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导航

海尔集团印章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4-12

海尔集团印章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印章刻制及启用:各级单位刻制及启用印章,必须经集团分管行政副总经理核准,并由集团总经理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刻制及启用事宜。

  第十五条 领取:印章保管人员根据本规定从综合部门领取需自己保管的印章并签收备案。

  第十六条 分类:印章分为公司公章(印章)、部门章和业务章,在筹建期,除财务部外不刻制其他部门章。

  第十七条 保管:根据印章的使用功能,印章分别由各级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一、由管理中心综合部集中统一保管的公章:

  1、管理中心、筹建处、各项目公章(筹建处及各项目的公章,待相关制度完善后,经集团领导同意,可将公章移交);

  2、管理中心、筹建处、各项目合同专用章(筹建处及各项目的合同专用章,待相关制度完善后,经集团领导同意,可将公章移交);

  3、尚未移交给下属单位的印章;

  4、管理中心各部门的印章。

  二、由各筹建处综合部集中统一保管的公章:

  1、经集团领导同意,转交的印章;

  三、由各项目综合部门集中统一保管的公章:

  1、经集团领导同意,转交的印章;

  四、业务章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保管。

  第十八条 公章的使用范围及审批:

  一、对外使用范围及审批:

  1、在管理中心,对外公文使用公章,须经部门负责人审签(上报省、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资料须经管理中心综合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及行政副总以上领导审定,方可用章,重要文件用章前须经总经理审定;

  2、各筹建处、项目,对外公文使用公章,须经部门负责人审签(上报省、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资料须经筹建处综合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及行政管线副总(特殊情况管理中心总经理助理以上其他领导)以上领导审定,方可用章;若管理中心、筹建处、项目需用到集团公章,需经过管理中心总经理、集团分管行政副总经理批准,方可用章;

  3、办理证件使用钢印,须由综合部门负责人审签,方可用章;

  4、原则上所有合同和协议须按照《合同订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会审手续齐全方可盖章。特殊情况下,未经过合同会审程序,只有管理中心、筹建处分管副总经理及行政副总经理在《用章审批表》上签字同意用章的合同及协议,也须经管理中心、筹建处法律部门对合同或协议条款审核无误后,方可用章;

  5、对外常规业务(各种年检、年审、报建、招投标、工程资料等)使用公章,须经管理中心或筹建处总经理审签,方可用章;

  6、银行新开账户,经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批,方可用章;

  7、所有财务、税务登记报表(包括对外提供有关资料),统一由管理中心或筹建处财务部经理审签,方可用章;

  8、凡涉及财产抵押、财产产权、贷款、借款、担保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须经管理中心总经理审签,方可用章;

  9、未经集团及管理中心领导小组授权批准,擅自进行投资经营活动,对外担保,对外借贷款,对外签订合同等活动,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盖章。

  二、法人章(公章)对内的使用范围及审批:

  1、管理中心重要文件的发布、重大人事任免等用章,须经综合部负责人审核,主管行政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批准,方可用章;

  2、各筹建处重要文件的发布、重大人事任免等用章,须经综合部负责人审核,主管行政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批准,方可用章;

  3、各项目对内发文由项目负责人签发(领导特别交待的除外),方可用章。

  4、管理中心、筹建处的一般内部发文,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综合部负责人审核,方可用章。

  第十九条 业务章的使用范围及审批:

  一、业务章的使用范围:

  1、财务专用章用于办理有关银行业务;

  2、发票专用章用于开具发票业务;

  3、工程专用章用于:工程修改通知单、工程类会议纪要、内部竣工初验;工程方面资料:图纸、会审记录、预结算报告;工程方面对关联单位、部门的往来文件;

  二、业务章使用的审批:

  1、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须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章;

  2、工程专用章须由项目工程部负责人审核(工程修改通知单、图纸、会审纪要必须由主管设计负责人审核),再由各项目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条 有关公文经签发人签发,可使用《拟文稿纸》申请用章,不须使用《用章审批表》申请用章。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筹建处、各项目自行保管的部门章(业务章),在本细则所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如超出本制度所规定的范围使用的,经办人及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印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用章审批程序执行,手续不全者严禁用章。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外,所有公文用章,须填写《用章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用章。

  第二十四条 用章前印章管理人员须认真审核,明确了解用章的内容和目的及用印的文件份数,确认符合用章手续后,由经办人在用章登记簿上逐项登记后,方可用章。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集团用章规定,会签手续齐全的合同、协议、文件、资料等经审核无误后,按先后缓急的顺序,即接即盖章,不得拖延用章时间。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印章管理人员对未经核准的文件,不得擅自用章;对不符合本管理办法、《合同订立管理细则》或其他有关制度规定的,应立即向综合部负责人汇报,未经同意,不得盖章。

