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钙制品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5-30

  钙制品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①公司文件及档案资料,由综合事务部负责管理。

  ②公司档案按人事档案、文件档案、资料档案分类,档案文件必须设专柜存放保管,存放必须分类编号,清楚编写文件目录,以便查阅。

  ③档案资料属于保密文件,未经综合事务部主任许可任何人不得随便借阅。

  ④根据档案性质,确定保管期限。每年年终进行一次清理登记,凡经鉴定需销毁者,文秘编制销毁清单。执行《文件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

  ⑤凡经领导批示传阅的重要文件,必须随文将领导批示和传阅人员签字表格一并归档。

  ⑥借阅档案须认真办理借阅登记手续,保证按时归档。

  ⑦凡借阅重要密件,必须经经理批准后,方可借阅;所借阅的档案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摘抄或复印。

  ⑧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时检查专柜,核对件数,做好防虫、防潮、防遗失,发现异常或被盗、丢失等情况,及时向领导反映,妥善处理。如系人为造成,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⑨凡公司员工调离岗位前,必须做好资料移交工作,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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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猪场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猪场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生猪饲养管理,建立起可追溯机制,有效防控重大生猪疫病,保障生猪产品的卫生安全,根据《畜牧法》及《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依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生猪养殖档案。

  三、建立生猪养殖档案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生猪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投入品和畜药的来源质量及使用情况;

  (三)检疫免疫、检测、消毒情况;

  (四)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猪养殖备案代码。

  四、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畜牧养殖档案,注明档案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体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五、积极配合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协助管理人员随时监督检查,据抽查情况或存在问题及时作出整改。保证养殖档案规范建立。

  六、养殖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收集、汇总、保管工作。

  七、养殖档案保存时间为2年。

篇3:人防机关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人防机关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人防行政执法档案属专业档案类别,是人防行政执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记录。

  平战法规科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档案制作和管理,档案资料不得据为己有,配备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行政许可案卷包括:审批、备案工作中的申请、文件、图纸、表格等书面资料和现场勘查、检验、检测资料。行政听证、行政复议或诉讼材料等。

  行政处罚案卷包括:限期改正通知书、取证资料、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资料、审查意见、讨论记录、立案报告、立案通知书、行政复议资料、送达凭证、罚没款票据、结案报告等文书资料。

  行政强制案卷包括:强制决定书、批准文件、现场笔录、查封(扣押)或解除查封(扣押)清单、冻结或解除冻结存款决定书、催办通知、陈述申辩记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资料、法院裁定材料或诉讼材料等。

  行政检查和其他案卷包括:检查结论、巡查记录、现场勘查记录、询问笔录,确认、裁决、给付、奖励等结论,当事人申请材料,证据材料,审查意见,及其他材料。

  执法活动终结的,30日内立卷归档。执法决定作出一年内未结案的,应登记集中管理。不定期执法检查,以检查活动为一案归档;定期执法检查,以年度检查情况作为一案归档。立卷归档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

  涉密或涉及个人隐私的,可分正副卷立卷,卷内材料按结论、决定、结案处理文件在前,依据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复印件在前,原件在后的顺序排列。在每页材料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依次编写页码,图表和声像材料在装具上逐件编号。

  卷内材料要制作目录,逐件填写题名,没有题名的在拟定题名中加“〔〕”;会议记录要填写会议时间和主要内容,字迹工整,不得涂改,目录放在卷首。立卷材料说明在备考表逐项填写,置于卷尾。

  案卷按排列顺序编号,封皮用碳素笔书写或电脑打印填写完整,题名格式统一简明体现卷宗内容。立卷前要去掉金属物,修补破损材料,幅面过小的应衬纸粘贴,幅面过大的应折叠整齐装订。不能装订立卷的,装入证据袋,在备考表注明随卷归档。

  档案保管分为永久、长期两种,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类为永久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其他执法类为长期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保存档案要有防火、防盗、防尘、防光、防潮、防虫措施,破损、霉变、褪色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存档。到达保管期限的要向市档案馆移交。

