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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对业主人身、财产之安全保障义务的分析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2-24

  物业公司对业主人身、财产之安全保障义务的分析

  物业管理公司,随着房地产的兴起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发展,但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关于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争端也日益突出。目前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尚不完善,司法审判中也意见不一,导致同类案件判决结果迥异,所以对物业管理行业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安全,避免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物的安全保障义务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而言,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为法定义务,当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行为的责任条件。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应该具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

  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物业管理公司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不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即使产生了损害事实,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的表现形式,可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实施了法律禁止实施的违法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在某种情况下应实施某种行为,而物业管理公司却未实施。如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及时进行维护,导致发生火灾,或者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履行必要的巡逻义务,导致第三人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2、损害事实的存在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业主遭受损害的事实是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即没有损害就没有赔偿。损害又包括对财产的损害如房子遭到破坏,动产被毁损;也包括对业主人身的损害,如对生命、健康、荣誉、名誉的损害。这些都是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责任的损害事实。如果没有物业管理公司造成的损害,那么责任就无从说起。

  3、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物业管理公司与损害事实存在关系时,物业管理公司才承担责任,没有因果关系的侵权责任是不成立的。因果关系又分为直接原因与次要原因,是以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加以判断。直接原因与损害结果存在必然联系,如因为物业管理公司的直接作为和不作为而导致业主的损害。间接原因不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联系,如第三人的侵权导致业主的损害,但物业管理公司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因果关系是判断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要件的必备环节。

  4、过错

  物业管理公司要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应该有过错,可以是故意为之也可以是过失。物业管理公司只要有过错,就可能承担损害赔偿的后果,过错承担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也不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这里所说的过错就是指行为人所选择的行为具有违*普遍认同的行为标准的特点,要承担过错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而不是严格责任,因为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就应当承担合同责任。对于处于相对弱势的业主来说,如果物业公司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却未能如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又不对业主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话,是有失公平的。

  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分为多种情况:

  1、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导致业主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这种情况下业主的损害后果是与物业管理公司有必然联系的,是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自己的责任义务导致的,如: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物业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缮义务,从而导致物业设备因为长年无修而致业主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物业管理公司必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业主自身的过错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过错共同导致

  损害后果是由于业主的自身过错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过错共同导致的,不应该由一方独自承担责任,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就应当在各自过错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3、第三人侵权导致业主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应当积极作为的安全保障义务,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几率,因此经营者应当承担业主向直接加害人求偿不能的风险责任。这样让无辜的受害者得到救济,让那些侵害他人或者无视他人安全的人承担责任和风险这也符合司法正义的理念。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毕竟这种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如果一律让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或单独承担责任也是不公平的。因此让其承担补充责任是比较合理的。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我国实行补充赔偿责任的顺位赔偿原则,并赋予该安全保障义务人有权向直接侵害人追偿的权利。

  虽然我国已经颁布《物业管理条例》支持和引导物业管理公司的发展和运作,但是由于社会是不断进步和发展的,现在和未来面对的许多问题可能是《物业管理条例》无法解决的,那么可能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遇到某些纠纷的时候就有可能遇到无法可依的状况,造成僵局,导致得不到满意的解决。所以,根据社会的发展状况和现实中遇到的问题,与时俱进,不断的修改、完善法律法规,有效的指导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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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风景区关于禁止进入无安全保障区域游览的通告

  风景区关于禁止进入无安全保障区域游览的通告

  为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加强景区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风景名胜区条例》《hs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hs设有迎仙桥、花台索道下站两处验票口,为进入核心景区游览正常入口,经规划批准实施建设的登山游览步道为正常旅游线路。凡通过正常入口进入核心景区、按正常旅游线路游览的,凭hs门票享受旅游保险,景区依法保障其游览安全。

  二、进入景区游览的人员必须凭票进入,严禁通过非正常入口或途径进入景区。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未开发区域的,须向景区管理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组织进行。

