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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集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4-29

  马集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做好学校的财务工作。

  2、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办法,一切收入要入帐。按照上级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严格控制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外单位的各种教育资助(钱、物)均属学校所有,均须入帐入库,并与国家下拨的财物同样管理。

  3、执行预、决算,有计划地使用经费,专款专用。未列入经费使用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开支,财务部门要做好月报、年报工作。

  4、严格审批报销手续。根据期初经费使用计划,购物原则上由总务部门或总务部门委托有关部门、人员办理,并经总务处同意后方可购买;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必须报经校长同意方可按程序购买;2000元以上大额支出必须经学校民主理财小组研究同意并于教师会通报。所购物品一律交由办公室专人进行验收,并在学校校产登记帐册登记,然后按规定分交有关部门使用,严禁先用后批。购物凭证由采购人、验收人签字,经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非紧急情况,学校所有购物须有2人在场)

  5、严格执行银行结算纪律和现金开支使用范围。采购人员领用现金必须履行批报手续,及时结算帐目,不得拖欠和挪用公款。

  6、必须从严掌握开支。预算外不合理的和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收据、白条不予报销。不合理的开支,会计必须拒付。

  7、严格执行代办费结算制度。学生书籍、簿册、保险、期刊等代办费等,收过应及时逐项核算清楚,按时上交,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8、调出人员必须结清所有帐目,还清所有借用公物,方可开出同意调出意见。

  9、执行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做好财务档案管理工作。财会人员变动时,办好交接手续。

  10、坚持民主理财,定期审查学校财务帐目,做到经济民主,帐目公开,去除不合理的开支,严禁浪费,杜绝贪污,努力把好财务关。

  11、学校所有购物与开支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按月公布公示,按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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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1)

  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本财务会计制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以及有关的法规和公司的实际制度。

  第二条:会计核算原则

  本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自每年1月1日起至

  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分月、季进行。

  第三条:会计核算工作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记录准确、内容完整、方法正确、手续齐备、符合时限。

  第四条:记帐原则为权责发生制。

  第五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公司设置的日记帐、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和各种辅助性帐簿。

  第六条: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发生外币时,按实际发生当日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为折合汇率。

  第七条:每一笔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才能据以填制记帐凭证。

  第八条:存货、成本以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和登记入帐。存货的核算采用永续盘存制。领用或了出的原材料、产成品等按加权平均法核算。

  第九条:固定资产每年盘点一次,存货每月盘点一次。

  第十条:发生坏帐损失时,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

  第十一条:财务机构:

  公司设财务部,负责财务会计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财务预算:

  公司财务部每年应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公司的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交由总经理具体执行。预算内的支出由各部门经理按预算掌握使用,副总经理和财务部经理监督执行。预算外因特殊需要如必须支付时,由需要量部门提出报告,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因发生较大的变化,可以提出修改预算。

  第十三条:财产管理

  公司财产实行分级管理。所有财产由财务部列帐记载,办公室参与管理,属经营使用的各种财产分别由使用部门管理。属生产使用的由生产部门统一管理,属非生产使用的由办公室管理。

  第十四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建筑物、生产经营设备、器具、工具等和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非生产、经营设备为固定资产。

  所有资产、低值易耗品按使用部门设卡登记,部分低值易耗品或工、器具按使用人设卡登记。

  第十五条:使用公司的各种财产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检修。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时,使用部门应立即报告统一管理部门,损坏严重时,必须报告副总经理、总经理,属责任事故时,公司办公室查明原因,按损失情况分摊责任低值易耗品和工、器具发生损坏时,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交旧领新,属人为损坏者,由责任者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报废时,由归口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办公室和财务部核查后,经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报废,并由归口

  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按以下类别分别计算折旧:

  房屋、建筑物暂按20年计提折旧;

  机器、机械、汽车和其它设备为5年;

  器具、工具、家具等为3年。

  每一固定资产在确定其残值后,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计算,停止使用的,自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不补提折旧。

  第十九条:各种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采用五五摊牌销法,在领用时摊销50%,报废时再摊销50%。某些直接用于生产的低值易耗品,按使用时间摊销。

  第二十条:公司货币资金的结算一律通过财务部办理。

  第二十一条:库存现金限额定为10000元,当日发生的收支及余额,应填制现金收支日报表,做到帐款相符。发现现金短缺或溢余应立即向财务部经理报告并查明原因,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二条:银行存款的收支应每天结出余额并填制银行存款日报表。每月终了,应取得银行对帐单,填制调节 表。

  第二十三条:对客户的货物帐款及所交费用,财务部和销售部应每月核对,必要时应与客户进行核对,核对中发现未按时收回租金(货款)等情况时,应立即报告主管经理,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银行结算凭证、发票、有价证券等统一由财务部管理,公司的发票只限于本公司使用,并不准出具空白发票。

  第二十五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借款时,填写借款单,经主管财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办理借款。所有借款除差旅外,一律办理支票或汇票等。

  第二十六条:员工借款当月内,出差人员回公司后七天内必须报清帐目,交回余款。无故拖延时间不报者,于发放工资时扣除。

  因工作需求填写借条

  审批

  付款

  第二十七条:

  1、报销费用,除差旅费的旅差补贴外,必须有正式发票。

  属购买物品的,还必须附有与发票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相符的收料单或有验收人签收。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注明原因。

