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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旋湾东区小区管理规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2-15

  凯旋湾东区小区管理规约

  为维护凯旋湾东区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宁波市物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订本规约。

  本《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一条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公约以及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也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

  第三条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第四条为防止水、煤气泄漏或火灾及对上述灾害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管理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各业主、物业使用人同意配合公安、物业管理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五条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规定进行装修。同时应自觉接受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通风、采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上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全体业主都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第七条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需维修的,业主或使用人应及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便于物业管理企业派人及时进行修复,在实施维修作业时,业主积极主动予以配合,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因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第八条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九条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危及、妨碍、危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责任人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责任人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责任人拒不进行维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责任人按规定分摊。

  第十条爱护公用设备设施。人为造成公用设备设施或其它业主设备设施损坏的,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各项服务费用,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可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采用在物业管理辖区内公布的办法,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交纳情况,并注明和催讨欠交费用业主的室号,对仍不交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三条业主应按时交纳公共用水、电等能源费用。

  第十四条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国家、省和宁波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跨门经营;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和将1吨以上(含1吨),大型客车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过夜;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五条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和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同时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赔偿。

  第十六条业主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将有关物业管理制度和本公约告知受让人并将物业转让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同时自觉交清转让前的物业管理服务各项费用。

  第十七条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积极参加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相友爱;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互相尊重、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空调外机安装、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九条本公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二十条本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自20**年8月25日起生效。

  凯旋湾东区业主大会(盖章)

  20**年7月12日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住宅小区车场管理规约(文本)

  住宅小区车场管理规约(文本)

  为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及管理,营造规范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规约。

  1、小区车主应到服务中心做好车辆信息登记,提供《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将车辆信息录入到停车管理系统,未到服务中心登记车辆信息的车辆系统自动识别,进入小区时将按外来车辆登记放行。

  2、遵守本物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按交通指引标识行驶,不在本物业内试车,练车,不尾随其它车辆进出车场。

  3、车辆按位停放,不占用他人车位、消防通道和禁停道路,不跨位、跨线停车,车头朝向规定方向。

  4、按照停车场收费标准交纳停车费。固定车位车主车辆收费到期后请及时到物业服务中心缴费延期,物业服务中心将收取的停车费用统一登记在《停车场收费台账》上,并对车主开具正规停车发票。

  5、临时停放车辆进行信息登记按小时进行收费,由门岗秩序维护员根据实际停放时间进行收取,并开具正规发票给车主,收费时必须开据发票。

  6、固定车位车主只可将其车辆停在其所属车位范围内,由当班地下车库秩序维护员进行跟踪指挥;临时停放车辆必须按地面车场划线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在其它通道,大门口内外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7、停车场只能作为停车之用,不在本物业内公共道路或车场修理、清洗车辆,车辆漏油造成地面污迹及时自行清理。

  8、车场内严禁吸烟,严禁在车场内加油。

  9、载有易燃、易爆,或有毒、危险品的车辆不得在车场停放。

  10、车辆进入本物业应减速慢行,不鸣喇叭,不开远光灯,主动礼让行人。在车场内必须按限速行驶和按车场指定路线行车。

  11、在车场内行车必须注意安全,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损坏停车场设施和其它车辆应照价赔偿。

  12、机动车辆停放期间尽量将防盗装置调整到静音状态,发出报警产生噪音时迅速解除。

  13、停车后锁好车门,关闭车窗,不将贵重物品存放车内。

  14、车位只用于停放车辆,不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

  15、非机动车辆上好锁,停放在指定位置,长期不使用时及时清离。

  16、车主如违反车场守则,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有权拒绝其车辆停放。

篇3: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约(文本)

  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约(文本)

  第一条 为规范本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维护小区环境及安全,保障业主及停车位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适用于本小区机动车辆的停放及其管理。本管理规约对本小区全体业主和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本小区的驾驶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管理规约所称机动车辆,是指燃油汽车、新能源(电动)汽车等。

  第四条 本小区经业主大会认可并授权的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服务主体为 (以下简称“停车管理服务主体”)。

  第五条 本小区机动车辆停车场(位)及设施包括:

  (一)小区内地面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

  (二)小区内地下停车场(人防地下室)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包括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地面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三)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库;

