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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维修部材料领取制度机房钥匙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3-28

  园区维修部材料领取制度机房钥匙管理制度

  1、所有工具、备件、材料必须经过领班或主管方可领取。

  2、领取工具、材料必须填写领料单。

  3、材料使用后要在工作单上填写清楚,并经领班或主管确认。

  4、多余材料必须退回库房。

  (十)机房钥匙管理制度

  1、除值班人员掌握一套外,其余钥匙交维修部统一保管。

  2、任何人不得私自配钥匙。

  3、凡非24小时值班机房,值班完成后将钥匙交24小时值班机房保管,以备发生紧急情况后,能打开机房门。

  4、无关人员不得借用机房钥匙。

  5、遗失钥匙须立即报告。

  6、无人值班机房借用钥匙需登记。

编辑:www.pmceo.Com

篇2:小区设备房、水、电管井门钥匙管理制度

  小区设备房、水、电管井门钥匙管理制度

  1.所有水、电管井、设备房、电梯轿厢门等钥匙不准外借。

  2.外来人员施工中需要开设备机房、水、电管井、生活水箱盖、电梯厅门等,需要在办理完相关手续(有管理处联系单,并经主管批准)后,由值班人员去打开门。施工完成后,经值班人员检查合格后再关上门,并在值班记录上做好记录。

  3.管理处内部各班组之间需要借用钥匙,值班人员在借出后,应做好相应记录。但各配电室、电梯机房、电梯厅门、生活水箱盖等钥匙不准借出,应由值班人员陪同前往。

  4.各班组钥匙应标示清楚,集中统一放在钥匙箱内,不得乱扔、乱放,钥匙箱应加锁。

  5.所有钥匙未经主管同意,不准私下配制或利用工作之便转借他人。

篇3:P物业钥匙管理作业指导书

  P物业钥匙管理作业指导书

  1.目的:加强钥匙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2.范围: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职责:部门经理指定专人负责钥匙的接收、领用、保管和配制。

  4.定义:钥匙主要包括空置房、设备房、消防通道门等公共场所的钥匙及办公室、办公桌、办公柜等备用钥匙。

  5.方法和过程控制

  5.1 由部门经理指定专人对钥匙进行收集、标识并分类保管,公司本部的钥匙由总裁办公室统一管理。

  5.2 钥匙领用须在《钥匙领用登记表》上登记,办公室、办公桌、办公柜等钥匙给使用人配制一套,钥匙管理员统一保管所有钥匙并对领用、归还情况做记录。

  5.3配制钥匙须填写《钥匙配制申请表》并报部门经理审批,由钥匙管理员进行配制,使用人在《钥匙领用登记表》上登记。

  5.4 使用人不可将钥匙随意放置或转借他人,借用的钥匙下班前须本人亲手交还给钥匙管理员,钥匙管理员每天下班前应清点钥匙数量,如有异常,应在《钥匙使用登记表》的“备注”栏中予以记录。

  5.5 仓管员请假时需对仓库钥匙进行移交,并在《钥匙使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5.6 钥匙不慎遗失,应立即报告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做出处理意见,钥匙管理员在《钥匙使用登记表》上登记备案。

  5.7 钥匙管理员应编制本部门的《钥匙清单》,每季度核对一次,对钥匙的变动情况进行记录。

  6.质量记录和表格

  *Z-CQ02-05-F1 《钥匙领用登记表》

  *Z-CQ02-05-F2 《钥匙配制申请表》

  *Z-CQ02-05-F3 《钥匙使用登记表》

  *Z-CQ02-05-F4 《钥匙清单》

篇4:钥匙托管标准作业规程(A版)

  钥匙托管标准作业规程(A版)

  文件编号:**-WI-KH-15

  1. 目的

  1.1规范钥匙委托管理工作,确保妥善保管好托管的钥匙。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特定情况下业主委托保管的钥匙及未入住单位钥匙的管理。

  3.职责

  3.1客户中心主管负责组织、安排钥匙的管理工作。

  3.2客户中心客户专员负责依照本规程实施托管钥匙的日常管理工作。

  4.程序要点

  4.1管理处可以进行钥匙保管的范围

  4.1.1发展商交楼后,业主未入住时由发展商托钥匙。

  4.1.2特定情况下业主托管的钥匙。特定情况是指:业主确有实际的生活、工作困难确需托管钥匙,又不至于给管理处工作带来额外事端的情况。

  4.2发展商托管的钥匙

  4.2.1物业接管验收工作结束后,管理处可以根据发展商的托管要求接管未入住单位的钥匙。

  4.2.2接管过来的钥匙由客户中心客户专员清楚标明钥匙单位编码并整齐有序的放置在钥匙柜中。

  4.2.3钥匙的发放工作详见《入住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4.3业主在特定情况下托管的钥匙

