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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公司质量体系管理机制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4-09

  食品公司质量体系管理机制

  (一)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二)公司实行三级管理机制,公司所属办公室、财务部、生产部、技术部、人事部、营销部由公司总经理统一管理、直接领导,各车间及化验室由生产部统一管理、领导。

  (三)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管理和处理日常事务。

  (四)各部门须根据公司当年生产计划和实际情况制订所属部门的工作计划,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五)公司总经理对公司的总体经营负责,部门主管对所辖部门的总体工作负责。

  (六)公司员工必须接受所属部门主管的工作安排,如有好的工作建议,可直接向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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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路试验检测中心安全工作机制

  公路试验检测中心安全工作机制

  “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成败,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工作机制,努力营造稳定、安全、和谐的生产环境。

  4.2.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2.1.1安全管理职责

  (1)中心主任: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中心试验室的安全负全面责任;职责如下:1、组织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统筹协调工作。

  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与安全齐抓共管,落实安全工作所需人、财、物等资源,推进中心安全标准化工作。

  3、组织制定中心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奖罚规则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督促下级认真贯彻执行。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督促各部门做好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工作。

  5、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6、不定期主持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详细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订对策,并组织实施。

  (2)质量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职责如下:1、对中心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2、组织、贯彻、实施上级的政策规范、法律、法规、技术操作规程。

  3、参与制定、修订和审定公司相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相关意见和改进措施。

  (3)技术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职责如下:1、对中心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2、组织、贯彻、实施上级的政策规范、法律、法规、技术操作规程。

  3、参与制定、修订和审定公司相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组织中心各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开展科学技术的创新、新工艺、新方法技术研发工作。

  5、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4)安全管理员:

  1、负责中心安全生产工作履行执行职能,按时向主管安全生产副主任汇报工作。

  2、负责编写中心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及安全生产月活动计划及总结;参与制定中心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方面工作。

  3、传达贯彻并督促各部门落实上级单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4、组织对项目现场安全检查和考核工作,督促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

  5、负责组织开展中心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和举办各类安全知识讲座、总结、交流,推广安全生产经验。6、负责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工作,协调外部关系。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职责如下:

  1、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与中心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负责组织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传达学习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3、结合部门生产工作特点,制定本部门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检测项目的标准安全防护方案。

  4、审批本部门各项目的安全生产防护方案。

  5、监督检查部门各项目组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

  6、负责本部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7、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6)试验检测人员:对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职责如下:

  1、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增强安全法制观念和安全责任意识,提高自我安全保护能力。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3、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及时向中心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篇3:公路试验检测中心廉政工作机制

  公路试验检测中心廉政工作机制

  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是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更是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以及提高投资效益的途径,也是保证试验检测公正性的重要前提,必须从制度上、措施上建立有效的廉政工作机制。

  4.1.1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和保证体系,从制度上确保廉政

  (1)中心试验室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相关的廉政条例。

  (2)遵守工程建设和交通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中心试验室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3)中心试验室严格按工程项目使用的质量评定规定、规范、规程和《技术要求》等,进行本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4)所有抽检样品实行盲样制度,避免试验检测人员对样品来源的了解;

  (5)现场实体检测人员实行随机调派,抽检样品必须坚持原则、独立操作,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

  (6)中心试验室坚决维护委托检测单位的合法权益,不泄漏委托检测的检测结果,负责保护委托检测单位的技术机密。不得将有关技术用于本单位的产品开发。

  (7)建立健全各项廉政制度,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8)在工程建设中,中心试验室应以推动工程建设为中心,与业主、设计、拆迁、监理、建材等相关业务单位密切合作,相互协调,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提醒,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4.1.2开展持续化的廉政教育工作

  (1)发挥教育的先决作用,开展廉政教育,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强化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的教育,提高员工的精神情操和廉洁自律的意识。

  (2)保持健康的职业心理。通过邀请有关专家作报告、上级领导的指导和帮助,培养员工的健康职业心理,使他们远离不良诱惑的影响和干扰。

  (3)开展《员工廉政自保联保责任书》的签订工作,促使员工在工作中能互相监督。

  (4)加强廉政检查监督,实行跟踪检查项目检测回访制度,收集业主、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等对试验检测人员执行廉政纪律情况的意见。

