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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物业商业活动组织实施工作程序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1-30

  P物业商业活动组织实施工作程序

  1.目的

  规范商业活动组织实施工作,引导商业街商铺开展健康活力的商业活动,加强商业街及辐射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睦关系,增强管理公司与管理对象的有效沟通,推动物业管理。

  2.范围

  适用于老肖物业管理公司商业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3.职责

  3.1 客户服务部商业策划人员负责商业活动计划编制和具体实施。

  3.2 客户服务部主管负责审核商业街活动计划并组织、监控、实施。

  3.3 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商业活动计划。

  3.4 其他部门根据商业活动方案配合工作。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 商业活动意向调查

  4.1.1 客户服务部商业助理应于每年的4月或9月向商业街商家及其供应商和商业街辐射社区做一次商业活动意向调查。由商业策划人员分析、总结调查结果,根据结果编制商业活动计划,并报客户服务部主管。

  4.1.2 商业活动意向调查方式

  4.1.2.1 电话采访;

  4.1.2.2 投递商业活动调查表;

  4.1.2.3预约访问。

  4.2 商业活动计划与实施

  4.2.1 客户服务部主管根据商业助理所开展的每半年一次的商业活动意向调查结果,结合社区活动及商业街设施情况,安排商业助理于每年的4月30日或9月30日前制订商业活动计划并审核。

  4.2.2 计划与实施流程:

  4.2.2.1 举办活动的目的;

  4.2.2.2 开展活动的项目与活动方式;

  4.2.2.3活动需要配置的设施的装备、配备情况;

  4.2.2.4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的预算;

  4.2.2.5开展活动的组织及实施方案;

  4.2.2.6活动结束后商业策划人员填写《商业活动总结表》,报分公司总经理审查。

  4.2.3 以上活动计划与实施方案应报客户服务部主管通过审核后汇入部门半年度、年度工作计划,报分公司总经理审批。

  4.3 商业活动开展与组织要领

  4.3.1 客户服务部主管根据审批过的商业活动计划安排人员于每次活动前半个月制定出一个详细活动组织方案及相关物品采购计划,呈报分公司总经理审批。

  4.3.2 客户服务部主管应召集各部门主管讨论活动组织方案的可行性、奖品设置情况(如有需要)及活动经费的落实情况。

  4.3.3 客户服务部主管还应提前五天召开有关组织人员的筹备会议,落实活动组织的具体事宜。

  4.3.4 客户服务部商业策划人员应提前将举办活动通知以海报形式张贴在社区公告栏、宣传栏内,对于大型活动争取做到通知到户。条件许可,可在《星报》上做前期宣传。

  4.3.5 客户服务部主管协调其他部门需提前三天(大型活动提前一星期)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4.3.5.1 活动场地准备;

  4.3.5.2奖品及所需物品准备(如有需要);

  4.3.5.3组织人员分工准备;

  4.3.5.4活动场地所需设施设备的准备。

  4.3.6 活动举办当天各部相关人员应调整好班次,进入活动场地进行现场做好相关工作安排。

  4.4 商业活动注意事项

  4.4.1 商业活动举办时间一般安排在周六、日或重大节日来临前3-5天。

  4.4.2 安全部主管应制定详细的人流组织与疏散方案,并亲临现场具体落实。

  4.4.3 工程部主管应确保活动场地的设施设备良好,并做好应急方案与处理措施。

  4.4.4 环境部主管应确保活动现场的卫生清洁和绿化工作,并督导实施。

  4.4.5 开展活动时应注意防火、防盗、防打架斗殴或其它治安防范工作。

  4.4.6 活动结束时间一般在晚上10:00以前停止,以不影响片区居民正常休息为原则。

  4.4.7 社区内举办的各项商业活动应确保内容健康、积极、合法,有益于住户身心健康。

  4.5 商业活动总结

  4.5.1 客户服务部商业策划人员应在每次文体活动结束后及时做好本次文体活动的总结工作,找出存在的缺点与不足之处,并填写《商业活动总结表》。

  4.5.2 以上活动总结报告及相关记录表格应及时上报客户服务部主管,作为对客户服务部策划人员进行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4.5 客户服务部策划人员应将每次活动的相关资料及记录分类归档,由主管审核后移交公司资料管理员保存一年。

  5.质量记录和表格

  KF-CQ06-F1《商业活动场地租赁协议书》

  KF-CQ06-F2《商业活动申请审批表》

  KF-CQ06-F3《商业活动效果反馈表》

  KF-CQ06-F4《商业活动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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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清华大学物业管理中心组织文化