  三、进入景区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景区管理规定,严禁室外吸烟、野炊、露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防火期严禁携带火种进山;严禁损毁自然景物、人文景观、树木植被以及采挖药材苗木、捞捕野生动物等行为。

  四、景区将加大进入人员核查力度。凡未经批准,通过非正常入口或途径进入景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hs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组织者和参与者予以处罚。

  五、对不遵循本通告而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和其它后果的,责任自负。

  特此通告

  20**年11月20日

篇3:百货大楼顾客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措施

  百货大楼关于顾客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措施

  加强安保服务、保障顾客人身及财产安全,为顾客提供安全、文明、舒适、有序的工作环境,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顾客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是现代商场生存的根本。

  (一)职责

  安防物业部是公司对顾客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的主要责任部门,其他部门提供协助。

  (二)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1、商场安防物业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督导实施。

  A、定期维护公共设施,对设施设备做好安全检查,确保使用安全,保证顾客免受侵害;

  B、加强各种消防设施的检查保管,定期更换维护。

  C、定期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对部组不正确的用电措施及时纠正、整改,保证用电安全,消除隐患。

  D、做好日常店内巡视,对突发事件要做到及时、妥善处理,防止事态的扩大,保证正常经营秩序。

  E、严格执行每日开门及闭店的清场工作。

  F、坚持每日巡查,对公司内部水、电、音响、空调、货架、提升机、厕所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及维修,保证以上设施的正常使用。

  G、积极维护好广场车辆停放秩序及安全,保证通道的畅通。

  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顾客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保护顾客免受意外侵害的措施

  A、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技能培训,提高职工自防自救能力。每天早上开门前商场都要播放一遍“安全须知”、“逃生技巧”等,指导员工如何在火灾等突发事件来临时,第一时间引导顾客撤离现场。

  B、合理配备保安人员,提升商场安全防范级别,为顾客提供及时有效帮助。

  C、对一些危险性项目、设施(如电梯、装修现场),向顾客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警告并说明正确的使用方法和防止危险发生的方法。

  D、当意外发生时,安防物业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顾客,并制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F、当意外发生后,安防物业部应采取措施对受到损害的顾客予以救济(如将伤者送往医院),避免损失因救济不及时而扩大。

  G、促销或客流量大时,必须提前向所辖区公安局通报备案,以求及时得到救援。

  4、顾客物品丢失处理及措施

  A、凡是在商场公共区域和其他公共区域内拣拾的物品,保安员(各部门员工)必须及时上交安防物业部主管处理。

  B、凡属黄色、淫秽及*书刊、杂志等物品,一旦发现,应迅速转交安保部主管处理,严禁传阅、私存。

  C、公司员工发现易然、易爆、剧毒及有放射性物品时,应立即通知安保部主管,安保部主管请示上级领导后通知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加强警卫工作。

  D、安防物业部对捡拾物品及遗留物品要指定服务台专人保管,并详细登记,及时发出失物招领启事。

  E、安保部对于失物认领应按严格手续办理,问明丢失或遗留的时间、地点及物品的数量、特征,验明领物人的身份证件,确认无误后方可把物品发还,并请领物人在“捡拾物品登记表”上签字,留有效证件复印件存档。

  5、非营业时间安全管理

  A、凡在夜间临时加班的客户,如果20:00以前仍未离开,须填报“非营业时间加班申请”。

  B、凡在非营业时间进入商场院内的客户或来访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在“来访人员登记表”上做好登记后,并由商场安防物业部及加班部门人员带领方可进入。

  C、客户、来访人员离开时由商场加班部门人员送出,值班保安员应记录其离开的时间。

  D、安防物业部在获知商场内无员工加班时,应通知各岗封闭商场所有出入口,谢绝来访。

  6、监控系统的操作

  按照《保安监控系统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充分发挥监控系统为提供顾客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方面的作用。

篇4:群塔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群塔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1工程分析

  本工程(2#楼)是**区创业外包服务中心的一部分,整个商务区由1#楼、2#楼3#楼组成,地下部分连成一个整体,占地面积大,为保证施工工期,2#楼基础和结构施工期间将设立2座塔吊,同时与1#楼、3#楼塔吊也相互影响,所以群塔作业的安全作为施工过程中管理的一个重点。

