步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

  3.重视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要准确定位精品课程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处理单门课程建设与系列课程改革的关系。精品课程的教学内容要先进,要及时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同时,广泛吸收先进的教学经验,积极整合优秀教改成果,体现新时期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的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

  4.注重使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要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改革传统的教学思想观念、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管理。精品课程要使用网络进行教学与管理,相关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要上网并免费开放,鼓励将网络课件、授课录像等上网开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带动其他课程的建设。

  5.重视教材建设。精品课程教材应是系列化的优秀教材。精品课程主讲教师可以自行编写、制作相关教材,也可以选用国家级、省级优秀教材。

  6.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要高度重视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实训基地的建设工作。精品课程主讲教师要亲自主持和设计实践教学,通过实践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要大力改革实验教学的形式和内容,鼓励开设综合性、创新性实验和研究型课程,鼓励学生参与科研活动。

  7.建立有效的激励和评价机制。采取切实措施,要求高职称、高学历教师上讲台和承担院级精品课程建设,在政策和经费上给予倾斜。通过精品课程建设,建立健全精品课程评价体系,建立严格的教学研究、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制度和考核制度,促进精品课程建设的不断发展。

  四、建设措施

  1.在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核方式等方面,制定具体可行的改革方案,切实做到改革和建设相结合,在改革中建设,在建设中改革。

  2.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学院给予精品课程一定的建设经费,省级精品课程立项项目建设经费为每门1.5万元,院级精品课程立项项目建设经费为每门0.75万元。经审批,建设经费可用于资料费、设备费等开支,具体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立项项目可申请预支40%的建设经费作为先期启动经费。

  3.确定精品课程,适当扶持,加快建设。学院对院级精品课程在教材建设、实验条件改善、师资引进和进修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4.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规划得以落实。各系(部)应根据实施意见制定相应的精品课程建设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标准,以保证规划的落实。

  五、精品课程的申报与评定

  精品课程的检查、评估均由教务处会同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完成。精品课程每3年申报一次,申报与评定程序为:各有关专业申报,并填写《z职业学院院级精品课程建设立项申报表》(附件1),所在系(部)初审并推荐,教务处审核,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提出评审意见,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确定为精品课程建设立项项目。立项一年后进行中期检查;建设立项两年后,由课题负责人填写《z职业学院院级精品课程建设验收申请表》(附件2),教务处组织教学工作委员会按照《z职业学院精品课程评价指标体系》(附件3)进行评估验收。评估结论为“合格”者,报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学院立项并下拨其余60%的建设经费,授予“院级精品课程”称号,授牌予以奖励;结论为“不合格”者,学院将不再给予建设经费,并要求限期整改,参加下一轮的评估验收。“院级精品课程”资格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内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教学质量明显下降的课程,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核实后,取消资格并通报全院。院级精品课程有效期满后,要重新申报评估。各系(部)应每年组织一次自查,对本系(部)上一轮评出的院级精品课程逐一复查评估。抽查和复查的结果要归入课程建设档案并报教务处备案。

  六.加强领导,强化管理

  1.各系(部)要立足实施精品课程建设,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和领导本系(部)精品课程的建设工作。

  2.各系(部)对精品课程建设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根据有关实施意见,制定相应的建设计划,定出科学合理的量化标准,确保精品课程建设计划的落实。

  七.本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附件不印发,由教务处通过电子邮件下发各系部。)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法学院课程负责人管理规定

  教学管理制度

  法学院课程负责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课程负责人在教学与管理中的作用,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由本院承担教学任务的全日制本科生必修课程,每门课程设置负责人一人,任教教师若干人。

  课程负责人与任教教师组成本课程的教学小组。

  第三条 课程负责人从熟悉本课程教学内容与教学要求的教师中产一。具体资格条件为:

  (一)十六门主干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副教授以上职称或获博士学位;

  2、从事本课程教学工作三年以上,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

  3、出版、发表本课程相关著作或论文二篇(部)以上。

  (二)其他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讲师以上职称;

  2、从事本课程教学工作两年以上,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的;