  (四)经业主大会同意利用小区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

  (五)。。。。 。

  第六条 小区交付使用后,配建的既有机动车辆停车场(位)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授权,停车管理服务主体可以统筹利用小区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场(位)。停车位应划设明显标线,并标明停车位编号。但在小区内下列区域不得设置停车场(位):

  (一)妨碍机动车通行或占用体育健身场地、绿化、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医疗救护通道及无障碍通道等,影响行人和其它车辆正常通行。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部位;

  (三)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以内;

  (四)距离消防栓三十米范围以内;

  (五)..... ;

  (六)其他不宜设置的场地及部位。

  第七条 本小区机动车辆停放实行登记管理和自动识别管理制度。

  (一)已购买地下停车场车位的车主,应联系停车管理服务主体办理停车位申请使用手续;

  (二)停车管理服务主体应对小区的业主、使用人和进驻单位的车辆进行详细登记,并建立车辆档案(车辆型号、车牌号码、颜色等),对已登记备案的车辆信息录入到小区停车管理系统;

  (三)未到停车管理服务主体登记车辆信息的车辆由停车管理系统自动识别,进入小区时按外来车辆登记放行;

  (四) ......。

  第八条 停车管理服务主体应按下列方式分配停车位:

  (一)分配的停车位总数不得超过划定的停车位总数;

  (二)业主优先;

  (三)业主的首辆车优先;

  (四)申请停车位的时间顺序;

  (五)入住本小区的时间顺序;

  (六) ......。

  第九条 机动车辆进入小区须遵守本小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一)车辆进入小区应按交通指引标识行驶,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小区限速标志限定的速度,不鸣喇叭,不开远光灯,进出车场时遇对面行来车辆,先出后进,礼让行人;

  (二)车辆停放必须服从现场秩序维护员指挥,按位停放(或自行停放在指定停车位),不跨位、跨线停车,车头朝向规定方向,并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安全;不得停放在绿化带和人行通道上;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禁停道路;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停放他人车位,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三)不得在小区内试车、练车,不跟随其它车辆进出车场;

  (四)登记个人产权或使用权车库(位)停放的车辆不得长时间停放在公共停车场内;

  (五)临时进入小区的外来机动车应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得在小区道路上随意停放,严禁车辆在小区道路交叉口停放;

  (六)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车主须关好车门、车窗,带走贵重物品。停车场只提供场地、车位有偿使用,如需承担车辆保管义务,由车主与停车管理服务主体另行协商签订合同约定;

  (七)停车场只作车辆停放之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堆放杂物;

  (八)购买新能源(电动)汽车的车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停车管理服务主体申请安装自用充电设施;

  (九)9人座及9人座以上客车、各类货车未经小区停车管理服务主体许可,不得进入小区,并不得在小区内过夜停放;

  (十)在车场内行车必须注意安全,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和其它车辆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车主如违反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小区停车管理服务主体有权追究其相关责任。

  十、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管理应严格按照《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其管理、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公共停车场(位)停车收费标准:......

  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二)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位)不得收取停车费,停车管理服务主体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可按车库(位)的个数或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

  个人产权或使用权车库(位)物业服务费标准: ...... ;

  (三)车辆停放收费应当出具专用票据,票据管理应当符合财政、税收的管理规定。

  (四)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公务执法用车及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搬家、配送货物服务的车辆等应免收停车费。

  十一、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应当制度齐全,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以及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并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和信息公示牌,信息公示牌应当载明停车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十二、停车管理服务主体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进出车辆登记,维护停车秩序,并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保持停车场内环境卫生整洁。在停车场内发生火警、交通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三、停车场服务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停车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工作中应礼貌用语、文明服务,积极引导车辆安全驶入指定车位停车,提示并检查车主锁好车门窗,做好停车场的日常安全巡逻工作;熟悉停车场的建筑设施及固定车位的情况,并对停车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认真检查,保持正常使用状态,能够迅速、妥善处理好社会性事件、事故,坚决阻止装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驶入停车场。

  十四、小区道路及停车场发生交通等意外事故或接到交通意外事故报告时,应立即向停车管理服务主体相关负责人报告,停车场服务管理人员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维护交通秩序和保护现场,并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十五、停车管理服务主体可以根据本管理规约制定相应的停车管理制度,并由业主大会通过后执行。

  十六、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于20 年 月 日通过并施行。

篇4:相城区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相城区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 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特制定本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本管理规约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