  2工程分析

  积极与相邻施工单位联系,确定各自的塔吊工作范围和塔吊高度,塔吊要高低错落进行布置,低塔的塔臂不能扫高塔的塔身。高塔的塔臂要高出低塔的塔臂一个安全高度,并设监护哨,明确各塔的回转半径的施工范围、制定具体的限位措施。施工前编制群塔施工方案和方案的交底工作。施工中严格按方案执行,确保施工安全。

篇5:工程总承包安全保障措施

  工程总承包安全保障措施

  (1)各分包队伍必须达到省级文明工地,否则按合同有关条例执行。

  (2)各分包队伍控制:轻伤在1‰以下,杜绝重伤和死亡事故的发生,杜绝发生机械事故;否则按分包队伍合同有关条例执行。

  (3)以下重要防护用品必须使用认定厂家产品,具体范围如下:

  1)安全网;

  2)安全带;

  3)安全帽;

  4)漏电保护器;

  5)配电箱、开关箱;

  6)临时用电的电缆;

  7)脚手架扣件;

  8)安全标志。

  (4)由项目经理部提供施工用电、脚手架及防护设施的,项目经理部应与各分包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对上述设施,分包单位严禁私自拆改,如有变动,须项目工程部和安全部批准。

  (5)日常安全教育:分包队伍的班前安全教育:由分包队伍的班组长进行,并做好安全活动记录,其班、组长存档备查,及时反馈到项目工程管理部,由工程管理部转交安全总监。

  (6)各分包队伍不向总包提供规定的安全资料,对分包队伍不组织和参加周一安全教育活动,对分包队伍处以罚款。

  (7)各分包队伍拒不参加项目组织的安全交叉和综合大检查,对分包队伍处以罚款。

  (8)各分包队伍进场人员没进行安全教育,发现1人,处罚100元。发现2人以上,处以罚款。

  (9)分包队伍进场人员若触犯其他相关的安全规定,按总包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0)项目经理部对各分包队伍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50~100元/次罚款:1)高处作业未穿防滑胶鞋;高处施工作业未按规定铺板和设置防护栏杆。2)2m(含2m)以上高空作业站在钢管上、钢筋上、模板上等危险环境施工未系好安全带的。3)没有防护设施和防护设施不全的高处施工作业。4)无动火证动火者。

  5)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工作,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

  6)非本工种人员乱摸、乱动机电设备。

  7)未执行本工种安全技术交底,违章作业、冒险蛮干。

  8)不走正式安全通道,翻爬栏杆,脚手架等违章行为。9

  )高处作业向下投抛物体。

  10)机电设备缺防护装置,未按操作规程操作。

  11)电焊机双线不到位,两侧无防护罩,焊把线、钳绝缘损坏,电源线破皮漏电。

  12)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安全要求。

  13)班组长未对班组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14)破坏现场的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未经项目工程管理部责任师批准,随意挪动和拆除。

  (11)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罚款处理,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屡教不改者。

  2)没有给工人创造良好工作条件,没有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者。

  3)队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无针对性。

  4)分包队伍对安全技术交底执行情况不进行检查或存在隐患的。

  5)对施工作业范围的环境、设施、存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做好防护的。

  6)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对所管辖班组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不落实者。

  7)挥无证人员上岗施工。

  8)新工人入场未进行入场教育就安排上岗。

  9)不按规定采购或使用“三宝一器。”

  (12)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措施1)总则:

  (A)分包队伍所使用的脚手架由分包队伍搭设,搭设的各种架子在2m以上15m以下由项目安全总监验收,验收程序是分包队伍搭设完各种脚手架后通知项目工程管理部,在由项目工程管理部通知项目部安全总监进行验收,同时参加验收人员是项目工程管理部人员和分包队伍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搭设18m以下的脚手架同时上报验收时间;20m以上的脚手架要提前24h上报项目安全总监以便及时上报公司来验收,否则影响工期后果自负。

