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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火作业分级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4-24

  公司动火作业分级

  1.特级动火作业

  (1)在生产装置运行状况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2)节 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级动火区域除外);

  (3)在24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级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罐区检维修;

  2.一级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可燃液体罐区;

  (4)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和清洗区;

  (5)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3.二级动火作业

  (1)公司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公司生产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储罐内大修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7)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8)固体产品包装区域、仓库等禁火区;

  (9)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动火作业。

  4.固定动火作业区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公司目前的固定动火区为维修附近10米以内。

采编:www.pmceo.cOm

篇2:漆业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漆业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

二、引用文件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三、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易燃易爆场所

  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四、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内。

五、公司动火作业分级

  1.特级动火作业

  (1)在生产装置运行状况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2)节 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级动火区域除外);

  (3)在24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级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罐区检维修;

  2.一级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可燃液体罐区;

  (4)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和清洗区;

  (5)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3.二级动火作业

  (1)公司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公司生产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储罐内大修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7)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8)固体产品包装区域、仓库等禁火区;

  (9)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动火作业。

  4.固定动火作业区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公司目前的固定动火区为维修附近10米以内。

六、公司“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特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公司安全部长签发,安全部长不在时由安全部主管审核签字,报公司生产厂长批准签发,生产厂长不在时由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原则上本公司不签发此证。禁止特级动火作业。

  2.一、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报安全部长审核签发,安全部长不在时由安全部主管审核签发;原则上本公司不签发一级动火证。

七、公司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应再次进行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动火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尽可能的不进行一级动火。

  3.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动火。

  5.特级、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72小时。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监护人、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原则上本公司不签发此证。禁止特级动火作业,尽可能的不进行一级动火。

  6.动火分析。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较大设备应取上中下三个部位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对环境进行分析,分析范围距动火点不应小于10米范围,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在生产、储存、使用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氧气含量不得超过21%。取样与动火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min,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特殊动火期间还要随时进行分析。

  7.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8.动火人应做好动火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动火作业创造条 件。

  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 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2.使用电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米,并远离热源,严禁在烈日下暴晒。

  1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应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作业证重新审批。

  14.在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下方不得同时进行其他排放可燃气体的一切作业。

  15.新建项目需要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动火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动火监护人。

  16.施工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动火监护人,按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动火。

  17.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公司领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 情节 ,对违章 者进行严肃处理。

八、职责要求

  1、公司动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

  (2)应在动火作业前全面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和作业环境,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完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遗留后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作业人职责

  (1)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作业时应随身携带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2)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的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应逐项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应确认动火时间、地点和部位;

  (5)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拒绝动火。

  3、动火监护人职责

  (1)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部门领导或安全员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

  (4)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5)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理残火,确认无火种遗留后方可离开。

  4、动火部位负责人职责

  (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的衔接工作;

  (2)检查、确认“作业证”的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在动火作业过程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

  5、动火分析人职责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与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分析时间和结果填入“作业证”内,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动火作业审批人职责

  (1)动火作业审批人是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到动火点部位及周围了解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九、许可证管理

  1.“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2.“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是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作业人持有,第三联由动火监护人持有。

  3.“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二年。

篇3:四平市物业服务分级收费及规范管理规定(2019试行)

  四平市物业服务分级收费及规范管理规定(20**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吉林省定价目录(20**年版)》和《四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内,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收取的综合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物业服务费的确定及标准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成立业主委员会且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分为五级,按照《四平市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附件1)实行。

  第八条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附件2)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

  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严格依据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一年运营成本进行的成本监审,适时调整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格标准。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协商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等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应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十三条 住宅物业服务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以不动产登记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物业服务收费原则上按月计收,实行预收物业费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商品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自主选择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到所在地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由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选择物业管理方式。提倡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收取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的承接验收情况、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方式等主要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栏、业主出入口或物业服务中心等场所,将物业服务机构名称、服务内容与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因服务内容或服务成本变化确实需要调整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可在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物业服务档次和指导价范围内约定调整方案,并在本小区公示十日后到价格主管部门和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备案。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期间,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确需调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调整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召集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将调整方案以合同形式约定。

  第四章 物业服务收费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所得的收益扣除物业服务成本后,其余部分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成立后,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相关业主同意。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经营所得应当单独分类列账,独立核算,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九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存放,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行清运的,不得收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装修期间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额外收取电梯使用费、装修保证金、押金等。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可按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任何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须将相关部门开具的正规票据交付业主。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机动车实行出入管理的,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按家庭成员实际人数免费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此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收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催交,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对于不按时足额缴费的业主,要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和所在小区内公开曝光,对拒不缴纳的,依法提起诉讼,将临时法庭选择至所在小区内开庭,并由相关部门纳入个人失信体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 价格监督部门会同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物业服务价格进行监管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价格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年3月1日起执行。原市发改委、市住建局联合下发的《四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发改收管联字[20**]46号)同时废止。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月9日