  档案鉴定领导小组对保管的档案每年鉴定一次,对到达保管期限的,作出移交鉴定;对没有保存价值的,作出销毁鉴定。销毁档案应制作清册,由执行人和监销人签章。加强对行政执法档案的监管,不得擅自移交或销毁。

  违反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工作失职造成丢失、损毁、泄密和伪造篡改档案情节严重,产生恶略影响或重大损失的,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篇4:机关管理档案管理制度

  机关管理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工作质量,发挥档案服务工作,根据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政秘科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资料收集、整理、装订、登记和立卷归档工作,日常工作及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都应立卷归档。工作办理完毕形成的文件材料,要及时交档案管理员立卷归档,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己有。

  财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立卷归档管理;人防工程档案由工程科负责立卷归档管理,由财务人员和工程科保存一年后,移交办档案室统一管理。

  电子文档立卷、归档和管理符合规定要求,电子档案每两年机读抽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补救。电子文档在档案室专用电脑中保存,有专用移动硬盘备份,对保存电子文档的电脑进行物理隔离,严禁接入互联网或其他专网,同步进行软件升级或版本更新,电子档案配备专用电子文件柜,有防光、防尘、防磁、防有害气体等设备,确保安全。

  (2)档案室钥匙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非档案室人员不得擅自入内进入。档案室要有防盗、防火、防高温、防潮湿、防光、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严禁吸烟,档案柜等设施要保持整齐、整洁,不得存放个人物品或堆放杂物,下班前要认真检查档案室门窗、关闭电源,清理废纸等易燃物品,确保安全。

  档案柜按顺序编号摆放,柜内档案应分类存放,排列整齐有序,定期对库藏档案进行清理校对,做到帐、物相符。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库藏档案移交注销帐卡时要保存依据。档案管理员调整工作岗位、调动或退休时,应在离职前办好档案室所有档案、设备设施的手续交接。

  (3)工作人员查阅档案资料时需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填写“借阅登记审批表”,经政秘科长审核,主任批准后方可借阅。外单位查阅相关档案资料,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经主任批准后方可查阅,查阅人不得进入档案室,由档案管理员到指定场所进行查阅,需复印档案材料的应在“借阅登记审批表”上注明,并要履行登记。查阅档案要严守机密,不得翻阅、摘抄或拍照查阅内容以外的其他档案资料,严禁将档案拆卷、撕页、污损、涂改、划杠、折角、添字等。

  (4)涉密文档资料立卷归档要分类整理;已归档的涉密档案严禁对外借阅,严格内部借阅审批,不得擅自翻印和摘抄。人防工程和财务涉密档案,由专职管理人员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阅或外传。不许归档或复制的涉密文件资料,要求退还的传阅后应及时退还;不要求退还的,要造册登记,按期上交市保密局;内部产生不需存档的涉密文件应造册登记,经主任批准后销毁。档案管理员不得擅自处置涉密文件,不得泄露涉密档案内容,调离或退休时,摘抄保密文件、资料的笔记本要收回,违者按情节追究相应的责任。

  (5)到达保存年限的档案,要及时造册登记并向市档案馆进行移交;需留存的零散档案要做好组卷归档工作;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档案管理部门鉴定同意后造册登记销毁。销毁涉密电子文档或存储介质,须到市保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销毁。销毁档案由两人以上监销,销毁前应认真清点核对造册签章,并报告市档案局,销毁档案登记册列入综合档案室全宗卷永久保存,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篇5:物业公司劳动人事制度:人事档案管理

  物业公司劳动人事制度:人事档案管理

  第九部 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员工的人事档案管理,使公司人事档案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条 员工人事档案是记载员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任用员工的重要依据,是本公司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公司的人事档案工作任务:

  1、保管员工人事档案;

  2、收集、鉴别和整理员工人事档案材料;

  3、办理员工人事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

  4、通过人事档案了解熟悉员工,为人事工作提供情况;

  5、逐步实现员工人事档案管理手段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四条 本公司的员工人事档案管理由公司综合服务部负责。