  (B)结构施工阶段建筑物周围已设置的水平安全网不得随意改动,根据施工需要和项目要求支设安全网,由项目有关人员、分包队伍联合验收,验收单存档备查。

  (C)结构施工总洞口、临边应做好防护。项目工程管理部在分包队伍入场后分别移交各分包队伍,移交后分包队伍负责检查维修。

  (D)凡用上述设施使用及搭设围护过程中造成的工伤事故和未遂事故,由分包队伍独立承担经济和事故责任,由分包队伍独立承担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罚。

  2)脚手架

  (A)凡高度在2m以上施工作业,必须搭设脚手架。

  (B)关键部位如电梯井、大于1.5m×1.5m的洞口等,应根据项目经理要求设置水平安全网和防护栏杆。

  (C)水平安全网采用3m×6m的绵纶大眼安全网,密目安全网采用2000目安全网。

  (D)安全网必须使用定点产品。

  (E)因施工需要拆除洞口防护应向项目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将采用的防护措施。经同意后方可施工,完毕后恢复。

  5)处罚规定

  (A)应搭设脚手架施工,而不搭设脚手架,出处罚500元。

  (B)使用不合格脚手架或未经验收的脚手架,处罚500元。

  (C)不按项目经理要求设置防护设施从事高空作业施工,处罚1000元。

  (E)洞口防护不到位不安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每发现1处处罚1000元。

  (F)使用不合格安全网,处罚500元。

  (13)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1)项目经理部责任

  (A)项目经理部负责提供现场总箱、一级箱。

  (B)项目经理部负责提供现场主电缆。

  C.项目经理部负责审查各分包队伍在本单位施工用电临电设置的方案审核,设置的验收,负责监督各分包队伍的临电管理情况。

  2)分包队伍责任

  (A)分包队伍必须从项目指定的一级电箱接电源。

  (B)分包队伍按《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提供自身施工所需的临电线路二级和三级配电箱。

  (C)分包队伍负责现场临电线路及电箱的日常维护,保证临电支路的安全和完好。

  (D)分包队伍负责定期(每日)检查临电设施。

  (E)分包队伍负责承担因本单位临电造成的工伤事故及未遂事故的经济和刑事责任,并独立承担政府及上级部门对事故的

处理结果。

  3)处罚规定

  (A)凡分包队伍未执行三项五线制,不采用TN-S系统设置临电系统,罚款1000元。

  (B)凡使用存在缺陷和配置不合理的配电箱,发现1个罚款100元。

  (14)机械管理1)责任划分

  (A)项目经理部提供的机械设备安装安全由项目负责,各分包队伍在使用项目提供的机械设备过程中安全控制由分包队伍负责。

  (B)分包队伍自带机械设备及工具,安全由分包队伍负责。

  (C)分包队伍自带机械设备必须是劳动质检部门检合格产品,并提前通知项目经理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机械必须立即退场,严禁使用。

  (D)因使用验收不合格的机械设备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独自承担责任

  2)过程控制:

  (A)各分包队伍负责自己责任施工区域的机械设备的保护、维修、保养及安全检查。

  (B)各分包队伍每日负责检查自己施工区域的机械设备安全情况并做好记录。

  (C)项目安全总监每周对机械设备进行专项检查,所用表格见机械设备检查表。

  (D)各分包队伍必须做好机械设备的每天使用计划,并提前24h报至项目工程管理部,经项目工程管理部统一协调后,合理使用机械设备。若分包队伍未报机械设使用计划,项目工程管理部视为不使用机械设备。

  3)处罚规定:

  (A)凡使用不合格机械设备和未经验收的机械设备,处罚1000元。

  (B)各分包队伍机械设备维修不当或管理标识不全,处罚200元。

  (15)分包队伍必须遵守《现场安全奖罚条例》、《施工现场安全纪律的规定》、《分包队伍安全管理规定》,否则按上述规定有关内容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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