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导航

唐山市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2-18

  唐山市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社区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物业类型:

  总户数:

  容积率:

  绿化面积:

  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5、其它:

  第七条本物业区域内业主同意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选聘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保洁、绿化、治安防范、维修等全方位的物业服务,并代为查验以上业主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八条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

  (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费用。

  (二)按规定交存、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制度、遵守本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四)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

  (五)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

  第十四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严禁私自进入共用设施、设备房间。擅自进入设施设备房间发生危险,责任自负,造成损失,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遵守《唐山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3、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4、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宠物伤及他人。

  5、本物业区域严禁饲养:。

  第十八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维修养护工作。因维修养护需要进入物业专有部分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应给予配合。因阻挠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工作正常进行,造成其它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当事先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确实无法通知到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或其他无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前公告,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例如:开挖地下室、楼顶加层等);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装饰装修管理

  第二十三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具有个体装饰装修从业上岗证书的个人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第二十四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天先知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饰装修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装修保证金元。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下午-;

  双休日、节假日:上午-下午-。

  注:(1)双休日及节假日不得进行拆、打等重工作业。

  (2)业主、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严禁拆改、堵塞厨房、卫生间的烟道。业主在厨房间安装抽油烟机时,为防止烟道串味,应在管道口内安装逆止阀,并做好密封。

  第二十九条禁止私自拆改、包封燃气设施,电源插座距离燃气设施水平净距不小于15厘米;禁止私自拆改、包封供水、排水、通风等设施。

  第三十条禁止私自进行地暖改造。

  第三十一条装修单位在装修卫生间前必须重新做24小时闭水试验,无渗漏后再进行装修,装修全部完工后再次做闭水试验,确保无渗漏现象发生。

  第三十二条安装空调室外机,已有预留位置的,须安装在预留位置。无预留位置的,须安装在不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的位置。因安装空调造成外墙砖脱落、污染或漏水等,由相关业主承担修复费用。

  第三十三条业主应合理使用电梯。散装物品须袋装处理,超重、超长及易损坏电梯的建材、工具等物品必须走安全通道。

  第三十四条进入小区的装修材料,不得在户外堆放。容易散落的材料,如沙、碎片等必须妥善包装后方可进入小区。

  第五章绿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小区业主及物业工作人员有义务爱护小区内的花草、树木、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绿化。

  第三十六条禁止穿践踏草坪、爬树、摇树、攀枝、折花等。

  第六章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等处乱贴广告、标语,乱涂、乱画。

  第七章治安防范

  第三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主动配合物业公司的小区治安防范工作。

  第八章消防管理

  第四十条本小区消防工作贯彻御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十一条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封堵消防通道,严禁在消防通道摆放物品、停放车辆。

  第四十三条不得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要注意维护楼梯、走廊、安全出口等处的安全照明设施。

  第四十四条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发现火灾时,应立即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拨打火警电话119。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条件,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九章车辆管理

  第四十五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本小区车辆行驶和停放相关规定,车辆进出本小区,须服从物业人员的指挥,停放在指定位置,禁止乱停乱放。

  第四十六条进入本小区的车辆应严格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按照交通标识行驶,禁止在小区内鸣笛。

  第四十七条进入本小区的车辆,要爱护小区道路、绿地、公用设施、设备等,

  第四十八条禁止一切车辆占用消防通道。

  第四十九条本小区禁止载重量5吨以上各类车辆驶入,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进入,须向物业公司管理人员申请,取得许可后方能进入。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地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据《**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九条之约定解决。

  第五十一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等规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坏或损失的,相关业主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止,也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自行向唐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第五十二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义务的规定,怠于履行应尽义务,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全体业主可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处理,必要时可向唐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附责

  第五十三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天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买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在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应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五十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解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可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业主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作废。

  第五十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正本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发生争议,以备案为准。本临时管理规约副本若干份,每个签署承诺书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各执一份。

  第五十六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应自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之日起生效。

  ***建设单位

  年月日

  承诺书

  致:(建设单位)

  本人/本公司为小区室(号停车位)(以下简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保证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本人/本公司同意并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建设单位)制定本小区的《**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履行、遵守并督促其他与该物业有关人士履行、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中规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三、本人/本公司同意承担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使用人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本公司同意将该物业转让、馈赠的同时必须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并交付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收到有效的新承诺书前,本承诺仍然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广州市小区(大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广州市小区(大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规范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下称“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

  第三条 业主大会委托______________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专户管理银行委托协议的一次有效期至该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止,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四条 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在专户管理银行委托协议期满后变更专户管理银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向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维修资金账户变更:

  (一)物业管理区域或名称发生变化;

  (二)业主委员会更名;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更换。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且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继续自行管理维修资金账户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资金专户余额划转至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账户,由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实施代管。

  第七条 业主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规约约定交纳维修资金。未交纳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下列第_____项方式进行补交:

  (一)按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颁布的当期有效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一次性补交;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维修资金分户账余额不足首次交存资金总额30%的,业主应当按下列第_____项方式进行续交:

  (一)一次性交存___________元;

  (二)分期交纳,按___________元/平方米逐月交纳;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业主可按照下列方式交存维修资金:

  (一)自行到专户管理银行交存;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交存。

  第十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规约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和电子投票等形式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使用方案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7日以上。

  第十二条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

  (一)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属于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属于二户或者二户以上房屋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紧急维修项目;

  (二)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三)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重大隐患,建设、消防、安监、质监等部门要求紧急限期整改的;

  2.电梯发生冲顶、蹲底等严重影响乘客安全事件的,或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原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为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或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

  3.供电、供水和排水设施设备出现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业主(使用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4.屋顶、外墙面发生渗漏或有大面积脱落危险,严重影响业主(使用人)房屋正常使用和威胁行人安全的;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费用在_______元以下的维修项目;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维修项目实施过程中,费用超出第十二条第(四)项业主大会对业委会授权额度的,按照下列第___项方式进行处理: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维修项目应实施工程审价:

  (一)维修项目预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维修项目应实施工程监理: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十八条 维修资金的增值按照下列第______项方式进行,并作为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在专户管理银行进行组合存款:将________用于___期存款、________用于___期存款、________用于___期存款;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国债:将________购买___期国债、________购买___期国债。

  (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许可他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属全体业主共有,按照第___项方式进行处理:

  (一)作为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维修资金财务账目和业务档案,按照下列第___项方式进行管理:

  (一)由业主委员会监事会进行管理;

  (二)委托____________进行管理;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维修资金账目应包括: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维修资金进行审计:

  (一)业主委员会换届的;

  (二)维修资金划转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代管的;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审计报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相关费用由____________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每年____月向业主公布上一年度维修资金账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

  (二)上一年度发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上一年度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获取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四)上一年度维修资金的审计报告和抽查情况;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信息应当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及相关物业出入口,公示时间7日。

  第二十四条 业主对维修资金账目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提供有关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和按户分摊费用清单进行核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约约定,妨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规约约定,导致维修资金、共有收益被违法、违规、违约及不当使用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自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年。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未尽事宜,可由业主委员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进行补充完善。修改后的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篇3:宜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宜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物业区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物业区域名称:

  物业区域座落:宜昌市

  物业类型为: ,其中包括: 、 、 (多层、高层、别墅、商业)

  物业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业区域地址:

  第三条 在本物业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尚未销售的物业,其共有部分纳入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本物业区域由业主大会依法、依约选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双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维护和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五条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采取 (包干制、酬金制)。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由物业服务机构每年3月底前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 因物业服务机构撤离等原因,本物业区域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之前,相关业主应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本物业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职;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可领取一定经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需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并在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第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服从并遵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换届改选、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一条 本物业区域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的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约约定以及业主共同的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禁止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

  (二)业主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应当遵守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事先告知物业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位置堆放装饰装修材料及装饰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影响,晚间 时至次日上午 时、法定节假日、中高考前半个月以及中高考期间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严格执行政府部门关于中高考期间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管理的规定;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在物业服务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指导下,按照统一规范、保障安全的原则进行安装,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

  (六)不得擅自拆改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公共设施设备;

  (七)使用电梯、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电梯使用和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八)阳台封闭不能对相邻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材质与颜色应与建筑物外立面的材料色彩保持一致;

  (九)出租房屋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违法搭建,不危及物业的安全,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十)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进,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对专有部分地面进行挖掘;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露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在房屋内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和污水、随意抛掷杂物、高空抛物等;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建筑物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阳蓬、花架等设施,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冷凝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占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等;

  (十五)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或产生振动,影响居民生活的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机构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维修义务,物业服务机构可在通知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2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当物业服务机构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物业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由业主向建设单位追索。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依法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正确使用电梯。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机构的维护和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第十八条 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业主在使用物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得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不得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粪便,随意丢弃动物尸体;

  (四)不得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五)不得敞放、敞养家禽、宠物;

  (六)及时清除所饲养的犬、猫等宠物的粪便;

  (七)不得从事其他影响环境卫生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八) 。

  第十九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当事人应当及时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物业服务机构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与物业服务机构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条 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的组织工作,决定权由业主大会行使。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机构之前,应当按照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机构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公布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因物业服务机构撤离等原因终止物业服务关系,造成“无人管”状态,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临时指定其他物业服务机构按照原物业服务标准进行临时代管的,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照代管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标准执行,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物业区域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等物业服务方案须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方式和幅度,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相关费用。专有部分使用的,由业主承担;共有部分使用且属于物业服务费支出的,由物业服务机构承担;不属于物业服务费支出的,由相关业主共同分担。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机构接受业主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代缴前款费用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机构按时足额交纳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上述费用。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五章 物业共有部分收益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收益一般包括: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地面车位所得的收益;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外墙和公共场地户外广告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文体设施收益;物业服务机构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所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二十七条 本物业区域共有部分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统一经营,其经营收入扣除物业服务机构经营成本后,其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下列范围使用: %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的收益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的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用不足。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区域共有部分收益的支配权属于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约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 月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布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相关事宜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业主应按照住建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本省、市的相关规定交存、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物业所在地的关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属于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或保修期满后应由水电气等专业单位承担的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机构支付的费用,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二条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实施时间等情况,在本物业区域内向列支范围内业主公布,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制定续筹方案,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对于不依照筹集方案按时足额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经业主委员会两次以上书面催交仍不履行交存义务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其履行交存义务。

