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导航

厦门市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2-15

  厦门市 区 (物业名称)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物业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之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有关约定,应当与本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坐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下列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共用部位:包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和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扶手、护栏、户外墙面、电梯井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含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各种设备间、架空层、采光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二)共用设备:包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和单幢建筑物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泵、水箱、二次供水设备、电梯、发电机组、电线、天线、变配电设备、消防设备、共用部位照明设备、安防监控系统设备、燃气线路、避雷装置、空调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等;

  (三)共用设施:包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人造景观、路灯、围墙、大门、排水沟(渠、池)、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容器、信报箱、宣传栏、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第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含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幢】【座】_____层_____单元_____号和 (注:物业管理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内容)

  第八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属建设单位所有:

  (一)未出售的地下停车位、地面停车库;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在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十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建筑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在开工前向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或本规约列举的禁止性行为,不得违法建造、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外立面和建筑设计使用功能。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业主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对其建筑外立面(含建筑幕墙)、附加设备和附加设施实施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按时检查和更换有使用保质期的材料和饰品;及时加固或者拆除出现安全隐患的建筑外立面及附加设备、附加设施(如:幕墙、窗户的玻璃及构件,阳台设施等),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当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违法建造、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占用、损坏公共绿地、树木、园林景观等;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设立广告牌;

  4、擅自在建筑外立面上安装雨阳篷,将防盗防护设施装在建筑外立面(如:窗户外侧)、封闭阳台;在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影响观瞻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设施;在无专用设施的阳台栏板、外窗窗台外侧摆设花盆等饰品。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燃放烟花爆竹;

  6、随意停放车辆,堵塞消防通道,鸣喇叭;

  7、超载和不按安全要求使用电梯的行为;

  8、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以及高空抛物;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或者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0、 ;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饲养许可证件,不得在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随意放养,或者随意排放动物粪便;

  2、动物进入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时必须专人看护,不得对他人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造成危害;

  3、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各项约定;业主应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配合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工作,共同做好本物业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本物业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法定条件30日内,依照《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未提交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

  本物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并依法作出物业管理相关决定,本物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终止。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三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专有部分时,物业服务企业或他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业主专有部分进行维修或处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标准缴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日常专项维修金。

  专项维修金用于物业保修期以外的维修或更新改造。全体业主应当依照国家和厦门市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幢建筑物内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分摊;本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本小区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本小区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要求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因违反本规约造成他人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4、对欠缴物业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水电费的业主和使用人进行公示并依法进行追讨;

  5、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建设单位向房屋买受人承诺减免或者优惠物业服务费的,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主动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依法征得业主、建设单位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其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将扣除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费用后的经营收入,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经营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依法登记取得的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八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

  第三十九条 本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首次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书

  本人为 (具体位置、物业名称及房号)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1、确认已详细阅读 临时管理规约;

  2、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3、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本人同意转让或出租该物业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并送交物业服务企业。在继受人或承租方未签署承诺书之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一、本示范文本由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制定,仅供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参考使用;

  二、建设单位可依照法律法规和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示范文本中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三、本示范文本中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房屋的买受人和未售房屋的所有权人即开发商。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商城装修施工管理规约:装修设计须知

  商城装修施工管理规约

  装修设计须知

  1.装修范围

  装修仅限于经营户所租赁的商铺及商务办公房范围内,不得越出该范围,不得将公共走道、电梯厅、楼梯间、楼层机房等公共区域纳入自己的装修范围。

  2.装修设计要求和装修保证金

  2.1装修设计的外观、取材、经营户的招牌、标牌及经营场所的其他设计,均需接受P物业的审核,以确保商铺及商务办公房的设计与整体建筑环境的统一、和谐,在对商铺和商务办公房进行装修前,需向市场P物业提出装修申请,并附装修图纸待P物业门审核后才能施工,并交纳装修保证金100平米以内1500元,100平米以上2000元。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擅自装修,收取违约金500-3000元不等。

  2.2餐厅装修设计标准要符合国家装修标准。

  2.3商铺及商务办公房内装饰装修超过原设计标准而增加楼面承重荷载的,应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回复方能施工。

  2.4装修设计不得擅自对原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作任何改动,且不得与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相抵触。

  3.分类设计要求

  3.1.商铺门面招牌和广告位制作规定,店招尺寸全部按商业物业P物业规定的要求制作施工。

  3.1.1商铺的门不得向外伸展至公共地方,不得阻断和占用公共通道。

  3.1.2不得擅自在公共走廊墙上安装公司招牌。如需要安装招牌,必须事先提供设计方案,经P物业认可后按统一尺制作并安装于指定的部位。需发布**商城范围内户外广告的经营户需与P物业门委托的广告公司签约,费用由经营户承担。