  第二十七条 不得在空白凭证、便笺上加盖印章。

  第二十八条 在急需用章而本部门负责人外出,以传真形式审签;以传真形式无法审签的,须由综合部门负责人或管线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上领导审签,方可用章。

  第二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使用,如确因工作所需,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建立登记手续后,应由印章管理员携带印章到现场盖印或监印。带到办公室以外使用的印章须经主管行政的领导批准,并确保交予安全可靠的人员保管,认真做好外借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印章外借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办理归还手续。印章管理员须负责督促印章借用人员按时归还外借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 管理中心综合部将定期检查本部门及各筹建处、项目的用章情况。

  第三十二条 印章管理员需签与管理中心签定岗位责任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用章安全。印章管理人员离职或调任时,须为印章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印章管理员应确保单位能随时与之取得联系,保证及时用章,不得拖延时间。如请假或外出时,须事先取得部门负责人同意,然后将印章移交给综合部门主要负责人,并办理印章暂时代保管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印章遗失或失窃应立即向上级汇报,并依法公告作废。对伪造公司各种印章的人员,依法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需要留存的重要资料(合同、协议及对外重要文件),应在盖印后(对外文件可留未经盖章的复印件),留存一份,立卷存档。

采编:www.pmceo.cOm

篇2:X集团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了确保集团公司印章的正常、安全使用,明确有关人员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1.2集团公司印章包括:代表公司法定名称的公章及钢印、法人名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领导人手章或个人名章、校对章、戳记等。

  1.3集团公司印章管理指对以上各类印章在刻制、启用、颁发、保管、使用、废止、销毁等环节的管理。

  1.4集团公司印章管理原则:谁用印,谁申请;谁批准,谁负责;规范管理,责任到人。

  2.印章的刻制

  2.1集团公司的印章,由集团公司行政部负责办理刻制。公司各职能部门需刻制印章时,应先由本部门申请,说明用途,并详细写明印章的名称、式样和规格,经行政部审核并报总裁批准后,由行政部负责办理刻制。

  2.2刻制印章须持有集团公司的正式公函,并到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营业执照的单位刻制。

  2.3取送重要印章时,必须有专人前往,以确保取送安全。

  3.印章的启用与颁发

  3.1集团公司有关印章的启用,由行政部报总裁审批后启用。

  3.2印章启用时,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正式启用印章的通知,注明正式启用日期,并附印模(用蓝色印泥),同时报上级单位备案。颁发单位和使用单位都应当把启用印章日期的材料和印模立卷归档并永久保存。在启用印章的通知规定的启用日期之前,印章不许启用。

  3.3颁发印章时,必须办理登记、移交手续,并留下印模。

  4.印章的保管

  4.1公司公章及钢印、法人名章、领导人手章或个人名章、合同专用章由行政部负责管理(分别由机要秘书、行政主办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原则上由财务负责人保管);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印章由各职能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4.2集团下属公司的印章,由各公司参照本规定自行管理。

  4.3印章保管实行专人保管,责任到人。印章必须存柜加锁保管,原则上印章不得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下,公章及其他重要印章需外带时,须经总裁批准,并由印章保管人随行监印。

  4.4印章保管人应明确职责,保证印章的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防止印章被滥用、盗用和丢失。

  4.5印章保管人要注意印章的保养,及时进行清洗,以确保印鉴清晰。

  4.6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委手其他人员代管、代盖。

  4.7印章保管人产生变动,应办理登记、移交手续,并留下印模。

  5.用印的审批

  5.1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有关事务需盖公司公章的,应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审批表,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按以下审批权限用印:

  5.1.1以公司名义发出的重要公文、函、证件以及合同、担保书等重要法律文书,必须由总裁签发。总裁有书面授权的,可由被授权人签发。

  5.2.2一般性证明、介绍信、表格由行政部负责人审批用印或授权鉴印人直接审核用印。

  6.鉴印与登记

  6.1用印时,鉴印人应认真审核审批程序,审阅了解用印内容,同时要审查存材料是否齐全,留存材料应归卷备档。对确无材料可留存的,要详细记载用印情况。

  6.2每次用印都须由鉴印人负责登记。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编号、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部门、承办人、鉴印人、用印数量以及留存材料等项。

