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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试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1-06

  四川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试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二〇一二年八月

  说 明

  1、本临时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是自首户业主入住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期间,业主与业主、业主与建设单位等主体之间,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2、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前,应当参照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内容。

  物业买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4、本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5、本文本条款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临时管理规约

  (名称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名称一致)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坐落位置: 市 县(市、区) (路、街) (号)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二。

  第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物业共用部位: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隔震减震装置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共有部位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发电机、电梯、天线、变压器、配电箱柜、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管道、煤气管道、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空调设备、绿地、道路、路灯、沟渠、化粪池、垃圾转运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四。

  第五条 业主的共同利益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三)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成立前,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实施。

  (四)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 种方式分配:

  1、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全部( )或部分( )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比例 ;

  2、部分支付补充物业服务费用,具体比例 ;

  3、 。

  (五)属于相关业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 种方式分配:

  1、按照相关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2、支付补充物业服务费用;

  3、 。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 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七)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八)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六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分属建设单位所有:

  1、未出售的地下停车场(库);

  2、 ;

  3、 。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调整)

  确需要划分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经相应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进行划分,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 依法通过 (协议、招投标)方式选聘的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作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的物业买卖合同内容之一。物业买受人应当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条 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费采取 (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每年 月 日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实施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一)公共服务产品能耗价格调整的;

  (二)业主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等级变动的;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调整的;

  (四)其他政策性费用调整的。

  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提供产品服务的费用,业主专有部分使用的,由业主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部分业主或者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共同分担。

  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核准的价格、计量装置的记录和合同约定向产权分割后的最终用户计收有关费用,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示委托合同,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按时足额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上述费用。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按本规约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组织安装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的责任。

  专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维护、保养等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更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事宜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第十三条 各业主同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 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90天。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筹备组的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等,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期物业服务中,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不享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不得擅自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依法改变住宅用房使用性质的,该业主须从该房屋取得使用性质改变批文或该房屋实际改变使用性质之日起,按照本商业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进行交纳。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禁止的行为,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 时至次日上午 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负责清理和外运。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外运的,应当在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外运的费用。

  (五)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七)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八)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低楼层、底层业主/物业使用人虽然较少使用或不使用电梯,但应对电梯的使用、维护承担与其他业主同等的责任,不得以使用较少或不使用为由不承担或少承担相关费用。

  (九)不得擅自圈占公共广场、道路和绿地,不在公共绿地种植蔬菜、花草树木或搭花架等。

  (十) 不得擅自使用公共场所、公用水电作任何商业或私人用途。

  (十一)不在本物业的垃圾箱(站)翻拣垃圾;不晾晒、煎熬产生恶臭、刺激性气味或严重烟尘的物质。

  (十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

  (十三)封闭阳台等应统一材料材质、颜色和款式, ;

  (十四) ;

  (十五) ;

  (十六)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行为;

  (三)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

  (四)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行为;

  (五)擅自改变房屋、绿地使用性质等行为;

  (六)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杂物、高空抛物等行为;

  (七)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异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等行为;

  (八)占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等行为;

  (九)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或产生振动,影响居民生活的行为;

  (十)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一)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二)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篷、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三)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四)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五) ;

  (十六) ;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专有部分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委托事项达成一致并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业主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影响容貌、妨碍公共利益及其他影响物业正常使用情形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建筑整体设计要求及时养护、维修、整治,相邻物业业主应当提供便利;

  (四)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五)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消除隐患。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3名以上人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六)发生下列情况时,全体业主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维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同时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核准后其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事后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书面说明费用使用明细账目等情况:

  1、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2、电梯、消防、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3、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

  4、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5、其他危及公共安全和物业使用功能的紧急情况。

  (七)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为及时修缮小区公共设施设备,避免出现安全隐患、影响正常使用,由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报请辖区街道办事处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专项维修资金的开支范围,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入银行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

  (三)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物业买受人。

  (四)乙方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屋出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不得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效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及紧急情况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规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宠物管理、治安消防、交通秩序、环境卫生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阻挠。

  第二十四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进行催讨;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 :

  (一)依法向物业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项服务工作,为业主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劝阻、书面通知、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等方式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具体措施的采取由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2、 ;

  3、 ;

  4、 ;

  (三)向欠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追缴物业服务费等各项费用。

  (四)对业主共有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和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固定或非固定车位等车辆停放模式,合理划分停车区域。

  (五)对室内向外抛掷物品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劝告、制止;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大件物品的搬出进行登记并向业主核实。

  (七)占用共用部位应征得共有产权业主同意并知会物业服务企业,否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清理。