  3.1.3各经营户自行制作广告仅限于商铺店内,总代理商家在墙体制作户外广告需事先填写铺位广告申请表后才能施工,否则予以拆除和复原。

  3.2.间隔墙

  3.2.1所有内部间隔墙应使用重量轻和干式结构的材料,例如金属框石膏板、钢化玻璃。如果是木框架或板墙,必须涂上符合消防规范的防火涂料,违者必须拆除。

  3.2.2 AB-2、AB-3的商铺间隔墙不能紧贴玻璃幕墙,必须留有一定的距离。

  3.3电力装置

  经营户装修有责任聘用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电器设备的安装及线路的接驳工程,并需遵守供电局的有

  关规定。装修中需动用明火和敲墙管线移动的,必须填写《装修动用明火、敲墙管线移位申请表》,由工程部专业人员现场指定墙体并督导,且保持水、电管线畅通。

  3.4消防设备

  商铺及商务办公房内任何消防设施的更改工程必须获得P物业的书面同意,需要审批的装修设计图也必须在动工前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并且由管理处指定的承包商施工,工程费用由经营户承担。

  3.5通讯设备

  预留电话线、互联网宽带的接口已引至各单元房屋。商铺和商务办公房内通讯线路的布置及分配可由经营户按需统一安排,费用由经营户承担。

  3.6给排水系统

  餐饮、沐浴、宾馆及办公房内的卫生设施设计须符合江苏省相关设计施工的装修要求。餐饮类的厨房应安装油水分离装置和独立烟道。

  3.7公共水电管线接驳

  不得擅自变更、接驳公共部位的水、电管线。

  3.8商铺地坪

  商铺地坪要做到与玻璃门地弹簧持平。

  3.9分户墙

  各经营户的分户墙按照P物业统一设计、用材、用工标准执行。

篇3:商城装修施工管理规约:前言

  商城装修施工管理规约

  前 言

  尊敬的经营户:

  欢迎入驻**商城!

  **商城是批零综合市场,经营范围:陶瓷建材装饰、五金、超市、餐饮宾馆、商务办公、休闲娱乐于一体,接轨大上海,融入长三角的钱脉,辐射国际的财富龙头。

  公司将以“经营户利益第一、满意第一、品质第一”的质量方针为准则,全权委托P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物业”)开展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为便于经营户在各自租赁的商铺及商务办公房内规范、有序地进行装修,P物业将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的经营宗旨,特制定本《装修施工管理规约》。P物业将会协助经营户对商铺及商务办公房的装修。

  在进行装修过程中必须遵守本《装修施工管理规约》中规定的装修规则,P物业有权对违约的事项,采取相应的措施,由此而造成的损失,P物业不承担赔偿的责任,同时追究责任经济赔偿。

  本《装修施工管理规约》系经营户租赁商铺及商务办公房合同的附件,是经营户租赁商铺及商务办公房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规约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城和P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商城

  P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O一O年八月

篇4:商城装修施工管理规约:装修施工须知

  商城装修施工管理规约

  装修施工须知:

  1.遵守法定要求,严禁下列违法装修行为:

  1.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予受理,设计施工均不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2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1.3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1.4不得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1.5不得有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注:上述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连接接点和基础等。上述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1.6未经博亿物业许可,不得有下列装修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影响物业外观的工程;

  (2)改变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和安装任何外搭帘幕、雨蓬和帘台;

  (3)商务办公房不能拆改排烟管道和设施;

  (4)不得拆改给、排水主管道和设施,不能在房顶安装太阳能装置和空调外机组等。

  1.7装修公司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确保装修工程质量。

  1.8装修公司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经营户财产的安全。

  1.9装修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商务办公房不得搭建晾衣龙门架。

  1.10空调室外机必须安装在指定位置并填写空调申请表,不得随意排放冷凝水,空调穿管不得任意更改其它管道和管线。

  2. 加强自管自律,遵守下列装修守则:

  2.1确保其装修公司按规定程序施工和自觉遵守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

  2.2经营户及其装修公司应全力配合管理公司巡检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施工情况。

  2.3装修公司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防止施工过程中损坏建筑结构和公共设施。

  2.4装修公司必须承担造成结构和设施损坏及管道堵塞等所需修复的一切费用。

  2.5装修公司在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如灭火器(100平方米以下配置2只)、沙桶及防火毯等,并制订相应的紧急处置方案。

  2.6所有装修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抽烟。有焊接、气割等需动用明火的施工现场,必须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并应事先填写《装修动用明火、敲墙管线移位申请表》,经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2.7装修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住宿或煮食。

  2.8装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按时完工。

  2.9所有通道走廊或其他公共地方不得放置或储存任何建筑材料或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并送

