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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3-27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保护集团公司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过程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工伤事故和各种灾害性事故(包括消防、防台、防洪、防毒、防爆等)的发生,保证员工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1.2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促进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

  2.组织机构

  2.1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和处理集团及下属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安委会主任:集团公司总裁 安委会副主任:集团公司副总裁

  安委会成员:集团各部及集团下属各公司总经理

  2.2集团公司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行政部为安委会常设办事机构,行政部总经理兼安委会办公室主任,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布置检查、督促、协调和指导。

  2.3集团下属各公司总经理同时为各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是各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各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3.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1集团公司安委会职责:

  3.1.1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应急预案;

  3.1.2制定与各下属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作为对各下属公司经营班子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3.1.3指导集团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1.4研究分析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安全生产情况;

  3.1.5协调解决处理集团公司、下属各公司安全有关问题。

  3.2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总经理职责:

  3.2.1结合本部门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部门工作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对可能出现安全问题的工作实行重点管理,严防出现安全事故。

  3.2.2从本部门职能、业务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属于本部门职能管理范围内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的环节提出建议、采取管理措施,落实管理人员责任,严防出现安全事故。

  3.2.3处理安全事故,承担安全事故所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3集团下属各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责任

  3.3.1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

  3.3.2结合本公司具体生产经营工作情况,确定专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及专(兼)职安全员,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3.3.3具体布置、落实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安全责任书的相关指标和生产安全、人身安全、设备安全、财产安全的管理工作。

  3.3.4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一致性,分管生产的有关负责人都必须同时分管安全工作。做到“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保证各项安全措施、计划按期实施。

  执行安全生产告诫制、一票否决制和事故应急求援制度。

  3.3.5凡事故发生,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直属领导,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事故发生地公司安全部门领导必须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准确地掌握事故情况,及时做出求援决定,避免事故损失扩大。

  3.3.6对本公司发生的各类事故调查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护措施不放过。 做到: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制订措施、吸取教训。

  4.安全事故

  4.1伤亡事故。伤亡事故分:

  4.1.1轻伤事故:指员工受伤后歇工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轻伤事故由所在部门调查处理,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备查。

  4.1.2重伤事故:指重伤无死亡事故。有下列情况这一者,作为重伤事故:

  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的骨折);严重脑震荡,有失明可能;

  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中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残废可能;脚趾伤害(脚趾轧断三趾以上);

  内部伤害(内部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重伤事故由各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备案。

  4.1.3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人(含)以上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由各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进行调查形成处理方案,在必要时集团公司安委会派员协助调查;处理方案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决定。

  4.1.4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由各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进行调查形成处理方案,集团公司安委会派员协助调查;处理方案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决定。

  4.2经济损失事故。经济损失事故分:

  4.2.1一般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4.2.2较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小于10万元的事故;

  4.2.3重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4.2.4特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事故。

  上述经济损失按处理伤亡事故对等级别负责处理。

  4.3凡出现安全事故,必须向当地工伤保险部门报告,协调理赔;凡出现重大伤亡事故,必须按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报;同时在出现安全事故后,也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向集团公司通报。

  5.附则

  5.1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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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某街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

  某街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街道、社区、网格、企事业单位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责任人和管理职责;

  2、街道、社区、企事业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或安全生产承诺书;

  3、街道、社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和党政副职一岗双责。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街道每月、社区每周、网格员每日、企业每半日要开展例行安全巡查,重大节庆适时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问题要立即填写整改通知书,并实行跟踪监管,期满时进行复查验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相应的防范和监控措施,并及时上报。安全生产检查应做好记录和归档。

  3,社区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月查月报制”,街道要督办社区落实安全生产“首问制”,街道安办要落实安全生产“月审核制”。

  三、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街道每月、社区每周、网格、企业适时召开安全例会,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每季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安全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部署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会议要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并抓好工作任务的落实。

  四、安全生产宣教培训制度

  以每年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为重要载体,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常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参加有关业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五、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在接到有关单位或者群众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进行检查处理。检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六、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辖区内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和汇总。

  七、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及奖惩制度

  将安全生产纳入总体工作考核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定期组织对街道有关部门、社区及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检查,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并严格惩罚兑现。

  八、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实行每天24小时安全生产值班,有安全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安全监管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九、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落实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文书资料和档案管理工作,并保证人员相对固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台帐;按文书资料与档案的标准化管理要求,做好各类文件、信息、文书等资料的收发归档工作。

  十、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

  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并做好隐患排查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等原则,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分级,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和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监督。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上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纳入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明确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逐步进行整改。

  十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辖区内发生伤亡事故后,根据《区突发事件信息应急处置暂行办法》第五条 “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各街乡、区直有关部门要在事发30分钟内向区政府应急办初报情况,受特殊原因滞阻的亦不得迟于事发后1小时”的规定,各社区必须于30分钟内将事故有关信息向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护和善后处理工作。同时,要对事故现场实行严格保护,防止与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

篇3:南山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文)

  南山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以及市、区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区物业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市、区安委会安全生产和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主体责任。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重点抓、抓重点”的工作思路,以点带面,发挥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第三条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区物业办主任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副主任对所分管部门(科室)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分管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部门(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科室)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直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具体责任。