  (八)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要求整改。

  (九)由物业服务企业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

  (十) ;

  (十一) 。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根据业主的共同决定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解除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二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其改正;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向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支付违约金 ;

  (二)损害赔偿;

  (三) ;

  第二十八条 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采取以下 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物业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第三十条 本规约由建设单位根据四川省示范文本制定,建设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向商品房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商品房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本规约。

  第三十一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物业使用人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及家人、租户及家人、物业使用人的访客、物业使用人的雇佣人员等。

  本规约自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首套物业销售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依法召开并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后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约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和买受人各执一份;并由建设单位报送至物业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1:

  基本情况

  一、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

  (四)联系电话:

  (五)通讯地址: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资质等级:

  (五)联系电话:

  (六)通讯地址:

  三、买受人的基本情况

  (一)买受人姓名:

  (二)身份证号码:

  (三)物业类型:

  (四)建筑面积:

  (五)座落位置: 幢 [座][单元] 号;

  (六)联系电话:

  (七)通讯地址:

  附件2:

  承 诺 书

  本人(单位)已详细阅读并理解 建设单位制定的本《临时管理规约》,同意遵守本规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特签署本承诺书。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采编:www.pmceo.cOm

篇2:杭州市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14版)

  杭州市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版)

  使 用 说 明

  1.本示范文本供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时参考使用。

  2.建设单位可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涉及选择性条款的选项内容排序无先后。

  3.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物业项目名称)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 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

  (二) 坐落位置:杭州市 区 街道 路(街、巷、弄) 号。

  (三)物业类型: (住宅、非住宅、综合)。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

  西至: ;北至: 。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坐落: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坐落: 。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 (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

  第五条 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七条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八条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本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修

  第九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一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消防安全、垃圾分类、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规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遵守政府相关管理规定,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规定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为 ,可燃放的时间为 ;

  (二)燃放人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必要的协助或帮助。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建筑材料、地面、绿化等损坏或人员受到伤害的,燃放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燃放人有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及时清理残留物的责任和义务;

  (四) 。

  第十三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时,除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与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2.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3.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施工时间:上午 ~ 、下午 ~ ,其它时段不得施工。节假日 (不允许或允许)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时间外进行施工的,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进行,并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

  4.空调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统一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5.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6.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物业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住房出租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单套住房居住人员不超过 人及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 平方米。

  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时,业主须将本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受让人或承租人作出书面承诺。物业转让或者出租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以及相应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外,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停放: ;

  2.电梯使用: ;

  3.消防安全: ;

  4.垃圾分类: ;

  5.宠物饲养: ;

  6.防盗窗、网、门、栅安装: ;

  7.晒衣架安装:   ;

  8.太阳能热水器安装: ;

  9.封闭阳台: ;

  10. 。

  第十六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有违反上述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八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下列第 项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

  2.所在地派出所;

  3. 。

  第二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征得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利害关系人同意,并依法办理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三条 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五章 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所得物业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并单独列账,并按下列约定分配:

  1. %用于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营性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 %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3. %用于补充物业服务费用不足;

  4. 。

  上述具体比例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向业主公示告知。

  前期物业服务结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审计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经营性收益收支情况,并将审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六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归集、使用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需经专有部分占相关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业主意见,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每位业主各执一份,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附件:1.承诺书

  2.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附件1:

  承 诺 书

  本人(单位)为 (物业名称及专有部分座落)的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 (建设单位)制定的“ (物业项目名称)《临时管理规约》”,同意遵守本规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特签署本承诺书。

  承诺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篇3:安徽市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安徽市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管理区域名称:________________ ;

  物业管理区域座落:合肥市_____(区、县)_____街道(乡镇人民政府)______段(巷)______ 号;

  物业管理区域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______。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__。

  第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_____、_____、_____、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_____、______等设备。

  (二)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_____、_____、_____、_____等。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明细表,见附件二。

  第四条 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1、30%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3、剩余部分全额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的违约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并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五)所得违约金和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六)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年___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七)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不得)____享有所得违约金和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八)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分属建设单位所有: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

  第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并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区域内20%以上业主向物业所在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理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要求。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 在业主大会设立前,由建设单位_______依法通过______(协议、邀请招投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________(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名称),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作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的物业买卖合同内容之一。在有效期限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第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自专有部分交付之日的次月起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费缴纳采取预收方式,预收期限__月(不得超过六个月)。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每年/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实施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布委托合同。

  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或首批物业交付满二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或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依法在____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内的全体业主组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筹备组的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等,均按《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文件规定执行。