  填写报单

  复复核

  复核审批销帐

  2、差旅费报销标准:

  两人出差同一地点以最高标准级别人员的标准报销住宿费,但不得双重报销。

  凡当天可以往返的地区,中餐可以按级别伙食补助,未经批准不作出差处理。

  3、公事费用预借、报销审批权限:副总经理。

  1、接待:

  因业务需要接待时,必须事前经批准方可接待。

  2、处理特殊关系需支出的,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任何员工擅自购买物品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公司使用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篇3:民盈集团财务管理组织制度

  民盈集团财务管理组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以及纳入集团范围内企业的财务组织管理,根据《公司法》、集团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关系遵循的原则

  1、发挥集团整体优势,互惠互利,平等、竞争、效率的原则,共同发展壮大。

  2、依据《公司法》建立各自的法人治理结构,各自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3、依据资产(股权)纽带关系,分别按全资子公司(或子企业)、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处理集权与分权关系,集团公司享有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并依法对各公司实施财务活动监督管理权。

  4、遵守合同协议,按市场规则办事,维护法人权利,按章 程分配收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关系

  第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本金为集团公司投入,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是投资与被投资关系。

  1、集团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关系。

  (1)集团公司行使出资者财务管理的决策职能,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行使出资者财务管理的执行职能;

  (2)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集团公司通过规范母子公司之间的各项财权与事权关系,行使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

  (3)子公司董事会行使经营者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的决策职能,子公司财务机构行使经营者财务管理的执行职能;

  (4)集团对子公司财务机构的建立,会计政策与制度、资产管理、对外投资、资金筹措的统一,对外担保、资产损失的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方面进行约束控制。

  2、集团公司内部各公司之间的财务关系

  (1)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协作等,其价格制定遵从市场原则,由子公司双方协商定价,并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

  (3)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可以互相参股;

  (4)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借贷、收支业务结算按市场原则办理。

  3、集团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内部财务关系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集团公司的主要生产部门,以成本控制为主,内部独立核算,自计盈亏,其经营财务统一受集团公司控制并管理;财务上实行两级管理、三级核算。

  第四条 建立严格的经济责任和奖惩制度。“结果管理与过程管理结合”、“外部约束与内部自律结合”。把子公司经营者的利益分配与资本保值增值相结合,通过强化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外部财务管理和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经济责任制指标全过程的考核评价,严格奖惩兑现。

  第五条 制订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及细则,子公司的哪些财务会计行为(或事项)应由集团公司决策;怎样确保集团的财务制度在子公司全面贯彻实施;如何确认子公司对集团公司的资本实施保值增值等,集团公司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将规定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并细化成财务细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各子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原则,结合本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财务行为,形成母子公司财务配套制度体系。

  第七条 完善财务组织分工,实行财务总经理委派制、财务经理备案制。

  股东会、集团董事会决定子公司是否设财务总经理,财务总经理为董事会在财务管理上的高级专业人员,为其提供专业顾问和授权进行日常经营者财务决策。下属子公司财务总经理由集团公司委派;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经理由本级公司董事会任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原则上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应撤换。同时子公司设财务部,负责履行子公司财务管理的执行职能;分公司不设财务总经理;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人员统一由集团公司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考核、调配。

  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级财务部门应配合监事会监督董事和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的行为。配合集团公司审计部门为监督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开展对子公司的审计。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母子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九条 组织架构图

  第十条 财务会计机构职能

  1、经营计划管理职能:

  负责建立经营计划体系,组织其他职能部门编制经营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评价考核计划成果。

  2、资金管理职能

  负责管理资金的来源、运用以及分配,重点强调现金头寸的管理,控制公司资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同时也保证资金的盈利性与风险的权衡。

  3、财务预算与分析职能

  协调并组织集团公司各部门年度预算或相关预测的编制,并在其他部门的预算或相关预测的基础上编制年度或预测。参与评议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大修理预算。参与公司融资、投资计划的编制工作。定期、不定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情况、预算指标完成情况及财务预警;对公司财务及经营提出建议;对公司融资、投资、利润分配和股利分配提供财务意见。对预算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分析、汇报。

  4、会计核算、报告与财务信息披露职能

  负责集团公司会计核算业务,包括保持会计记录、准备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及相关的内部管理报表;负责收集财务信息,编制对外报送的财务信息披露。

  5、财务监督与考核职能

  按会计监督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会计监督管理。参与审核集团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订立,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对集团公司费用预算、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大修理及收支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公司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下属会计机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6、资产管理职能

  为保证公司实物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制订或参与协助相关部门共同制订公司固定资产、备品配件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大修理预算制度、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工程审核制度、设备及工程验收制度、设备内部调拨制度、固定资产报废与处置、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备品配件预算制度、备品配件盘点制度、安全库存量制度、备品配件验收入库制度、备品配件库龄分析制度等。

  7、税务管理职能

  负责公司的税务相关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 制度。保证公司合理、合法地纳税,实现涉税零风险。保证税金核算准确、完整,正确反映公司的纳税情况。充分尊重税法,在经营过程中进行纳税筹划,合法减轻税收负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财务战略规划职能:

  负责与其他相关部门一起研究、策划集团公司的财务战略规划,包括:中长期筹资策略、多元化投资战略、税务规划等;负责和投资部门一起规划集团公司资本运作方案;负责制定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制度与程序、财务管理制度与财务规范;负责制订集团公司财务指标。

  9、成本管理职能:

  以公司经营目标为导向,按成本发生的各环节 、与成本责任部门共同落实责任成本,以责任成本为目标,进行全过程的成本监控、预警、反馈、分析汇报。

  10、融资管理:

  负责测算项目发展资金需求,联络各类金融机构为项目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11、其他综合管理职能:

  (1)负责提交并执行董事会利润分配和股利分配方案;

  (2)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3)负责保管有价证券;负责保管财务公章 ;

  (4)组织、协调公司各项外部检查和审计工作,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期会计报表审阅、年度外汇年检等;

  (5)协助办理各项资产保险业务的报批手续;

  (6)负责建立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对委派财务主管人员提名和考核,提出聘任、调动和解聘建议。

  第十一条 岗位职责

  1、集团财务总经理

  岗位描述:财务总经理是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全面负责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与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岗位职责:

  (1)审核集团公司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与集团公司法人共同对财务报表和报告的质量负责;

  (2)参与审定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经济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集团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3)监督检查企业经营性、融资性、投资性、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和汇往境外资金及担保贷款事项;

  (4)参与审定集团公司重大财务决策,包括审定集团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参与审定集团公司重大经营性、投资性、融资性的计划和合同以及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方案,参与拟订集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董事会批准的集团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依法检查集团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出资者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

  (7)依法审定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财务、会计、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事项;

  (8)负责保管财务印章 。

  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1)对报出的集团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与集团公司法人共同承担责任;

  (2)对集团公司因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3)对集团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4)对集团公司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财务总经理主要权限:

  (1)对集团及下属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企业各项内控制度,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董事会处理。

  (2)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预算内财务收支可以由财会机构主管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财务总经理报董事长批准。

  (4)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财务总经理签署。

  (5)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财务总经理会签。

  (6)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财务总经理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财务总经理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2、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经理

  岗位描述:组织并负责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会计管理及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集团公司绩效管理、投资管理、预算管理等重要经营问题的研究、分析、论证的中级财务管理人员。

  主要岗位职责

  (1)参与制订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并参与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

  (2)组织集团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预算的编制和财务报表的汇总、审核;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及时;

  (3)进行税务规划,识别税务风险、提出规避风险的改进建议;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减少公司税收负担;

  (4)组织对集团公司财务指标进行分析与评估,为公司的相关决策提供支持,并为规划、绩效考核等工作的进行提供事实依据;

  (5)组织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可行性研究及收益分析;

  (6)组织制定集团公司资金运作与调配流程与规范,制定融、筹资方案并监督执行;

  (7)组织集团公司内部收费价格的调研、制定工作;

  (8)组织集团公司财务系统的电算化发展规划及管理工作;

  (9)对集团公司外汇申领,各类除社会保险外的其他保险进行审核;

  (10)与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外部机构建立多样的融资渠道,提高融资能力,确保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11)组织建立并保存集团公司财务档案,并按公司及部门有关规定及时上缴档案,以确保部门运行的有效和集团内知识、信息的共享;

  (12)制定和完善部门内部工作计划、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财务预算等,确保部门工作有序、高效、协调、规范;

  (13)负责下属主管的业绩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和实际工作表现实施沟通、培训、奖惩和工作调整,帮助其进行职业生涯设计,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主要管理权限

  (1)对集团公司办公会中讨论的事务具有建议权;

  (2)对集团本部财务人员和全资公司财务经理的人员招聘、辞退、考核、奖惩和晋升有主要建议权;

  (3)对集团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有审议权;

  (4)对部门内的工作计划和预算有审议权;

  (5)对财务管理事务,有权要求集团本部相关人员和外派管理人员予以配合;

  (6)对集团公司现金支出有审核权;

  (7)对集团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股权融资、财务杠杆比例一定幅度以上变化有建议权。

  3、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及财务分析岗位(财务经理暂代,根据工作量可设独立岗)岗位描述:

  负责集团公司的财务分析等财务管理工作,以支持集团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

  主要岗位职责

  (1)负责对集团公司财务状况进行专门的分析测算,编写财务状况分析报告,上报季度、年度分析结果;

  (2)负责对集团公司的投资项目包括对外投资、对子公司(包括成员企业及参股公司)的投资及成员企业对外投资提供财务方面的分析意见,为制定集团公司投资规划,新设、收购、合并、转让、撤销子公司和投资项目以及子公司和投资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提供财务决策依据;

  (3)负责定期对成员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及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方案;

  (4)对集团公司投资项目进行评标,对建设项目验收提出建议;

  (5)负责拟定、修改、完善集团公司财务分析等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

  (6)负责组织进行集团公司财务分析,为集团公司重大财务决策提供依据;

  (7)负责建立健全对子公司的财务分析制度,指导子公司进行财务分析工作,对财务分析中暴露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并将有关结论和意见向集团领导进行报告;

  (8)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的内部价格、收费工作;

  (9)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可行性研究和财务收益分析。

  主要管理权限

  (1)对集团公司的财务分析报告有建议权;

  (2)各成员企业上报的财务分析报告有建议权;