篇4:医院感染管理:医院感染的分级防护管理制度

  医院感染管理制度-10 项

  七、医院感染的分级防护管理制度

  1. 根据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及《消毒技术规范》制定以下内容:

  1.1 工作人员上岗着装符合要求(工作帽、白衣,必要时戴口罩、手套、隔离裤、隔离鞋、防护镜、防护面罩)。

  1.2 工作人员的发生医院感染事件以及锐器伤、化学烧伤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应立即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

  1.3 在进行消毒工作时工作人员应采取自我防护措施,防止因消毒操作不当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

  2. 各类人员均应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做好个人防护和公共环境的保护,完成操作或离开工作区域时应及时摘手套,严禁工作人员穿工作服进入食堂、宿舍和医院外环境。

  3. 医院感染实行分级防护的原则

  3.1 基本防护

  适用对象:在医院传染病区、发热门(急)诊以外的从事诊疗工作的医护技人员

  防护配备:白大衣、工作裤、内层圆领工作服、工作鞋、戴工作帽和医用口罩。

  防护要求:按照标准预防的原则。

  3.2 加强防护

  防护对象:进行接触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等可视污染物的操作时的医、护、技人员;进入传染病区的医护技工作人员;传染病流行期间的发热门诊、SARS 病房的工作人员(医、护、技、工、勤);转运疑似SARS 和临床诊断SARS 病人的医务人员如司机。

  着装要求:在基本防护的基础上根据诊疗危险程度,使用以下防护用品。隔离衣(进入传染病区时)、防护镜(进入传染病区时,进行可能被体液喷溅操作时)、外科口罩(进入传染病区时)、手套(医技人员皮肤破损或接触体液、血液可能污染时)、面罩(有可能被体液、血液分泌物喷溅时、鞋套(进入传染病房或病区)。

  3.3 严密防护

  防护对象:进行有创操作如给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进行气管插管、切开吸痰时。

  防护要求:在加强防护的基础上,可使用面罩。

篇5:医疗管理:手术(有创操作)分级管理制度

  医疗管理-35 项二十三、手术(有创操作)分级管理制度

  1.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内卫生资源的情况,对各科手术按照其技术难度、风险程度等划分为三级、二级以及一级,三个档次与医院等级相对应,此等级分类与医师职称无关。

  2. 分级管理范围应包括各类手术、麻醉、介入诊疗等有创操作项目。

  3. 三级医院可以实施三级及以下等级手术;二级医院可以实施二级及以下等级手术,禁止实施三级手术;一级医院仅可实施一级手术,禁止实施二级及以上等级手术。

  4. 医院实行手术分级管理范围应与其医院的等级、功能、任务,与匹配的技术能力相一致,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相应的诊疗科目。

  5. 医院应设立由院领导、医疗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医院手术管理组织。负责制定和定期更新本单位的手术权限目录,各级医师的授权、定期技能评价及资格变更,审定新技术的疗效、安全性、可行性等。

  6. 医院应根据外科手术技术操作常规确定出手术级别,建立手术准入管理、执业医师手术授权管理及手术分类细则。并且对重大、疑难、毁容致残、特殊身份病人等特殊手术建立起相应审批和申报程序,各类探查性(如:腹部、腹部等)手术原则上应由副主任医师承担。

  7. 各级医师的授权必须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前提下,根据医师的技术资质(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及其实际能力水平,确定该医师所能实施和承担的相应手术的范围与类别。至少每三年对医师进行一次技术能力再评价与再授权,再授权是依实际能力提升而变,不随职称晋升而变动。

  8. 对外聘及脱离本专业临床工作1 年以上的外科医师,应由医疗管理部门对其技术能力和资质进行再评价与再授权后,方可从事临床诊疗活动。

  9. 对于开展如人体器官移植等类的重大/特殊手术(诊疗技术),必须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资格后方可开展。

  10.严格执行中等以上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的管理措施,手术者及麻醉师须参加讨论。术前讨论应包括:诊断、手术适应症、手术方案及麻醉的选择、

  术中医疗风险以及手术后并发症的防范措施等内容。

  11.各级手术医师应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手术者(或第一助手)向病人(或委托授权人)及其家属就病人病情、手术方式、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可采取的措施等进行充分、明确的术前告之,并有签字认可。

  12.如果手术过程中手术方式因故需要变更时,需要向其亲属(或委托授权人)交待并获得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对病人实施新开展的手术技术须征得病人(或委托授权人)及其家属同意。

  13.手术/或有创操作记录应由手术者(或第一助手)负责在术后24 小时内完成书写,详细记述手术过程、术中病理大体所见、术中出血量、病理标本的采集与送检等情况,附有必要的图示说明,必要时可有影像记录;术后首次病程录应由由手术者(或第一助手)负责在术后8 小时内完成书写,除记述手术的重点内容外,还应记录对术后并发症预防、标本去向等项内容。

精彩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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