  筹备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经费由本物业的建设单位承担。

  前期物业服务中,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不得推行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第十二条 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段,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九)阳台封闭,应________________。

  (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毁绿种菜等。饲养信鸽、宠物的,应遵守政府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不得在楼顶、屋面、楼宇间等公共场所违章搭建鸽笼犬舍。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3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当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物业管理区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足时,需要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施划方案以及相关收费和管理事项,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征得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存、使用、续筹本物业管理区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维修项目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缴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同时转让,但仍存于该门户号的分户帐中。

  第十八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告知买受人或承租人。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出租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规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宠物管理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一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进行催讨;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制止后,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物业管理区;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____________(全体业主/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出解除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或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情形。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应根据本物业管理区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方案;拟定选聘方案,应事先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选聘方案确定后应在物业管理区内公告。

  因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突然撤离等原因,建设单位或全体业主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二十四条 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采取以下_____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本规约。

  第二十七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本规约自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首套物业销售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依法召开并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后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各执一份;并由建设单位抄送一份样本向所在地区、县物业主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1:物业管理区及物业构成附图

  附件2:物业管理区物业共有部分明细

  附件3:基本情况

  一、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二)注册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

  (三)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四)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五)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二)注册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

  (四)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____

  (五)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六)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三、物业买受人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买受人姓名:______________

  (二)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三)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

  (四)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

  (五)座落位置:___ 幢___[座][单元] ___号;

  (六)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七)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承 诺 书

  本人(单位)已详细阅读并理解建设单位制定的本《临时管理规约》,同意遵守本规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特签署本承诺书。

  物业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篇4: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使 用 说 明

  1.本临时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是自首户业主入住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期间,业主与业主、业主与建 设单位等主体之间,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2.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3.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4. 本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启用。

  临时管理规约

  (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

  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

  (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

  一、物业管理区域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幢】【座】 层 单元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幢】【座】 层 单位 号。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幢】【座】 层 单位 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

  第二部分 物业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维修和管理三、物业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所购房屋的“业主一卡通”,与银行、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并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 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新建房屋建筑,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提交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明确告知物业买受人房屋建筑的各项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质量保修内容等。

  四、物业专有部分维修、使用和管理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专有部分时应当遵守《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因维修养护不及时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物业安全隐患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物业。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热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三)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当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合理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处理。

  (四)建设单位需要进入专有部分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时,应当提前通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专有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确实无法通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应当在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五)业主出租或者转让专有部分的,应当遵守房屋租赁以及房屋转让的有关规定,告知承租人和买受人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并将出租及转让情况告知建设单位。

  第三部分 物业共用部分使用、维修和管理五、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六、业主、物业使用人等在使用物业共用部分时,应当遵守建设单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订的物业共用部分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因使用人不当使用给物业共用部分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八、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共用部分时,应当遵守下列约定:

  (一)宠物饲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

  (二)车辆停放: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协议,按位停车;在小区地面行驶时,要注意减速避让行人; 。

  占用消防通道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劝阻;拒不改正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消防主管部门。

  (三)电梯使用: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乘梯须知》,

  。

  (四)阳台封闭:

  。

  (五)太阳能热水器安装:

  。

  (六)

  。

  (七)

  。

  九、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分、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分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十、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一、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秩序,秩序维护人员可以对陌生来访人进行询问并登记来访情况,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告知来访人予以配合。

  发生火险、盗窃、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的,业主、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反映有关情况。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监控录像保存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建设单位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出现的不符合物业共用部分使用要求的行为,可以采取批评、规劝、等方式予以劝阻。

  十三、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活动。

  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第四部分 前期物业服务十四、建设单位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具体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部分 装饰装修十五、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以及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十六、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单位申报登记。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十七、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建设单位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要求、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

  十八、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监督。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建设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拒不办理申报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并劝阻;拒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十九、业主、物业使用人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分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恢复;给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其他:

  (注: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六部分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二十一、物 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 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 主大会;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二十二、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筹备组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所需费用的事项(包括打印、复印相关材料的费用,必要的通讯和交通费用等)和具体数额。

  第七部分 物业项目查验交接二十三、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且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业主就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具体方法按照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不免除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等应当承担的保修责任。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二十五、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在物业使用、管理中产生矛盾纠纷时,可以提请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六、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其他权利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七、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部分 附则二十八、本规约所称物业使用人,包括房屋承租人、共居人等。

  二十九、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由建设单位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三十、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等具有约束力。物业转让的,本规约效力直接及于物业受让人。