  4.1.3进行严格的人员考核

  (1)中心试验室建立内部例会和全工程试验检测例会制度,对各岗位的试验检测人员进行考核,廉政工作是考核的重点,而且实行一票否决制,如果发现问题,则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2)中心试验室全体人员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收礼受贿,不得向承包商介绍人员和工程材料,不得参加所从事试验检测工程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

  (3)中心试验室及所有员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记录原始数据,提供可靠报告,以优质的服务和科学严谨的态度提供试验检测数据。具有独立开展业务的权力,不受外界的干预和影响。

篇4:餐饮部激励机制

  餐饮部激励机制

  一、拾金不昧奖

  1、拾到宾客手机1部,奖励50元。

  2、拾到宾客现金主动上交或退还,给予奖励,拾到200元以下奖励20元;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40元;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60元;2000元以上奖励80元。

  二、合理化建议奖

  1、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者奖励50元。

  2、为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且在一时期内使企业增加利润,将利润的10%给予奖励。

  三、举报奖

  1、主动举报坏人坏事者奖励50元。

  2、员工对公司做出不利事情,敢于举报者奖励50元。

篇5: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及预警机制管理办法

  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及预警机制管理办法

  第一篇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及预警机制管理办法

  为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稳定运行,保证供求平衡,保持健康发展,按照《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政办发〔20**〕34号)有关要求,建立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供求预警机制(以下简称“预警机制”)。

  一、预警机制的目标和功能

  预警机制的目标是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供求状况,构建符合供求状况的预警系统和矛盾防范化解机制,实现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预警机制的功能主要是:通过确定预警指标,对资金供求矛盾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及时预防、化解和控制资金供求矛盾的发生。

  二、预警机制的组织体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成立预警机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预警机制的领导机构,公积金中心主任任组长,其他副主任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作为预警机制的组织和督导机构,成员为公积金中心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

  (一)领导小组职责。

  确认预警级别,必要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进行汇报,针对重警和危机等级统一安排预警措施的实施工作。

  (二)工作小组职责。

  1.负责向领导小组汇报预警指标的情况和程度,并做好对内对外的发布工作;

  2.负责各种预警状态的启动和解除;

  3.负责拟定预警措施的实施预案;

  4.统筹协调和监控各项措施的效用情况,监控预警指标的情况和程度,及时反应并做出处理。

  三、预警机制的主要内容

  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将预警指标分为无警、初警、中警、重警和危机五个等级,以便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无警状态。各项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在85%以下,此时的处理和控制措施是保持资金稳健运行。

  (二)初警状态。资金管理和运行基本正常,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在85%~90%之间。工作小组应及时调度资金情况,确保满足供应需求;同时,应加强对各项指标的分析和监控,并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具体的处理和控制措施有:

  1.严格按照年度贷款计划剩余额度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平均到每月进行计划控制;

  2.严格执行“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基本条件,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未缴存至上月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中警状态。资金运行开始紧张,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在90%~95%之间。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查明原因,拟定预案并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具体的处理和控制措施有:

  1.继续执行初警状态下的相关措施;

  2.暂停异地贷款及异地购房贷款业务;

  3.开展贷款贴息业务;

  4.调整租房提取政策。一是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通知》(住字〔20**〕56号)中租住商品住房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月最高提取额度调整为1000元。二是加大审查力度,严防骗提行为,公积金中心要集中对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进行核查。

  (四)重警状态。资金运行严重紧张,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在95%以上。工作小组应加大对各项指标的监控力度,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分析原因,拟定预案并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具体的处理和控制措施有:

  1.继续执行中警状态下的相关措施;

  2.推行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认可的融资方式,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3.暂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住字〔20**〕47号)中部分购房提取政策,即“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恢复执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住字〔20**〕19号)中相关购房提取政策。

  (五)危机状态。出现责任事故等严重情况发生时,领导小组召开紧急会议并向管委会汇报、提出建议,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缓解矛盾。同时开展危机公关,及时向社会通报情况。

