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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物业商铺进驻管理程序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1-30

  P物业商铺进驻管理程序

  1.目的:明确商场区商铺进驻手续的办理步骤,规范操作,为商铺提供优质的服务。

  2.范围:适用于老肖物业管理各地商铺的进驻管理。

  3.职责

  3.1客服部主管负责组织和落实进驻手续的办理工作。

  3.2前台人员负责接待商户,解决商户提出的问题。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个人或家庭购买商铺,办理进驻手续须携带的资料

  4.1.1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原件)1份;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已填妥的《业主(住户)资料卡》(背面粘贴业主及家庭成员1寸照片1张/人);招商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2份(需活期存折,用于缴付管理服务费等费用)。

  4.1.2委托他人代办交付手续,另请您被委托人需携带的资料

  4.1.2.1业主委托书原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业主身份证复印件2份。

  4.1.3公司或集体购买商铺,办理进驻手续须携带的资料

  4.1.3.1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原件)1份;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书各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2份;已填妥的《业主(住户)资料卡》(背面粘贴业主及家庭成员1寸照片1张/人);招商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2份(需活期存折,用于缴付管理服务费等费用);存折开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1.4租赁商户,办理进驻手续需携带的资料

  4.1.4.1租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租户为个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2份,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及授权书各2份(租户为单位);已填妥的《业主(住户)资料卡》(背面粘贴居住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一寸照片各1张);招商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2份(需活期存折,用于缴付管理服务费等费用);存折开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2份。

  4.2商户进驻手续办理步骤

  4.2.1商户进驻前发放《商铺进驻指引》。

  4.2.2检验并收集4.1要求商户携带的资料,协助商户填写《业主(住户)资料卡》、业主身份证原件以及入住相关资料,。

  4.2.2陪同商户验房,抄录水、电、煤气表底数并确认,将验房的情况记录在《房屋交付验收表》上,若存在房屋质量问题,记录在《房屋交付验收表》上并将复印件交重庆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处理,处理完毕请商户在《房屋交付验收表》的原件上签字确认,并在部门存档。

  4.2.3房屋验收完毕后,与商户签订《委托银行代收款协议书》、《商铺管理服务协议书》等相关协议。

  4.2.4财务人员根据鲁能秀街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4.2.5商户凭入住交费凭据领取房门钥匙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并在《物品领用登记表》上签字确定。

  4.3商户资料的管理

  4.3.1客服部主管指定专人负责对商户入住资料进行分类保管。

  4.3.2商户的所有资料必须保密,若因工作需要查阅须经客服部主管批准。

  4.3.3对于在资料管理中,顾客的财产管理按照《顾客财产管理作业指导书》执行。

  5.相关支持文件

  KF-CQ09-01《顾客财产管理作业指导书》

  6.质量记录和表格

  KF-CQ02-F1《顾客资料卡》

  KF-CQ01-01-F6《房屋交付验收表》

  KF-CQ02-F2《委托银行代收款协议书》

  KF-CQ02-F3《物品领用登记表》

  《商铺进驻指引》

  《商铺管理服务协议书》

  《商铺装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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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P物业分公司商铺管理程序

  P物业分公司商铺管理程序

  1.目的:规范辖区商铺管理,保持辖区居住、办公环境的安全、舒适。

  2.范围:适用于分公司各业务部门。

  3.职责

  3.1客服部主管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商铺管理办法,与商户签订《商铺管理规定》和《商铺管理服务协议书》。

  3.2商业助理负责对商铺进行日常管理。

  3.3分公司总经理服务监督及检查商铺管理工作的实施。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客服部主管须根据管理需要制定本项目《商铺管理规定》和《商铺管理服务协议书》,并报总经理审批备案。

  4.2商铺开业前须到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并填写《商铺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服务中心须向所有商铺经营者明确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制度。