  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依照《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 )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好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装饰装修)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遵守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五)为保持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建设原貌和整体美观,同意按照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不在高层住宅室外设置晒衣架;不封闭阳台、平台;不更改护栏的颜色、材料、增加门扇等;建筑设计时或综合改造后,未预设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平台及配套输水管道的,不得在屋顶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

  (六)为保证业主大件物资的安全,在无业主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该户大件物资的搬出进行控制;

  (七)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施工人员从晚上 到早上的 , 应当撤离施工现场;

  (八) ;

  (九) ;

  (十) 。

  第四条(电梯使用规定)

  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五条(车辆的行驶和停放)

  本业主同意遵守由业主委员会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在征求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意见后确定的管理办法。以保持住宅区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有序。

  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车辆行驶和停放进行管理。

  第六条(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限制)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规约外,应当首先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在使用物业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用途,以有利于消除安全隐患和构建和谐居住区;

  (二)将一套住房出租给非同一家庭人员且多人居住,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 十二平方米,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纠纷的产生,保证住宅区的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维护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

  (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私搭乱建;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擅自摆摊设点,无序停放车辆;

  (五)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树木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七)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

  (八)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饲养动物;

  (九)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一) ;

  (十二) 。

  第八条(业主的维修责任)

  (一)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九条(危及公共利益时的紧急维修)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业主委员会、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 (利用物业设置设施获利的归属 )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作为公共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各业主同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小组书面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 一 ) 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在 元以上 元以下;

  ( 二 ) ;

  ( 三 ) 。

  第十三条 (授予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 、根据本管理规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 制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实施;

  2 、以批评、规劝、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 、 。

  第十四条(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的义务)

  各业主在转让物业时,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清物业服务费用,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本管理规约的内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承租人应当遵守本管理规约。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整体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规约行为的处理 )

  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规定的,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下列第 项措施予以制止:

  ( 一 ) 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 二 ) ;

  ( 三 ) 。

  第十七条 (连带责任 )

  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约的效力 )

  本管理规约的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管理规约的修改)

  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管理规约,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管理规约的生效日期 )

  本管理规约由 业主(代表)大会在 表决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篇5:宁波市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2010示范文本)

宁波市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20**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宁波市物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小区(大厦)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 、 、 等;

  2、单幢建筑物内全体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 等;

  3、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 、 、 等。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六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 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国家、省和宁波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法改变物业的使用用途;

  2、私设摊点、跨门营业,跨门放置杂物等;

  3、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

  4、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

  5、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设广告牌。店面招牌的设置应符合物业的整体美观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进行设置;

  6、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7、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环境绿化用地(将绿地擅自改为私家花园);损坏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画、拉绳(铁丝)晒衣服等;

  8、聚众喧闹、噪声忧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9、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第十条 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时,应遵守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2、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公里,禁止鸣号、试车和练车;

  3、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化等场地停放;

  4、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5、不得擅自在公共停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防止发生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

  6、 。

  7、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车位使用分配方式为:  。

  第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拆改共用的供电、供水、供气等设备设施;不得改变车棚、车库的使用性质;出租物业时,要了解使用人的居住人口,防止群租,影响他人生活和安全。

  第十三条 饲养宠物时,应遵守有关宠物饲养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装修与维修

  第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有关装修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使用人。

  第十五条 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规定进行装修。同时接受房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房屋、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搭棚;

  5、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有线电视、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6、擅自开挖地坪、破墙开门;

  7、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8、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建筑垃圾;

  9、不得擅自拆改共用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

  10、不得改变车棚、车库的使用性质。

  11、 。

  第十七条 封闭阳台的约定: ;

  安装防盗窗的约定: 。

  第十八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九条 为保证业主的正常休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二十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四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业主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居委会,在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和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后实施,并按约定期限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 业主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当事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其他条款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条 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遵守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管理规约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2、以告知、规劝、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业主在办理物业交付手续后,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出租物业时,物业服务费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的,业主应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自觉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费用关系到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也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义务,自觉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违反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要求当事人停止违反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需由全体业主分担费用的事项,按下列第 种方式分担:

  (一)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二)业主大会决定;

  (三)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并

  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的收益,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一)纳入物业服务费;

  (二)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 ;

  (四) 。

  第三十八条 其他条款  。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本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有权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改正。

  第四十条 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有意见或建议的,可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四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妨碍物业正常使用、造成物业损怀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其他条款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规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业主大会(盖章)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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