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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市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1-06

  安徽市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管理区域名称:________________ ;

  物业管理区域座落:合肥市_____(区、县)_____街道(乡镇人民政府)______段(巷)______ 号;

  物业管理区域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______。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__。

  第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_____、_____、_____、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_____、______等设备。

  (二)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_____、_____、_____、_____等。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明细表,见附件二。

  第四条 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1、30%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3、剩余部分全额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的违约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并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五)所得违约金和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六)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年___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七)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不得)____享有所得违约金和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八)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分属建设单位所有: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

  第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并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区域内20%以上业主向物业所在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理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要求。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 在业主大会设立前,由建设单位_______依法通过______(协议、邀请招投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________(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名称),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作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的物业买卖合同内容之一。在有效期限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第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自专有部分交付之日的次月起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费缴纳采取预收方式,预收期限__月(不得超过六个月)。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每年/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实施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布委托合同。

  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或首批物业交付满二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或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依法在____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内的全体业主组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筹备组的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等,均按《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文件规定执行。

  筹备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经费由本物业的建设单位承担。

  前期物业服务中,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不得推行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第十二条 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段,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九)阳台封闭,应________________。

  (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毁绿种菜等。饲养信鸽、宠物的,应遵守政府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不得在楼顶、屋面、楼宇间等公共场所违章搭建鸽笼犬舍。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3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当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物业管理区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足时,需要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施划方案以及相关收费和管理事项,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征得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存、使用、续筹本物业管理区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维修项目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缴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同时转让,但仍存于该门户号的分户帐中。

  第十八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告知买受人或承租人。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出租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规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宠物管理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一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进行催讨;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制止后,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物业管理区;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____________(全体业主/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出解除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或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情形。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应根据本物业管理区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方案;拟定选聘方案,应事先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选聘方案确定后应在物业管理区内公告。

  因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突然撤离等原因,建设单位或全体业主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二十四条 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采取以下_____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本规约。

  第二十七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本规约自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首套物业销售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依法召开并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后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各执一份;并由建设单位抄送一份样本向所在地区、县物业主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1:物业管理区及物业构成附图

  附件2:物业管理区物业共有部分明细

  附件3:基本情况

  一、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二)注册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

  (三)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四)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五)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二)注册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

  (四)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____

  (五)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六)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三、物业买受人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买受人姓名:______________

  (二)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三)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

  (四)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

  (五)座落位置:___ 幢___[座][单元] ___号;

  (六)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七)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承 诺 书

  本人(单位)已详细阅读并理解建设单位制定的本《临时管理规约》,同意遵守本规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特签署本承诺书。

  物业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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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安徽市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安徽市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管理区域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管理区域坐落:合肥市_____(区、县)_____ 街道(乡镇人民政府)_____段(巷)_____号;

  物业管理区域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______。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__。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_____、_____ 、_____ 、_____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_____、_____等设备。

  (二)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_____ 、_____、_____、_____等。

  本物业管理区内共有部分明细表,见附件二。

  第五条 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四)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利用业主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收支及财务账目委托当地社居委代为管理。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1、30%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3、剩余部分全额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五)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的违约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并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六)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七)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八)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六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分属建设单位所有: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业主大会会议上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做出约定。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依法采取______________(协议、邀请招投标、公开招投标)方式,并由业主大会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实施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因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_____(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每年/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实施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建筑区划《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段,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九)阳台封闭,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内域《临时管理规约》中的有关规定;

  (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毁绿种菜等。饲养信鸽、宠物的,应遵守政府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不得在楼顶、屋面、楼宇间等公共场所违章搭建鸽笼犬舍。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必须给予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当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足时,需要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按划定区域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第十六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告知买受人或承租人。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第十八条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规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应主动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报告;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宠物管理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一条 在物业服务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制止后,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物业管理区;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二十四条 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1:物业管理区物业构成附图

  附件2:物业管理区物业共有部分明细

  附件3:基本情况

  一、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

  (二)注册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

  (三)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四)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五)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

  (二)注册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

  (四)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___

  (五)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六)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_______________

