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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院学校公物损坏赔偿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6-03

  经济学院学校公物损坏赔偿制度

  1、凡公物损坏或遗失,视具体情况,采取赔偿制度,尽最大的能力减少资产的损失,使之物尽其用。

  2、赔偿原则分为:

  (1)赔偿原则上应在当天一次交清具体钱款;

  (2)以实物抵偿或负责维修的,原则上三天之内办完,不得拖延;

  (3)谁损坏谁负担,如教室内已损公物查无责任者,由班级集体负责赔偿;一经查清,由损坏者承担,并视实情从重赔偿;

  (4)隐瞒、包庇损坏公物的人,学校则从严处理;

  (5)对举报有意损坏公物者的人,学校予以表扬和一定的奖励;

  (6)无意损坏,按原价赔偿;

  (7)故意损坏,按情节轻重加倍赔偿,并根据认错态度给予必要的处分;

  (8)总务科对各班损坏公物的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公物损坏严重的班级,该学期不能被评为先进班级。

  3、赔偿办法

  (1)现金赔偿,交财务处,由财务开具收据;

  (2)实物赔偿,按原物、原样、原位赔偿;

  (3)损坏公物主动及时报告宿管员,由宿管员报告总务科办理赔偿手续;

  (4)教室公物损坏,需先交赔偿金后修理,或由班主任申请先修理后支付赔偿金;

  (5)损坏公物不承认者,将给予批评教育及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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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业经济学校图书赔偿制度

  工业经济学校图书赔偿制度

  读者必须爱护图书,所借图书不得污损、撕破、圈点、批注、遗失,如有上述情况,必须以相同版面的新书赔偿,不得以其他抵充;如确实购不到新书,不论图书新旧,均以原价加倍赔偿,具体规定:

  1、一般中文、外文图书按原价的三倍赔偿;

  2、对教育科研使用价值大的图书按原价五倍赔偿;

  3、成套图书遗失其中一册(如一年期刊遗失一册,多卷书遗失一卷)应按全套书原价赔偿,余下各卷不给赔偿人;

  4、遗失工具书、绝版书、珍贵图书,视其具体情况,赔偿三到五倍;

  5、读者所借图书如有遗失,应在一个月内来馆办理赔偿,如经过催促,在两个月内尚未来馆办理赔偿的读者,暂停图书借阅,图书馆通知财务室从其工资或助学金中扣除赔偿后方可借阅;

  6、图书资料逾期超过半年,经过催还尚未来馆者,按第五条遗失规定处理;

  7、如发现有盗书者,除返还原书外,令其检讨,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送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篇3:专卖店赔偿规定

  专卖店赔偿规定

  11.1货品短少或丢失赔偿规定。

  11.1.1直营店铺如出现物品(货品、物料、宣传品等)短少或丢失,则货品按当期零售价给予8折赔偿,其他物品按原价或折旧进行赔偿。

  11.1.2直营店铺如出现货品短少或丢失情况,其赔偿处理方案为整体赔偿制,即整店员工或整组员工进行赔偿。

  11.1.3凡店内丢失超过营业额5‰,店长及组长需负管理责任。(即扣除该月职能薪资店长100元,组长50元)。

  11.1.4店铺货品出现丢失或短少,造成该情况的当事人应负责主要赔偿责任,其赔偿份数按整店或整组人均赔偿份数的两倍进行。

  11.1.5例如:甲店A班(该班导购6人)某员工丢失价值人民币350元的毛衫一件。根据赔偿规定,该件货品由A班全体导购赔偿(其主要责任人双份赔偿),且按当期零售额的8折进行。既该件货品的赔偿结果如下:

  11.1.6主要责任人按两份赔偿:350*0.8/7×2=80元

  A班其他5位导购:350*0.8/7×1=40元

  11.2仓库

  则造成的货品丢失或短少由仓管员承担,货品按当期零售价8折给予赔偿,其他物品按原价或折旧进行赔偿。

  11.3.货品入库后,保管责任由直营店仓管员承担,如在仓库里发生的丢货情况则由仓管员负责赔偿。货品按当期零售价8折给予赔偿,其他物品按原价或折旧进行赔 偿。

  11.4款项

  11.4.1收银

  11.4.1.1直营店收银员在销货的过程中,因工作的疏忽,造成营业款短少的(如售货的过程中少收现金或多找给顾客零钱等。)短少部分由当班收银员全额赔偿,并补足当日营业额,多收顾客零钱则给予口头警告,多次者给予行政处分。

  11.4.1.2收银员在售货中,因工作中,收到假币的,则假币一经查出,由收银员全额赔偿;如收银员在事先未知的情况下,上缴营业款,收款人员未对该款仔细清点及检查者,由收银员和收款人员双方赔偿一份,并及时补足当日营业额。

篇4:案例:幼儿园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

  陈某诉潮州枫溪区某幼儿园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幼儿园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陈某和翁某为潮州市枫溪区某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小班学生。20**年3月,翁某在幼儿园内五楼天台扔下小块混泥土,将正在楼下活动的陈某头部砸伤。后陈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6月出院后,仍继续进行康复训练和治疗。经鉴定机构鉴定,陈某构成九级伤残。陈某因本案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造成损失共计38.3万元。

  裁判结果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幼儿园五楼天台上供幼儿玩耍的沙堆中有大小约10cm×5cm的沙砖块,幼儿园没有及时发现、排查,使幼儿有机会接触到砖块而导致危险发生,且没有设置一定的防护措施防止高空抛、坠物,以致翁某将沙砖块扔出天台时没有及时被制止,砖块跌落楼下时也没能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楼下幼儿受到伤害,对幼儿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和保护职责,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翁某的法定代理人平时疏于教导,对翁某做出高空抛物的危险动作也负有一定的责任。20**年3月15日,判决幼儿园对陈某的损害承担90%赔偿责任,翁某及其监护人承担10%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在幼儿园内,侵权人及受害人均为幼儿,是在特定时间和场所发生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高空抛物事件。幼儿园的教育对象是自我保护和识别能力非常有限的幼儿,因此对在校幼儿应尽到严格、周密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涉案幼儿园对提供给幼儿活动的场所和设施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幼儿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和保护职责,导致幼儿因高空抛物行为受到伤害,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篇5:案例:物业管理人未有效履行管理维护职责,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

  何某诉广州某物业公司中山分公司等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物业管理人未有效履行管理维护职责,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年8月23日,第13号强台风“天鸽”在广东沿海地区登陆,并正面吹袭中山。中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先后多次发出紧急预警通知,启动强台风I级应急响应,将台风预警信号升级为红色,要求各行业和广大居民切实做好避风防风措施。当日上午11时30分许,何某福驾车载其11岁女儿何某途经中山市某小区时,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外的公路边,被小区楼顶坠落的一根长约6米、直径10公分的钢管斜插入车厢顶,造成何某严重受伤。经鉴定,何某构成三级伤残、七级伤残各一项。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广州某物业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某物业公司等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广州某物业公司中山分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负有对管理区域内建筑物的公用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等职责。事发当日系强台风天气,中山分公司疏于防范或工作不到位,导致小区楼顶构筑物装饰架的一钢柱脱落酿成损害事故,应依法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在强台风天气情况下,何某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无视风险带何某外出,由此导致损害事故发生,其父母负有一定的责任,酌定由何某的父母对本案损害事故承担30%的责任。20**年2月19日,判决广州某物业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某物业公司共同向何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于强台风“天鸽”登陆前的特殊天气条件下,虽然受害人的监护人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一定过错,但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在强台风来临前未切实履行好相关物业的检查、管理和维护义务,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判决正确处理了特殊天气、受害人本人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三者对损害结果的作用力和责任比例,依法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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