  清华大学物业管理中心组织文化

  我们的信念--组织文化理念层

  主体理念

  中心使命

  创造一流环境 践行服务育人

  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的基本责任是保障学生公寓、公共教室安全、优质运行,创造一流的生活、学习环境,为学校育人目标做出贡献。安全是基本要求,是要通过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切实保障辖区消防、治安和交通安全;优质是较高要求,是要不断创新,不断提高水平,为师生提供意料之外的满意服务;育人是最高要求,是要结合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提高学生的生活技能。

  核心价值观

  尊重 协作 敬业 创新

  尊重:人没有尊卑贵贱之分,我们要尊重所服务的每一个人,包括老师、学生、学员、参观者等,尊重他人是做好服务的根本,也是赢得他人尊重的基础,同时,同事间要相互尊重。

  协作:物业管理中心是一个整体,人与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都要互相支持,要以全局利益为重,主动沟通,以做好工作为共同目标,力戒推诿扯皮。

  敬业:追求卓越是清华精神,每个人都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精益求精的精神做好本职工作。

  创新:创新是发展的动力源泉。随着工作环境和条件的变化,创新还是我们满足不断提高的工作标准的必然要求。我们相信,每个动作、每个流程的点滴改进,必可汇成物业管理中心的飞跃。

  管理理念

  规范高效 以人为本

  规范高效:管理是一门科学,需要科学的方法、流程和态度。科学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规范,我们要建立一套目标准确、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建立责权清晰、奖惩分明的管理制度体系并严格遵守。与此同时,我们又要防止官僚主义、文牍主义,在遵守规范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效率。

  以人为本:人是管理和一切工作的中心。对内要以职工为本,对外要以师生为本。以职工为本,意味着要了解职工、尊重职工、信任职工、保障职工权益、促进职工发展;以师生为本,意味着要了解并努力满足师生的合理需求。

  分支理念

  人才观

  适岗为才 学习育才 竞争强才

  适岗为才:人和岗位应该匹配,一个人如果在岗位上做出了成绩,他就是人才,否则就会视为庸才。我们要让合适的人做合适的事。

  学习育才:在今天这样一个日新月异的社会,每个人都要勤于学习、善于学习,活到老,学到老。学习能使庸才变成人才,固步自封则使人才变成庸才。

  竞争强才:竞争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法则,竞争使人远离懈怠,使人奋发努力。我们要构建健康的竞争机制,在发展事业的同时发展人。我们倡导良性竞争、公平竞争、双赢多赢的竞争,反对恶性竞争。

  服务观

  亲情服务 优质便捷

  亲情服务:我们要视师生为亲人,积极主动地服务,给师生亲切感、信任感,让师生在接受服务中感受到亲情的温暖;

  优质便捷:我们要尽力为师生提供方便,宁肯自己辛苦十分,不让师生麻烦一分,要想其所想,急其所急,尽可能彻底地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让师生满意。

  质量方针

  育人为本,安全至上

  育人为本:作为学校的职能部门,我们一切工作的目标都要服从和服务于学校培养人的根本任务,这是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生存和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也是检验工作质量的根本标准。

  安全至上:安全重于泰山。安全是高压线,是质量的分界线。有安全才有质量,无安全则无质量。我们一切工作的开展都要以安全为前提。我们要切实保障设备设施可靠,切实保证操作程序规范。

  中心口号

  认真工作 快乐生活

  认真是对工作的基本态度,快乐是对生活的根本追求。二者相辅相成,工作认真就可能生活快乐,生活快乐能促使人工作认真。

篇3: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及成员组织纪律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及成员组织纪律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他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济活动。(《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不再是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个人财物和报酬的;

  (四)不遵守管理规约、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缺席三次以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提出书面辞呈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八)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九)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有上述(一)(六)(八)(九)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立即自行终止,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其他情形的,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274号第四十五条〉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业主委员会授权,擅自利用业主委员会名义发表不实言论;

  (二)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侵占其他业主财产或全体业主共有财产;

  (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四)私自泄露其他业主的隐私;

  (五)因工作严重失误造成共有财产重大损失或给业主委员会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六)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

  (七)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存在代理;

  (八)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相关的经营活动;

  (九)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内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十)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274号第五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市、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不得向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保证金。(《关于印发做好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房物[20**]2号第三条第二款)

  七、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改变公共设施(包括公共绿地) 的用途。(《关于印发做好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房物[20**]2号第三条第四款)

  八、业主监督委员会的地位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代表全体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监督委员会是监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决定情况的机构。业主监督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开展工作,对全体业主负责。业主监督委员会对本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

  业主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接受、汇集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本区域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监督业主委员会成员带头履行业主义务、遵守管理规约等情况;

  (三)业主监督委员会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监督意见或者建议,可以列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就特定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十、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一)本小区业主;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

  (三)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四)具有一定的法律、管理、财务等相关知识;

  (五)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履行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职责,完成业主监督委员会布置的工作。