  到管理公司指定地点。

  2.10 严禁装修人员从消防龙头取水以作装修之用。

  2.11装修人员必须穿着适当的工作服出入施工区域,不得赤膊、赤足或衣冠不整,以防发生意外或有

  损商城的整体形象。

  2.12装修人员必须佩带装修人员《出入证》,从博亿物业指定的通道进出施工现场,《经营户装修临时

  许可证》须悬挂上墙。

  2.13装修公司应对其施工用具、设备及建筑材料等妥善保管,若有遗失或损坏,责任自负。

  2.14装修经营户及其装修公司应处理好与相邻经营户的关系。如因装修中发生问题而引起相邻经营户

  的投诉,装修公司应作出解释,并采取措施加以改正,同时承担有关责任。

  2.15装修公司应加强内部自管自律,教育装修人员遵守本《装修管理规约》,严禁违章施工。对施工

  队伍中发生的一切违章行为和相关责任人,必须严肃处理;对屡教不改者,应将其逐出工地。

  3.接受博亿物业下列服务与监督事项:

  3.1办理装修手续,提供装修施工图纸和门店店招彩图、平立面店艺图,签订《装修管理规约》,告知

  各项规定性施工要求及违约责任。

  3.2办理装修人员装修人员《出入证》,登记装修人员名单、所属公司名称、身份证、外地民工务工证等证件号码,由市场博亿物业统一制作并发放装修人员《出入证》和《经营户装修临时许可证》,收取工本费7元和10元。《出入证》只限经营户与室内装修人员使用。

  3.3巡视检查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制止违规施工和不文明、不安全行为,监督施工现场明火作业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3.4监督检查施工人员持证进出情况,控制不同施工阶段人员变动,《出入证》分红、蓝两色,A区用

  蓝色,B用红色区分,装修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乱逛,防止各种人为的不安全因素。

  3.5参与施工协调会,提出施工整改意见及注意事项,并针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篇5:恒兴花园物业管理规约初案

  恒兴花园物业管理规约初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实现物业自治,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物业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恒兴花园座落位置:QD市**区**东路**号建筑面积:**平米绿地面积:**平米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平米建筑物栋数:6居民户数:158网点:21土地用途:住宅

  第三条本规约订立的权利义务适用于包括业主在内的物业使用人、租赁人以及其家庭成员,但议事权和选举表决权仅由业主行使。

  第四条业主大会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利益,决定该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指业主大会常设执行机构,简称为业委会。业委会由一名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或三名委员组成,自行管理物业或其他工作需要时,业委会可聘请秘书或物业管理人。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和授权委托,经政府部门备案后,依照法律规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开展活动,代表业主维护物业权益,并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第七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本规约以及业委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议、决定、规章对全体业主及其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业主代表是各单元业主委托或自发参与代为办理和商讨特定事务的人,业主代表会议是由业主代表和业委会组成的会议组织。部分业主会议有权商讨涉及独栋楼宇的物业事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部分业主会议均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进行议事。

  第九条物业使用人(非业主使用者)指业主所有房屋的共居人、承租人、借租人、代理人(委托人)、雇员、访客及业主许可进入或使用其房屋的其他受许可的人员。

  第十条(宗旨)业主大会及业委会代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业委会成员为公益性岗位,其任职宗旨以服务社区为目的,不收取报酬。经业主提议,业主大会另行决定可以给与报酬的除外。

  第十二条因物业工作产生通讯、交通支出、误工损失的业委会成员和业主代表可以领取补贴。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的会议经费和业委会的工作经费由业主分担。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委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单位和人员应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管理服务义务。

  第十五条(业主自治)业主可以自行管理本物业,也可以选择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有权依法解除、更换开发商聘请或签约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业主身份异议权)业委会建立业主名册,业主有权对确认业主身份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业主选举权、被选举权、委托权)业主有权选举业委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业主可以委托代表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业主投票表决权)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九条(业主参议建议权)业主可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有权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第二十条(业主知情权)业主有权查询业委会和物业服务单位的收支情况,有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采购、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业主的专有物权权利)业主对专有部分的物业享有法律所赋予的物权权利,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

  第二十二条(业主的共有物权权利)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享有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权。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与其它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十三条(业主监督权)业主有权监督业委会的工作,有权监督物业服务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业主诉求权)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与需求,有权向业委会提出意见和要求。业主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其它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有权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业主参议权)业主大会共同参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委会工作规则;

  (二)就物业自治做出业主大会决定;

  (三)选举业委会或罢免、更换业委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就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服务标准及收费提出意见并进行表决;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用和公共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应当经参加表决的多数人意见决定。

  第二十七条(业主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业主应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八条(业委会经费分担)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活动经费业主缴纳的物业费中列支。经业主代表大会认可的经费,物业费不能列支的,由业主分担。

  第二十九条(业主缴纳维修资金的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交纳用于小区安全保护设置及维修公共部位设施的资金。

