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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3-22

  工业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适应学院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在《太原工业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阶段性补充规定。

  一、引进博士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受学科专业限制,均享受人才引进政策,按A、B类分别享受住房补贴和科研资助费:

  1. A类博士

  世界排名前200名的世界一流大学、教育部认定的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全日制博士。

  提供住房补贴30万元(税前);科研资助费理工类20万元,人文社科类12万元。

  2. B类博士

  指一般院校毕业的全日制博士。

  提供住房补贴20万元(税前);科研资助费理工类20万元,人文社科类12万元。

  二、博士到岗后,可自由选择岗位。选择专技岗位的按规定提供科研资助费,并进行相关考核。选择管理岗位的不提供科研资助费,取得科研成果后按照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三、省市人才引进待遇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晋财教〔20**〕153号),符合条件的在学院引进待遇的基础上,到岗后经本人申请,由省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生活补助10万元(税前),科研经费不低于5万元。

  根据太原市委人才办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来并工作生活补助和租房补贴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到岗后经本人申请,享受太原市给予相应的补助政策。根据《关于20**年申报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来并工作补助(贴)和本土人才能力素质提升补助的通知》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生活补助每月5000元(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晋财教〔20**〕153号),可获省级相应财政补助的,按照补齐原则,每月补助标准为3333元),来并工作当年学费补贴18000元。

  四、博士配偶可通过人事代理或合同制聘用等方式院内优先安置。

  五、本补充规定执行时间:20**年11月-12月底。

  六、其他相关待遇、要求、规定仍执行《太原工业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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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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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业学院人员调配工作相关规定

  工业学院人员调配工作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合理配置人才资源,规范人员调入调出、院内调配、对外借出等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调配原则

  1.分类管理原则。人员调配工作要在岗位设置的基础上,实现对各类人员的分类管理。

  2.符合人事规定原则。人员调配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人事人才制度要求。

  3.人岗相适原则。人员调配须符合学院现有岗位聘任条件,坚持人岗相符。原则上,在岗位聘任期限内,各类岗位之间不跨类调配。

  4.严格审核原则。人员调配要严把入口关,不得随意降低条件。

  5.计划管理原则。人员调配坚持需求导向,在年度核定的计划指标范围内进行,院属各单位不得超指标调配。

  6.一事一议原则。对于学院急需紧缺人才、或者引进创新团队等,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处理。

  二、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调配

  (一)人员进入

  学院人员进入主要包括公开招聘、人员调入、国家政策性安置等途径。根据上级部门用人政策,院属各单位要制定年度用人计划,由人事处汇总,报院人才工作领导组研究批准后实施。院属各单位人员进入须在本单位指标范围内,不得超指标进人。

  1.公开招聘。主要指通过考试、专项招聘、高层次人才引进等形式招聘的人员。在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公开招聘方案,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并经院党委常委会通过后,实施招聘工作。

  公开招聘拟录用的人员,人事处根据公开招聘方案,依据拟录人员学历学位及专业背景提出分配方案,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并经院党委常委会通过后,办理录用及分配手续。

  2.人员调入。人员调入主要充实专任教师队伍,学历学位或职称原则上符合学院人才要求。

  (1)正高职称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2)副高职称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且须具有硕士学历学位及以上;

  (3)博士学历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4)对学院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创新团队或其他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经院长办公会和院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学位或职称等条件。

  根据人才引进相关规定及要求,按以下程序办理。

  (1)拟调入人员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初审合格后,将申请和本人主要工作成果材料报人事处审核。

  (2)对符合条件的拟调人员,由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进行政治和业务考察,并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办公会和院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3)批准调入的人员,由人事处办理调动及聘用手续。

  3.国家政策性安置。国家政策性安置主要包括安置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现役军人随军家属、退役士兵等。根据上级主管单位安置要求,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并报院党委常委会通过后,由人事处办理人员接收及安置手续。

  (二)内部调配

  1.院内调配。指教职工在院内各单位间的流动,原则上在同类岗位之间调整。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太原工业学院院内人员调配审批表》,原单位、拟调入单位及分管(联系)院领导分别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批准的院内调配人员,由人事处办理院内调配手续。

