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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5-01

  网络技术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确保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公司安全工作的指导方针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消防安全,人人有责。

  第一条 公司安全工作的指导方针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消防安全,人人有责。

  第二条 公司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各员工对自身的安全负责。

  第三条 公司员工应遵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消除事故隐患。办公区域内不得动明火,少吸烟,烟头及时熄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置。

  第四条 公司员工应加强防盗意识,妥善保管公司及个人的财物。员工因保管不当,对公司财物损失负有责任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丢失个人财物的自行承担损失。

  第五条 公司办公室所有的钥匙均由综合部统一管理。使用部门或个人领取钥匙时,应办理领用手续。综合部配备有一套备用钥匙,以备急需或打扫清洁之用。钥匙的增配必须由综合部办理,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增配钥匙。

  第六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发布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综合部。

采编:www.pmceo.cOm

篇2: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生产作业环境管理,保证员工有良好的工作环境。

  2.适用范围

  公司作业环境方面的管理。

  3.职责

  3.1 分厂厂长为公司的作业环境的第一负责人。

  3.2 分厂安全员负责本分厂日常环境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3.3 安全环保部负责6S现场作业环境的综合管理。

  4.工作程序

  4.1 分厂生产区域

  4.1.1 按照《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的要求,安全通道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有充足的照明。

  4.1.2 分厂人行道宽不少于1米,车行道不少于1.8米。人行道及空地应平坦。

  4.1.3 生产现场的坑、井、沟、池等应有牢固的防护栏或盖板。

  4.1.4 作业场所的污油、污水及污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4.2 防尘措施

  4.2.1 防尘设施应保证完好,确保防尘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4.2.2 收尘主管道或支管道及收尘口无破裂泄露。

  4.2.3 布袋要定时检查密封联接处,应保证完好无泄露。

  4.2.4 及时保养维护反吹控制仪。

  4.2.5 对收尘设施及气缸应定期检修、维护,保证正常工作。

  4.2.6 作业场所应及时清理,降低粉尘浓度。

  4.2.7 接尘岗位人员应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

  4.3 工业噪声

  4.3.1 新建、改建、扩建、引进工程项目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噪声控制,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评审。没有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施工和投产。

  4.3.2 现有场所凡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生产分厂和生产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在未达标前,可发放个人防护用品,以保障职工健康。

  4.4 工位器具、工件、材料摆放

  4.4.1 工作场所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工具柜等应摆放整齐,平稳可靠。

  4.4.2 各种工位器具、专用工模、夹具等应牢固可靠,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4.4.3 产品、杂料等应限量存放,符合要求。

  4.4.4 工件材料等应堆放整齐,高度不许超过2米,高比宽不大于2比1。

篇3:吉利汽车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吉利汽车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特种设备采购、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适用于济南吉利汽车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监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14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46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7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92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原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质技监局锅发[20**]57号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质检锅[20**]31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国家质监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安监管管二字【20**】11号《关于印发<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和<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的通知》

  QB/JLA009-20**《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QB/JLA010-20**《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特种设备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2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3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4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5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4、职责

  4.1商务部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管理,包括特种设备制造厂家资质的审核等。

  4.2生产部负责特种设备的归口管理,包括安装、改造、维修、定期检验、定期检查、台账的建档等。

  4.3各厂(部门)负责本厂(部门)内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4.4质量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定期校验、检修及记录。

  4.5资源管理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以及登记存档等工作。

  4.6安委办负责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

  5、采购

  5.1新购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企业。

  5.2新购特种设备应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测检验证明等文件。

  5.3新增特种设备应执行注册登记制度。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生产部必须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济南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使用证,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方可投入使用。

  6、安装、改造、维修

  6.1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必须由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进行。

  6.2特种设备的维修,必须由取得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进行。

  6.3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6.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济南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生产部应监督配合。

  7、使用管理和定期检验

  7.1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好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2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7.3生产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在用特种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7.4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7.5生产部应该按照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济南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及时索取检验报告和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7.6部分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如下表

  名称

  检验项目 检验周期 固定式

  压力容器 年度检验 每年进行一次

  全面检验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6年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一次 石墨制非金属压力 容器:每5年一次 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压力容器:每3年一次

  耐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进行一次

  压力 管道 在线检验 每年进行一次

  全面检验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6年进行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进行一次

  电梯 每年进行一次 起重机械 每2年进行一次 厂内机动车辆

  每年进行一次

  7.7质量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

  爆破片装置应进行定期更换,一般应在2-3年内更换;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校验周期进行校验。

  7.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生产部、安委办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7.9因生产经营等原因,在用的特种设备停用时,生产部门应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报告。停用期间的特种设备不用进行定期检验,但是重新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定期检验。

  7.10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生产部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7.11特种设备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分类存放、妥善保管。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有:

  7.11.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7.11.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7.11.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11.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7.11.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8、工业气瓶

  8.1采购或租用

  8.1.1采购或租用的气瓶应是具有制造许可证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8.1.2采购或租用的气瓶应具备: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和企业代号标志以及气瓶出厂编号的钢印形式或者其他固定形式;逐只出具铭牌式或者其他能固定于气瓶上的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