  3、出版、发表本课程相关著作或论文一篇(部)以上。

  十六门主干课程以外的其他新开设课程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2目的限制。

  因教学事故受到学校处分的教师三年内不得担任课程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出现教学事故的,除依有关规定处理外,并由学院免去其课程负责人职务。

  第四条 每位教师只能担任一门主干课程的课程负责人。

  每位教师最多可以担任一门主干课程和一门非主干课程的课程负责人。

  第五条 课程负责人由本人申请,院务会议确定。

  课程负责人任期三年。

  教师在担任课程负责人期间,外出脱产学习一年以上者,免去其课程负责人职务,由院务会议另行确定课程负责人。继任课程负责人的任期到本届课程负责人任期结束为止。

  第六条 课程负责人负责本课程的建设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拟定本课程的教学内容与教学计划;研究、改进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努力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二)负责本课程教学计划的实施,协调各任课教师的教学内容与进度;

  (三)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提出本课程任课教师安排的意见;

  (四)安排本课程的命题与阅卷工作;

  (五)收集、整理本课程相关教学资料;

  (六)收集、整理教师、学生对本课程教学的意见与建议,提出改进本课程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根据课程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学年发放课程负责人津贴人民币300元。

  第八条 课程负责人应当带领本课程全体任教教师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参加学校及有关部门举办的优质课程、精品课程的创建工作。

  学院对被评为优质课程或者精品课程的教学小组,经院务会议决定,给予精神奖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九条 课程负责人不履行职责者,学院将视情况扣发其部分或全部课程负责人津贴。情节严重者,由学院免去其课程负责人职务。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院务会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务会决定。

篇3:法学院本科课程考试命题、阅卷、监考等工作的管理办法

  教学管理制度

  法学院本科课程考试命题、阅卷、监考等工作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科教育课程考试管理工作,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根据《**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江财教务字[20**]40号)、《**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课程考试命题规范》(江财教务处字[20**] 110号)等教学管理文件的规定,结合法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科课程考试应当建立任课教师、课程负责人、教学系和学院四级管理与监控的机制。

  (一)课程负责人应当组织任课教师进行命题、阅卷评卷等工作。任课教师应当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命题、阅卷评卷等工作;两位或两位以上教师担任同一门课程教学任务的,课程负责人应当协调该课程的命题、阅卷评卷等工作。

  (二)教学系主任应当对归属本系课程的考试命题、阅卷评卷等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

  (三)学院应当对归属各教学系课程的考试命题、阅卷评卷等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加强对课程考试命题、阅卷评卷等工作的规范与指导。

  第三条 课程负责人或任课教师应当根据课程性质、特点等确定考试形式、组织命题。考试形式包括闭卷、随堂开卷、撰写课程论文、撰写案例报告、撰写实验报告等。

  (一)采取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当根据《**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课程考试命题规范》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要求命题。

  (二)采取随堂开卷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当在考试前一周内向学院提交考试申请书,经所在教学系和院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由院教学秘书将考试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情况统一上报教务处。随堂考试的命题应当参照《**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课程考试命题规范》的规定进行,不得少于三种题型。

  (三)采取撰写课程论文、撰写案例报告、撰写实验报告等考试形式的,任课教师应当在二周内向学院提交考试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考试目的、考试形式、成绩评定方法、实施方案等内容。

  (四)全校公共课程的考试,应当由课程负责人及课程所在系的系主任确定命题小组,命题小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三人。

  第四条 阅卷工作应当根据《**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第十一条(十一)(十二)项的规定进行。并且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阅卷应当用红色水芯笔、圆珠笔或钢笔等进行,不得用其他颜色的水芯笔、圆珠笔或钢笔;

  (二)阅卷应当采用给小题正分并累计相加的方式,不得采用给小题负分或累计相减的方式;

  (三)阅卷过程中发生错改、错给分数、累分错误等行为的,阅卷教师应当在错误更正处签名;

