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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分公司考绩审核委员会组织简章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5-01

  房地产分公司考绩审核委员会组织简章

  第一条 本委员会依据本公司组织管理模式的规定制订。

  第二条 考绩审核委员会以总经理为主任委员,副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及各部室主管为委员,但视实际需要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三条 主任委员为考绩审查委员会的召集人。

  第四条 考绩审核委员会设干事一人,整理本委员会一切事务,由人力资源处经理兼任。

  第五条 考绩审核委员会的权限规定如下:

  1.年终考绩的审核;

  2.技术标准的审核;

  3.员工晋级的审核。

  第六条 考绩审核委员会于每年考绩年度终结的次月20日前开会,但有必要时可随时开会。

  第七条 本简章呈请公司总裁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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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初级小学安全委员会职责

  东城初级小学安全委员会职责

  1、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保卫干部)是本校安全事故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学校工会依法组织教职工参加本校安全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在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3、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

  4、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是抓防火、防盗、防校舍倒塌、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校内外意外伤害的教育和防范工作。

  5、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措施是: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 制度,建立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教育制度,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抓好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制定必要的安全应急预案、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学校安全网络体系,定期召开学校的安全工作专项会议,对学校门卫、财务室、教学楼、办公室、实验室、电脑房、电教室、图书馆、档案室等教学重地和用电、用水设施提出安全防范要求,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要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6、学校购置和使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7、学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实施,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8、学校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应严格管理,规范使用。

  9、学校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10、教职工下班时,应当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

  11、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顺利畅通,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更换。

  12、学校分管领导或卫生老师要定期组织食品卫生检查,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倡导学生建立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不洁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13、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健全保障学生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1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当租用有资质的客运公司的车辆,中速行驶,严禁超载。

  15、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6、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17、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文具或者其他物品,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做到卫生、安全。

  18、学校组织安排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不应当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对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必要照顾。

  28、学校大型活动必须制定安全预案,安全预案要提交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可行后方可实施,必要时组织师生演练,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增强防范能力。

  29、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教学,严格控制学生家庭作业量。

  30、严格执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对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坚决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31、加强学校安全监督工作,要通过明查暗访形式,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学校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做到督查检查到位,不断提高检查的质量和效果。

  32、深入开展平安和谐校园创建活动,积极构建学校现代化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增强校园内部安全防范水平和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篇3:万科职工委员会规定

  万科职工委员会规定

  1、职工委员会是代表全体职员的利益并为之服务的机构。职工委员会的委员分布在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由职员投票选举产生。

  2、职工委员会由主席一名,执行委员、委员若干名组成,均为兼职;设专员和秘书各一名,负责日常工作。专员办公室设在公司总部。

  3、职工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参与、沟通、监督。包括:

  (1)参与决定职员福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的使用;

  (2)参与决定企业职员集体股以及职员集资成立的专项基金的运作和分配方案;

  (3)参与公司住房制度改革、职员文化建设及培训方案的制定;

  (4)参与职员薪金、奖金分配方案、劳动用工制度、职员持股计划及劳保福利待遇的制定并监督实施过程;

  (5)维护职员的合法权益、监督职员医疗保险、待业保险以及养老保险方案的实施;

  (6)充分反映职员意见,接受职员为维护自身利益而提出的投诉,并与管理层交涉;

  (7)对侵犯公司利益和职员合法权益的管理人员提出弹劾;

  (8)组织集团内部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9)管理“万科员工共济会”,依据章程为会员提供援助。

篇4:理工大学校企(地)合作委员会章程

  理工大学校企(地)合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办学模式、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学改革、加强校企合作、推进产学研一体化,z理工大学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的名称:z理工大学校企(地)合作委员会,简称“校企合作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会的性质:本委员会是z理工大学与各类企业和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等联系的桥梁与纽带;致力于推进学校与企业等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习就业、基地建设、产品开发、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合作;是创新办学模式、探索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校企合作平台。

  第四条 委员会的宗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促进学校与企业(地方)进行深层次校企(地)合作,共同进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z理工大学校企(地)合作委员会”由校领导牵头,科技、教务、研究生、人事、财务、资产、学生管理等部门组成,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校长