  8.2运输

  8.2.1气瓶的运输单位,应由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认定的单位进行运输,并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8.2.2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瓶时,车上应备与气体性质相适应的灭火器材和防毒用具,应挂“危险品”标志。

  8.2.3搬运气瓶应戴好瓶帽和配置符合要求的防震圈,轻装、轻卸避免碰撞,严禁抛、滑、撞击。

  8.2.4不同介质如相互接触后会引起燃烧、爆炸的,不得同车混运。

  8.3储存

  8.3.1气瓶应储存于气瓶专用库内,库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8.3.2库房应远离热源,严禁明火,有防止阳光直射库内的措施,库内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等。

  8.3.3库房内不得有地沟、暗道,库房门口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8.3.4空、实瓶应分开放置,间距合理,一般保持间距1.5m以上,且应有明显标识。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以及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库存放。

  8.3.5气瓶放置应整齐,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卧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8.3.6气瓶存放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8.3.7各种护具及消防器材齐全、可靠。

  8.4各类气瓶应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常用气瓶的检验周期如下:

  8.4.1钢制无缝气瓶: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应报废处理。

  8.4.2钢制焊接气瓶: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气瓶,应报废处理。

  8.4.3液化石油气瓶:对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其他检验周期为4年。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气瓶,应报废处理。

  8.4.4溶解乙炔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气瓶,应报废处理。

  8.4.5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8.4.6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8.5 气瓶表面漆色、字样和色环标记应符合规定,且有气瓶警示标签。常用气瓶的颜色标志见下表:

  序号 充装气体名称 化学式 瓶色 字样 字色 色环

  8.6气瓶的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气瓶附件包括气瓶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防震圈等。

  8.7安全使用

  8.7.1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8.7.2气瓶立放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止倾倒措施。

  8.7.3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按规定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O.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8.7.4作业现场的气瓶,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应超过5瓶;若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超过20瓶以上时,必须设置二级瓶库。

  8.7.5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体气瓶与明火间距应大于lOm,气瓶壁温应小于60℃,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露天在太阳暴晒下使用时应有遮阳措施。

  8.8管理

  8.8.1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管理档案,档案资料应包括:制造单位、气瓶编号、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充装使用记录、定期检验证与记录、气瓶判废通知书及管理责任人等。

  8.8.2气瓶使用单位必须对气瓶的入库与发放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类别、编号、定检周期、外观检查、入库或出库时间和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等。

  9.特种作业人员

  9.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9.1.1年龄满18周岁;

  9.1.2身体健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9.1.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9.1.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9.2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包括

  9.2.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9.2.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9.2.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9.2.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9.2.5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9.2.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9.2.7其他由国家安监总局或省安监局规定的特种作业。

  9.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应遵守Q/JLJ G120004-20**《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9.4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9.4.1经特种作业理论和技能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9.4.2经体检及其他健康体检,发现有特种作业禁忌症的人员。

  9.4.3特种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的。

  9.4.4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或发生违章导致事故发生的。

篇4: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总公司《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要认真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总公司《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及上级关于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本规定所指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电动葫芦、铲车、叉车等。

  4、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实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管理,并建立三级管理网络。

  5、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责任制

  5.1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厂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负总责。

  5.2公司综合处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应加强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在搞好例行巡查的同时,每月二次组织有关人员对特种设备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隐患下发整改通知单,督促立即整改,对上级部门提出的整改项,积极督促车间落实整改。

  5.3车间主任、兼职安全员、副主任对本车间所辖管理的特种设备全面负责,要经常对本单位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操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在搞好例行巡查的同时,每周一次组织有关人员对特种设备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操作。开好班前会,在安排工作的同时,安排好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

  5.4班长要模范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标准,有权制止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人员修理排除,危险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作业,作好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教育。

  5.5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悉自己操作的特种设备工作状况、技术性能及维护好操作的特种设备,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发现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汇报,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有权拒绝任何违章指挥。

  6、公司建立特种设备台帐,相关技术资料妥善保存,防止丢失。

  7、特种设备必须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并作好记录,出现故障后必须经有关人员现场鉴定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根据年检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提报年检计划,对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应妥善解决。

  8、特种设备必须在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告知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悬挂“非本岗人员禁止操作”标示牌,无证人员严禁操作。

  9、特种设备使用场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材,有关人员必须经常检查确保其有效。

  10、加强特种设备专项自查,定期组织有关人员确定检查项目,制定检查表开展自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1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12、未尽事宜执行总公司有关规定。

篇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如下几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电工、金属焊接、切割、起重、压力容器操作。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规范特种作业行为。

  相关部门:生技科、各车间;负责电工、电焊工、钳工、起重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的管理。

  物管科。负责厂内车辆驾驶员的管理。

  4、内容与要求

  4.1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A、年龄满18周岁;

  B、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D、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2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4.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4.4 各特种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辖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3号令)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5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6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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