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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大学学术期刊版面费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3-22

  理工大学学术期刊版面费管理办法

  z理工大学主管主办期刊现有《z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z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系统科学学报》、《煤炭转化》、《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山西煤炭》等6种学术期刊。学术期刊是科研成果集中记录和交流传播的重要载体,是学术话语权的重要阵地,在学术评价中发挥着独特作用,始终服务于国家创新发展战略。

  根据1998年6月中国科协《关于建议各学会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通知》,2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年《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 2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自然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允许支付“阶段性成果出版费”,20**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等精神,为加强对学术期刊的规范管理,推动我校主管主办学术期刊高质量发展,参照同类学术期刊相关办法,对版面费收取做如下规定:

  一、版面费收取标准

  凡是通过“三审制”被正式录用的论文按照如下标准收取版面费:

  学术期刊刊名

  版面费收取标准

  《z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0元/篇

  《z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具有副高职称、博士(含在读)稿件:600元/篇;其他作者稿件:1200元/篇

  《系统科学学报》

  2000元/篇

  《煤炭转化》

  3000元/篇

  《山西高校社会科学学报》

  主办院校:600元/篇

  非主办院校:1200元/篇

  《山西煤炭》

  1600元/篇

  二、版面费的减免

  1.各刊编辑部依据办刊宗旨、目标、方向开展的组稿稿件,版面费的减免由组稿编辑提出申请,填写《版面费减免申请表》,详细说明减免理由、申请减免额度,与论文发稿通知及作者有关资料一起,经编辑部主任审核、主编或副主编批准后执行。

  2.各刊编辑部面向国内外高水平专家、学者约稿发表的论文免收版面费,并由约稿编辑填写《版面费减免申请表》,详细说明免收理由,与论文发稿通知及作者有关资料一起,经编辑部主任审核、主编或副主编批准后执行。

  3.期刊中心切实履行领导和监督职责,强化管理。各学术期刊编辑部要制定减免实施细则,经编辑部讨论、主编同意,报期刊中心备案后执行。严禁无原则减免。《减免版面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编辑部存档备查。

  三、版面费的收缴

  1.论文作者在接到各编辑部论文正式录用通知和缴费通知后,本人需要将版面费交到z理工大学账户,由财务部开具正式的版面费收取发票。

  2.严禁任何人将作者版面费汇入个人名下,严禁向作者收取本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或财物。

  3.期刊出版后,各编辑部将通过银行汇款的作者样刊和版面费发票邮寄给作者。

  四、版面费的管理

  1.收取的版面费全部交由z理工大学财务部统一管理,收支两条线。

  2.版面费的使用全部用于学术期刊出版与发展,严禁挪作他用,实施预算管理。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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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理工大学教师荣誉职位聘任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教师荣誉职位聘任管理办法

  (试 行)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服务“双一流”,进一步规范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等教师荣誉职位的管理,充分吸收、发挥国内外优秀人才资源对我校的指导和促进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师荣誉职位的聘任条件

  聘任职位包括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社会声誉。

  2.身体健康、学风严谨、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取得突出成绩。

  3.符合学科和专业建设需要。

  (二)名誉教授具体聘任条件

  名誉教授是指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及其他领域内获得重大成就、享有盛誉的科学家、社会活动家、专家学者等,是我校授予校外人士的最高荣誉性称号。如诺贝尔奖获得者、普利策奖获得者、图灵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国外著名大学终身教授等。

  (三)客座教授具体聘任条件

  1.客座教授是指获得博士学位且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教授、教授级专家、高级工程师、企业家等。

  在国家及地方关键决策部门工作的专家型公务人员,如确能为学校发展做出实质性贡献,可适当放宽职称和学历方面的条件要求,但在数量上严格控制。

  2.客座教授的年龄原则上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兼职教授具体聘任条件

  1.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青年千人计划”项目入选者等国家级人才,且符合我校双一流学科建设需求,可聘为兼职教授。

  2.依托我校引进的“百人计划”短期特聘专家可申报聘任为兼职教授,且应满足以下条件:

  (1)“百人计划”特聘专家工作聘期期满,且经学校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2)以我校为申报单位,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项目,且在项目执行期内。

  3.符合学校规划的学科建设方向、我校承担省部级重大项目的需求,符合二级单位关于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国内外交流合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需要。

  4.兼职教授每年在校的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

  5.兼职教授的年龄原则上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二条 聘期

  1.名誉教授不设聘期,一经授予即为终生荣誉。

  2.客座教授的聘期为3年。兼职教授的聘期为项目执行期,期满后(或项目执行期满),须经考核为合格以上,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续聘。