  (3)在财务分析工作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给予配合;

  (4)对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建议权;

  (5)对集团公司的财务分析和财务预算有主要建议权;

  (6)对集团本部及各成员企业上报的财务分析有审核权;

  (7)对集团本部及各成员企业上报的财务预算有审核权;

  (8)在财务分析、预算管理工作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给予配合。

  4、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融资及资本金管理岗位(财务经理暂代,根据工作量可设独立岗位)岗位描述

  负责集团公司资信维护工作,具体实施筹资方案。负责集团公司的资金及融资管理工作。

  主要岗位职责

  (1)负责具体实施融资及资信维护工作,收集、分析国内外金融市场主要筹资工具及各金融市场的情况,对集团公司融资方案的制定提出建议;

  (2)负责根据集团公司融资计划,具体实施人民币资金和外币资金筹集,保证日常还本付息正常进行,维持公司的债信;

  (3)负责维持与投资者、评级机构和境外监管部门的联系,做好评级接待工作;

  (4)就重大金融政策变化对集团公司的影响提出建议;

  (5)负责拟定集团公司有关融资、资金管理和现金管理的政策、制度等相关文件;

  (6)负责监督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及单位之间的资金划转和结算;

  (7)负责拟定资金运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以提高集团公司资金周转率;

  (8)负责研究和拟定资金清算业务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监督其认真落实执行,加强内部风险控制;

  (9)负责根据有关法规,对集团下属企业进行授信管理及债务监控;

  (10)负责了解国内外金融市场主要筹资工具及各金融市场的情况,通过比较不同方式、不同市场筹资的特点,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拟定集团公司融资方案;

  (11)负责指导集团下属企业关于外币融资的方式、国家政策、公司政策,以及国家外汇其他政策的有关问题;

  (12)负责组织资金资本档案、融资业务档案的归档及文书处理。

  主要管理权限

  (1)对集团公司筹资方案有建议权;

  (2)在融资职责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给予工作配合。

  (3)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对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资金资本的管理工作有主要建议权;

  (4)在融资、资金管理工作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给予配合。

  5、集团财务管理中心预算控制及会计审核岗位(财务经理暂代,根据工作量可设独立岗位)岗位描述

  承办集团公司的财务预算工作;参与集团公司内部收费价格的调研、定价。

  会计审核工作,加强会计风险控制及管理主要岗位职责

  (1)负责拟定财务预算的规程及制度,对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建议;

  (2)负责组织编制集团公司的财务预算,监督、指导、审核集团下属公司财务预算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对集团下属单位进行经营绩效管理;

  (3)负责对集团公司的财务预算落实和指标完成状况进行跟踪,评价和分析,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向集团高层领导和成员企业提出预警信息和调整建议;

  (4)负责对集团公司内部收费价格进行调研、并对收费价格提出建议;

  参与集团本部和全资子公司的会计制度制定、修改、并贯彻执行;

  (5)负责审核凭证;

  (6)负责联系中介机构对集团公司进行会计咨询,决算审计;

  (7)负责对集团本部按月进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会计报表的稽核;

  (8)负责对集团本部财务核算进行审核,保证会计明细账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9)负责对集团本部财务报表进行审核,确保公司业务往来账、投资收益分配等财务信息明晰、准确、完整;

  (10)负责对全资子公司会计审核业务进行指导。

  主要管理权限

  (1)对集团本部各部门和成员企业上报的预算有建议权;

  (2)在预算、收费价格工作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部门人员给予配合;

  (3)对集团公司会计核算、会计报表等工作具有建议权;

  (4)在会计审核业务范围内,有权要求集团相关人员予以配合。

  6、集团财务管理中心会计及成本核算岗位岗位描述

  负责集团公司会计、成本核算,并编制相关财务报表主要岗位职责

  (1)负责拟定、完善集团公司会计、成本核算制度;

  (2)负责设置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会计科目;

  (3)负责集团本部报销单据的制单及账务处理;

  (4)负责会计核算档案的整理、移交,和归档管理工作;

  (5)负责集团本部工资的计算,对集团本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等进行核对收缴;根据集团人力资源部保险及员工福利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及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6)负责组织集团公司成本核算,并提出成本管理建议;

  (7)负责对成员企业人员核算业务培训、技能提高等指导性工作。

  主要管理权限

  (1)在会计核算工作职责范围内,对集团本部及成员企业工作有建议权;

  (2)在其职责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给予配合;

  (3)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对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会计、成本核算工作有建议权。

  7、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税务、保险管理岗位岗位描述:

  负责集团公司税务、保险账务及相关报表工作。

  (1)负责拟定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2)办理集团税务登记证、纳税人资格认证及各种税务证件年审;

  (3)购买、开具、核销及保管发票;

  (4)编制集团计提税款的会计凭证及所有内部税务管理报表;

  (5)负责实施集团公司及监督下属企业各种税金的计算、缴纳、清理、税收返还等业务;

  (6)协调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保持沟通渠道畅通;协助国家财政、税务及其他机构对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会计、税收工作的检查;

  (7)负责向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税务相关文件、会计及税计报表资料以及整理、税务资料档案管理;

  (8)负责对各类(除社会保险外)保险进行核查、办理相关程序;

  (9)负责对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人员进行税务业务培训、技能提高等指导性工作;