  (二)业主委员会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坐落:________

篇3: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使 用 说 明

  1.本临时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是自首户业主入住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期间,业主与业主、业主与建 设单位等主体之间,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2.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3.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4. 本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启用。

  临时管理规约

  (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

  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

  (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

  一、物业管理区域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幢】【座】 层 单元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幢】【座】 层 单位 号。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幢】【座】 层 单位 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

  第二部分 物业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维修和管理三、物业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所购房屋的“业主一卡通”,与银行、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并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 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新建房屋建筑,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提交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明确告知物业买受人房屋建筑的各项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质量保修内容等。

  四、物业专有部分维修、使用和管理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专有部分时应当遵守《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因维修养护不及时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物业安全隐患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物业。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热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三)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当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合理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处理。

  (四)建设单位需要进入专有部分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时,应当提前通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专有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确实无法通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应当在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五)业主出租或者转让专有部分的,应当遵守房屋租赁以及房屋转让的有关规定,告知承租人和买受人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并将出租及转让情况告知建设单位。

  第三部分 物业共用部分使用、维修和管理五、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六、业主、物业使用人等在使用物业共用部分时,应当遵守建设单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订的物业共用部分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因使用人不当使用给物业共用部分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八、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共用部分时,应当遵守下列约定:

  (一)宠物饲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

  (二)车辆停放: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协议,按位停车;在小区地面行驶时,要注意减速避让行人; 。

  占用消防通道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劝阻;拒不改正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消防主管部门。

  (三)电梯使用: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乘梯须知》,

  。

  (四)阳台封闭:

  。

  (五)太阳能热水器安装:

  。

  (六)

  。

  (七)

  。

  九、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分、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分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十、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一、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秩序,秩序维护人员可以对陌生来访人进行询问并登记来访情况,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告知来访人予以配合。

  发生火险、盗窃、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的,业主、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反映有关情况。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监控录像保存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建设单位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出现的不符合物业共用部分使用要求的行为,可以采取批评、规劝、等方式予以劝阻。

  十三、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活动。

  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第四部分 前期物业服务十四、建设单位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具体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部分 装饰装修十五、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以及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十六、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单位申报登记。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十七、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建设单位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要求、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

  十八、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监督。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建设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拒不办理申报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并劝阻;拒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十九、业主、物业使用人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分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恢复;给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其他:

  (注: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六部分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二十一、物 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 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 主大会;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二十二、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筹备组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所需费用的事项(包括打印、复印相关材料的费用,必要的通讯和交通费用等)和具体数额。

  第七部分 物业项目查验交接二十三、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且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业主就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具体方法按照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不免除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等应当承担的保修责任。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二十五、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在物业使用、管理中产生矛盾纠纷时,可以提请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六、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其他权利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七、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部分 附则二十八、本规约所称物业使用人,包括房屋承租人、共居人等。

  二十九、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由建设单位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三十、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等具有约束力。物业转让的,本规约效力直接及于物业受让人。

  三十一、本规约由业主、建设单位各持一份。

  三十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三十三、本规约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自该物业项目首个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共同决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起终止。

  承 诺 书

  本人是 (小区名称) (楼号、房号)的买受人,已经详细阅读并承诺遵守《u/u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签章):

  年月日

篇4:阿卡小区管理规约

  阿尔卡迪亚小区管理规约

  (根据20**年5月18日第二届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订<阿尔卡迪亚小区管理规约>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对物业区域内的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本《管理规约》的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阿尔卡迪亚小区。

  (二)座落位置:草芳路213号 。

  (三)物业类型:居民住宅物业及部分商业物业。

  (四)业主总户数:6601 。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米):718681.33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四界及附图)

  东至草芳路;南至晓山路;

  西至江北大道;北至健民路

  本物业管理区域占地面积375537.2 平方米,地面建筑物、绿化(景观)、道路分布见附图。

  A- 天璇 苑,建筑物 9 幢 861 户;B- 天枢 苑,建筑物 13 幢 536 户;

  C- 天玑 苑,建筑物 14 幢 1450 户;D- 玉衡 苑,建筑物 16 幢 1122 户;