  (四)采取撰写课程论文、撰写案例报告、撰写实验报告等考试形式的,在成绩评定中应当遵照本条规定执行。

  (五)教师在阅卷工作中有违反本条(一)(二)项规定行为,或者违反本条(三)项行为对教学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五条 教师应当根据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阅卷,不得随意变更;遇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存在较大错误的,由应课程负责人组织协商,统一评分标准。

  第六条 阅卷一般应采取集体流水作业进行;有三位或三位以上教师承担同一门课程教学任务的,应当采取集体流水作业进行。

  第七条 阅卷工作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当及时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处教学信息管理系统;并且应当根据《**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和《法学院关于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管理规定》等教学管理文的要求,及时将试卷、参考答案、答题纸、试卷分析报告等材料提交院教学秘书。

  采取撰写课程论文、撰写案例报告、撰写实验报告等考试形式的,任课教师应当及时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处教学信息管理系统;并且应当及时将学生提交的课程论文、案例报告、实验报告等材料整理,提交院教学秘书或实践教学秘书并装订成册。

  第八条 院教学秘书或实践教学秘书应当根据教务处要求,及时装订课程考试材料并归入教学档案。

  学院建立教学档案管理制度。教学档案材料保存期间一般应为6年,重要的教学材料档案应在10年以上。

  课程考试材料实行档案化管理,档案保存期间为6年。

  第九条 学院根据教务处的要求统一安排监考任务。

  监考人员应当具有教师资格。除学院院长(不含副职)外,所有教师都应当承担监考任务,行政人员原则上不安排监考任务。

  监考人员不得擅自调整监考任务和请人监考,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监考的,应向院教学秘书提出书面申请并确定监考人员,经院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监考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如打电话、发短信、上网等。凡因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被有关部门通报批准的,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命题与监考补助。对于实行教考分离课程的命题,学院按每份试卷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监考费补助标准为20元/次。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由院务会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务会决定。

  第十四条 附则

  1.《**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课程考试命题规范》(江财教务处字[20**] 110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第八条 命题教师在分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基础上,确定命题知识点及其分值、题目难度系数等。命题内容应包括教师课堂讲授的内容、教师指定必读教材和参考资料等涵盖的内容。

  第九条 确定试题题型。命题教师要根据课程特点设计题型,每门课程题型一般不少于5种。试题包括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两大类。客观性试题一般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制图题、阅读理解题(指有选择答案的阅读题)、判断题、名词解释题等。主观性试题题型一般为简答题、论述题、阅读理解题、证明题、计算题、作文题、案例分析题、设计题等。

  公共英语课程考试应参考国家英语四、六级的题型、题量进行命题和组卷。

  第十条 命题教师根据以上命题原则和命题技术规范编制A、B、C三套试题。

  (一)试卷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10分钟;

  (二)三套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5%,不得有互相提示答案的现象,与前两年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10%;

  (三)每套试卷中至少有一题考查学生的创新能力(分值不低于8分);

  (四)有实验的课程的试卷中须有考查学生实践能力的试题。

  2.**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江财教务处字[20**] 110号)第十一条规定。

  (十一)评卷一般应采取集体流水作业的评卷办法。教师对评卷工作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定,不得随意加分、扣分或送人情分。考试(补考)成绩应在考试(补考)结束后三天内(视情况可作调整)报学院办公室,成绩一经报送,未经组织复审,任何人不得更改。对考试作弊学生的试卷一律以“零”分记,并注明“作弊”字样。

  (十二)考试、考查成绩分别按百分制、五级记分制进行评定和记载。

篇4:法学院本科生课程平时成绩考核评定办法

  教学管理制度

  法学院本科生课程平时成绩考核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法学院本科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江财教务字[20**]40号)、《**财经大学学生平时成绩评定办法(试行)》(江财教务字[20**]78号)等教学管理与质量控制文件的规定,结合法学院本科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就本科生课程平时成绩考核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课教师应当根据课程性质制定相应的课程平时成绩考核评定办法,并在上第一节课时向学生宣布该课程平时成绩的评定规则,在该门课程结束前的最后一节课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