  2.院内借调人员。指因院内单位工作需要,临时借调人员。

  (1)借调时限为六个月以内的借调人员,经现单位、借调单位及分管(联系)院领导分别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时限超过六个月的借调人员,现单位、借调单位及分管(联系)院领导分别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2)借调人员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进行考核。借调期满后需回原单位工作。如仍需借调,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三)对外借出。对外借出指因工作需要,院内职工借出到外单位工作。借调时限累计不超过两年。

  院外单位须开具借调函,本人所在院属单位及分管(联系)院领导分别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其中科级及以上干部须经院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对外借出人员进行双重考核。外借期间,学院对其进行工作效能考核,重点考核其外借期间对学院发展的贡献等。同时,借入单位需要出具外借期间考核意见。根据双重考核意见,作为外借人员年度考核、是否继续外借等工作的主要依据。

  (四)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主要指院内人员因个人原因要求调离或辞职,以及受到开除处分。

  1.调出或辞职离校。

  (1)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并报分管(联系)院领导同意后,填写《太原工业学院离职人员审批表》。

  (2)人员调离或辞职离校,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博士、高级职称或科级及以上的人员调离或辞职离校,还须经院党委常委会通过。

  对不同意调离或辞职的,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对同意调离或辞职的,依据学院各类岗位人员服务期的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2.开除。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开除处分的院内人员,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院党委常委会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由人事处负责办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等相关手续。

  三、非事业编制人员调配

  我院非事业编制人员一般分为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和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普通用工)三种。

  1.我院非事业编制用工原则上采取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的用工方式。对于岗位用工5人及以上的集中招聘,人事处制定用工招聘方案,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并经院党委常委会通过,人事处负责实施公开招聘事宜;因辞职或其他原因造成个别岗位用工空缺时,确因工作急需,在不低于原岗位条件要求的基础上,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由人事处采取其他方式个别招聘补充。

  2.根据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高层次人才配偶可视其学历学位、专业、职称等情况,按我院现有非事业编制用工形式妥善安置。

  3.非事业编制人员内部调动等调配程序,参照我院事业编制人员规定执行。

  四、调配纪律及要求

  1.院属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人事调配工作。调配人员要切实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再签署意见。

  2.各级领导和参与人事调配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对违犯纪律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3.各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坚持按原则办事,下级服从上级,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对学院确定的调配任务要积极办理,认真执行。

  4.广大教职工要服从学院安排,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调配人员在办理手续过程中,要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岗位职责,考勤等仍属原单位管理。

  5.经研究同意调出或辞职离校的人员,自通知本人之日起,在一个月之内应办理完离校手续。一个月之内仍未办理完手续的,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及相关待遇。

  6.作为人才引进的教职工,其配偶是随调或安置到学院工作的,如引进的教职工申请调离或辞职离校时,其配偶须同时调离或辞职离校。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原《太原工业学院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修订)》同时废止。

篇3:师范大学后勤管理处职工住宅维修规定

  师范大学后勤管理处职工住宅维修规定

  为加强职工住房维修管理,合理使用职工住房维修基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对职工住房维修作如下暂行规定:

  1、职工住房内超过保修期的维修项目,包括室内线路、灯具,上下水支管道,抽水马桶,水龙头,墙面抹灰,地面面层,门窗及玻璃等,由住户自行联系后勤服务集团维修中心或外单位进行维修,发生的费用由住户承担。职工住房室内维修不得违反学院有关规定(如改变墙体结构等)。

  2、职工住房下水主管道发生堵塞或损坏,上水主管道、暖气主管道及室内暖气立管道发生损坏和顶层职工住宅屋面发生漏水的,由住户提出书面申请,后勤管理处派人现场核实,符合维修范围的,指定后勤服务集团维修中心或有资质的外单位进行维修。

  3、职工住房公共部位确需维修的,按第2款程序办理。

篇4: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疫情防控期间办公管理规定

  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疫情防控期间办公管理规定

  为持续有力有序推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办公秩序,管好自己的人、守好自己的门,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总公司办公管理有关要求规定如下。

