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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住宅小区内高空抛物治理的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5-28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内高空抛物治理的管理规定

  近年来小区高空抛物现象一直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为有效监管小区高空抛物不文明现象,根据2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之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以及《民法通则》中规定:“发生高空抛物之后,如果责任人不明确的,依照等法律规定,整栋楼或整个单元业主均会被列为责任人”,结合《*地小区管理规约》,特制订本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增强对居民的思想道德教育。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要大力宣传禁止高空抛物,让小区居民感受到高空抛物的恶劣性质和危害。小区居民应注重言传身教,用模范行为教育自己的孩子从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

  第二条 利用小区公共收益加装高空抛物监控系统,对小区住宅外墙区域进行实施监控。

  第三条 小区居民应将生活垃圾请分类装袋,放置在楼下指定的垃圾桶内;及时清理自家阳台、门窗等室外悬挂物;不要在阳台、窗户外沿摆放花盆、拖鞋、拖把等易坠落物品。

  第四条 对于高空抛物事件,物业公司可以通过视频监控、抛弃物品遗留信息等进行调查,掌握了抛物者的一些线索后,找到抛物者进行教育,由业委会授权物业公司将相关信息在小区公告栏、QQ群等公共区域进行公示。

  第五条 对于多次高空抛物,经教育无效的,物业公司可以直接报警,并将相关证据交给警方处理。

  第六条 对于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将全力配合警方开展侦查调查,追究肇事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让我们小区全体居民一起行动起来,为共同建立一个整洁、舒适、温馨的居住环境而努力。

  *地小区业主委员会

  20**年11月22日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制度

  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制度

  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础情况的管理,现结合实际,制定泰州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在认真排查隐患的基础上,必须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分级,建立事故隐患登记台帐和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2、事故隐患信息的主要内容有:

  (1)隐患部位;

  (2)隐患可能引发的后果;

  (3)采取的防范措施用应急预案;

  (4)整改措施及方案;

  (5)治理情况。

  3、事故隐患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市安委办负责二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和整改情况的建档和管理;各市(区)安委办负责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和整改情况的建档和管理;各乡镇(街道)安委办负责一般及以上事故隐患和整改情况的建档和管理。

  4、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一患一档”管理,其主要内容有:

  (1)隐患排查登记表(附表一);

  (2)隐患评估表(附表二);

  (3)隐患等级确认通知书(附表三);

  (4)隐患整改方案;

  (5)预防事故发生的应急救援预案;

  (6)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整改督查表(附表四);

  (7)隐患整改完成评介意见;

  (8)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验收表(附表五)等。

  5、市和各市(区)安委办都必须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帐。主要内容有(附表六):

  (1)存在隐患单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2)隐患部位;

  (3)隐患可能引发的后果;

  (4)隐患等级;

  (5)整改和防范措施;

  (6)整改情况等。

  6、市和各市(区)安委办根据泰安办[20**]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报送相应报表,并做好建档工作。

篇3: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施工单位及管理人未尽安全管理职责

  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施工单位及管理人未尽安全管理职责

  广东某电梯安装公司等诉佛山顺德安监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施工单位及管理人未尽安全管理职责,应予以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年1月7日上午,广东某电梯安装公司(以下简称电梯公司)施工人员邓某在万科金域滨江广场13号楼负一层井道内进行电梯安装施工。当邓某准备安装轿厢壁时,被从高空坠落的水泥预制件砸中头部流血而倒地,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20**年1月19日,佛山顺德安监局(以下简称安监局)认定电梯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电梯公司做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认定电梯公司区域经理张某某未尽到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张某某做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电梯公司、张某某均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安监局针对电梯公司及张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应予支持。电梯公司、张某某请求撤销各自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应予驳回。20**年7月6日,分别判决驳回电梯公司、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电梯公司在事故中存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事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培训、现场未指导和督促施工人员按照正确的施工步骤进行安装前的隐患排查等,因此,电梯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张某某均应对施工人员因高空坠落的水泥制件而死亡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法院支持行政机关对相关单位存在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疏漏、风险隐患依法行使处罚职权,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督促和推动有关单位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工作举措的鲜明态度。

篇4: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建筑物件坠落致人损害

  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建筑物件坠落致人损害

  聂某诉陈某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

  --建筑物件坠落致人损害,发包人和施工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年1月10日,聂某途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白沙陈溪新村南九街5号房屋南侧时,头部被涉案房屋坠落物砸中受伤。事故发生后,聂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同年3月6日出院。经鉴定,聂某颅脑损伤致左侧面瘫构成八级伤残,颅脑损伤致嗅觉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涉案房屋为陈某所有,案发时房屋正由龙某承建施工,龙某没有建筑施工资质。聂某诉至法院,请求陈某、龙某支付伤残赔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7万元。

  裁判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综合本案证据分析,砸伤聂某的坠落物应是龙某承揽的涉案房屋加建工程的工地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所致。龙某作为施工人员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过错,应对聂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涉案房屋在5层以上进行加建,陈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和工程发包人,将加建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资质和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龙某,在选任施工人员上存在过失,应对聂某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综合两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龙某、陈某承担责任比例为70%、30%。聂某因伤致残,精神受到损害,龙某、陈某应支付聂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0**年8月15日,判决龙某支付赔偿款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17.2万元;陈某支付赔偿款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7.4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施工人在施工期间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物件坠落致人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高层改建工程的发包人,因选任无资质的施工人员,也应对其过失承担相应责任。本案警醒发包人、施工人要合法、规范、文明施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避免施工过程中发生物件坠落事故。

篇5:案例:为泄私愤高空抛物,受到严厉刑事制裁

  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

  杨某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为泄私愤高空抛物,受到严厉刑事制裁

  基本案情

  20**年12月22日下午6时许,杨某兴因退还租房押金问题,与其租住的中山市民众镇六百六路149号“天添住宿”房东王某秋产生纠纷。随后,杨某兴为泄私愤,站在上述出租屋四楼阳台处,不顾他人安危,将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楼下道路,导致群众围观以及交通阻断。民警到场劝解后,杨某兴继续往楼下扔床垫、餐具等物品,并以自杀、扔煤气罐等方式与民警对峙。直至当晚11时许,民警破门而入将杨某兴抓获。

  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兴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综合杨某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20**年3月21日,判处杨某兴有期徒刑三年。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作为一名理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高空抛物行为会损害楼下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为发泄情绪,仍不计后果将啤酒瓶、菜刀等危险物品从高空抛弃扔下,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依法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本案判决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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