  (10)负责拟定集团公司年度税务计划,实施合并缴纳所得税的申报、清算和征收管理工作;

  (11)负责检查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及不良资产核销状况,督促其合法性和规范纳税;

  (12)登记管理集团税务台账。

  主要管理权限

  (1)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对集团本部及全资公司税务保险工作有建议权;

  (2)在税务保险工作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给予配合;

  (3)对集团公司税务等工作具有主要建议权;

  (4)在税务业务范围内,有权要求集团相关人员予以配合。

  8、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财务报表及资产管理岗位岗位描述:

  负责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工作和集团公司资产的账务管理主要岗位职责

  (1)负责拟订集团公司财务电算化管理的规章 制度,并贯彻执行;

  (2)负责根据各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汇总、合并编制集团公司各种财务报表及编报说明;

  (3)负责编制汇总会计报表、集团对外年报工作,并按公司管理制度向有关部门、单位报送会计报表及相关文件资料;

  (4)负责对集团公司财务电算化系统进行应用维护,帮助解决应用中遇到的问题,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5)负责与外部单位技术人员的沟通、协调,保证系统安全、正常进行;

  (7)对集团本部及全资子公司会计人员进行电算化培训,以规范集团电算化操作;

  (6)负责对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7)负责对全资子公司人员财务报表业务培训、技能提高等指导性工作。

  (8)负责拟订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及资产折旧摊销政策;

  (9)负责对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长、短期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递延资产、无形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及报表编制;

  (10)负责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资产管理办法,实施资产的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作好资产评估及评估备案和股权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置集团公司内的各项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11)负责集团公司固定资产内部调配、折旧、报废的账务处理;

  (12)负责对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的清产核资及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稽核,提出整改意见;

  (13)负责对集团公司固定资产卡片、档案进行管理;

  (14)负责对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文件的整理汇编;

  (15)负责对集团公司资产年检、变动、注销手续进行核查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16)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资产会计档案的归档及文书处理。

  主要管理权限

  (1)在财务电算化系统维护及使用中,有权要求相关部门人员给予配合;

  (2)对集团本部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报表工作有建议权;

  (3)在财务报表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部门人员给予配合;

  (4)对集团本部及全资子公司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及资产折旧摊销政策有建议权;

  (5)在资产管理工作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给予配合。

  9、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总出纳岗位岗位描述

  承办集团本部日常报销,存取款等业务。

  主要岗位职责

  (1)负责审核及办理对外收、付款业务,及时催收各种欠款;

  (2)负责填制集团本部日常业务、银行进账单及存款日报表;

  (3)负责登记日常业务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对账单,编制银行调节 表;

  (4)负责汇总集团各单位存款日报表,现金日报表;

  (5)负责集团本部日常报销业务;

  (6)负责数据备份和磁盘清理;

  (7)负责保管有价证券。

  主要管理权限

  (1)在工作职责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部门人员给予配合;

  (2)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对不符合规定的单据,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管理(任职资格等)

  1、会计人员任职条 件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配备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否则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2)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3)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4)严格保守公司财务机密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条 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3)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4)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5)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6)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上述条 件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经历;

  (7)财务总经理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会计工作八年以上经历;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大专以上学历,十年会计工作经历;

  (8)严格保守公司财务机密。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为本集团在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高级会计人员: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中级会计人员: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初级会计人员: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证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2)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税务知识;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3)继续教育的形式

  政府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培训点举办的培训;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4)继续教育的时间

  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草案)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亦同。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财务管理中心。

篇4:餐饮连锁财务管理制度

  餐饮连锁财务管理制度

  营业收入管理

  单店的所有经营收入必须及时入帐,实行日清日结制度。任何一项销售业务,收银员应开出销售小票并将销售额记入计算机系统,不得发生任何帐外销售。营业收入应以获取现金或支票的方式实现,不得发生任何赊销业务。

  营业收入管理流程

  营业收入管理流程说明 a)

  每日营业结束后,各岗位根据本岗位的销售小票编制《销售汇总表》,同时 将销售小票粘贴在《销售汇总表》后作为核算的原始凭证交给店经理审核。

  b)

  店经理根据收银员打印的《清机表》审核各岗位的《销售汇总表》和当日营 业现金和支票(如果客人用支票支付,应请示店经理同意)所得,若发现偏差立即寻找原因。

  c)

  店经理根据审核后的《销售汇总表》填写《单店营业收入日报表》,于每周 五将《单店营业收入日报表》上交财务部单店核算会计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d) 营业现金管理 营业现金管理流程

  营业现金管理流程说明

  单店营业所得现金必须及时全额存入该店的银行收入账户中,不得截留作为或补充单店的备用 金、零钞,店经理应积极配合公司财务部单店核算会计对单店营业现金进行严格监控。

  a) 收银员下班前,应将当班营业现金清点入帐并填写《收银机账薄》(见《财务管理手册》),将总额与计算机打印数据核对,如有不符,应查找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果金额低于帐务,是个人原因造成的,由相关责任人补齐,如果金额高于帐务,不能查到原因的,这部分高出金额应作为营业所得,不得归任何个人所有。收银员清机时,应有店经理在场监督。

  b) 收银员将营业现金上交店经理,由店经理向营业员出具收款收据并填写现金日记帐。财务部单店核算会计应至少每月一次对单店的现金日记帐进行监督审察,如有不符,责成单店查找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c) 店经理应于每天下午15:00将当天营业现金存入开户银行,15:00之后至停止营业期间收进的现金,应存入店内的保险柜,于第二天早上9:00及时送存银行。

  d) 店经理应于每周五将单店在银行的营业现金存款上交公司财务部,同时提交银行收款凭证、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财务部单店核算会计审查核对后,向店经理出具收款凭证。