  副主任:主管科研副校长

  委 员:校长办公室主任

  人事处处长

  财务部部长

  教务部部长

  研究生院院长

  科学技术研究院院长

  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

  学生处处长

  办公室主任:科学技术研究院院长(兼)

  第六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校企合作整体规划,落实校企(地)合作事务的条件保障、监督和执行;

  (二)负责组织开展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科技合作、实训基地建设、技术咨询、项目申报、产学研用一体化等方面的合作事项;

  (三)负责统筹开发和管理校内外校企合作单位,协调解决合作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实际问题;

  (四)负责指导学校二级单位与企业共同建设联合研究平台,协同企业相关技术人员解决企业在研发、生产、售后等各环节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五)负责指导学科、二级单位或个人参与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学校和企业沟通。

  (六)负责统筹规划和指导联合研究平台、实习实训基地等的设立、运行等。

  第三章 校企合作内容

  第七条 人才培养合作。学校可根据企业需求开展人才培养,按企业的要求培养急需的应用型、技能型、复合型、研究型人才;企业可在学校设立奖励基金,为学校提供实习实训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每年定期接收实习就业的学生(由教务部、研究生院、学生处落实)。

  第八条 人力资源队伍建设合作。企业为学校提供教师科研工作等条件,接受学校选派的兼职教师进行挂职锻炼;学校为企业进行员工培训,聘请企业人员担任学业指导教师(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研究生院、教务部、人事处落实)。

  第九条 科研合作。联合申报、攻关各类科研课题和产学研项目,协调科技成果、专利转移转化,联合企业共同搭建并规范运行校企合作科研平台、经济实体等。(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研究生院落实)。

  第十条 校企(地)合作方面的技术咨询、培训等项目,由学校或相关项目实施单位与委员单位另行签订合同,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按照合同规定执行(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落实)。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5:理工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理工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加强对本科教学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建设,发挥专家治校的作用,促进学校本科教学水平提升,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和《太原理工大学章程》的精神和要求,设立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为保证教指委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指委是在学校领导下,对本科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和督导的专家组织。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全面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发挥“参谋部”、“咨询团”、“指导组”、“推动队”作用。

  第三条 教指委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认真执行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规定和要求,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科学、民主、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四条 教指委由学校校长、主管副校长、教务部部长及熟悉国内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思想政治素质过硬、治学严谨端正、学术造诣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作风正派、热心本科教学、身体健康,能够从全局出发谋划学校教育发展的专家教授以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教育部有关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秘书,原则上成为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教指委办公室设在教务部,负责处理教指委日常事务性工作。教务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教指委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的,由教指委负责调整和补充。

  第七条 委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教指委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公正廉明,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以教指委委员身份从事与教指委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以教指委和委员名义参与商业活动;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

  第八条 主任委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教指委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集并主持教指委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组织制定教指委年度工作计划;

  (四)教指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责中的(一)(二)(三)项,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履行。

  第九条 副主任委员职责:

  受主任委员委托,主持完成主任委员交付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院相应设立院级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校教指委的指导下展开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开展国家和z省高等教育和政策研究;开展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和本科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针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第十二条 研究、论证学校中长期本科教育教学发展规划。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整体规划、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计划等重大问题提出评议与咨询。服务学校开展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改革、教材建设的规划与实施等进行审议。推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开放共享,推广优秀教学成果,推动学校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三条 审议学校有关本科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

  第十四条 推进学校高质量人才培养标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本科专业认证,加强学校质量文化建设。对各类教学成果等重大教学奖项进行审核。对教学事故认定以及评审争议进行仲裁。

  第十五条 受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委托,对有关申报职称人员的教学水平(效果)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建立教指委全体委员会议制度,教指委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或以通讯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全体委员会议职责是,研究并通过该教指委工作细则、组织运行机制等工作制度,研究并通过教指委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听取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其它委员)所做的年度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教指委决策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需要由教指委全体委员会议议决的事项,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认为通过。审议事项时,一般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教指委在讨论、评议、审议与本人或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太原理工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20**年3月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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