  第三条 任课教师应建立学生平时成绩档案,记录学生的出勤、课堂表现、作业、单元测验等情况,并注意保存学生的请假条、免听申请表等原始资料,期末考试前,将平时成绩评定依据及以上原始资料连同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一并交学院存档。

  第四条 理论课程的平时成绩,原则上占所修课程总评成绩的20%,期末考试占80%。

  课程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出勤、课堂表现、作业、单元测验等情况确定:

  (一)考勤实行任课教师负责制。凡迟到、早退二次者作旷课1个学时处理;累计缺课达到总学时四分之一者,平时成绩不得超过满分的一半。累计缺课达到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学生该门课程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报学院及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在课堂中的表现是评定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教师可根据学生是否认真听讲、主动提问,是否积极参与课堂讨论等确定学生课堂表现的得分。

  (三)任课教师可从学生是否能独立完成作业、是否按时上交作业、作业的质量等方面评定作业的得分。

  (四)任课教师可以自主决定单元测验(期中考试)成绩占平时成绩的比例。

  第五条 实践性课程的成绩评定,实行由学生、项目小组和任课教师共同参与的协商评定机制,并加大平时成绩的考核力度。平时成绩所占所修课程总评成绩的比例可达30%-50%。

  课程平时成绩根据学生的出勤、实践态度、实验报告完成质量等情况评定。

  实践性课程的成绩(包括平时成绩)考核应根据以下规定进行:

  (一)原生态案例教学课程的考核方法:案例讨论表现(40%)+案例分析报告(50%)+实践态度(10%)。

  (二)实验课程的考核方法:平时成绩(30%)+实践报告(70%)。

  (三)专业实训考核方法:项目小组评分(20%) + 实习单位评分(30%)+实践报告(50%)。

  (四)法律模拟实习考核方法:①考勤成绩20%,由指导老师和组长评定;②模拟法庭展示成绩占30%,由在职法律硕士评定;③总结汇报成绩占20%,由评委老师评定;④实习报告及实习资料整理占30%,由指导教师评定。其中①、④按个人评定成绩;②、③按组评定成绩,也称“基础分”,本组同学基础分相同,基础分最高的组为“模拟实习先进组”,学院给予表扬与奖励。

  (五)毕业设计评价方法:①指导教师建议成绩(40%);②评阅教师评定成绩30%;③答辩小组推荐成绩30%。

  (六)毕业实习的成绩评定,由考核成绩和平时表现两部分组成:①考核成绩依据实习报告或调研报告以及实习日记评定,占总成绩的70%;②平时表现由实习指导老师评定,包括遵守纪律、学生自我评价和考核意见等,占总成绩的30%。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当于课程结束后一周内将平时成绩录入学校的教学信息系统。

  第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本管理规定由院务会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务会决定。

篇5:法学院预排课程操作规程

  教学管理制度

  法学院预排课程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合理安排教学任务,积极配合我院学科研究与学科建设,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由我院承担的全日制本科、法学第二专业学位及高职、函授教学任务的分配与安排,均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除公共基础课以外,各专业课程均设课程教学小组。

  课程教学小组由课程负责人1人,任课教师2至3人组成。

  课程教学小组的成员应当相对固定。确需调整时,由课程所在系系主任提出调整意见后,由院务会议决定。

  院外教师原则上不得担任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四条 除公共基础课、学生自由选修课的专业课程以外,每位教师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同一年级2门或者2门以上专业必修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五条 同一教师原则上不得担任同一年级同一班级三门以上专业必修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六条 教学任务的分配应当保持教师教学工作量的适当均衡。

  第七条 课程预排应当尊重教师个人意愿与教学、研究专业方向兴趣。

  课程预排由各课程负责人在征询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课程教学小组教师的教学情况,提出拟任教师名单,报课程所在系系主任。经系主任联席会议统一协调,提出课程预排计划,报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审定。

  第八条 课程负责人在分配教学时,各教学小组任课教师不得无故拒绝教学任务安排。

  教学任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本规程未尽事宜,由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在商请系主任意见后决定。

  第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