  E- 摇光 苑,建筑物 12 幢 1090 户;F- 天权 苑,建筑物 12 幢 704 户;

  G- 开阳 苑,建筑物 14 幢 838 户;物业管理用房1幢;室内游泳馆1幢。商业街两个,篮球场和网球场各一个。

  房屋总建筑面积:718681.33 平方米,其中:住宅 6420**.86 平方米;非住宅76670.47平方米。

  总车位数:约2500个。其中:专有独立车库 约263 个,内部道路、公共场地施划车位约1110 个,地下配建车位约1087 个(包括人防和非人防)。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水表井 、弱电井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围墙、路灯、公益性文体设施、信报箱、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沟渠、池井、公用给排水管网、水箱、水泵、共用车库车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4、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规划或者《房屋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规划或者《房屋销售合同》为准。

  5、物业房屋用房位于:D16栋与C1栋之间,AB商业街西面。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南京市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大会。

  (二)业主委员会名称:南京市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委员会地址:天玑苑(C区)14栋六单元一楼。

  (四)业主委员会电话:57019693 。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业主的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通过业主大会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联合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八)对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本住宅区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

  (十一)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劝阻、制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影响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直至提起诉讼。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规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单位做好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本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业主转让物业,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汽车停放费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的共用水、电等能耗分摊费。

  (四)按规定缴存、使用、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专有部分或者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六)业主大会的筹备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和委员的补选、改选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应积极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积极参与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和委员的补选、改选。

  (七)合理、安全使用房屋,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房屋检查、修缮义务。

  (八)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巡检工作。

  (九)按规定办理装饰装修登记,接收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部门对装饰装修行为的巡检、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拆改行为的查处。

  (十)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从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修养护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妨碍其他业主对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相邻业主应按照有利于共同生活、和谐相处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动物饲养等方面的问题。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和房屋使用说明书载明的功能使用物业;合同未约定或合同约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未列明的,按照规划部门核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超荷载存放物品;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起居室、书房的上方;

(三)违反市人民政府有关房屋出租规定;

(四)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破坏、擅自改变房屋外貌;

(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六)损毁树木、绿地;

(七)违反安全标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

(八)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九)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

(十)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

(十一)在规定区域外停放车辆;

(十二)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三)擅自架设电线、电缆等;

(十四)在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

(十五)

在公共场所晾晒衣物(预留的固定晾晒处除外)。

  (十六)高空抛洒物品(对高空悬挂、搁置的物品应妥善保管)。

(十七)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鸽子、大型犬类。对于允许饲养的动物,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办理合法饲养手续,并及时到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二)应按指定的路线、区域牵遛犬类,及时清洁动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

  (三)应定期采取动物传染病的防疫措施。

  (四)禁止利用共用部位饲养动物,不得携动物在公共绿地、儿童娱乐设施、封闭式活动区域活动。

  (五)不得在上午6时至9时、下午18时至21时携带动物搭乘载人电梯;并不得在此时间内遛犬。

  (六)不得在晚间22时后放任动物发出持续的鸣叫。

  (七)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5户以上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物业区域。

  30种禁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如下:1、藏獒,2、马士提夫,3、日本土佐犬,4、意大利卡斯罗,5、阿根廷杜高犬,6、美国斯塔福郡犭更,7、德国牧羊犬,8、比利时马林诺斯犬,9、纽芬兰犬,10、爱尔兰猎狼犬,11、威玛猎犬,12、布雷猎犬,13、圣伯纳犬,14、罗威纳犬,15、苏俄猎狼犬,16、比特,17、意大利扭玻利顿,18、法国波尔多,19、俄罗斯高加索,20、巴西非拉犬,21、比利时牧羊犬,22、中亚牧羊犬,23、安纳托利亚牧羊犬,24、大丹犬,25、阿富汗猎犬,26、秋田犬,27、杜宾犬,28、大白熊犬,29、牛头猎犬,30、灵缇。

  第十三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时,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服从相关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二)业主应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规范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涉及房屋拆改,或者进行其它可能影响房屋抗震措施和结构安全的,应当依法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将批准文件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后方可施工。

