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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内部卫生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5-29

  中小企业内部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以及食堂的卫生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部为公司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司的基建、绿化、生产、后勤等有关部门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开支经费由行政部提出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监督使用。

  第六条 行政部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司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七条 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八条 室内(公司统一使用的除外)的清扫保洁工作,由使用者承担。

  第二章 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第九条 公司公共区域(包括主次干道、公共绿地、员工宿舍外环境等)的清扫与保洁,由行政部负责安排人员进行。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与保洁,并实行“门前三包”的责任制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统一使用的建筑物、宣传设施、公告栏、厕所由行政部负责安排清扫与保洁。各部门使用的建筑物、办公室等,应当由各部门自行负责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的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行政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或协议时,就要把有关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等事项写进合同或协议。

  第十三条 临时占用道路或场地的部门,负责占用区域和占用期间的清扫与保洁。

  第十四条 公司会议室的日常卫生由行政部负责清扫和保洁。但其他部门使用后应负责清扫整洁。

  第十五条 禁止在公司内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或公共场地,禁止在厂区内焚烧垃圾和树叶,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

  第十六条 公共走道及阶梯,至少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偏僻地段,每周清扫一次,做到无垃圾、无积水、无死角。

  第十七条 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畅通。

  第十八条 厕所、更衣室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尽可能做到无异味、无污秽。

  第十九条 禁止在树干、电线杆、建筑物上张贴各种海报、标语及广告宣传品(公司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二十条 必须按行政部规定的区域和位置停放车辆,厂区内严禁乱停放自行车和汽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含员工宿舍)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猫、狗等家禽和动物。

  第二十二条 行政部要安排定期对公共厕所、垃圾场等场所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蝇蛆。

  第二十三条 厂区内的树木、花草须加强养护和整修,保持鲜活完好,不准损毁、攀摘或向绿化带抛弃垃圾,不准利用树木晾晒衣物。

  第三章 室内卫生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室都要建立每日轮流清扫卫生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室内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污垢、痰迹、烟蒂、纸屑;桌面、柜上、窗台上无灰尘、污迹,清洁、整齐,窗明几净。室内无蜘蛛网、无杂物。

  第二十六条 室内不准许随便存放垃圾,应及时把垃圾倒入垃圾筐内。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内办公用品、报纸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应放在固定的抽屉和柜内。

  第二十八条 室内禁止停放自行车。

  第四章 废弃物收运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分布在厂区内的垃圾箱、垃圾筐以及垃圾堆放容器由行政部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 各部门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行政部规定的地点、方式倒入垃圾筐或垃圾堆放容器内。配置给各部门的垃圾筐、垃圾袋由各部门使用并协助行政部管理,勿随意变动地点或位置。

  第三十一条 生产部、化验室、食堂等部门产生的有机物、无机物垃圾不得任意遗弃,应倒入垃圾桶或垃圾堆放容器内。

  第三十二条 生产部门产生的垃圾和排放物必须按照公司《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置。

  第三十三条 在厂区内运输生产垃圾、散装产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废弃物时,不得洒落和抛撒,如有洒落和抛撒,必须清扫干净。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环境卫生设施(垃圾箱、公共厕所等)的设置与管理,应当符合公司《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旁或门前放置各类垃圾容器。

  第三十六条 行政部负责厂区内垃圾堆放容器、垃圾箱、等卫生设施的保洁、维护统一由行政部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更改。

  第三十七条 设置在各部门、办公室的垃圾箱等,部门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做好保洁工作,不丢失、不人为损坏。

  第六章 食堂的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饮食卫生“五四”制。

  第三十九条 食堂的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由行政部督导,炊事员包干负责,明确责任。

  第四十条 炊事员必须每年体检一次,并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新上岗的炊事员必须先体检后上岗,取得体检合格证后,进行卫生知识教育,并经简单考核后才能上岗。