  成本费用管理

  单店必须对本店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详细核算并编制相应报表上报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根据业务信息系统提取的基础数据和各部门提供的有关数据对各单店的成本费用进行核对、监控、汇总、统计和分析。

  物料消耗成本核算

  a)由单店进行核算的成本费用项目主要包括物料消耗成本、房租、水、电、气消耗、员工工资福利、行政管理费用、税金、业务费用、服装费、办公费用、通讯费用、交通费、维修费用等。物料消耗成本由公司财务部根据配送到各单店的物料进行结算,其它成本费用按单店实际发生额计算。

  b) 店经理根据供应商或配送方的《发货单》、公司配送员的《调拔单》填写《收货清单》,《收货清单》(见附件)背后应附有验收报告及供应商或配送方的《发货单》、公司配送员的《调拔单》以作为核算单店物料成本的原始凭证。

  c)店经理每周应将本店的《收货清单》与配送员的《调拔单》、供应商或配送方的《发货清单》进行核对确认,如出现差异,由店经理编制《对账调节表》(见附件),各方签字确认并加以说明。

  d)对于已退物资(包括向公司和供应商或配送方)或根据公司营运部指令调出的物资,店经理应根据《退换货申请表》或《调拔单》填写《出货清单》(见附件),于每周五报送财务部冲减本店库存物资和应付帐款。

  费用支付结算

  a) 由单店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房租、水、电、气消耗、服务员工资、行政管理费用、卫生管理费用、业务费用、交通费、办公费用、通讯费用、维修费用等。

  b) 店经理确认单店应支付的各项费用后,向营运部提出借款申请,营运部经理审核通过后报总经理审批,最后由财务部审核支付借款;店经理在支付款项后应于10日内带发票等相关凭证到财务部报销。

  成本费用的控制

  c) 店经理应加强对单店库存物资、后厨加工制作、各种设备的维护保养、低值易耗品等成本控制关键环节的管理,针对不同性质的成本费用项目分别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定额控制与限额控制。

  d) 对销售主原料、餐巾纸、牙签等低值易耗品实行定额控制,并依据相应的定额指标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消耗定额由公司营运部下达。

  e) 对加工制作耗用水、电、气费用、调味品等各种辅助材料消耗、工具器件消耗、修理费、办公费、员工工资、奖金等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并依据预算指标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f)

  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交通费等实行单项管理,但应规定限额标准,超限额 的需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资金管理

  由店经理进行单店资金的统一管理。管理的范围包括对单店营业现金、单店备用金、及零钞的管理。

  资金计划的编制

  a)单店的资金计划包括资金收入(营业收入)计划和资金支出计划(由单店支付的各项费用),由店经理负责编制。

  b)资金计划由店经理在公司总体规划、经营环境的充分分析、经营收入的预测基础上编制。年度资金计划于每年12月前上报营运部,月度资金计划于每月25日前上报营运部,周资金计划于周四前上报营运部。

  备用金的保管与使用

  a)单店备用金由营运部根据单店经营情况、日常所需支付费用范围及金额核定。店经理负责备用金的保管,备用金不足时应向公司财务部及时通过报销费用或借款补充,不得挪用营业现金或零钞进行补充。

  b)单店备用金的使用范围为:单店经营所需紧急物资的采购、公司允许的零星采购、突发事件所需费用等必须由单店即时支付的资金。

  c)备用金由店经理向财务部报销,报销时应提供发票等相关原始凭证,并由经办人签字,店经理审核;如单店经理本人为经办人,应由店内能证明其有正常支出的员工(如收货人等)签字证明。

  d)店经理应建立备用金使用帐薄,详细记录备用金的使用情况(金额、事由、是否报销)。

  零钞的保管与使用

  a)单店零钞金额由公司财务部根据单店营业情况进行核定发放。零钞在单店开店营业时由收银员负责保管,当天营业结束后或休店时,收银员应将零钞清点后交由店经理保管。

  b)每班收银员在本班营业结束时,应将零钞如数转交给下一班收银员,领班或店经理应对交接过程进行监督。

  c)收银员或店经理不得擅自用营业现金补充零钞,如需补充,必须报请公司财务部同意后由财务部划拔资金补充。

  发票管理

  各单店向顾客开出的发票均为普通发票。

  发票的领用与保管

  a)发票由店经理向公司财务部领用,领用时应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领回的发票应由店经理亲自保管,营业时店经理不在店内,应将发票转交领班保管。

  b)若发票丢失,店经理必须在当日向财务部报告,财务部在3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c)店经理应将使用完的发票存根及时送交财务部,以旧换新,以便财务部或税务部门的检查监督。

