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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4-24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应再次进行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动火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尽可能的不进行一级动火。

  3.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动火。

  5.特级、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72小时。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监护人、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原则上本公司不签发此证。禁止特级动火作业,尽可能的不进行一级动火。

  6.动火分析。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较大设备应取上中下三个部位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对环境进行分析,分析范围距动火点不应小于10米范围,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在生产、储存、使用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氧气含量不得超过21%。取样与动火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min,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特殊动火期间还要随时进行分析。

  7.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8.动火人应做好动火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动火作业创造条 件。

  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 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2.使用电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米,并远离热源,严禁在烈日下暴晒。

  1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应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作业证重新审批。

  14.在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下方不得同时进行其他排放可燃气体的一切作业。

  15.新建项目需要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动火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动火监护人。

  16.施工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动火监护人,按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动火。

  17.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公司领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 情节 ,对违章 者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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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动火作业分级

  公司动火作业分级

  1.特级动火作业

  (1)在生产装置运行状况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2)节 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级动火区域除外);

  (3)在24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级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罐区检维修;

  2.一级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可燃液体罐区;

  (4)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和清洗区;

  (5)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3.二级动火作业

  (1)公司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公司生产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储罐内大修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7)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8)固体产品包装区域、仓库等禁火区;

  (9)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动火作业。

  4.固定动火作业区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公司目前的固定动火区为维修附近10米以内。

篇3:漆业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漆业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

二、引用文件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三、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易燃易爆场所

  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四、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内。

五、公司动火作业分级

  1.特级动火作业

  (1)在生产装置运行状况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2)节 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级动火区域除外);

  (3)在24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级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罐区检维修;

  2.一级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可燃液体罐区;

  (4)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和清洗区;

  (5)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3.二级动火作业

  (1)公司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公司生产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储罐内大修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7)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8)固体产品包装区域、仓库等禁火区;

  (9)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动火作业。

  4.固定动火作业区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公司目前的固定动火区为维修附近10米以内。

六、公司“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特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公司安全部长签发,安全部长不在时由安全部主管审核签字,报公司生产厂长批准签发,生产厂长不在时由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原则上本公司不签发此证。禁止特级动火作业。

  2.一、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报安全部长审核签发,安全部长不在时由安全部主管审核签发;原则上本公司不签发一级动火证。

七、公司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应再次进行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动火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尽可能的不进行一级动火。

  3.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动火。

  5.特级、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72小时。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监护人、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原则上本公司不签发此证。禁止特级动火作业,尽可能的不进行一级动火。

  6.动火分析。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较大设备应取上中下三个部位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对环境进行分析,分析范围距动火点不应小于10米范围,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在生产、储存、使用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氧气含量不得超过21%。取样与动火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min,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特殊动火期间还要随时进行分析。

  7.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8.动火人应做好动火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动火作业创造条 件。

  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 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2.使用电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米,并远离热源,严禁在烈日下暴晒。

  1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应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作业证重新审批。

  14.在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下方不得同时进行其他排放可燃气体的一切作业。

  15.新建项目需要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动火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动火监护人。

  16.施工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动火监护人,按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动火。

  17.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公司领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 情节 ,对违章 者进行严肃处理。

八、职责要求

  1、公司动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

  (2)应在动火作业前全面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和作业环境,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完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遗留后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作业人职责

  (1)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作业时应随身携带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2)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的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应逐项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应确认动火时间、地点和部位;

  (5)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拒绝动火。

  3、动火监护人职责

  (1)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部门领导或安全员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

  (4)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5)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理残火,确认无火种遗留后方可离开。

  4、动火部位负责人职责

  (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的衔接工作;

  (2)检查、确认“作业证”的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在动火作业过程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

  5、动火分析人职责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与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分析时间和结果填入“作业证”内,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动火作业审批人职责

  (1)动火作业审批人是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到动火点部位及周围了解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九、许可证管理

  1.“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2.“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是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作业人持有,第三联由动火监护人持有。

  3.“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二年。

篇4:医院基建科防火消防安全措施

  医院基建科防火消防安全措施

  一、建立防火安全制度

  二、严格控制火源

  1.施工现场建立集中吸烟区。

  2.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3.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电器,严防电器线路引起火灾。

  4.严格执行“十不烧”的规定。

  三、按防火平面布置图,落实消防器材,挂设防火标志。

  四、木工加工场及支模板的电锯旁必须每班清扫木屑、刨花,运到地面指定地点堆放。

  五、建立一支由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施工员、质安员、工人组成义务消防队。

  六、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并在宣传黑板上宣传发生火灾事故的教训。

  七、建立定期防火检查,更换灭火器药剂。

  八、每个宿舍明确防火责任人,禁止使用电炉、煤油炉及大于60W的灯泡、禁止用电热棒烧水、禁止在宿舍燃烧纸张物品。

  九、施工现场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易爆材料堆积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十、施工现场夜间配有照明设备,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安排义务消防队值班。

  十一、同各班组签定防火安全协议书。

  十二、施工现场用电,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十三、禁止在高空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设物或堆放可燃物。

篇5:铁路施工保证人身安全措施

  铁路施工保证人身安全措施

  8.6..所有参建职工均进行岗前安全教育,要认真学习,做到人人熟知,并始终贯穿在施工全过程。

  8.6..特殊岗位和技术工种、安全员、工班长、机械操作员等,要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8.6..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挂牌上岗。

  8.6..严禁酒后上岗,严禁疲劳上岗。

  8.6..配齐配足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确保安全防护。

  8.6..过渡道路两端应按规定设防护栏及警告标志,夜间应挂警示灯。

  8.6..施工现场设安全标志,危险作业区要悬挂警示标牌。

  8.6..施工运输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城市和公路交通规则,文明行车。

  8.6..电工值班操作时,必须穿绝缘鞋。

  8.6.1.变压器周围设安全防护栏。

  8.6.1.起重臂下严禁站人。

  8.6.1.施工脚手板不得有探头板。

  8.6.13高空作业应系安全带。患有高血压、癫痫等疾病的人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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