  第四十一条 食堂操作间和设施的布局应科学合理,避免生熟工序交叉污染。

  第四十二条 操作间及其环境必须干净、整洁,每餐清扫,保持整洁,每周彻底大扫除一次。

  第四十三条 食堂门窗、沙窗无灰尘、油垢,玻璃明亮;墙壁、屋顶经常打扫,保持无蜘蛛网、无黑垢油污。

  第四十四条 食堂的灶台、抽油烟机、工作台、放物架等应洁净,无油垢和污垢、异味。室内的灯具、电扇见本色。

  第四十五条 各种饮具、用具(大小塑料菜筐、盆、帘子等)要放在固定位置,摆放整齐,清洁卫生,呈现本色。

  第四十六条 炒菜、做饭的锅铲、铁瓢等工具一律不许放在地上或挪作它作。

  第四十七条 各种蔬菜加工时,必须严格遵守一摘二洗三切配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八条 凡洗完的各种蔬菜,不得有泥沙、杂物,用干净菜筐装好,存放架上,不允许中途落地。

  第四十九条 待出售的菜肴、米饭,加盖防蝇、防尘罩。

  第五十条 炊事人员上岗工作时必须穿戴工作服、帽,上岗前必须先洗手和消毒。

  第五十一条 炊事员上班不准带戒子、手镯,也不能涂指甲油。操作时不许吸烟,不得随地吐痰。

  第五十二条 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使用工具,不得用手直接拿取食品。

  第五十三条 食堂的盆、碗、盘、碟、杯、筷等餐具都要实行严格的消毒制度,使用中的餐具必须每天消毒。消毒程序必须坚持“一洗、二清、三消毒”。客人使用的餐具最好采用一次性餐具。

  第五十四条 出售后剩余的饭菜应尽可能放置在冷藏柜里,但放置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剩饭、剩菜出售时,必须先经行政部工作人员鉴别确保无变质、变味后,加温热透才可出售。

  第五十五条 食堂采购的原材料必须新鲜,存放的环境应通风、干燥,避免霉变。严禁使用过期或变质的原材料和食品。

  第五十六条 炊事工用具必须生熟分开,生、熟菜板应有文字标识。冰箱中存放的食品必须生、熟分开,有条件应将生食冰箱和熟食冰箱分开购置。冰箱要求清洁、无血水、无臭味,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第五十七条 遵照各级爱委会有关灭鼠、灭蝇、灭蟑螂的安排和实际情况,按照技术要求在食堂内投放鼠药,喷洒药水,摆放夹鼠板,做到无蝇、无鼠、无蟑螂。

  第七章 奖罚

  第五十八条 行政部要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的卫生标准和卫生奖惩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对卫生做得好的部门和员工要表扬、奖励。尤其是食堂的卫生检查结果要与炊事员的工资挂钩,以促进食堂的食品卫生质量不断提高。

  第五十九条 同时,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行政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

  二.垃圾不装袋、不入桶(箱)随意弃置的;

  三.施工工地未设护栏设施,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厂容和环境卫生的;

  四.转运生产排放物、工程渣土、建筑材料、散装产品等,造成泄漏、抛撒的;

  五.在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猫、狗等家禽动物的;

  六.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七.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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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人防机关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人防机关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干部职工有保护环境卫生整洁、参与环境卫生保洁的义务,要遵守社会公德,自觉遵守环境卫生公约,养成爱护环境卫生的良好习惯。

  本辖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包抓、划片管理、全员参与、定期检查的原则。由政秘科负责落实环境卫生目标责任制,安排日常检查监管工作。各科、站长、中心主任为所管卫生区的第一责任人。

  “061”环境卫生管理由政秘科负责,后勤管理人员管理;西沟办公区的环境卫生由人防质监站负责管理;早期人防工事口部环境卫生由平战法规科监管。各科、站抓好职责范围内卫生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卫生区划分具体为:地下指挥所由指通科负责;一楼楼道、墙体、消防栓、暖气片、垃圾桶、卫生间、门窗、办公楼门、门厅、一楼至二楼楼梯、防火门、楼梯间玻璃、地下车库、车库楼梯至一楼的楼梯由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负责;二楼楼道、墙体、消防栓、暖气片、垃圾桶、卫生间、门窗、二楼至三楼楼梯、防火门、楼梯间玻璃由平战法规科负责;三楼楼道、墙体、消防栓、暖气片、垃圾桶、卫生间、门窗、三楼至四楼楼梯、防火门、楼梯间玻璃由政秘科负责;四楼楼道、墙体、消防栓、暖气片、垃圾桶、卫生间、门窗、四楼至五楼楼梯、防火门、楼梯间玻璃由工程科负责;五楼公共区、楼顶、消防间、电梯间、4楼党组会议室由后勤人员及驾驶员负责;办公楼一至5楼公共卫生区保洁、5楼会议室、四楼2个指挥长办公室、乒乓球活动室、三楼展览室、一楼会议室、职工灶二楼卫生区由三名后勤人员负责;机关大院(含公厕)、指挥室和车库出入口保洁、机关大院的绿化、种菜和锅炉房环境卫生由司炉工负责;职工灶一楼卫生区、厨房保洁由厨师负责;门房及大门口保洁由门卫负责;办公室环境卫生由使用人员负责;垃圾外运由后勤管理负责人定期雇人清理;西沟办公区环境卫生由人防质监站负责;早期人防工事口部环境卫生由平战法规科负责,聘用人员监管,工程借(租)单位或人员负责管理。