  第四条 区物业办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主任为组长,副主任、各部门(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物管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制度制定、宣传培训、责任制考核以及督促检查,负责对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工作决策。

  第五条 明确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职责,落实责任分工,任务层层分解,确保责任到人。综合部负责单位办公场所用电安全等安全工作,负责对各部门(科室)工作协调和工作落实的监督检查;物管部负责经营性政府物业及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进行管理,负责对运营公司、物业公司或承租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产权部负责非经营性政府物业及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对使用单位或使用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建立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单位班子会议重要议事日程;每月召开1次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半年或年终召开1次专题会议,听取使用单位、运营公司或承租人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督促本单位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部门(科室)应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履职抽查和评估,杜绝责任盲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抓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认真抓好业务工作对应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履行出租人消防安全职责,监督承租人落实承租人消防安全职责,明确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相关部门(科室)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要求承租人按消防规定提供二次装修有关消防手续的证明文件,并签署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九条 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加强安全巡查和重点抽查工作,各部门(科室)采取不定期方式,严抓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包括:节假日发出做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通知书、消防安全温馨提示、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和重点抽查、问题整改通知书、专业检测和评估、落实整改、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工作记录和拍摄记录等。

  第十条 对建筑物结构、消防设施配置和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相关部门(科室)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建筑物的结构安全进行检测;对消防设施配备和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进行安全评估,出具安全检测或安全评估报告;对于专业报告提出的问题,相关部门(科室)落实整改。

  第十一条 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根据实际需要,每半年或年终可以邀请消防专业人员,对承租人、使用人以及管理运营公司等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增强政府物业承租人、使用人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逃生本领。

  第十二条 各部门(科室)对接到政府物业违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行为的投诉,依法受理或登记,对投诉问题及时进行实地核查或处理;核查或处理后,及时告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三条 建立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台账,将工作情况、收取函件、发现问题、发出函件、整改情况以及上报情况记录等在案,以便备查。同时,相关部门(科室)做好统计和报表报送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中列入年终评先评优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对于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切实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的个人,不得作为参与评先评优人选,年终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4:深圳市关于推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公示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安委办关于推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公示制度的通知

  深安办〔20**〕1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5号)及《*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深办字〔20**〕9号)精神,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动力,做好安全生产源头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中推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公示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区、各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其主要负责人必须面向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书面承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员工安全健康,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承诺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通过签订《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承诺履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进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等职责并承担未履职带来的相应法律责任。

  市安委办负责制定《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模板(见附件1)并通过深圳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及“深圳安监”微信公众号发布,供生产经营单位下载使用。根据行业领域、规模大小等不同特点,生产经营单位可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在《承诺书》中主动增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内容。

  三、公示途径

  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深圳安监”微信公众号或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承诺书》模板,由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至所在街道安监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单位设有门户网站的,应同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首页公示。

  生产经营单位在完成上述公示工作后,应在3日内登录“深圳安监”微信公众号或扫描微信二维码(见附件2),进入“《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管理服务”界面,在线签署、登记确认《承诺书》备案情况,以便市安委办动态统计《承诺书》签订及公示情况。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10日-6月30日)

  各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及微信、微博等网络新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公示制度及主体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积极调动基层监管力量,将承诺公示制度精神及《承诺书》传达到本辖区及本行业领域内的每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增强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自觉意识。

  (二)全面推行阶段(7月1日-10月31日)

  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动作为,狠抓落实,在市安委办的统一部署下,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工作实际,迅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特别是利用好基层网格员这一有利抓手,督促所辖生产经营单位在10月31日前完成《承诺书》的签订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各区、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通过深圳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及日常监管工作,跟踪了解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签订《承诺书》情况,并在各辖区、各部门网站上公布。对于拒不签订承诺书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其列为执法检查重点对象,发现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罚。

  各区、各部门应尽快明确负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公示制度推行工作的承办机构及联络人,联络人名单请于20**年6月15日前报送市安委办;工作落实情况请于20**年11月15日前书面报送市安委办。市安委办将持续跟踪、定期总结全市工作情况,对于推行不力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1.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模板)

  2.“《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管理服务”二维码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年6月7日

  (联系人:谢晓宏,联系电话:88102672,邮箱:**iaohong@sz.gov.cn)

  附件1:

篇5: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国务院、市及集团有关安全法规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参照《××集团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并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奖惩与考核制度。

一.奖励
1.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
2.对在生产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预防及发现违章操作及时制止的。
3.安全生产管理台账齐全,记录准确的。
4.在安全教育培训中工作突出的。
5.各级主管领导能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的。
6.一年中未发生轻伤、重伤等安全事故的单位。
7.在安全管理工作及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及单位,股份公司将视情节予以奖励。

二.处罚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的原则,对发生违章违纪造成损失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的,对直接领导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2.接到违章通知书后未按期进行整改的,处以单位200元罚款。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发现一人次处以20元罚款。
4.安全管理账不健全或丢失的,视情节予以扣除奖金。
5.出现各类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视情节予以处罚并予以通报。
6.对出现事故的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予以扣除奖金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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