  三十一、本规约由业主、建设单位各持一份。

  三十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三十三、本规约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自该物业项目首个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共同决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起终止。

  承 诺 书

  本人是 (小区名称) (楼号、房号)的买受人,已经详细阅读并承诺遵守《u/u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签章):

  年月日

篇5:唐山市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唐山市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社区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物业类型:

  总户数:

  容积率:

  绿化面积:

  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5、其它:

  第七条本物业区域内业主同意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选聘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保洁、绿化、治安防范、维修等全方位的物业服务,并代为查验以上业主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八条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

  (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费用。

  (二)按规定交存、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制度、遵守本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四)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

  (五)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

  第十四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严禁私自进入共用设施、设备房间。擅自进入设施设备房间发生危险,责任自负,造成损失,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遵守《唐山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3、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4、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宠物伤及他人。

  5、本物业区域严禁饲养:。

  第十八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维修养护工作。因维修养护需要进入物业专有部分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应给予配合。因阻挠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工作正常进行,造成其它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当事先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确实无法通知到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或其他无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前公告,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例如:开挖地下室、楼顶加层等);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装饰装修管理

  第二十三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具有个体装饰装修从业上岗证书的个人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第二十四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天先知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饰装修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装修保证金元。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下午-;

  双休日、节假日:上午-下午-。

  注:(1)双休日及节假日不得进行拆、打等重工作业。

  (2)业主、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严禁拆改、堵塞厨房、卫生间的烟道。业主在厨房间安装抽油烟机时,为防止烟道串味,应在管道口内安装逆止阀,并做好密封。

  第二十九条禁止私自拆改、包封燃气设施,电源插座距离燃气设施水平净距不小于15厘米;禁止私自拆改、包封供水、排水、通风等设施。

  第三十条禁止私自进行地暖改造。

  第三十一条装修单位在装修卫生间前必须重新做24小时闭水试验,无渗漏后再进行装修,装修全部完工后再次做闭水试验,确保无渗漏现象发生。

  第三十二条安装空调室外机,已有预留位置的,须安装在预留位置。无预留位置的,须安装在不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的位置。因安装空调造成外墙砖脱落、污染或漏水等,由相关业主承担修复费用。

  第三十三条业主应合理使用电梯。散装物品须袋装处理,超重、超长及易损坏电梯的建材、工具等物品必须走安全通道。

  第三十四条进入小区的装修材料,不得在户外堆放。容易散落的材料,如沙、碎片等必须妥善包装后方可进入小区。

  第五章绿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小区业主及物业工作人员有义务爱护小区内的花草、树木、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绿化。

  第三十六条禁止穿践踏草坪、爬树、摇树、攀枝、折花等。

  第六章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等处乱贴广告、标语,乱涂、乱画。

  第七章治安防范

  第三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主动配合物业公司的小区治安防范工作。

  第八章消防管理

  第四十条本小区消防工作贯彻御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十一条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封堵消防通道,严禁在消防通道摆放物品、停放车辆。

  第四十三条不得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要注意维护楼梯、走廊、安全出口等处的安全照明设施。

  第四十四条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发现火灾时,应立即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拨打火警电话119。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条件,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九章车辆管理

  第四十五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本小区车辆行驶和停放相关规定,车辆进出本小区,须服从物业人员的指挥,停放在指定位置,禁止乱停乱放。

  第四十六条进入本小区的车辆应严格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按照交通标识行驶,禁止在小区内鸣笛。

  第四十七条进入本小区的车辆,要爱护小区道路、绿地、公用设施、设备等,

  第四十八条禁止一切车辆占用消防通道。

  第四十九条本小区禁止载重量5吨以上各类车辆驶入,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进入,须向物业公司管理人员申请,取得许可后方能进入。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地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据《**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九条之约定解决。

  第五十一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等规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坏或损失的,相关业主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止,也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自行向唐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第五十二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义务的规定,怠于履行应尽义务,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全体业主可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处理,必要时可向唐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附责

  第五十三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天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买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在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应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五十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解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可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业主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作废。

  第五十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正本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发生争议,以备案为准。本临时管理规约副本若干份,每个签署承诺书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各执一份。

  第五十六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应自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之日起生效。

  ***建设单位

  年月日

  承诺书

  致:(建设单位)

  本人/本公司为小区室(号停车位)(以下简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保证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本人/本公司同意并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建设单位)制定本小区的《**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履行、遵守并督促其他与该物业有关人士履行、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中规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三、本人/本公司同意承担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使用人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本公司同意将该物业转让、馈赠的同时必须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并交付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收到有效的新承诺书前,本承诺仍然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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