  办公区卫生区要坚持日保洁、周清理、月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检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不积极参与卫生打扫和卫生经常不达标的科室和个人,要进行大会点名通报批评。

  积极参加辖区和上级部门组织的环境卫生治理活动,落实除“四害”防治措施;落实“四包两禁止”(包责任区内环境卫生,包责任区内公用设施,包责任区内花草树木,包责任区内秩序;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乱倒垃圾渣土、乱泼污水、乱堆乱放,禁止在公用设施上乱添乱画、乱涂乱挂)责任。

  卫生检查有人负责,做到设备、设施齐备,果皮箱、消防栓、井盖等设施整洁完好;环境清洁,垃圾日产日消;物品摆放有序,墙壁清洁、无污物,地板干净、无印痕、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桌面、门、窗、玻璃无破损、保持干净整洁;无蚊、蝇、蟑螂和老鼠,无乱弹烟灰、乱泼污水;个人身体健康,着装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无暴露垃圾、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堆积在院落、花坛、绿化带。

  职工灶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排放,化粪池应当定期维护、疏通、清掏,粪便应当运到指定的地方处置,车辆停放整齐,庭院绿化美化;会议室有禁止吸烟标志。

  办公区环境卫生清理、保洁所需设备设施由政秘科按规定采购,勤俭节约,定期定向配发,不得浪费。

篇3:养猪场内部管理制度

  养猪场内部管理制度

  一、员工守则及奖罚条例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受奖励:

  1、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提合理化建议,主动协助领导搞好工作者。

  2、在特定环境中见义勇为者,敢于揭发坏人坏事者。

  3、 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操作水平较高者。

  4、认真执行猪场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者。

  5、胜任本职工作,生产成绩特别显著,贡献很大者。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受罚(警告、罚款、开除)

  1、 违反劳动纪律者。

  2、 违反操作规程者。

  3、 出现责任事故、造成损失者。

  4、 爱护公物,损坏公物者。

  5、挑拨离间、无理取闹、搞分裂者。

  6、 对坏人坏事知情不报者,见危不救、袖手旁观者。

  7、 以权谋私、化公为私者。

  8、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收取回佣及厚礼者。

  9、盗窃、赌博者。

  10、语言行为粗暴及欺骗者。

  二、员工休请假考勤制度

  (一)休假制度

  1、员工每月休假4天,正常情况不得超休。

  2、正常休假由组长、生产线主管逐级批准,安排轮休。

  3、有薪假:婚假7天,丧假(直系亲属)5天,产假45天,人流休假6天,上环休假3天,下环休假1天,女结扎休假13天,男结扎休假5天。

  4、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可领取加班补贴。

  5、休假天数积存多的由生产线主管、场长安排补休,省内可积休8天,跨省12天。

  (二)请假制度

  1、除正常休假,一般情况不得请假,病假等例外。

  2、请假需写《员工请假单》,层层报批,否则作旷工处理;旷工1天,扣薪2天,连续旷工5天以上作自动离职处理。

  3、员工请假期间无工资,因公负伤者可报公司批准,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4、生产线员工请假4天以上者由主管批准,7天以上者须由场长批准。

  (三)考勤制度

  1、生产线员工由生产线主管负责考勤,生产线主管、后勤人员由场长负责考勤,月底上报。

  2、员工须按时上下班,迟到或早退2次扣1天工资。

  3、有事须请假。

  4、严禁消极怠工,一旦发现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者按扣薪处理,态度恶劣者上报公司做开除处理。