  4.3.1业主委托保管钥匙时,客户专员应按《钥匙托管书》(一式两联)要求填写日期、单位编号、业主姓名、钥匙数量、托存原因及领取钥匙的要求等项目。

  4.3.2客户专员应特别向业主说明本管理处不承担为业主保客家庭财产的责任,业主同意后,请业主在《钥匙托管书》的“业主签名”栏签名确认。

  4.3.3客户专员将《钥匙托管书》第二联交业主保管。

  4.3.4客户专员将《钥匙托管书》上的有关内容登记在《业户托管钥匙登记表》内,并在托管的钥匙上贴上标有业主姓名的标识,然后将钥匙整齐有序的放置在钥匙柜中保存。

  4.4托管钥匙的管理

  4.4.1管理处有维修或空置房管理需要使用托管的钥匙时,由客户中心客户专员在借用人办理钥匙借用手续后,将钥匙交给借用人。钥匙借用手续的办理程序为:借用人在《钥匙领(借)用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借用日期、钥匙编号、数量、预借期、借钥匙原因、借用人联系电话等内容,然后签名确认。

  4.4.2未交付业主的钥匙,在业主或业主委托人需要借用钥匙时,由客户专员陪同开关门,关注业主在房内的活动,钥匙不得交业主本人。

  4.4.3办理钥匙退还手续时,客户专员需安排责任区楼管员或专人核实房内情况无异常后,才能办理退还手续,由客户专员核对钥匙数量后,在《钥匙领(借)用登记表》中标注钥匙退还日期,并在“接收人”一栏签名确认。

  4.4.4客户中心主管应安排客户专员根据各类登记表的记录检查钥匙的借还情况,发现借期超过三天仍未归还钥匙者,应致电借钥匙部门或个人催还。

  4.4.5当接到丢失或损坏钥匙报告时,客户专员应按《钥匙异常情况处理表》要求记录事件经过并报告客户中心主管,客户中心主管与房地产开发商业主联系,征得同意后,采取补配钥匙或换锁措施确保遗失钥匙单位的安全,客户专员将处理结果记录在《钥匙异常情况处理表》中。

  4.4.6业主或业主指定的领钥匙人前来领取钥匙时,客户专员凭《业主证》/领钥匙人的身份证移交钥匙给领钥匙人。同时应在《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中标注移交日期,请业主/领钥匙人签名确认。在无任何证件证明索匙者为钥匙所属单位的业主/业主指定的领钥匙人时,客户专员不得将钥匙转交。

  4.5所有与钥匙管理有关的记录应由部门归档保存两年。

  4.6本规程执行情况作为管理处/客户中心相关人员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5.相关文件

  《入住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6.质量记录

  《钥匙托管书》

  《业户托管钥匙登记表》

  《钥匙领(借)用登记表》

  《钥匙异常情况处理表》

篇5:业主拒签《物业公约》,物业扣押房屋钥匙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以业主拒签《物业公约》为由扣押房屋钥匙?

  问题解答:

  北京的绝大多数楼盘在交房的时候都有这样的情景:业主去办理入住手续的时候,被告知要找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物业管理公司让业主填表、签订物业管理公约、交费、给钥匙等等。顺利办下来倒也无事,但有时就可能出现问题。

  有些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业主一次性交齐一年或更长时间的物业管理费,引起业主不满而拒绝交费;有些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约含有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则拒绝签约;有些业主则是由于其他问题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矛盾或争执。在这种情况下,有些物业管理公司就会采取不给钥匙的做法。

  这种做法的欠妥之处在于,业主购买房屋,就与房屋的开发商之间形成了一种房屋买卖关系,房屋买卖合同就是他们之间这种法律关系的反映。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各有多种权利、义务,但是对于开发商而言,最根本的权利是收取业主的购房款项,最根本的义务是向业主交付房屋。

  业主已经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开发商就应该履行其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务。什么是交付房屋,就是给业主办理入住手续,给业主钥匙,使得业主能够占有、使用该房屋,这样才是履行了开发商的义务。

  既然是合同义务,开发商就应该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约定来履行之。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里面最少有两个意思,一是当事人应该自己履行,二是当事人应该全面履行。

  先说“自己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是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款也是交给了开发商,那么开发商就应该自己交付房屋,不能让物业管理或其他机构来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如果确实有困难,可以让其他机构代理办理入住手续,那么,作为代理人的其他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出现,而只能以开发商的名义交付房屋。

  再说全面履行,只要业主没有违约情形,开发商就应该向业主交付房屋,不能增加业主的责任与义务,而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代理交付房屋的机构,只是替开发商完成交房事务,不能在此过程中加入自己的权利内容,增加业主的责任义务。

  现在我们可以发现问题了,从法律角度上讲,房屋买卖关系与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应该互相混淆。不管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如何,都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无关。作为房屋买卖关系当事人的开发商,必须向业主交付房屋,而不能把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内容再强加到房屋买卖关系中来。如果开发商以业主完成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作为交付房屋的条件,这就是变相增加业主的合同义务与责任,是不符合《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的。广大的业主之所以不满,往往就在于此。

  总的说来,无论是开发商也好,物业管理公司也好,都不能因为业主没有签订物业管理公约、对物业管理费有意见而拒绝给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不给业主钥匙等,这种行为构成开发商对业主的违约,也是对业主权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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