  第三条 工作职责

  学校有权借助受聘专家的合作关系和身份,对学校进行适当地宣传和推广。

  (一)名誉教授职责

  为学校发展提供顾问咨询和社会资源。

  (二)客座教授职责

  1.给予学校切实的支持和影响,在拓展学术视野、提升学科水平、扩建实验平台、促进人才交流、开展实践实训等方面协助提供社会资源、专业建议和帮助。

  2.不定期来校作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介绍相关领域的发展成就与前沿动态。

  (三)兼职教授职责

  1.能为学校的相关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做出实际贡献。

  2.在聘期间,须为学校引进至少一名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指第四层次以上人才,人才分类按照我校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要求执行)。

  第四条 聘任程序

  (一)聘任流程

  1.二级单位提出人选

  (1)二级单位填报《z理工大学教师荣誉职位聘任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师德师风予以审核担责。

  (2)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表决,并签署意见。

  2.学校审批

  二级单位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人事处,由人事处审核备案并提出拟聘意见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3.职能部门备案

  经学校审批后,二级单位将《申请表》提交教务部、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国际合作处等职能部门登记备案。

  4.聘书颁发

  (1)名誉教授的聘任仪式由人事处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单位协办。

  (2)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聘任仪式由二级单位自行组织安排。

  (二)校长根据学科建设事业发展需要,可直接聘任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

  第五条 聘用管理

  (一)管理主体和职责

  1.二级单位为教师荣誉职位专家的管理主体。

  2.二级单位要本着“引进吸收、充分利用”的原则,加强联系,保障条件,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3.为兼职教授做好服务管理,做好来校工作日志记录。

  (二)协议签订

  1.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不与我校签订协议书。

  2.兼职教授与我校签订《z理工大学兼职教授聘任合同》。合同内容由拟聘专家、二级单位和人事处三方共同商定,具体明确来校工作计划、科研、教学、人才引进等的详细工作职责和目标,以及来校工作时间、绩效薪酬、交通、住宿、保险等内容,做到职责明确、任务量化。

  (三)成果归属

  兼职教授在我校工作期间单独或合作产生的教学、科研等成果,以及指导学生做出的成果等归其和学校共有。

  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或申报单位必须是z理工大学。

  (四)待遇管理

  1.名誉教授、客座教授不享受在职人员待遇,不参与二级单位考核和绩效分配。来校交流、开展讲座,以及提供社会资源、给予切实指导支持等劳务报酬和差旅费,由二级单位参照有关文件,在审核和公示后,从学科建设经费的人才引进项目中支出。

  2.兼职教授的待遇

  (1)二级单位在征求拟聘专家和人事处意见后,经由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确定兼职教授的业绩薪酬待遇和计算办法。

  兼职教授的业绩薪酬待遇纳入二级单位的绩效工资核拨总额。

  (2)学校为兼职教授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为1000元/工作日(非周末和法定节假日)。

  (3)兼职教授对学校的实际贡献纳入二级单位的工作任务量统计。

  (4)兼职教授在校工作期间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的影响重大的标志性教研、科技成果,参照我校《教学教研科技成果绩效核定办法》执行。

  (5)兼职教授来校工作发生的交通费,经用人单位公示后,按照《z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

  (五)年度考核

  1.二级单位须在每个自然年度末,公示所聘专家的工作职责和实际贡献,以及相关经费的使用、发放和报销情况。

  2.二级单位须在每个自然年度末,将所聘专家在本校的工作情况、协议执行情况如实考核总结,并将总结和公示情况报备人事处。

  (六)续聘

  1.二级单位提出续聘申请,人事处结合二级单位实际情况及专家贡献,在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报请学校审批。

  2.对以承担教学任务为主的兼职教授,一届聘期期满后,不再续聘。

  (七)违规解聘

  受聘专家如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z理工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和《z理工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中的要求和规定,以及未能切实履行聘任协议条款义务,或有损z理工大学声誉的,学校予以解聘,所签协议自行终止。

  第六条 其他

  未按聘任程序执行和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授予校外专家荣誉职位,不得自行聘任和签订相关协议。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篇3:理工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山西省党政机关省内公务活动接待从简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机关各部门、各院(系)、科研机构和直(附)属单位。本办法所称公务,包括上级部门检查指导,兄弟单位考察调研、学术交流,校地(企)合作,主(承、协)办各类会议及其他专项工作等公共事务性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分级管理和归口接待制度。学校重要公务接待由负责该项接待的校领导审批,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和协调。一般性公务接待由二级单位负责安排。接待单位须填写《z理工大学公务接待审批表》,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可以安排接待,并按规定报销。

  第五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含电子屏幕),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六条 实行定点公务接待。学校各单位应在定点接待单位(与学校执行协议价格的宾馆、饭店或校内接待场所)安排公务接待,执行协议价格。严禁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场所进行公务接待活动。