  (四)顶班制度

  1、员工休假(请假)由组长安排人员顶班,组长负责。

  2、组长休假(请假)由生产线主管顶班,生产线主管负责。

  3、生产线主管休假(请假)由场长顶班,场长负责。

  4、各级人员休假必须安排好交接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5、出现特殊情况如外界有疫情需要封场,则不可正常休假,只能安排积休。

  三、会计出纳电脑员岗位制度

  1.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遵守财务人员守则,把好现金收支手续关,凡未经领导签名批准的一切开支,不予支付。

  2.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现金管理制度,认真掌握库存现金的限额,确保现金的绝对安全。

  3.做到日清月结,及时记帐、输入电脑,协助公司会计工作。

  4. 每月8日发放工资。

  5.负责出栏猪、淘汰猪等的销售工作,保管员和后勤主管要积极配合。

  6. 配合后勤主管、生产管理人员物资采购工作。

  7. 负责电脑工作,有关数据、报表及时输入电脑,协助生产管理人员的电脑查询工作,优先安排生产技术人员的查询工作。

  8. 负责电脑维护与安全,监督和控制电脑的使用,有权限制、禁止与电脑数据管理无关人员进入电脑系统,有责任保障各种生产与财务数据的安全性与保密性。

  9. 协助场长、后勤主管做好外来客人的接待工作。

  10. 会计出纳电脑员直属场办公室。

  四、水电维修工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全场水电等维修工作。

  2、电工带证上岗,必须严格遵照水电安全规定进行安全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3、经常检查水电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及时处理。

  4、优先解决生产线管理人员提出的安装、维修事宜,保证猪场生产正常运作。

  5、水电维修工的日常工作由后勤主管安排,进入生产线工作时听从生产线管理人员指挥。

  6、不按专业要求操作,出现问题自负。

  7、不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出现问题或影响生产时,追究其经济责任。

  五、机动车司机岗位责任制度

  1.遵守交通法规,带证上岗。

  2.场内用车不准出场,特殊情况须出场时请示场长批准。

  3.爱护车辆,经常检查,有问题及时维修。

  4.安全驾驶,注意人、车安全。

  5.坚决杜绝酒后开车。

  6.车辆专人驾驶,不经场长批准,不得让他人使用。

  7.不准用车办私事,特殊情况下请示场长批准。

  8.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存放。

  9.除特殊情况外,所有猪场机动车都必须在指定地点加油,在指定地点维修。

  10.场内用车由后勤主管、生产主管协调安排,场外用车由场长安排。

  六、保安员门卫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猪场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护场,确保猪场有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

  2.服从猪场后勤主管、场长的领导,负责与镇派出所的工作联系。

  3.工作时间内不准离场,坚守岗位,除场内巡逻时间外,平时在正门门卫室值班,请假须报后勤主管或场长批准。

  4.主要责任范围:

  禁止社会闲散人员进入猪场;禁止非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禁止村民到猪场附近放牧;禁止场外人员到猪场寻衅滋事;禁止打架斗殴,禁止“黄、赌、毒”;保卫猪场的财产安全,做到“三防”;协助后勤主管、场长调节猪场与当地村民的矛盾;严重问题及时向场部汇报,或请求当地派出所处理。

  七、仓库管理员岗位责任制度

  1.严格遵守财务人员守则。

  2.物资进库时要计量、办理验收手续。

  3.物资出库时要办理出库手续。

  4.所有物资要分门别类地堆放,做到整齐有序、安全、稳固。

  5.每月盘点一次,如帐物不符的,要马上查明原因,分清职责,若失职造成损失要追究其责任。

  6.协助出纳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工作。

  7.协助生产线管理人员做好药物保管、发放工作。

  8.协助猪场销售工作。

  9.保管员由后勤主管领导,负责饲料、药物、疫苗的保存发放,听从生产线管理人员技术指导。

  八、食堂管理制度

  为了方便职工就餐,搞好职工生活,加强食堂管理工作,现将猪场食堂管理制度规定如下:

  1.食堂实行饭票就餐制度。拒收现金。

  2.职工每人每月伙食费210元,饭票不够者可以找出纳购买。

  3.临时外来人员必须购买饭票就餐,拒收现金,客餐记帐,月底结算。

  4.伙食标准:早餐1元,中餐3元,晚餐3元;临时外来人员就餐早餐2元,中餐4元,晚餐4元。

  5.早餐要搭配好小菜、稀粥、汤等,午餐、晚餐保持青菜2种、肉类2种,以供就餐人员选择。

  6.食堂将每周菜谱书写在黑板上公布,供员工参考监督。

  7.食堂要保持清洁卫生,周围环境及食堂内每周消毒一次,餐具(碗、筷、碟)每餐用完后清洗干净,放在消毒柜消毒,炊事员要穿工作服操作。

  8.饭堂工作人员态度要和蔼,经常征求职工意见,不断提高伙食质量,不准与就餐人员吵架。

  食堂财务要公开,互相监督,不准营私舞弊。每月底结算一次伙食费,并交后勤主管、财会或场长审阅,每月底将本月领取伙食费总金额(包括收入)、实际消费金额、结余金额等数据在黑板上公布。买菜和验收由两个人执行:即一人买菜,另一人验收,购买菜单由两个人签字,保存在9.月底结算。出纳员负责领取、保存、支出伙食费、发放饭票等事宜。

  10.食堂定编2人,设组长主厨一人,日常工作安排由组长负责,有事向后勤主管或场长汇报。

  11.就餐时间安排:

  早餐 6:00 -----7:00

  中餐 11:00-----12:00

  晚餐 6:00 -----7:00(夏制)

  5:30 -----6:30(冬制)

  九、消毒更衣房管理制度

  1.员工上班必须更衣换鞋方可进入生产线。

  2.上班时,员工换下的衣服、鞋帽等留在消毒房外间衣柜内,经沐浴后(种猪场设沐浴),在消毒房里间穿上工作服、工作靴等上班。

  3.下班时候,工作服留在里间衣柜内,然后在外间穿上自己的衣服鞋帽等回到生活区。

  4.换衣间内必须保持整洁,衣服编号和衣柜编号要一一对应,工作服、毛巾折叠整齐,禁止随意乱放,水鞋放在自己的编号柜下。

  5.地面、冲凉房要保持清洁干净、整齐有序,无臭味。

  6.工作服、工作靴等不得乱拿乱放,要整洁、整齐。

  7.上班员工应该互相检查督促,切实落实消毒房管理措施。

  8.消毒房管理人员负责消毒更衣房的管理工作。

篇4:业务内部销售和收款控制制度

  销售和收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一、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和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二、销售和发货控制制度

  1、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制定销售目标、确立销售管理责任制。建立销售定价制度,按照制定价目表、折扣政策、付款政策执行。

  2、建立客户联系制度,应当充分了解和考虑客户的信誉、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降低帐款在回收中的风险;加强对赊销业务的管理,规范赊销业务的审批制度,提高应收款的回收率。

  3、按照规定程序与客户进行销售谈判、订立销售合同,组织销售和发货工作。同时,建立销售合同审批制度,对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销售退回管理等严格把关。

  4、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加强销售合同、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记帐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三、收款控制制度

  1、应当将销售收入及时入帐,不得帐外设帐,不得擅自坐支现金。

  2、加强应收帐款的管理。设置好应收帐款台帐,建立应收帐款帐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帐款催收制度,提高应收帐款回收率。

  3、健全坏帐管理制度。对于可能成为坏帐的应收款应当报告主管部门,由其进行审查、确认。单位发生的各项坏帐,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作出会计处理。对注销的坏帐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帐销案存。已注销的坏帐又回收时应当及时入帐,防止形成帐外帐。

篇5: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总部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四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第五条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在安全环保局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企业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各企业的安全(环保)部门是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主管机构。

  第十条 在将医疗卫生机构交地方的过程中,企业现有的职业病防治专职技术服务机构应予以保留。

  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人事、劳资、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第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企业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二十条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企业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250号)执行,并由各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第四章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企业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企业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人事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第三十条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三十一条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二条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第五章作业场所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三十八条 企业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第三十九条企业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第四十条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第四十二条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第四十四条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第四十五条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章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企业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等报告。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防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章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第五十三条 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四条 企业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五条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十七条 企业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对放射线、噪声、硫化氢、氢氟酸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各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销售企业由油品销售事业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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