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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站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6-22

  客运车站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监测职工健康状况,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站全体员工的健康档案管理工作。

  三、职责

  1、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编制、修订。

  2、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职工健康档案进行管理。

  3、副站长对此工作进行监督。

  四、工作程序

  (一)健康档案管理

  1.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所有员工的健康档案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2.每次体检后的健康检查表,由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统一收回归档。回收时注意健康检查表各栏是否完整、真实。

  3.填写分类卡片,依序整理,装订成册,放置整齐,存档保管。

  4.职工如需借调档案,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按借调手续借出。

  5.档案实行保密制度,除职工本人外,其他人不得随意翻阅、借调。

  6.对在职员工健康体检不达标者,公司将根据员工本人健康状况,给予及时治疗、调整工作岗位,经员工本人申请,可以同意其离职。

  7.对离职员工的健康档案,必须确保每位离职人员的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离职后两年。

  (二)监督

  1.车站副站长负责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2.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主任在工作中应对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持续改进做好健康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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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药房连锁公司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药房连锁公司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以加强企业员工健康情况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条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是为了防止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 品而建立的制度。

  第三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本企业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员工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五条 本企业员工健康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对新录用员工或转岗员工应先进行健康检查 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对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些疾病包括: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

  第七条 如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中患有第六条规定的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 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本企业将立即调换其工作,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的岗位。

  第八条 本企业建立健康档案制度,记录与员工健康状况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健康内容包括每位员工的既往病史、诊断治疗情况、家族病史及历次体检结果等。

  第十条 健康档案应根据员工每年健康检查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健康档案由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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