  第七条 凡持公函来校调研、访问、交流的来访客人,住宿应由客人自行结算;凡学校邀请的客人,住宿费可凭邀请函(或相关负责人批示)、发票由学校报销。接待住宿标准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条 省部级干部、院士可以安排套间,厅局级干部、教授安排单间,处级干部、副教授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除宾馆免费提供的房间用品外,不得额外配发其他物品,不得摆放鲜花、水果等。同城接待不安排住宿。

  第九条 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应当以自助餐为主,15人以上安排自助餐;15人以下或者不具备条件的,按照标准安排桌餐。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差旅费管理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超过接待人数的1/3;特殊情况按有关领导批示进行。工作餐应当以家常菜、地方菜为主,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员(包括校外工作人员)工作日无法正常下班就餐或休息日加班时,填写《z理工大学加班工作餐审批表》,经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参照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安排加班工作餐,特殊情况按有关领导批示进行。符合上述工作餐安排条件的,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安排就餐,确实无法在食堂就餐的,可依规报销。

  第十一条 公务活动原则上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从严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 严禁借公务活动名义游山玩水,严禁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举办与公务无关的专场晚会、舞会等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 接待费用报销采用一事一报,报销凭证包括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单位邀请函或领导批示等规定凭据、接待审批表和财务票据,原则上采用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不得公款报销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责任人责任。校长办公室会同纪委办公室、财务部等部门对学校各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和经费开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应当定期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涉及外事接待及涉港、澳、台接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z理工大学会议及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2号)同时废止。

篇4: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学校印信使用管理规定

  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学校印信使用管理规定

  一、太原理工大学印章及校领导签名章由学校授权校长办公室指派专人管理,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使用。

  二、太原理工大学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报表等用印;

  (二)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用印;

  (三)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等用印;

  (四)学校介绍信用印;

  (五)其他事由用印。

  三、校领导签名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用章;

  (二)以校领导名义颁发的各类公文、函件及有关报表的用章;

  (三)校领导本人许可的其它用章。

  四、太原理工大学印章及校领导签名章的使用程序

  (一)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须经校领导签发后方可办理用印;

  (二)以学校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由经办人填写,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用印;

  (三)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成绩单,由教务处、研究生部、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核并将名单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方可指定专人到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

  (四)有关证明、证书、聘书等用印,由有关业务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办理用印;

  (五)使用校长签名章,须经校长同意并签字或经校长本人同意由校长办公室主任签字方可用印;

  (六)凡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协议书、合同书,须经校长本人同意签字或经校长委托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委托要有委托书),方可办理用印;

  (七)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专利申请等,须经科研技术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八)学校校办产业有关业务用印,由产业办公室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九)学校教职工申请出国(出境)及办理涉外事项,须经国际交流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学生申请出国(出境)及办理涉外事项,须经教务处、学生处和国际交流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十)以学校名义办理贷款、开设银行帐户等,由财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十一)凡须持学校介绍信对外联系工作的人员,应向校长办公室出示本单位介绍信(注明前往人员的姓名与人数、目的地、联系事项),经校长办公室主任签字方可转开介绍信并办理用印;

  (十二)其他特殊情况用印,须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校领导或校长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办理用印;

  (十三)用印均须填写《用印申请单》,并履行用印登记手续。

  五、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5:工业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工业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适应学院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在《太原工业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阶段性补充规定。

  一、引进博士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受学科专业限制,均享受人才引进政策,按A、B类分别享受住房补贴和科研资助费:

  1. A类博士

  世界排名前200名的世界一流大学、教育部认定的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全日制博士。

  提供住房补贴30万元(税前);科研资助费理工类20万元,人文社科类12万元。

  2. B类博士

  指一般院校毕业的全日制博士。

  提供住房补贴20万元(税前);科研资助费理工类20万元,人文社科类12万元。

  二、博士到岗后,可自由选择岗位。选择专技岗位的按规定提供科研资助费,并进行相关考核。选择管理岗位的不提供科研资助费,取得科研成果后按照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三、省市人才引进待遇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晋财教〔20**〕153号),符合条件的在学院引进待遇的基础上,到岗后经本人申请,由省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生活补助10万元(税前),科研经费不低于5万元。

  根据太原市委人才办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来并工作生活补助和租房补贴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到岗后经本人申请,享受太原市给予相应的补助政策。根据《关于20**年申报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来并工作补助(贴)和本土人才能力素质提升补助的通知》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生活补助每月5000元(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晋财教〔20**〕153号),可获省级相应财政补助的,按照补齐原则,每月补助标准为3333元),来并工作当年学费补贴18000元。

  四、博士配偶可通过人事代理或合同制聘用等方式院内优先安置。

  五、本补充规定执行时间:20**年11月-12月底。

  六、其他相关待遇、要求、规定仍执行《太原工业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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