  (三)业主因房屋装饰装修或其专有部位中发生渗水等问题影响其他业主安全、正常使用物业的,业主应及时予以修复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要及时予以赔偿。

  (四)业主应严格遵守本物业区域装修施工时间(上午7:30时至11:30时,下午14时至18时)。晚间22时至次日上午6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超标噪声的施工。

  (五)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未预留位置的,应按业主委员会统一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要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空调机冷凝水集中收集;空调室外机如发出超标噪声的,应立即修复或更换,直至符合国家噪声标准后再使用。

  (六)商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随意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如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和相邻业主同意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物业整体形象,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七)不得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篷、防护栏、晒衣架、花架、鞋架,封闭阳台等,如需安装上述遮阳篷等物件或封闭阳台的,要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

  (八)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应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并符合相关安装规范,不得违反房屋安全使用规定、破坏楼宇外观、侵害其他业主利益。不得在没有设置安装基座和水管通道的楼顶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若因为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造成房屋渗漏的,由安装业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九)如因上述(五)、(六)、(七)、(八)条款所涉物件等安装不牢固造成公共财产受损,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无法确认责任人的,由本单元(或楼幢)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用,如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治安、消防管理方面,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在物业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社区民警、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联系。

  (二)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管理措施。

  (三)加强消防安全意识,了解防火、自救常识。

  (四)爱护各种消防设施设备,遵守消防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处理。

  (五)禁止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车辆行驶和停放方面,应遵守以下规定和约定:

  (一)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区域)停放,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等。

  (二)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汽车停放费或管理服务费用。

  (三)严格按照交通标识的要求行驶车辆,车辆进入本物业区域应低速行驶(每小时不超过5公里)。

  (四)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试车、练车。

  (五)在本物业区域内机动车辆严禁鸣喇叭。

  (六)机动车辆按规定进出,驾车人应主动出示证件,听从物业服务人员的指挥。

  (七)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

  (八)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协议。

  (九)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车辆及人员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十六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电梯使用方面,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电梯应文明操作,禁止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按钮,禁止在在轿厢内摇晃电梯。

  (二)不得超载运行,当超载信号声响时,最后进入的乘客应自觉退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

  (三)儿童乘坐电梯必须由成人携带,切勿让儿童单独搭乘或进入电梯,且不得在电梯内嬉戏玩耍,以免发生危险。

  (四)切忌将液体状物品遗留在梯内,清洁走廊和楼梯时,避免让水流入电梯内造成电梯设备损坏。

  (五)电梯轿厢内禁止吸烟、吐痰、乱扔杂物、乱涂乱画。

  (六)上下电梯应紧靠右行,乘梯时不可将身体倚靠轿厢门。

  (七)业主发现电梯故障时,有责任互相提醒,并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八)业主应共同承担电梯运行、维修、更新所产生的费用。

  (九)乘坐电梯时发生故障,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或电梯维保单位联系(电梯内有联系号码)寻求帮助,严禁“扒门”外出。

  (十)电动车不得进入电梯,大件物品不得强行进入电梯,不得拆除电梯部件进入,若造成电梯损坏的,应承担全额维修费用。

  第十七条物业的维修养护

  (一)业主对其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因公共利益,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按本规约的要求,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补偿。

  (三)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不得无故阻挠维修。

  第十八条业主在出租房屋方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车库和储藏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二)业主在出租房屋时,应向房屋租赁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备案。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住宅设计规范标准,单间超过3人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应征得本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九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能耗费用的分摊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业主公共收益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公共收益主要来源:

  (一)265部电梯广告收益;

  (二)在内部道路、公共场地施划停车位的汽车停放费;

  (三)场地使用费;

  (四)场地宣传广告费;

  (五)其它收益。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公司经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协商,根据保险标的性质确定从物业费中提取或由物业公司和全体业主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监督管理,根据《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阿尔卡迪亚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业主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年增值收益(利息)的20%部分纳入维修资金统筹分帐,统筹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优先使用:

  (一)受益人为全体业主的维修项目;

  (二)无法界定受益人的维修项目;

  (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项目。

  每年度的维修资金统筹分帐资金没有使用或未使用完的资金可以滚存累积到下一年度使用。

  本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但是应当接收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

