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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4-07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规定

  (一)、主要内容

  明确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

  (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1、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2、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4、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三)事故报告与现场处置

  1、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工程部和公司分管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公司工程部和主管领导。

  (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公司工程部门和主管副总。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恶性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工程部门进行报告。

  (四)事故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六)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工程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工程部门负责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项目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项目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项目目标责任扣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人事部和企管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综合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项目部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企管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七)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事故调查笔录;

  3、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4、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安全生产鉴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7、其他有关的资料。

  十四:本补充规定未尽事宜按公司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

  十五:本实施规定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注释:安全习惯用语解释

  1、“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3、“三定”: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期限

  4、“三安或三宝”: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

  5、“三口”:交叉路口、通道路口、隧道洞口。

  6、“临边”:人工挖孔周边、基坑周边、河道、便桥两侧等。

  7、“三上岗一讲评”:在班前须进行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记录的"三上岗"和每周一次的"一讲评"安全活动)

  8、“十不烧”: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采编:www.pmceo.cOm

篇2: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举报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举报和调查处理制度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做好事故的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一、轻伤事故,项目部当日内向建管处安全科报告。

  二、各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必须在一小时内由项目部向建管处负责人电话报告,并填报《事故即时报告书》,先电传建管处安全领导小组,由建管处报上级及有关部门。

  末发生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应在二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范本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范本十四小时内逐级向建管处安全科报告。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当事单位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要组织人员积极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事故调查

  1、轻伤事故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处理后,书面资料建档保存。

  2、重伤事故三人以下的,由建管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相关部室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3、重伤三人以上、死亡事故,由建管处会同当地市级劳动、公安、检查,经贸委、工会、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重大伤亡事故由省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5、当事人、当事单位在接受调查时,应积极配合调查研工作的开展,如实反映情况。

  四、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意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当事单位要对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负责落实处理。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发现的和检查中指出的劳动安全隐患、危害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建管处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直接负责人、间接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凡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有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项目部报上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项目部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时间要求

  1、重伤事故应在十日内结束。

  2、死亡事故应在二十日内,情况复杂的可延至三十日内结束

  3、重、特事故按上级部门规定。

  六、事故结案

  1、据事故等级上报相关部门批准结案。

  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范本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2、车辆交通事故,由事发地交警部门处理,凭责任裁定书结案。

  七、事故统计

  按当事人劳动关系隶属确定,属本单位职工的在安全生产月报、季报中反映;属劳务、协作单位的人员将事故调查材料报公司备案。

篇3: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安全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按严重程度,安全事故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为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为特大伤亡事故)。

  (2)轻伤事故要当天报施工班长、安全员和工地负责人,填写“工伤事故月报表”上报分公司,分公司汇总每月上报总公司。

  (3)重伤和死亡事故要立即上报总公司及当地安全监督部门。

  二、事故现场处置制度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制度

  (1)企业应在发生事故之日起15日内,对事故调查完毕,做出结论,特大事故,最迟不超过一个月。凡没有报告书者,不能结案。

  (2)发生事故,除积极抢救伤员外,必须立即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擅自变动现场的人证物证及旁证材料。

  (3)工地要积极配合调查者进行事故勘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所有的调查材料。

  (4)事故的调查、分析、取证工作必须在安全专业部门直接参与下进行。

  四、伤亡事故的处理制度

  (1)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2)对参加施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未经特殊工种培训考核取证而造成事故的,应分别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3)对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进行明确安全技术交底而造成事故的,应分别追究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全部或主要责任。

  (4)重大伤亡事故必须在有关安全部门(或组成调查组)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才能逐一作出事故责任的判断,并明确直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及要主责任人。

  (5)企业必须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加强职业健康安全贯标、安全技术设施的配置,落实安全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五、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1、总则

  (1)为及时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危急救援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工地现场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有坍塌、火灾、中毒、爆炸、物体打击、高空坠落、机械伤害、触电等,应急预案的人力、物资、技术准备主要针对这几类事故。

  (3)应急预案应立足于安全事故的救援,立足于工程项目自援自救,立足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和当地社会资源的救助。

  2、应急组织

  1)组织机构

  (1)应急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该小组组长,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

  (2)现场抢救组:项目部安全部负责人为组长,安全部全体人员为现场抢救组成员。

  (3)医疗救治组:项目部医务室负责人为组长,医疗室全体人员为医疗救治组成员。

  (4)后勤服务组:项目部后勤部负责人为组长,后勤部全体人员为后勤服务组成员。

  (5)保安组:项目部保安部负责人为组长,全体保安员为组长。

  应急组织的分工及人数应根据事故现场需要灵活调配。

  (1)应急组织小组职责:建筑工地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工地抢救工作,向各抢救小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之间的抢救工作,随时掌握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第一时间向110、119、120、企业求援指挥部、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求援或报告灾情。平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轮流值班,值班者必须住在工地现场,手机24小时开通,发生紧急事故时,在项目部应急组长抵达工地前,值班者即为临时求援组长。

  (2)现场抢救组职责:采取紧急措施,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及被困人员,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医疗救治组职责:对抢救出的伤员,视情况采取急救处置措施,尽快送医疗抢救。

  (4)后勤服务组职责:负责交通车辆的调配,紧急救援物资的征集及人员的餐饮供应。

  (5)保安组职责:负责工地的安全保卫,支援其他抢救组的工作,保护现场。

  3、救援器材

  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备下列救援器材:

  (1)医疗器材:担架、氧气袋、塑料袋、小药箱。

  (2)抢救工具:一般工地常备工具即基本满足使用。

  (3)照明器材:手电筒、应急灯、36V以下安全线路、灯具。

  (4)通讯器材:电话、手机、对讲机、报警器。

  (5)交通工具:工地常备一辆值班面包车,该车轮值班时不应跑长途。

  (6)灭火器材:灭火器日常按要求就位,紧急情况下集中使用。

  4、现场急救步骤

  现场急救一般遵循下述四个步骤:

  (1)当出现事故后,迅速将伤者脱离危险区,若是触电事故,必须先切断电源;若为机械设备事故,必须先停止机械设备运转。

  (2)初步检查伤员,判断其神志、呼吸是否有问题,视情况采取有效的止血、防止休克、包扎伤口、固保存好断离的器官或组织、预防感染、止痛等措施。

  (3)施救同时请人呼叫救护车,并继续施救到救护人员到达现场接替为止。

  (4)迅速上报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以便采取更有效的救护措施。

  5、应急知识培训

  应急小组成员在项目安全教育时必须附带接受紧急救援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伤员急救常识、灭火器材使用常识、各类重大事故抢险常识等。务必使应急小组成员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以较熟练地履行抢救职责。

  6、通信联络

  项目部必须将110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号码、企业应急领导组织成员手机号码、当地安全监督部门电话号码,明示于工地显要位置。工地抢险指挥及保安员应熟知这些号码。

  7、事故报告

  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企业、项目部除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外,还应按下列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1)轻伤事故:应由项目部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领导、生产办公室和企业工会。

  (2)重伤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24小时内报告上有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工会组织。

  (

3)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2人的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机关,填报〈事故快报表〉,企业工程部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应到达现场。

  (4)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企业应立即报告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组织、人民检察机关和监督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人)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

  (5)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6)易燃物品爆炸和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员工受伤后,轻伤的送工地现场医务室医治,重伤、中毒的送医疗救治。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的,企业应在8小时内通知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篇4: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8)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八)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对公司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及时、准确地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制订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本公司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工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的适用本制度。

  事故的类别

  第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五大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职工伤亡事故,按事故严重程度,分为四类:

  一、轻伤事故: 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仍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事故的报告

  第五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电报或其他快速方法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市建设局、市劳动局、市安监局(站)及有关部门。

  报告事故简况,力求准确。对谎报工伤事故者,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第六条发生伤亡事故后,项目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的第一时间内,必须紧急启动二级(公司、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应急救援预案的部署,及时进行事故现场的救援与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及发生二次伤害事故,把事故的性质和各类损失降底到最小程度。

  事故的调查

  第七条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一、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调查,分公司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报表及时报到公司。

  二、重伤事故:由分公司负责人组织调查组(包括工会、质安、技术等负责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0天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建筑安监站。

  三、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2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因故不能按期填报时,事故单位应申明理由,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填报。

  第八条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标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现场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依照批准程序方可清理现场。

  一、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二、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分公司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三、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批准。

  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表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一、真实、客观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处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开除。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二、扣压、拖延执行"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安全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三、设计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安全规定,致使设计本身有缺陷或工艺不合理而造成事故的。

  四、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五、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六、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七、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八、因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九、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十、因不按规定没有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工伤保险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要同本人见面,要及时宣布,并归入惩处者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如受惩者不服,有权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诉。

  第十五条为了正确地记述、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状况,掌握事故发展趋势,判断和确定问题范围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放矢地做好事故预测、预防工作,各单位应准确、及时的将"事故统计报表"报公司。

  "事故统计报表"不能按时报出的,必须申明理由。

  第十六条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需按下列规定批准后方可结案。

  一、轻伤事故由分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公司批准结案。

  二、重伤事故由分公司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公司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三、死亡事

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呈报市劳动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批准结案。

  四、重大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呈报市劳动局,市政府呈省政府结案。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遇上级规定不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篇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1、施工企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编制有针对性的、详细的施工安全设计文件,以及指导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活动,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2、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在开工前与施工组织设计同时进行,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人员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人员必须密切配合,互相沟通。施工安全技术由项目主管安全技术的负责人编制,并报各机构主管安全的领导批准实施。对特殊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的措施编制,各项目部,各施工单位要有设计依据、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要求,特别对结构复杂,危险性大,特性较多的特殊工程,编制单项的安全措施。如:爆破、大型吊装、沉箱、水下钻孔桩、挖孔桩,各种特殊架设作业,高层脚手架、井架和拆除工程。。

  3、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根据不同的工程、不同的施工方法和不同的施工人员、不同的机械设备、材料、施工方法等,编制不同的施工措施。

  4、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根据施工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改,修订后上报审批。

  5、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主要内容:

  ⑴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方法,以及工艺要求、挑梁、吊架、吊篮等的设计计算,安全技术措施。

  ⑵垂直运输设施:自制龙门架的设计计算,及其它垂直运输设备的基础,安装拆除,拉接要求,施工步骤以及地垅支撑安全技术措施。

  ⑶电力保护:尤其是高压线路防护的技术措施,低压线路的架设方案,施工照明的安全技术措施。

  ⑷基坑防护:根据基坑、基槽、地下室挖土方的深度和土壤种类,选择土方开挖方法,同时确定设边坡的坡度或采用固壁支撑时,要确定是采用连续支撑,还是不连续支撑,以防止土方塌方。

  ⑸大型临时操作平台、梁板、现浇板支撑的设计及计算、搭设及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

  ⑹环境防护:主要是指施工过程中对周围建筑物,居民和行人的安全防护。

  ⑺冬季防冻、防滑,夏季防暑、防雨、防雷击的安全技术措施。

  ⑻临边、“四口”防护以及交叉作业的隔离安全措施。

  ⑼易燃、易爆、有毒及其它有害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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