  第二章 人事档案的收集和归档

  第五条 员工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是公司综合服务部与其他各部门的共同任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互相配合,认真做好。

  第六条 员工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范围,严格按照公司的人事档案管理要求执行。员工人事档案材料内容:

  1、员工登记表(含照片)。

  2、个人简历。

  3、考核材料(如试用期满考核鉴定、见习期满考核鉴定以及近三年的年度考核记录、素质测试记录等)。

  4、各类证书复印件、原件:(包括:①学历证书复印件;②各类资格证书复印件;③身份证复印件;④职务聘免复印件;⑤体检表、干部身份表;⑥其它等)。

  5、奖惩材料。

  6、兼职情况(包括出任董监事情况<原件或复印件>、担任社会职务情况<原件或复印件>等)。

  7、承诺书、劳动合同(应做到文本齐全完整,时间连续及时)、各类因公出国协议或培训协议、担保书等。

  8、各类审批材料(复印件,包括⑴应聘材料;⑵面试材料;⑶录用审批材料;⑷职务聘免审批材料;⑸调整工资审批表;⑹因公出国审批材料;⑺用工性质晋升审批表;⑻离职审批表<原件>,辞职批复;⑼离退休审批表;⑽调令单、分配单;⑾其它)。

  9、其它可供参考材料(如近三年内的员工个人年度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各类培训总结、培训成绩、出国培训总结等)。

  第七条 收集归档的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是文字、内容清楚完整,印章手续完备,且办理完毕的正式审核、审批、签署、落款文字材料。

  第八条 员工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九条 形成员工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负责按要求把应归档的材料送交综合服务部归档。

  第十条 公司综合服务部发现送交的人事档案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形成档案材料的部门,补送材料或补办手续。形成材料的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办理。

  第十一条 员工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要经常了解和掌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来源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收集应归档的材料。同时,要熟悉收集归档工作的各项规定,对收集到的材料,认真鉴别,严格把关,及时入卷归档。

  第十二条 形成员工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向公司综合服务部送递材料时,如其他档案管理部门也需要收集归档,则材料形成部门要事先考虑制作材料的数量,必要时协商联系,以防造成员工人事档案材料的短缺。

  第三章  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二条 员工人事档案由公司综合服务部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泄密。

  第十三条 员工人事档案应存入保险柜,有防盗、防火、防潮等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对保管的档案逐一登记编号,并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核对,防止错放或丢失。发现丢失或问题,应及时查找并采取措施,以保证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五条 档案移交要填写清单,交接双方应共同清点并签字留据。

  第十六条 严格防止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材料,对造成泄密或其它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制度,未交接清楚,不得离去。

  第十八条 建立坚固、安全的库房,配置符合要求的档案柜。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光、防高温六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档案库房是机要重地,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查阅人员须在档案管理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

  第二十条 逐步实现员工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四章 人事档案的查阅和借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查阅或借阅人事档案,经公司综合服务部总经理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或借阅本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二条 外单位人员凭介绍信等证件经公司综合服务部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查阅员工档案;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外借时,应写明原因并经执行总裁批准同意方可。

  第二十三条 查阅或借用员工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员工阅档后摘录的材料应由档案工作人员与原文核对无误后,写明材料出处和时间,并加盖公司公章。严禁对档案进行圈划、涂改、拆换员工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或泄露员工档案内容,违犯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甚至纪律处分。

  第五章 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四条 员工人事档案的转递是一项严谨、细致的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在办理档案转递过程上,要认真细致,有条有理,切不可匆忙、马虎,防止出现丝毫的差错。

  第二十五条 人员内部调动,档案转递要做到“档随人走”,公司综合服务部应将其档案密封转到新的归口单位。

  第二十六条 档案转递必须填写《员工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并通过机要转递或由档案管理员专程送取,严禁个人携带。对个人携带档案的,公司综合服务部应拒绝接收。

  第二十七条 转递的档案必须是经过鉴别、清理、整理的档案。转递档案必须一次转出,不能分批转出。

  第二十八条 对转进的档案在核对无误后,及时将《员工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转递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或发生抽取,更换材料等问题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综合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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