  本条需要全体业主另行表决,且符合下列要求: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一旦获得通过立即生效。

  第六章物业管理方式

  第二十四条本住宅区依据法律法规、本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本住宅区共有部分行使共同管理权。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选聘、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草拟、审议物业服务合同文本,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提交大会表决。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业主存在欠交物业公共服务费、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汽车停放费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或存在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且未改正的,取消其作为业主大会筹备组(或改选小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监事会委员候选人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监事会委员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业主如不按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区域)停放车辆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阿尔卡迪亚小区车辆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有关规定的,其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规装饰装修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在违规行为停止或整改完毕前,禁止施工人员进入本物业区域。

  (二)应交纳年物业服务费用的40%作为违约补偿,违约金额纳入业主共有资金。

  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第十八条约定出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违规业主应交纳年租金费用的20%或年物业服务费的40%作为违约补偿,违约金额纳入业主共有资金。

  第三十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有关约定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批评、规劝等方式制止,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对有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行为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能履行本规约的约定,其他业主可依据本规约的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共同诉讼的,经相关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具体实施,诉讼的相关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

  第三十二条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约定,由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指在构造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规约,每户业主一份。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本规约转交或者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三十五条本规约于20**年6月22日召开的首届业主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篇5:阿卡小区管理规约

  阿尔卡迪亚小区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对物业区域内的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本《管理规约》的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阿尔卡迪亚小区。

  (二)座落位置:草芳路213号。

  (三)物业类型:居民住宅物业及部分商业物业。

  (四)业主总户数:6601。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米):67万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四界及附图)

  东至草芳路;南至晓山路 ;

  西至江北大道;北至健民路。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水表井 、弱电井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围墙、路灯、公益性文体设施、信报箱、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沟渠、池井、公用给排水管网、水箱、水泵、共用车库车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4、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规划或者《房屋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规划或者《房屋销售合同》为准。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大会。

  (二)业主委员会名称: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委员会地址:AB商业街老年活动中心二楼。

  (四)业主委员会电话:。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业主的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通过业主大会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三)按照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联合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八)对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投诉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等影响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规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单位做好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本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业主转让物业,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三)按照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的共用水、电等能耗分摊费。

  (四)按规定缴存、使用、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专有部分或者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六)业主大会的筹备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和委员的补选、改选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应积极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积极参与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和委员的补选、改选。

  (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从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修养护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得妨碍其他业主对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相邻业主应按照有利于共同生活、和谐相处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动物饲养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和房屋使用说明书载明的功能使用物业;合同未约定或合同约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未列明的,按照规划部门核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筑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扶栏、走廊、大堂、地下室、平台、天台、外墙、屋面、道路、绿地、停车场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

  (三)擅自拆除、移装、占用或损坏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排水、消防、体育、建筑小品等物业共用设施。

  (四)在公共场所晾晒衣物(预留的固定晾晒处除外)。

  (五)在非指定位置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六)在本物业区域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七)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随意悬挂、张贴、涂鸦或刻画。

  (八)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九)高空抛洒物品(对高空悬挂、搁置的物品应妥善保管)。

  (十)不侵占公共绿地、不损坏绿地、园林、假山、喷泉、景观建筑、小品、庭院花园、公共健身器材、休闲娱乐器材等景观休闲部分。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鸽子、大型犬类。对于允许饲养的动物,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办理合法饲养手续。

  (二)应按指定的路线、区域牵遛犬类,及时清洁动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

  (三)应定期采取动物传染病的防疫措施。

  (四)不得利用共用部位饲养动物,不得携动物在公共绿地、儿童娱乐设施、封闭式活动区域活动。

  (五)不得在上午6时至9时、下午18时至21时携带动物搭乘载人电梯;并不得在此时间内遛犬。

  (六)不得在晚间22时后放任动物发出持续的鸣叫。

  (七)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5户以上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物业区域。