  发票的使用

  a)顾客需要发票时,收银员应询问顾客付款单位后,转告店经理按顾客实付金额开具发票。如店经理不能亲自开具发票,应委托领班或收银员开具。

  b)发票必须按号使用,开具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付款单位、时限、顺序一次性如实开具。

  c)开错的发票不得撕毁、丢弃,应加盖作废章,连同存根一起贴在发票上,一并保存。

  d)禁止转借、转让、倒卖、代开发票;不得撕毁、涂改、伪造发票;禁止在发票上弄虚作假;不得擅自出售、拆本使用及销毁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篇5:保利房地产财务管理制度

  保利房地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股东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称“公司”的范围包括股份公司本级、各级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股份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控股子公司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统称“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或类似权益但未达到控制条件的其他公司或主体统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各参股公司参照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及国家相关法规、准则的规定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基础财务工作制度。

  第四条 公司本级及各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公司监事会以及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股份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公司范围内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所在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各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资料以及其他法定财务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七条 公司的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

  (一)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股份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七)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资产购买和出售。

  (九)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表决的交联交易。

  (十)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

  (十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八条 公司的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涉及股东大会权限的财务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生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五)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房地产项目投资、股权投资、资产处置、重大合同签订、对外担保和风险投资。

  (七)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八)提请聘请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制定或修订本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审议和批准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

  (十)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九条 各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由其章程规定,但必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各子公司发生的财务事项如涉及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权限的,除需按其所在单位的规定履行签批程序外,必须按规定程序报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各级公司总经理对所在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向所在公司董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和提交年度预决算预案、经营计划预案等重要财务事项预案,组织落实董事会相关财务决议,完善各项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公司原则上设置财务总监岗位,按照公司的人事制度规定任免。财务总监为所在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具体分管负责所在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向所在公司总经理负责并汇报工作。子公司由于管理需要或其他原因暂未设置财务总监岗位的,由财务经理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各一级子公司的财务总监原则上由股份公司委派,业务上接受股份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委派的财务总监经所在公司履行董事会表决程序后任命。

  各子公司投资设立的下属子公司,可由其直接委派财务总监,报股份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公司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包括:

  (一)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监督和审批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可能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有权提请公司按规定处理。

  (二)负责组织所在单位的会计核算,按照财经法规和公司的统一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各种财务管理报表,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不符合会计制度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责任予以纠正。

  (三)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收支计划草案,具体组织落实和监督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财务预算、计划、方案等,对于偏离预算、计划和既定方案的经济事项有权予以纠正或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定期完成公司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工作。

  (四)负责所在公司资金的筹集、回收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保障公司项目开发和日常经营管理的资金需要,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负责所在公司的资产管理,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侵害公司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参与所在单位的经营计划和项目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签订、资产购置和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和研究,为公司的重大经济决策提供财务依据和专业意见。

  (七)负责所在单位的税务工作,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税务关系,按照国家税务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做好各开发项目的税务筹划,合法降低项目的税务成本。

  (八)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基础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财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九)负责对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的管理,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配置财务人员的方案,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十)管理和监督下级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和配合上级公司的内部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十一)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履行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各公司应设立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财务部门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落实财务会计核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协助财务负责人完成财务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及与所任岗位相称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违反财经法规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任为公司的财务人员。

  各公司领导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所在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职务,财务负责人及主管会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的从事出纳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从事财务工作。 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财务、人事部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他经营资料。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

  第三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各级公司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按照统一口径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及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必须符合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制订和变更需经股份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各级公司独立设账,独立核算盈亏。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符合会计主体认定条件的单位,也可以独立设账核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准则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基础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效率与质量。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和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管理要求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制订的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进行规范。

  各级公司应做好对下级子公司财务会计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要求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各子公司必须按照股份公司的要求按时上报财务会计报告。各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进行编制,并经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签名和盖章,各签字盖章的人员对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公司招投标、融资等业务需要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财务信息,违反规定要求提供的,各公司有权拒绝。

  第二十四条 公司正式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除正常的对外披露途径外,任何人不得提前对外泄露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不得擅自对已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对外进行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需经审计的,由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通过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严格控制各公司的成本费用开支,确保各项经营计划和财务目标如期实现。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作为各子公司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公司本级和各子公司应制订财务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监督的具体流程和基础工作制度,对预算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实行统一组织、逐级落实的原则。各公司应按照股份公司统一的内容、格式、时间节点等要求编制和上报财务预算。各公司每年应成立总经理领导下的预算编制管理机构,协调组织各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按时完成公司下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既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预算目标要求,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各公司编制的财务预算应报所在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财务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各公司应分解各项预算指标至各层级,各部门,明确预算执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第三十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环境变化、经营计划改变、项目开发销售进度变化等致使实际情况与预算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偏离的,各公司应及时对财务预算提出修订建议意见,按规定报批后修订。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统一的投资管理制度,各级公司的房地产业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统一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各自权限审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投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要求和现有条件,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有权批准在最近经审计总资产50%以内的房地产项目投资,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的股权投资以及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风险投资(期货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投资)。超过上述标准的投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股份公司董事长在遇有土地招投标等紧急情况时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经营班子的提议,以单项标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15%的投资事项进行决策,事后通报董事会并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为了控制投资风险,保证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相关公司的经营班子应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报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立项、审查和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具体投资决策程序由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的投资项目,相关公司及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实施方案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意见落实项目投资节点计划,加强项目开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成本,确保预期经济效益的按时实现。