  四、预警机制的实施原则

  (一)实施预警机制的核心是将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始终保持在最佳状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二)预警机制作为我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重大措施,在实施时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三)实施预警机制的管理措施是临时性的,待预警特征消除,并经领导小组批准后,解除预警控制措施。

  (四)根据工作小组对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和趋势预测情况,预警措施可以在局部实施,也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可以在不同县市区实施单一的预警措施,也可实施多种预警措施。

  (五)预警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支持和协作配合。要建立“上下联动,左右沟通,协同配合,运转高效”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良好工作局面,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安全高效运行。

  五、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6月30日。

  第二篇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及预警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满足职工购房贷款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合作,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贴息贷款,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审批的贷款额度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先行向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银行利息差额补贴,待公积金中心资金流动性相对充足时,再将商业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自愿选择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业务。

  第四条贴息贷款申请人享有与公积金贷款相同的权利义务,记录为一次公积金贷款,按公积金贷款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根据当年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水平和资金结余情况,适时启动贴息贷款;根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情况,适当控制年度贴息贷款规模。

  第六条公积金中心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资金规模、利率优惠条件、业务系统支持度、服务质量等情况,选择具备开展贴息贷款业务条件的银行作为贴息贷款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签订《贴息贷款合作协议》,委托办理贴息贷款业务。

  第二章贴息贷款对象

  第七条贴息贷款对象是指在市购买自住住房,并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委托银行商业贷款条件的借款人。

  第三章贴息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贴息贷款的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按公积金中心贷款政策的相关规定及委托银行商业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贷款期间如遇中华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的,公积金中心于次年1月1日起相应调整贷款贴息额。借款人如提前部分归还或提前结清贴息贷款的,应征得公积金中心和委托银行的同意,同时公积金中心将根据变更情况调整相应贴息额度。

  第四章贴息贷款办理程序及抵押

  第十条购房职工贴息贷款按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程序办理:

  (一)购房职工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委托银行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委托银行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

  (三)公积金中心对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按照公积金贷款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出具同意贴息贷款审批意见,并将贷款申请转至委托银行;

  (四)委托银行按其商业贷款条件对贴息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五)委托银行审批通过的贷款,在签订借款合同及办妥抵押手续后,委托银行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贴息贷款;委托银行审批未通过的贷款,借款人可以转为申请普通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贴息贷款,应按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或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手续。委托银行在收妥抵押预告登记或抵押权登记证书后按规定发放贴息贷款。

  第五章贴息贷款偿还和贴息

  第十二条委托银行对借款人的贴息贷款应还本息进行核算,并负责贴息贷款的放款和扣款工作,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三条贴息贷款放款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贴息贷款本息。贴息贷款在还款期间不得变更还款方式,不得延长贷款期限。

  第十四条贴息金额按《贴息贷款合作协议》约定的商业贷款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所产生的利息差核定,在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公积金中心于次月支付给委托银行。

  超过《贴息贷款合作协议》约定的商业贷款利率的部分,因贷款逾期产生的罚息、复息不予以贴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贴息期限自贴息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贴息贷款还清之日或贴息贷款置换为公积金贷款之日止。

  第十六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贴息,并不再实行贴息贷款的置换转回:

  (一)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提供虚假、无效、失效、非法资料骗取贷款的;

  (二)借款人发生连续三个月(含)以上或累计六个月(含)以上贷款逾期的;

  (三)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四)抵押房屋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五)不可抗力因素使抵押房屋损毁灭失的;

  (六)其他约定情形。

  第六章贴息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贴息贷款按公积金贷款贷后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委托银行承担贴息贷款的风险。

  第十八条贴息贷款的借款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可视情况与委托银行协商,将贴息贷款的贷款余额置换转回为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条贴息贷款置换转回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贴息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须为已放款、未还清、未终止的贴息贷款;

  (二)借款人未发生连续三个月(含)以上或累计六个月(含)以上贷款逾期的;

  (三)贴息贷款当前无逾期的;

  (四)贴息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时的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不得大于“原贴息贷款”余额及剩余期限。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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