  30种禁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如下:1、藏獒,2、马士提夫,3、日本土佐犬,4、意大利卡斯罗,5、阿根廷杜高犬,6、美国斯塔福郡犭更,7、德国牧羊犬,8、比利时马林诺斯犬,9、纽芬兰犬,10、爱尔兰猎狼犬,11、威玛猎犬,12、布雷猎犬,13、圣伯纳犬,14、罗威纳犬,15、苏俄猎狼犬,16、比特,17、意大利扭玻利顿,18、法国波尔多,19、俄罗斯高加索,20、巴西非拉犬,21、比利时牧羊犬,22、中亚牧羊犬,23、安纳托利亚牧羊犬,24、大丹犬,25、阿富汗猎犬,26、秋田犬,27、杜宾犬,28、大白熊犬,29、牛头犭更,30、灵缇。

  第十三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时,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服从相关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二)业主应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规范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涉及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或者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将批准文件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三)业主因房屋装饰装修或其专有部位中发生渗水等问题影响其他业主安全、正常使用物业的,业主应及时予以修复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要及时予以赔偿。

  (四)业主应严格遵守本物业区域装修施工时间(上午8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8时)。晚间22时至次日上午6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超标噪声的施工。

  (五)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未预留位置的,应按业主委员会统一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要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空调机冷凝水集中收集;空调室外机如发出超标噪声的,应立即修复或更换,直至符合国家噪声标准后再使用。

  (六)商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随意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如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和相邻业主同意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物业整体形象,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七)不得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篷、防护栏、晒衣架、花架、鞋架,封闭阳台等,如业主大会决议允许安装上述遮阳篷等物件或封闭阳台的,要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

  (八)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应符合相关安装规范,不得违反房屋安全使用规定、破坏楼宇外观、侵害其他业主利益。

  (九)如因上述(五)、(六)、(七)、(八)条款所涉物件等安装不牢固造成公共财产受损,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无法确认责任人的,由本单元(或楼幢)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用,如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治安、消防管理方面,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在物业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社区民警联系。

  (二)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管理措施。

  (三)加强消防安全意识,了解防火、自救常识。

  (四)爱护各种消防设施设备,遵守消防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处理。

  (五)不得在本物业区域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车辆行驶和停放方面,应遵守以下规定和约定:

  (一)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区域)停放,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等。

  (二)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

  (三)严格按照交通标识的要求行驶车辆,车辆进入本物业区域应低速行驶(每小时不超过5公里)。

  (四)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试车、练车。

  (五)在本物业区域内机动车辆严禁鸣喇叭。

  (六)机动车辆按规定进出,驾车人应主动出示证件,听从物业服务人员的指挥。

  (七)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

  (八)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协议。

  第十六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电梯使用方面,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电梯应文明操作,禁止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按钮,禁止在在轿厢内摇晃电梯。

  (二)不得超载运行,当超载信号声响时,最后进入的乘客应自觉退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

  (三)儿童乘坐电梯必须由成人携带,切勿让儿童单独搭乘或进入电梯,且不得在电梯内嬉戏玩耍,以免发生危险。

  (四)切忌将液体状物品遗留在梯内,清洁走廊和楼梯时,避免让水流入电梯内造成电梯设备损坏。

  (五)电梯轿厢内禁止吸烟、吐痰、乱扔杂物、乱涂乱画。

  (六)上下电梯应紧靠右行,乘梯时不可将身体倚靠轿厢门。

  (七)业主发现电梯故障时,有责任互相提醒,并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八)业主应共同承担电梯运行、维修、更新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物业的维修养护

  (一)业主对其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因公共利益,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按本规约的要求,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补偿。

  (三)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不得无故阻挠维修。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未按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处理:

  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电话或上门催缴措施;逾期仍未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的物业服务费收交情况中列明欠交费用业主室号并限期补交;仍不补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业主如不按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区域)停放车辆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本规约及物业管理区域车辆管理规定处理或强行移动,强行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第二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规装饰装修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禁止施工人员进入本物业区域。

  (二)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有关约定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批评、规劝等方式制止,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对有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行为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能履行本规约的约定,其他业主可依据本规约的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共同诉讼的,经相关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具体实施,诉讼的相关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

  第二十三条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约定,由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指在构造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规约的制定与修改

  本规约于20**年6月22日召开的首届业主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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