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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客人用餐预订程序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4-02

  接受客人用餐预订程序

  1、问候客人:

  1)当客人来到餐厅时,领位员首先问候客人,应说“Good morning sir/madam”or “good afternoon morning ,sir/madam”or “good evening sir /madam”

  2)当知道客人是来订餐时,需主动告诉客人自己的名字,并表示愿意为客人提供服务;

  2、接受预订:

  1)礼貌地问清客人的姓名及房间号或联系电话,客人用餐人数,用餐时间。

  准确、迅速地记录在订;

  2)问客人对就餐是否有其它特殊要求;

  3)如果客人需要预订宴会,应主动向客人提供宴会预订服务。

  3、重述客人预订:

  用礼貌热情的语气询客人无其它意见后,重述客人预订姓名、房间号、用餐人数、用餐时间及特殊要求,并获得客人确认。

  4、电话预订:

  如果客人通过电话方式预订,服务员按照接听电话的程序和标准操作,并完成以上几步程序。

  5、通知有关人员

  1)通知当班领班按预订人数摆台;

  2)将客人的特殊要求告知厅面经理和厨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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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集团接待用餐制度

  集团接待用餐制度

  1、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来我中心检查指导工作,要热情接待并作妥善安排。

  2、严格控制接待用餐。对需安排就餐的,要严格掌握标准,控制座陪人数。需业务科室招待的,经分管领导同意,主任批准;其他一律由主任批准,综合管理部统一安排。

  3、因工作需要,各部室因加班误餐的,经分管领导同意,主任批准,有综合管理部统一安排,每人每餐原则上不超过20元。

  4、不经领导批准的各种招待,一律不予报销。

篇3:苏师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苏师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 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 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 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 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 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四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条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四章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

  加大卫生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对卫生质量不稳定和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频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 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 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三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三十六条 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规定的单位对待。但是,其他方面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按《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年11月1日起实施。

篇4:网络科技股份公司员工用餐管理办法

  行政管理篇

  网络科技股份公司员工用餐管理办法

  (20**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更好地解决员工用餐问题,尽可能保证员工用餐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用餐基本信息

  第三条【用餐标准】

  一、午餐标准为 23 元/人次,早餐标准为 7 元/人次,晚餐标准为 7 元/人次。

  二、公司原则上保证员工三餐福利提供,但不再额外提供加班餐以及当前员工工资项目中的150元/月的早晚餐补贴。

  第四条【用餐地点与时间】

  一、用餐地点:曲江创意大厦负一层员工食堂;

  二、用餐时间阶段

  早餐:8:00--9:00

  午餐:12:30--13:30

  晚餐:18:00--19:00

  员工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用餐时间内用餐,非用餐时间不得进入餐厅,也不得提前用餐。

  第三章 用餐规定

  第五条【用餐依据】

  一、公司实行刷指纹用餐制,员工统一由行政人力资源部安排在食堂录入指纹一律刷指纹用餐,不可使用现金或记账方式。

  二、员工由于工作原因导致未能正常用餐(仅限午餐),可按月度以部门为单位汇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与分管领导审核,报行政人力资源部复核无误后,将以工资形式按午餐23元/天/人次的标准进行误餐补贴。

  工作原因:特指中午由于外出公干、须紧急处理的事务而耽误就餐的情形。其中员工出差、公司报销的接待用餐以及因个人饮食喜好或其他主观原因而未就餐的情况不包含在此列。

  三、来访客户需要用餐的提前在前台填写用餐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按人数领取餐劵去食堂就餐。

  第六条【文明用餐相关要求】

  一、员工餐仅限在餐厅内用餐,禁止外带,禁止工作时间内就餐。

  二、文明用餐,规范着装。所有员工须按照先后顺序排队打饭,不得插队,不得在餐厅争执哄闹,不得穿拖鞋、吊带、背心等进入餐厅。

  三、提倡节约,反对浪费。吃饭以节约为本,按量打饭,如不喜欢某种菜品可少打或者不打,严格禁止乱倒粮食等行为。

  四、讲究卫生,保持清洁。禁止在食堂吸烟,乱丢果皮、纸屑、其它杂物,更不得在餐厅内随地吐痰。用餐时不得把菜渣、骨头、鱼刺等乱丢乱倒,应先放在桌面上,饭后放在本人的餐具并倒在指定的垃圾桶内。

  五、爱护餐厅公物,不得随意移动餐厅设施,不得在餐厅桌椅、厨具上乱涂乱画。

  六、如遇特殊情况立即告知行政人力资源部相关工作人员及时解决,不得与饭堂工作人员或其他就餐人员争执吵闹。

  第七条 【处罚责任】

  违犯以上相关规定给予警告一次并处以 100 元/次罚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行政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经公司总经理核准,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行政人力资源部

  20**年9月28日

篇5:业务用餐费用支出审批程序和费用标准

业务用餐费用支出的审批程序和费用标准

根据常依办发(20**)46号“关于招待费报销申报规定”,为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结合本公司实际,就有关业务执行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和费用标准如下:

一、用餐程序及标准

凡外单位(人员)来公司联系工作、洽谈业务等需要安排就用餐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业务部门(人员)到综合办填写用餐申请单(必须注明用餐事由、用餐人数),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送综合办审核后分三种情况安排:

⑴ 客饭 标准:5元/份,凭综合办发就餐券到食堂用餐。
⑵ 桌餐 标准:20~30元/人(需经分管领导批准,超过部份另批后方可予以报销)。
用餐地点:原则上在指定餐馆(新园春酒家),凭综合办签发的用餐单用餐。
⑶ 确因需要到其他地方就餐的,由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签字后,由综合办转公司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就餐。就餐采取即时付清,报销凭证由使用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综合办主任审核,经董事长签批后,财务价格部方能给予报销。

二、专项费用

因工作需要使用专项费用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提出项目活动经费预算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所需费用的列支(会务、接待、住宿、差旅费、礼品、咨询费等),预算费用报告送综合办,由综合办交董事长审批后统一负责实施,特殊情况事后立即补办手续。

三、其他有关事宜

1.来宾需住宿的,原则上由来宾自理,确需由本公司负责报销的,一律由综合办负责(按有关审批手续)办理。
2.需赠送礼品的标准严格按省、市纪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严禁任何个人用公款招待亲属、朋友,一经发现,按所花费用的三倍在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4.凡在外用餐不办理用餐申请手续的(擅自在用餐饭店签字无效),一律由用餐人(或部门)自行承担。销售业务的用餐按销售承包额定数规定使用。

以上规定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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