  第七章 物业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关心和支持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工作,监督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履行职责,监督物业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合同。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向业主大会提出罢免的请求;业主对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机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由业主委员会督促其整改,并可依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向业主大会提出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请求。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和本规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业主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违反本规约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授予物业服务机构以下监督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规约以及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议,制定本物业区域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劝阻、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

  (三)对违反本规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经劝阻、警告等方式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物业区域;

  2. 。

  (四) 。

  第三十六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可以将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房号、欠费数量等信息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布。

  第三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机构等违反本规约相关约定的,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物业服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 方式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所在地调解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采取以下 方式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修改和补充本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约业主委员会保存5份,业主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各执1份。

  宜昌市 业主大会

  年 月 日

篇4:凯旋湾东区小区管理规约

  凯旋湾东区小区管理规约

  为维护凯旋湾东区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宁波市物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订本规约。

  本《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一条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公约以及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也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

  第三条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第四条为防止水、煤气泄漏或火灾及对上述灾害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管理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各业主、物业使用人同意配合公安、物业管理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五条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规定进行装修。同时应自觉接受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通风、采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上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全体业主都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第七条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需维修的,业主或使用人应及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便于物业管理企业派人及时进行修复,在实施维修作业时,业主积极主动予以配合,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因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第八条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九条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危及、妨碍、危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责任人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责任人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责任人拒不进行维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责任人按规定分摊。

  第十条爱护公用设备设施。人为造成公用设备设施或其它业主设备设施损坏的,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各项服务费用,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可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采用在物业管理辖区内公布的办法,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交纳情况,并注明和催讨欠交费用业主的室号,对仍不交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三条业主应按时交纳公共用水、电等能源费用。

  第十四条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国家、省和宁波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跨门经营;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和将1吨以上(含1吨),大型客车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过夜;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五条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和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同时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赔偿。

  第十六条业主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将有关物业管理制度和本公约告知受让人并将物业转让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同时自觉交清转让前的物业管理服务各项费用。

  第十七条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积极参加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相友爱;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互相尊重、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空调外机安装、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九条本公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二十条本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自20**年8月25日起生效。

  凯旋湾东区业主大会(盖章)

  20**年7月12日

篇5:住宅小区车场管理规约(文本)

  住宅小区车场管理规约(文本)

  为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及管理,营造规范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规约。

  1、小区车主应到服务中心做好车辆信息登记,提供《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将车辆信息录入到停车管理系统,未到服务中心登记车辆信息的车辆系统自动识别,进入小区时将按外来车辆登记放行。

  2、遵守本物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按交通指引标识行驶,不在本物业内试车,练车,不尾随其它车辆进出车场。

  3、车辆按位停放,不占用他人车位、消防通道和禁停道路,不跨位、跨线停车,车头朝向规定方向。

  4、按照停车场收费标准交纳停车费。固定车位车主车辆收费到期后请及时到物业服务中心缴费延期,物业服务中心将收取的停车费用统一登记在《停车场收费台账》上,并对车主开具正规停车发票。

  5、临时停放车辆进行信息登记按小时进行收费,由门岗秩序维护员根据实际停放时间进行收取,并开具正规发票给车主,收费时必须开据发票。

  6、固定车位车主只可将其车辆停在其所属车位范围内,由当班地下车库秩序维护员进行跟踪指挥;临时停放车辆必须按地面车场划线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在其它通道,大门口内外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7、停车场只能作为停车之用,不在本物业内公共道路或车场修理、清洗车辆,车辆漏油造成地面污迹及时自行清理。

  8、车场内严禁吸烟,严禁在车场内加油。

  9、载有易燃、易爆,或有毒、危险品的车辆不得在车场停放。

  10、车辆进入本物业应减速慢行,不鸣喇叭,不开远光灯,主动礼让行人。在车场内必须按限速行驶和按车场指定路线行车。

  11、在车场内行车必须注意安全,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损坏停车场设施和其它车辆应照价赔偿。

  12、机动车辆停放期间尽量将防盗装置调整到静音状态,发出报警产生噪音时迅速解除。

  13、停车后锁好车门,关闭车窗,不将贵重物品存放车内。

  14、车位只用于停放车辆,不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

  15、非机动车辆上好锁,停放在指定位置,长期不使用时及时清离。

  16、车主如违反车场守则,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有权拒绝其车辆停放。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