  第三十六条 项目投资结束后,具体实施投资的公司应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七条 公司通过并购、注资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或取得其他公司的控制权时,应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以经审计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

  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需办理国有产权登记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办理产权登记。

  投资期满相关股权转让的,也应进行审计评估和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公司的资产由其所在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主要归口管理部门: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交易性金融资产由证券投资部门负责管理,生产用固定资产归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未开发土地由开发部门负责管理,在建项目及工程用设备物料由工程部门负责管理,已完工物业及出租物业由客服部门负责管理。各项资产统一由所在公司财务部门核算,各级财务部门应对资产的管理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在资产的日常管理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资产处置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条 各级公司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依法管理和经营公司资产,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一节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发生企业债券、银行贷款、发行信托基金、合作开发、引进房地产投资基金、少数股东对等投入及接受其他单位提供资金、票据贴现、销售回笼等方式筹资项目开发、拓展和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并按规定的权限分别向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资金的筹集应根据项目开发、拓展和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进行,尽量避免资金闲置,并严格控制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不能直接进行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性筹资。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各级公司的资金由股份公司统一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股份公司于每年末按照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下年度经营计划做好下年度公司整体的资金预算,对资金整体需求、资金保障计划提出可行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各子公司也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资金预算,各子公司的资金预算应与公司的整体资金预算保持一致。

  第四十三条 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各级公司的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落实,做好资金筹集和使用的计划安排。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所有资金必须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不得坐收坐支,严禁账外循环和违规设立“小金库”。各级公司应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基础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和正常周转,确保应收资金的及时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公司的会计和出纳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开具银行支票所需的印章必须分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保管,银行支票印章的保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或内容填列不全的支票上盖章。

  第四十六条 各级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付款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 所有的资金的支付必须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据和齐全的手续,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杜绝白条或不规范凭证、票据支取资金。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应做好相应台账记录,明确催收责任人和催收期限,因未及时催收给公司带来税务问题或其他不利影响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除股份公司按照规定统一调拨资金、子公司向其下属公司调拨资金、以及员工正常业务工作借支外,各级公司的资金原则上不得外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如确需,必须经股份董事会审批。资金的外借使用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并确保安全回收。

  员工因办理业务需要预先借支资金的,必须按照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借支手续,并在相关业务办妥后及时报销销账或退还所借支的资金。

  公司资金不得外借给股份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第四十九条 未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各级公司的资金不得投入证券市场从事有价证券买卖活动,或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活动。

  第五十条 公司本级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和监督,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财务部门应建立现金定额制度,对于超出定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五十一条 各级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由所在公司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必须以本单位的名义开立,不得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开立,严禁将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

  各级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于长期不使用、不需用的银行账户应及时予以注销。

  第五十二条 资金收支必须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各级公司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盘点现金,保证账实相符,出现账实不符情形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纠正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节  应收及预付款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应收及预付款的安全回收。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公司应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设立台账逐笔登记发生时间、欠款单位或个人、欠款原因、欠款金额、到期时间、催收责任人等,定期清理,按时催收。台账中记录的应收账款除账面反映的应收账款外,还应包括账上尚未结转收入,在账上暂时未体现为应收账款,但根据合同约定应收的销售房款及其他收入。

  对于逾期时间较长的应收款项,应作为重点催收对象,由财务、法律、销售、客服等相关部门共同催收,并注意诉讼时效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对其拥有合法诉讼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诉权,致使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对于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也应及时清理。

  第五十五条 各公司应形成定期召开应收账款专题会议的制度,由财务、法律、销售、客服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分析、研究应收账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寻求解决方法。

  第五十六条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符合公司坏账确认条件的应收款项,各级公司应在取得核销证据后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其董事会核销坏账。

  第五十七条 公司员工因工作调动、辞退、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应结清所欠公司款项,未办妥结清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三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八条 各级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处置、保管和登记等基础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五十九条 各公司应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确定下年度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预算实施固定资产购置,超出预算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置,应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六十条 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由股份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500万元以上但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审批,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批。董事长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将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按照一定的额度授权给各级公司总经理审批。

  各子公司预算范围以外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的固定购置应报其董事会审批,并报股份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各公司严禁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全部纳入法定会计账内管理和核算。

  第六十二条 各公司的固定资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与会计账上记录核,确保账实相符,不相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按照权限报请审批清理。

  第四节  其他资产管理

  第六十三条 各公司应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等机制,有效降低各种物料、设备的采购成本。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验收和保管工作,保证其安全和完整。已完工物业及出租物业应定期维护。

  第六十四条 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资产按照本制度其他章节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管理。公司资产对外捐赠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五章 负债及担保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适度控制负债规模,严格控制财务风险。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份公司董事会在未达到上述标准且累计不超过1亿元的范畴内有权审批担保。

  第六章 收入、成本、费用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种收入均应有合法的依据、凭证,并规定全部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及时进行确认和反映,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六十九条 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成本控制管理体系,并按照财务预算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开支。成本、费用的支出应真实、合法,并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

  第七章 利润分配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如有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按法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三)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对剩余利润进行分配。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其他财务事项由公司制订的专门制度进行规范,各公司应严格遵守。

  第七十二条 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权限的规定发生变化的,按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颁布的财经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财经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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