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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关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相关通知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7-06

  苏住建物〔20**〕24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及政府指导价标准》适用范围等事项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各有关单位:

  《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关于制定公布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苏价服字〔20**〕86号,以下简称《通知》)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现就“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适用范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是依据《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 538-20**)》和我市实际情况编制的,适用于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其中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按照执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非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参照执行。参照执行的可以针对项目的特殊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服务事项和内容,但“基本服务要求”标准不得降低。

  二、《通知》中“政府指导价标准”适用于市区(不含吴江区)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应当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面积、出入口数量等),计算该项目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价格。各市(含吴江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依据《通知》中“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制定适用本地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前期物业招投标时,应当依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价规〔20**〕4号)的规定,确认项目是否属于普通住宅,并在前期物业服务投标文件中明示,提供由规划部门签发的“规划设计条件表”等证明文件或资料复印件。属于普通住宅的,不得在“服务等级标准”中添加任何需要增加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服务事项和内容。

  四、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住房销售时应当告知购房人所购住房是否属于普通住宅,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与购房人约定。

  五、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在受理市区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资料备案时,应当指导招投标单位对普通住宅的确认。做好专家评委的培训,并根据《通知》要求完善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流程,严格投标单位物业服务方案的评估,确保新规定落实到位。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11月11日

编辑:www.pmceo.Com

篇2:关于广州市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通知(2010)

  关于广州市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穗价〔20**〕100号

  关于广州市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稳定、有序和健康地发展,使住宅物业服务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我们制定了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月。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不超过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和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具体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三、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要求明显超出《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一级服务内容,拟超出2.8元/平方米·月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99 号)有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

  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现场核实、成本测算基础上,严格核定。

  四、本通知从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物业 收费 管理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房地产行业协会。

  广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年7月16日印发

篇3:广西政府指导价回归让物业服务更加规范

  广西政府指导价“回归”,让物业服务更加规范

  《南国早报》/20**1123

  政府指导价“回归”,让物业服务更加规范

  11月21日,记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加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收费行为。该《意见》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随着经济水平的增长,城市小区建设日益完善。每个小区,几乎都有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业主按照服务合约收取费用。

  而近年来,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费却是定价不一,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住宅小区根据市场调节价格,诱发了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增长,却不提高相应的服务,让业主为质价不符的服务埋单,引发业主不满。《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出台,提出物业费既要按照市场定价又要符合政府指导价,有利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能够更好的让物业费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是为了给业主带来安全的保障,干净的卫生,优质的服务。《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等,将满足业主的客观需求。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将遏制物业费过高增长,减少业主生活压力。纯粹的靠市场定价,受市场规律的影响,物业费涨幅力度不稳定,会给业主带来生活压力。《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出台,综合考虑了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明确了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有利于减少业主付费压力。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物业服务费戴上“紧箍咒”,防止乱收费,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明确了物业服务费缴费范围,一些容易出现“扯皮”的费用到底该由谁承担,现在得到明确,对于违规收取物业费经相关部门认定可以拒交,也让业主有了维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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