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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市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1-06

  陕西市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______________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业主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本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三条 本规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拟定;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业主对本规约的遵守。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陕西省---------(市、县)---------区---------路(巷)---------号;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总 户 数:__________。

  土地宗地号:__________

  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见附件一)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六条 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和物业权属登记(或物业买卖合同)证明,业主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或全体业主共用的部分(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公共门厅、公共走廊通道、公共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排污泵、电梯、天线、冷暖设施、供电线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燃气管道、邮政信箱、通讯设施、有线电视线路、对讲系统、---------、---------、---------等;

  (三)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共有道路、围墙、池井、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绿地、---------、---------、---------等;

  (四)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照明设施、垃圾箱(房)、消安防监控系统、配电系统、锅炉、化粪池、供水系统、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五)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权属登记证明,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权属登记(或物业买卖合同)证明,业主对本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以下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自用部位,是指门户以内业主使用的房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

  (二)自用设施设备,是指门户以内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和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管道,电线以及水、电、气户表等设备。

  第三章 业主应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遵守本规约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有关规定和规约订立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

  (四)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及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

  (六)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及更新改造责任;执行业主大会制定的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七)承担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八)如果业主所有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或使用,业主应在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登记,说明服务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留下有效通讯地址,以便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送达有关通知、函件等;同时应关好门、窗、水、电、燃气总阀门等,以确保安全;

  (九)业主应约定与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使用人遵守本规约的约定,并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十)业主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独立房屋时,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和业主委员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详细有效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在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和业主委员会;若因业主原因导致的联系中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

  业主委员会及成员不得泄漏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住址、通讯等个人信息;同时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就本款进行约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二条 业主使用物业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三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得将没有防水的房间改为卫生间或厨房。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外,业主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的相邻业主及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有关部门审批的资料送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后方可施工或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业主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房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物业使用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对业主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受业主书面同意或委托,由业主作为装饰装修最终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管理协议办理相关手续,交纳装饰装修保证金,装修完毕,按照装饰装修协议的约定退还装修保证金。

  (三)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相邻业主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按规定时间清运装修垃圾和搬运装饰装修材料,并在指定地点放置,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五)施工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施工人员、施工时间和装修设备使用等方面的要求。施工人员应按规定办理临时出入证,规定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或工作造成的影响,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段,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立即停止侵害,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有关规定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八)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制定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地占用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制定。

  第十八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当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业主转让物业时,本管理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 0日内,将物业出租或者转让情况和物业使用人或者继受人的通讯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三)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代收代缴的水、电、暖等费用,专项维修资金等。

  (四)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政府有关房屋出租的相关规定。

  (六)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七)业主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就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的缴纳义务进行书面约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阳台外和窗外吊挂和晾晒物品,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 -------------------------------------;

  (十五) -------------------------------------;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

  2、---------------------。

  第二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

  第二十二条 当物业的专有部分出现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消除隐患。

  第二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第五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时,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

  第二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或损害公共利益。

  第二十六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和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八条 当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物业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在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三方中的两方以上人员到达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实施应急维修,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发生上述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突发事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三十条 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

  (五)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元以下;

  (六) --------------------------------------。

  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同意或相关业主共同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元以上;

  (二) --------------------------------------;

  (三) --------------------------------------。

  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续筹

  第三十一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及时续筹。

  第三十二条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计划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申请资金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建筑区划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并每---------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一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或某幢、某单元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余额不足首次缴存的______时,由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按下列第---------项方式,向全体业主或该幢、该单元业主续筹维修资金:

  (一)一次性缴存;

  (二)按---------元/平方米逐月缴存;

  (三) ---------------------------。

  第七章 共有部位的经营管理和共同收益的管理分配

  第三十五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以劝导、______、______、______等方式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在物业区域内公布不遵守本规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四)对拒不履行缴费义务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采取以下措施:

  1、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物业服务相关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任何业主不得拖欠、延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催促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第三十八条 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第四十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种方式分配:

  1、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用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3、用于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4、用于弥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

  5、---------------。

  属于相关业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种方式分配:

  1、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用于业主小组会议召开;

  3、用于弥补相关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不足;

  4、------------------------。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应当至少每半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第四十三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四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代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需要全体业主分担的费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分担:

  (一)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二)业主大会决定;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六条 关于停车场的约定: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管理服务:

  业主交纳的车辆停放服务费,归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所有。

  场地占用费,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八章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解聘

  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依法采取______________的方式,并由业主大会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实施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业主大会决定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续签合同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不履行招投标程序。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有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第五十一条 因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业主大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依据本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以上两条之情形,造成其他业主或业主利益受到损害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依法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五十七条 本规约自在首次业主大会上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管理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六十条 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按规定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管理规约使用说明

  1、本规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规约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

  2、本规约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本规约条款由____________负责解释。

编辑:www.pmceo.Com

篇2:霍山县城区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霍山县城区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规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需自觉遵守。

  一、 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 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 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 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 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 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位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 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规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个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电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费等公共设施;

  5、随地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画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蓄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二、人为造成共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公司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共设施的完好。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十七、配合建设单位按规划完善小区的各项建设工作。

篇3:巴彦淖尔市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巴彦淖尔市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吋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

  建筑面枳_____________________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_______ 。

  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

  3、;

  4、。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侓、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耍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耍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罝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笫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毐、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通守以下约定:

  1、 ;

  2、 。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耍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 等必耍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

  4、         ...。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笫三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

  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笫三十二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三十六条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篇4:郑州市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郑州市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维护 (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管理规约,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 、 、 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 、 、 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 、 、 等。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六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三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占用绿地;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8、 ;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 ;

  2、 。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八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维修养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设施,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管理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 ;

  4、 。

  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须将本管理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物业继受人或承租人遵守本管理规约。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管理规约须经业主大会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管理规约》使用说明

  1、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郑州市物业管理行业自二○○八年十二月一日启用。

  2、本管理规约供实行规范物业管理的小区(大厦)业主大会使用,其他相应单位和组织也可参考使用。

  3、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可对本管理规约的条款内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4、本管理规约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小区(大厦)内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尚未出售物业的建设单位。

篇5:宁波市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2010示范文本)

宁波市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20**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宁波市物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小区(大厦)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 、 、 等;

  2、单幢建筑物内全体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 等;

  3、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 、 、 等。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六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 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国家、省和宁波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法改变物业的使用用途;

  2、私设摊点、跨门营业,跨门放置杂物等;

  3、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

  4、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

  5、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设广告牌。店面招牌的设置应符合物业的整体美观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进行设置;

  6、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7、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环境绿化用地(将绿地擅自改为私家花园);损坏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画、拉绳(铁丝)晒衣服等;

  8、聚众喧闹、噪声忧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9、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第十条 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时,应遵守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2、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公里,禁止鸣号、试车和练车;

  3、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化等场地停放;

  4、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5、不得擅自在公共停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防止发生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

  6、 。

  7、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车位使用分配方式为:  。

  第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拆改共用的供电、供水、供气等设备设施;不得改变车棚、车库的使用性质;出租物业时,要了解使用人的居住人口,防止群租,影响他人生活和安全。

  第十三条 饲养宠物时,应遵守有关宠物饲养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装修与维修

  第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有关装修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使用人。

  第十五条 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规定进行装修。同时接受房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房屋、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搭棚;

  5、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有线电视、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6、擅自开挖地坪、破墙开门;

  7、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8、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建筑垃圾;

  9、不得擅自拆改共用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

  10、不得改变车棚、车库的使用性质。

  11、 。

  第十七条 封闭阳台的约定: ;

  安装防盗窗的约定: 。

  第十八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九条 为保证业主的正常休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二十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四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业主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居委会,在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和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后实施,并按约定期限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 业主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当事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其他条款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条 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遵守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管理规约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2、以告知、规劝、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业主在办理物业交付手续后,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出租物业时,物业服务费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的,业主应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自觉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费用关系到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也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义务,自觉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违反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要求当事人停止违反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需由全体业主分担费用的事项,按下列第 种方式分担:

  (一)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二)业主大会决定;

  (三)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并

  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的收益,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一)纳入物业服务费;

  (二)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 ;

  (四) 。

  第三十八条 其他条款  。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本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有权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改正。

  第四十条 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有意见或建议的,可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四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妨碍物业正常使用、造成物业损怀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其他条款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规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业主大会(盖章)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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