  4.3商铺如需装修,除依照《装修管理责任书》执行外,还应将外墙、灯箱、标识等设计方案报服务中心审批。

  4.4如商铺在入住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等,须在三个月内向服务中心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商铺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资料,以完善入住资料。

  4.5商铺如有特殊经营项目,须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方可营业。

  4.6商铺检查

  4.6.1安全员每天须对商铺的环境卫生、室外物品摆放等门前三包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商铺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并记录。

  4.6.2商铺须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服务中心每季度对商铺消防器材配置、用电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在《商铺设施检查记录表》上予以记录。

  4.6.3定期检查商铺的经营活动,发现无证经营或涉嫌违法行为时,应予以制止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4.6.4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商铺进行检查,服务中心应予以配合。

  5.相关支持文件

  无

  6.质量记录和表格

  KF-CQ04-F1《商户管理服务协议书》

  KF-CQ04-F2《商铺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KF-CQ04-F3《商铺设施检查记录表》

  KF-CQ03-01-F8《装修管理责任书》

篇3:小区/大厦商铺管理规程(A版)

  小区/大厦商铺管理规程(A版)

  文件编号:**-WI-KF-12

  1. 目的

  1.1规范商铺管理,维护各辖区舒适、安全、文明的居住及办公环境。

  2. 范围

  2.1适用于管理处对所辖区域内商铺的管理。

  3. 职责

  3.1 管理处经理审批本辖区的商铺管理办法,与经营者签订《商铺管理协议书》。

  3.2 管理处客户中心负责制订辖区具体的商铺管理办法,对商铺进行日常巡查及管理,解决

  各类问题和纠纷,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经理处理。

  4. 方法与过程控制

  4.1 管理处应根据本小区/大厦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商铺管理规定,对商铺的经营及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

  4.2 商铺经营者在商铺开业前应与管理处签订《商户管理服务协议书》、《商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公司(商户)资料卡》,明确商铺经营范围,行为规范和管理费用标准。管理处应向所有的商铺明确其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行。

  4.3 管理处应制订统一的外墙、灯箱、招牌等制作安装规格标准,并将该标准知会商铺业主或经营者。商铺需要装修时,除按《商铺装修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外,特别应向管理处提供外墙、灯箱、标识等的设计方案并经认可后方可通过,以确保辖区外观的基本统一和整体美观。

  4.4 商铺自入驻起一个月内,须向管理处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从业人员身份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相片等资料,并建立商铺管理档案。特殊经营项目的商铺,须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方可开业。

  4.5 保安员每天巡逻中应对商铺的环境卫生,物品进行日常管理,发现有违反商铺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并予以记录。

  4.6 管理处在每个商铺都要设置《商铺设备(设施)检查记录表》,指定专人每季度检查、记录一次对商铺消防器配置、安全使用电器状况进行检查和管理,要求各商铺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定期维护使用电器。有关检查和随后的整改情况在《商铺设备(设施)检查记录表》上予以记录。

  4.7 客户中心人员应定期检查商铺的经营活动,发现无证经营或涉嫌赌博、贩毒、吸毒、色情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向主管/经理汇报,主管/经理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4.8 如工商、税务、卫生、公安、计生办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商铺进行检查,管理处应验明证件并登记后予以配合。

  4.9 对于外来促销和宣传的商户按《促销及宣传行为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5.相关文件

  《入住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装修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6.质量记录

  《公司(商户)资料卡》

  《商铺管理服务协议书》

  《商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

  《商铺设备(设施)检查记录表》

  《保安员巡查记录表》

篇4:高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部门考核办法

  高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部门考核办法

  为强化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规范化建设,提升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中心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所有进驻部门。

  二、考核内容和计分方式

  中心每月对进驻部门考核1次,年度考核成绩为该部门月度考核成绩平均分,实行百分制考核。设基础分为100分并按照相应条款进行加扣分,核算出的分数以最高得分数折算100分得出最终分数。考核内容分以下3个方面:

  (一)基础分评定

  每月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评定得分。

  1.自觉服从中心统一管理,接受中心管理考核的,得50分。

  2.严格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服务规范且没有被上级领导机构通报或媒体负面曝光的,得20分。

  3.严格落实“两集中两到位”相关要求,审批科室、人员授权集中到位的,得20分。

  1)审批事项及审批科室集中入驻中心的,得10分。

  2)首席代表常驻中心,接受考勤打卡的,得4分;首席代表不常驻中心,但签批工作在中心完成,接受考勤打卡的得3分。

  3)后台审批人员常驻中心,接受中心考勤打卡,且无迟到早退的,得6分,每迟到早退1次扣0.5分,扣完为止。

  4.部门当月未出现超期办理的(含咨询件、网办件),得7分。

  5.部门当月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的,得3分。

  (二)加分评定

  部门审批工作成效显著或受到表彰表扬,主动向中心提报证明材料的,经核实予以加分。

  1.在现有审批时限基础上,主动缩短审批时限50%以上的,每1个事项加4分,在20%-50%之间的,每1个事项加2分,在20%以下的,每1个事项加1分。

  2.在现有申报材料基础上,主动精简申报材料30%以上的,每1个事项加4分,在10%-30%之间的,每1个事项加2分,10%以下的,每1个事项加0.5分。

  3.勘察现场、评估评价等辅助性工作全部由驻中心审批人员调配的加2分。

  4.改革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每条加2分。

  5.积极参与整链条、并联审批、联审联办并按规定完成审批任务的,联办单位每件加0.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6.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申请的网办件,每件加0.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网办件10件以上且网办率达到20%以上的加4分;网办件20件以上且网办率达到30%以上的加6分;网办件50件以上且网办率达到50%以上的加10分。

  7.申报辅导区值班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每辅导叫号1件加0.1分,每月此项加分不超过5分。

  8.主动申请向街道社区政务服务大厅延伸事项的,每延伸1个事项加2分,延伸事项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申办的,每件加0.5分,每月此项加分不超过10分。

  9.受到各类表彰表扬或积极参加活动,按同一件事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加分:

  1)讲文明、树新风具有典型事例的,经中心认定加1分。

  2)受上级领导机构或新闻媒体表彰、表扬,并及时报送信息的,按区、市、省、国家级别加1、2、3、5分。

  3)办事群众、企业赠送锦旗、牌匾的或书面提出表扬的,每次加0.5分,每月此项加分不超过2分。

  4)在中心组织的各类活动中获奖或表现突出的,根据名次酌情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5)代表中心积极参加区、市、省、国家等级别活动,表现突出的按级别加1、2、3、5分。

  10.对中心交办的持续性工作积极配合的,每月加1分,表现优秀的,加2-3分,屡次发生请假或拖延情况的,不予加分。

  11.向综合科报送有关窗口工作信息被采用的,每次加0.5分。

  12.部门为确有困难的办事群众提供特事特办服务的,视其情况加0.5-1分。

  (三)扣分评定

  部门审批工作不规范或人员管理出现问题的,经核实予以扣分。

  1.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1)仍在本部门受理已进驻中心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的,每次扣5分。

  2)在中心窗口以外向办事者发放审批结果的(含后台),每次扣5分。

  3)办理事项出现超时的,每次扣5分(含网办件和网上咨询件)。

  4)擅自增加办事环节、申报材料的,每次扣1分。

  5)对政务服务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办理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等事项调整或变更未报中心的,每次扣1分。

  6)在审批过程中,需补齐补正的事项未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的,每件扣1分;否定事项未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的,每件扣1分,造成影响的加倍扣分。

  7)申报辅导区值班人员未按材料目录清单核验、随意取号致使受理窗口退件造成群众不满的,每次扣1分。

  8)在办理过程中,进驻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的,经核实每次扣10分。

  2.在人员管理方面出现以下问题的,予以扣分:

  1)未按要求选派首席代表和工作人员的,扣3分;未经中心同意中途调换首席代表的,每次扣2分,调换工作人员的,每次扣1分。

  2)工作人员变动或请假时未做好工作交接,造成工作脱节,影响业务开展的,视情况每次扣1-3分。

  3)部门相关业务科室与窗口配合、衔接不好,造成工作脱节,影响窗口工作正常开展,属于部门责任的,每次扣1分。

  4)进驻工作人员政治、生活待遇低于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每次扣1分。

  5)擅自允许非工作人员进入后台工作区内的,每次扣1分。

  6)部门造假或授意办事群众进行满意度评价、写表扬信、送锦旗、牌匾等行为,经查实,每次扣2分。

  7)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每次扣2分。

  8)办公时间串岗聊天、喧哗嬉戏打闹的,每次扣3分。

  9)工作期间通过电脑或手机浏览网页、玩游戏、看股市、看视频、看网络小说、网上聊天、网上购物、听音乐等从事与工作无关行为的,每次扣5分,累计3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0)在办公区域吸烟、吃零食、嚼口香糖、随地吐痰及乱丢乱扔的,每次扣2分。

  11)工作期间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杂志等,每次扣3分。

  12)部门对中心交办的工作或组织的活动,无故不按时、按要求落实的,视情况每次扣1-3分。

  13)因工作失误或服务质量差引起群众不满,被群众投诉或引起纠纷的,每次扣5分。

  14)接待等重大活动中不作为、出现问题的,扣10分。

  15)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扣10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6)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上级领导机构通报或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的,每次扣10分,并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3.违反收费规定的,予以扣分。

  1)未按标准和程序收取行政审批和服务费用的,每次扣2分。

  2)擅自在中心以外收取已纳入中心集中受理的事项相关费用的,每次扣2分。

  3)在大厅向办事群众售卖物品或组织其他形式盈利性活动的,每次扣3分。

  4)办理过程中有搭车收费行为的,每次扣5分,并视情上报纪检部门。

  4.参与联审联办的部门有以下情形的,予以扣分:

  1)不按要求参加联合审批、联合勘察、联合审图或代表审批部门参加联合审批、联合勘察的,每次扣1分。

  2)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审批,造成并联审批整体未按时限办结的部门,每超过1日扣除该部门1分。

  3)不按联席会议确定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影响并联审批进度的每次扣1分,影响承诺时限的,每延误1天扣1分。

  4)对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通知并联审批窗口组织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每次扣2分。

  5)擅自改变、添加附加审批条件或要求申请人提供办事指南所列申报材料以外材料的,每次扣2分。

  5.部门日常工作出现问题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扣分:

  1)未立即处理中心转交的群众投诉或问题反映的,首次扣3分,之后每逾期1个工作日扣1分。

  2)在对办事群众的随机调查中,办事群众反映进驻部门效率低或服务态度差的,经核实,每次扣1分。

  3)区级电话回访对服务态度和办事结果基本满意的,每次扣0.5分,不满意的,每次扣1分;区级以上电话回访对服务态度和办事结果基本满意的,每次扣2分,不满意的,每次扣4分。

  6.发生与进驻部门窗口工作有关的信访时,超过1小时未能及时疏导群众或未解决群众实际问题,扣2分;因接待处置不当,激化矛盾,从而使事态进一步恶化的,每次扣3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每次扣5分。若信访者因同一事项再次来中心*的,每次扣3分。

  三、考核结果运用

  1.中心发布月度考核成绩简报,并报送各进驻部门和区两委成员。

  2.年终根据一年考核结果,按25%的比例评选年度“优秀部门”。

  3.年度考核成绩纳入区级年度考核中。

  四、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由中心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5:商铺招商流程奖罚方案