  6.3不允许出现盖有印章的空白凭证,在特殊情况下需使用盖有印章的空白凭证时,要由总裁特别批准,使用人在事后必须报告使用情况或办理注销手续。

  6.4用印审批单等有关用章依据材料由鉴印人妥善保存,定期存档。

  6.5用印方法:公司印章应盖在文件正面;除特殊规定外,盖公司章时一律应用朱红印泥;盖印文件必要时应盖骑缝印。

  7.印章的停用及销毁

  7.1集团公司公章在公司名称变更、机构撤销、印鉴缺损等原因时,必须停止使用。

  7.2正式印章停用或作废,要正式发文通知。公章保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印章停用后的善后工作,作废的旧印章用红色印泥留印模。

  7.3旧印章停用以后,由原保管部门负责清查全部印章,并把清查结果报告行政部,由行政部决定旧印章的处理办法。重要印章由行政部请示集团公司领导后决定处理办法。

  7.4旧印章销毁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不同处理,具体方式有: 7.4.1切角封存。

  7.4.2直接销毁。

  7.4.3属于领导个人的手章,退还给领导本人。

  7.5销毁废旧印章时,要有主管印章的人员监销。所有销毁的废旧印章都要留下印模进行保存,以备日后查考之用。

  8.附则

  8.1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8.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电力科技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电力科技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保证公司印章的正确使用,避免风险,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司公章、合同章统一由办公室设专人管理。财务章、公司领导名章由财务部管理。

  第二条  使用印章不得离开用章管理部门。如确需携带印章出公司,须由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且由两人同时携带外出使用并做登记手续。

  第三条 凡遇公文以外无存根用章情况,印章保管人须做详细登记备案。

  第四条 凡有用章行为,须填写 “临沂中环新能源有限公司用印单”后,经由公司总经理(或授权人)签批。

  第五条 业务部门用章,先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根据公司领导“用印审批手续”加盖印章时,必须端正清晰、位置准确。

篇4:电子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电子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一、本公司的印章的主管部门为行政部,公司法人代表章、出纳章、财务章、公司公章由财务部专人管理,部门印章由部门专人掌管。

  二、本制度就公司使用的印章制度,更正与废止,管理及使用做出规定;

  三、本规定中所指的印章是在公司发行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因需经公司名称或有关部门名义证明人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包括:公司印章、总经理职章(法人代表章)、出纳章、财务章、专用章、部门印章。

  四、印章扩管部门是行政部,其刻制、更换与废止应由行政部负责,如有需要更换或废止的印章应由规定的各管理人迅速将旧印章交还行政部办公室处理。

  五、废止印章由行政部立档保存三年。

  六、行政部应将每个印章列入印章登记台帐。

  七、公司印章的使用依照以下手续办理

  7.1需使用公司公章时,必须先经林总或总经理助理签字批准,再到行政人事部登记后,方可到财务部经理处盖章 (部门用章除外)。

  7.2印章使用人员建立印章使用台帐,并由使用人签名。

  八、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公司,如确因工作需要带出的处理方法。

  8.1可带公章外出人资格:总经理、财务指定人员及临时授权人员。

  8.2重由:重要的外事活动,如重大的合约签定;工商税务事宜用章;对外财务用章等。

  8.3外带手续:所有印章被带出公司用印,都必须事先填写申请,被批准后,方 可带出,否则用印的保管部门不得将公章外带使用。

  九、印章要妥善保管,保证印章的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防止印章补滥用或盗用,因保管不善或未经批准擅自用印造成不良后果的,印章保管人员应负全部责任。

  十、用印方法:

  10.1公司印章应盖在文件上面。

  10.2盖印文件需盖齐缝印。

  10.3盖公司名章一律用朱红印泥。

  10.4公司文件、证明材料及其它以公司名义出具的材料盖公司印章。

  10.5以公司名义对外需要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士署名盖章。

  10.6以部门名义于授权范围内行文及收发文件时,盖部门章。

  10.7所有盖章对外材料必须存档一份。

篇5:民族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印章管理规定

  民族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印章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印章管理,规范印章管理,根据《湖北民族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和《湖北民族学院印章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能,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类别: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行政章(以下简称行政章)。

  二、行政章适用范围:各部门之间往来函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财务请款报销单等。

  三、行政章的使用审批:招标文件由主办人负责审核后盖章,用于其他用途的文件等需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印章。经领导签字的直接盖章,已请示领导批准无领导签字的,盖章后必须进行登记。

  四、不得在各类空白纸张及未经审核的文字材料上用印。

  五、印章保管:印章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保管,保管人离岗时及时交接。

  六、违规处理:违反用印规定者,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因违规使用公章引起法律、经济责任的,追究当事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七、本规定自发印之日起执行。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