  一、人员管理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干部职工和来访人员的健康监测和登记等工作。门岗应设置体温检测点,每个进入人员均须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异常者(达到37.3℃)不得入内。外来人员应同时进行有关信息登记。

  二、会议管理

  减少召开会议,确需召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保持会议室空气流通,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需经体温检测合格方可进入会场,会中开窗通风,全员全程佩戴口罩,人与人之间座位间隔不小于1米,会前会后对会议室进行消毒,对桌椅、门把手、话筒、地面重点进行消毒清洁。

  三、文件管理

  提倡无纸化办公,运用校内OA系统、总公司钉钉群传阅文件,布置工作。传阅纸质文件前后需洗手,传阅时戴口罩并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四、接待管理

  尽量减少接待外来人员来访,确需接待的,应在指定区域,双方戴口罩并保持1米以上距离,尽量缩短会面时间。

  五、电梯管理

  疫情防控期间,总公司各公共区域电梯一律关停。后厨货梯在保证安全运行的同时,应增加消毒的频次,进入人员应戴口罩,限制进入人数。

  六、通风管理

  办公室、会议室首选自然通风,开门开窗保持空气对流每天2次以上,每次30分钟以上;不能自然通风的,可采用机械排风。疫情解除前,停止使用空调,重新开启使用前应规范清洗和消毒。

  七、作息制度

  学校正式开学前,在总公司办公楼集中办公的单位,确保各科室有1人在岗,通过弹性工作制、居家办公、AB角轮班、错峰上下班等灵活办公形式,降低人员集中度。各中心值班和服务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人员力量,在确保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政令畅通的前提下,提倡电话和网上办公,需要到现场的必须到现场,且佩戴口罩做好防护。

  八、个人防护

  干部职工进出办公场所和办公时,须正确佩戴口罩。着装保持清洁,定期洗涤、消毒。上班期间不串岗,尽量减少与他人接触,以点头或拱手礼取代握手,不互相递烟、槟榔等,条件允许时,尽量与他人保持一定距离。上下班尽量避免乘坐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接触公共场所的公共物品和部位,勤洗手。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期间各项防控措施,实行“两点一线”上下班模式,减少外出和聚会,避免到人员密集公共场所活动。任何时间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要第一时间主动向单位报告,并立即离岗就医。

篇5: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规定

  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z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z省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外,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本省范围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的,参照本规定向其任免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处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及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共产党员,由任免机关的党组织或者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处分。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企 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 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对非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参照本规定所应给予的行政处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其他机关和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参照本规定所应给予的行政处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 招 标人对由国家和省投资达到规模标准的水利、交通、能源、城乡建设、教育等建设项目以及省级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经营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医疗器械和药 品采购等项目,不按规定进入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各市州县设有综合招投标中心的,招标人不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没有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出代理范围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三)在设定投标报名条件或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四)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违反有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标的价格、技术参数、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六)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七)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招标人或者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体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五)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六)不按规定履行事前核准手续的;

  (七)其他违反招标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提供虚假资质文件,参与投标的;

  (二)围标、相互串通投标,排斥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五)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其中,有上列第(四)项行为的,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分拆后转让给他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综合招投标中心以及其他招标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未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代理资格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策划或唆使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的;

  (三)违反招标程序和工作规范,导致不公平竞争或者损害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的;

  (四)故意刁难、拒绝招标投标申报,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相互之间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二)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评审结果显失公正公平的;

  (三)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和操纵招标投标活动的;

  (二)向招标人推荐投标队伍或向中标人推荐分包队伍的;

  (三)与招标人、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串通的;

  (四)指定招标代理或者造价咨询单位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办事时限,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不按有关规定审核、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对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不按规定处理的;

  (七)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的其他失职读职行为。

  第十三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当干预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正常评标活动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巧立名目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乱收费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 招 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给予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情节较重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上述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索取、收受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鄂纪发〔20**〕 13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z省纪委、z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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