招商流程及奖罚方案
一、招商流程图(见附表)
二、客户跟进责任及佣金分配问题
1、凡是同一客户发生的补签合同,如加铺的事例,一律由原经办招商人员按程序办理,并取得增加铺位的佣金。原招商人员离职的,由招商经理安排签署;
2、原成交铺位的客人要求转换铺位或要求转换付款方式,首先由原经办招商人员办理,若该招商人员不在,则由其原经办招商人员所属的小组的组员办理;
3、已签订租赁意向书书的客户要求退订和签署正式合同的,则由原经办招商人员办理,若该招商人员不在,则由招商经理办理,佣金的分配则按成交与否判定(100%或0%);
4、已经交足订金并且已签定合同的,则该招商人员所得佣金为100%;
5、收不足订金,只为临定未定的,则无佣金;
6、一份成交的合同书上所写经手人名额不可超过2名,若有异议以公司最后判定为准;
7、招商人员每月必须做客户资料保护名单的统计,最多不能超过20个,以30天为期限,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如招商员之间发生抢单、::撞单问题,客户资料保护名单将作为评判标准。
8、成交的A客介绍B客来租铺时,曾与A客达成成交的A招商人员从未与B客接触的情况下,并且A客或B客没有明确指定由A招商人员接待时,若B客由B招商人员接待并成交,则B招商人员得100%佣金;
9、成交的A客介绍B客来租铺时,曾与A客达成成交的A招商人员与B客有过业务接触而又不在场的情况下,B招商人员应先通知A招商人员,如A招商人员有委托B招商人员帮忙跟进,且B招商人员能在此次谈判中能与B客签定意向书或租赁合同,则A招商人员可以自行分配其佣金(A招商人员得100%佣金或A、B招商人员各得50%佣金);如B招商人员在此次跟进中未能与B客签定意向书及租赁合同,则B客由A招商人员继续跟进。
9、1个客人若由多个(3个以上)招商人员接待介绍而成交,客户保护名单没有记录的,则以最后成交为准。
10、A、B两位招商人员共同接待1个客人,若有新客进场,而又有足够人手接待的话,则A、B两人不可抽离其中1个去接新客。
11、A、B招商人员同接待一个客人时,若此时A招商人员或B招商人员的旧客回来,则A、B招商人员只可在新旧客中选择跟进,或知会同组同事,不得同时跟进。
12、A、B两位招商人员共同成交一个客人以后,若此客人再租赁铺位,由A或B招商人员办理加铺手续,所得佣金由A、B招商人员平均分配。
13、凡对佣金分配产生异议时,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若问题仍然存在,再由招商经理裁决。

三、成交后的工作
1、没有成交或即将成交的客人必须继续跟进,若原负责跟进的同事需离开招商部,则必须在交班记录中记录清楚,以便同组招商人员查看交班记录后接替跟进。
2、与客户签定合同之后,应即时由经手人上报招商经理,不得拖延不报。上报资料必须正确无误,漏报者扣罚20元。
3、若已成交之铺位有任何变动都必须实时上报招商经理,否则扣罚20元。
4、《每月个人招商成绩表》须于次月第一个星期三前据实填妥后上交招商经理再由其上交公司,迟交者扣罚10元。
5、如对发放之佣金有疑问时,应先确定需查核之佣金无误,再填写待查佣金单及附当月佣金清单交招商经理查核,如有违以上程序或查核之佣金有误时,亦作违例一次处理,罚款10元。

四、招商人员佣金及奖罚方案
1、招商人员每招租一间铺位,总佣金为1000元,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招商代表佣金为总佣金的70%,即700元;所属小组组长佣金为20%,即200元;招商经理佣金为总佣金的10%,即100元。
2、招商主管(组长)每招租一间铺位,总佣金为1000元,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招商主管佣金为总佣金的90%,即900元;招商经理佣金为总佣金的10%,即100元。
3、新进招商人员从第二个月开始每月基本招商任务至少一间铺位,如连续两个月不达标者视其平时表现,可作辞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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