  第三十条行使对本物业建筑物内的住宅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以及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行使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时,不得损害其它业主的合法权利。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三十一条业主不得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等其他用途。业主将住宅改变为其他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相邻业主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三十三条出租或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承租人或受让人应签署遵守本规约的承诺书,并在一个月内,将承诺书副本交付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备案。未备案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为承租人或受让人办理出入证、停车证等物业使用凭证。

  第三十四条业主出租房屋的,应当告知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有关备案手续。要求并确保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合理使用本物业。对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关人员的故意、疏忽和错误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三章环保、公益与养犬管理

  第三十五条业主应当注意保持小区环境卫生,不随意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品,不得乱丢纸花烟头,高空抛物等。保证楼梯间的畅通和卫生。

  第三十六条建筑垃圾、废弃家具、洁具、衣物、家电、电子产品元器件、电池等放置在小区专设的垃圾地点。有毒有害固液态物应标明,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不得在小区内燃烧垃圾和化学塑料制品。

  第三十七条爱护小区正常生长的花草植物、小动物和禽鸟。业委会与物业单位应做好绿化维护。

  第三十八条养犬业主不得虐待、遗弃犬,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养犬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防止犬尿腐蚀汽车轮胎。

  第三十九条需要养犬看护物业范围内安全的,需经业委会决定。

  第四十条网点业主及使用者,大量排放污水、泔水导致阻塞下水系统的业主及使用者应当承担疏通养护泄水系统的费用。物业范围内放置煤气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征得相邻业主同意。

  第四十一条为保护环境,小区内不得从事宰杀、养殖等污染环境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犬主与物业服务人员应注意及时清除犬粪。

  第四十三条小区设置专门广告信息栏方便小区业主生活,信息交流。

  第四十四条汽车进出小区控制车速,注意安全,停放车辆不得影响人车通行。

  第四十五条不得聚众喧闹、高声乱喊、酒后滋事。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注意控制噪音。

  第四章小区设施、住宅安全与维护

  第四十六条业主应注意防盗防火和家庭安全,物业服务单位在约定范围限度内承担安保义务。

  第四十七条为防止意外,离户时家电插座应断电,水电应注意关好。

  第四十八条业主长期离户的空户的应告知物业。

  第四十九条业主应当在小区安全事务上协助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监控等安全设施,并积极缴纳分摊费用。

  第五十条进出小区应自觉根据小区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刷卡,客人来访应做好接送工作。

  第五十一条(物业的装饰装修)业主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五十二条装修产生的废弃物由业主负责清运与处置。

  第五十三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

  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或业委会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和使用人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五十五条业主装修装饰专有部分的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饰装修的规定和制度。装修装饰房屋应在规定的时间,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等,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对装修装饰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书面告知业主。违章装修装饰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未经政府批准和业主大会以及相邻业主的同意不得擅自开门、开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不得擅自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第五十八条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占用或损坏物业公共通道、围栏、道路、绿地等公用设施及场地;不得损坏、拆除或改造门禁、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第五十九条业主应及时对专有部分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六十条业主发现专有部位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公共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六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因公共利益进入业主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工作,应事先通知业主并取得其同意。因发生漏水、漏气、火灾等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第三方的监督下,进入业主专有部分内部,并做好善后处理,但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业主应给予谅解。

  第六十二条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入户维修,如因该维修而损坏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第六十三条对异产毗邻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配合、支持,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本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十五条凡本物业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护的由业委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房屋使用人具有责任的由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小区自治与物业服务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业委会的组织规定与职责按照业委会工作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服务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服务要求。

  第六十八条属于业主共有的收益由业委会管理,用于小区物业和全体业主。

  第六十九条经业主大会同意聘请物业服务单位的,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费由业主大会表决。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三个月,预收部分属于代管性质,不得挪用。

  第七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

  第七十二条业委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书面公告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及共有部分收益的账目等情况;

  第七十三条物业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有权利向业主收取报酬。收费分为包干制与酬金制。包干制不计盈亏。酬金制按照实际成本与利润核算。

  第七十四条物业服务单位及人员具有维护小区安全、卫生的责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劳务合同约定履行职责,违约造成损失的受损方有权主张赔偿。

  第七十五条对违反物业管理规约,造成小区业主利益损害的应当停止侵权、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业委会可以提出纠正意见。没有正当理由,不予改正的,可视情况给与公示,情节严重的,可以协助业主或直接由业委会通过投诉、举报、诉讼解决。

  第七十六条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费的,由业委会督促,并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督促无效通过诉讼解决。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规约,或业主物业权益受到侵害的,可由业委会代表业主主张权利,由业委会代表提出诉讼的,所产生的诉讼费用与律师费用属于实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规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九条本规则自第一届业主大会通过后,二〇一一年月日在恒兴花园小区实施。

  恒兴花园小区业委会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