  业主监事会可聘请街道(镇)和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律 师和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业主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一)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在业主或业主代表中产生,由3到5名组成,设业主监督委员会主任1名,由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二)业主监督委员会每届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业主大会明确,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三)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通过自荐或推荐产生候选人。由业主 委员会(或筹备组)提交业主大会审议,经业主大会半数以上的票数 同意通过。

  (四)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确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 在各楼道单元前公告。

  十二、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资格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立即自行终止:

  1.提出书面辞呈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现委员资格中止情形的,业主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提请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审议决定终止资格,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1.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2.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个人财物和报酬的;

  3.不遵守管理规约、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缺席3次以上业主监督委员会会议的;

  5.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的。

  十三、业主监督委员会换届和委员补选当业主监督委员会换届或委员出现缺额时,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业主大会的规定进行选举或补选。

  十四、业主监督委员会工作

  (一)会议制度

  业主监督委员会建立工作会议制度,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送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监督委员会工作会议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由主任召*议。经3名以上的委员提议以及发生应由业主监督委员会讨论、了解的事件时,及随时召开临时工作会议,会议应有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表决机制

  业主监督委员会的请求、建议、意见等报告,须经过半数以上委员表决确认,方能通过。业主监督委员会报告通过后应及时送交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大会的召集

  1.业主监督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应由全体委员联名书面建议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业主监督委员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2. 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业主监督委员会的书面建议后15日内未有书面答复或答应召开但未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监督委员会应当提前7日向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可以提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直接或者责令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篇4:CM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义务消防组织制度

  CM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义务消防组织制度

  1.义务消防组织是群众性的组织,是做好防火工作、扑救初起火灾、保障正常营业安全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领导都要带头积极支持义务消防组织的各项活动。

  2.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本部门防火负责人具体组织、培训、教育、演练,安全管理部负责指导。

  3.义务消防队伍训练教育内容:

  (1)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报刊、指示和消防法规、条例及物业消防规定。

  (2)学习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其性能及维修保养等,监督他人不准乱动和损坏,发现后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负责人。

  (3)根据各部门营业性质进行实际演练。

  (4)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火警原因。

  (5)对本单位的消防事宜有权监督检查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十四、火灾调查处理制度

  1.发生火灾扑救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如属责任事故,确定责任者,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火灾查处由公司组织,安全管理部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协助。如事故情况需要消防部门调查处理,安全管理部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3.按上级规定,火灾应按“三不放过”原则处理。(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处理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

  十五、消防安全奖罚制度

  1.对于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贡献或成绩突出的先进部门、班组、个人,由公司按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奖励。

  2.违反消防法规和本规定的部门、班组、个人按公司规章制度给予批评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十六、消防安全奖罚制度

  1.总则

  各单位、各部门要把消防宣传工作纳入经营管理中,每季度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评比、总结。对较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对先进的集体、单位及个人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2.先进集体条件

  (1)领导重视,把消防工作真正纳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认真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义务消防组织健全,经常开展活动,并有记录、有措施、有成绩。

  (4)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从未发生火灾、火警事故,成绩突出。

  (5)同违反消防管理的现象斗争,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成绩显著者。

  (6)能够坚持经常性消防业务学习和训练,为扑救火灾,抢救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做出一定贡献者。

  3.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记过、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扣罚资金和开除的处分:

  (1)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及有关人员。

  (2)用火、用电不慎或储存保管危险品不当的。

  (3)火灾情况下随意使用、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

  (4)扰乱火场秩序,妨碍灭火工作,不听劝阻的。

  (5)阻碍消防车辆通过,影响灭火任务的。

  (6)违章吸烟、动火的。

  (7)安全管理员、消防值班人员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

  (8)未经批准埋压、占用、改用消防设施的。

  (9)违反消防管理规章制度,阻碍消防检查工作的。

  (10)报火警或破坏火灾现场,隐瞒事实真相,提供假情况以及阻挠火灾调查处理的。

  (11)对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的进行打击报复的。

  (12)对有关部门已提出火险隐患整改意见而拖延解决或造成火灾者。

  (13)违反消防规定,经消防监督员提出改进意见而拒绝执行者。

篇5:物业公司制度手册:劳动制度组织管理

  物业公司制度手册:劳动制度组织管理

  严格考勤制度是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考核员工出勤率、工时利用率,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重要依据。

  一、组织与工作程序

  1.各部门选派认真负责、公正无私的专人担任考勤员,并将名单交综合部备案。

  2.考勤员负责逐日如实记录本班组员工的出、缺勤,准确详细地记录员工到离岗位的时间和休假时间,月底须逐人做出考勤汇总,填写考勤汇总表(各种假条核准附后,并附本月班次情况)经部门经理及主管审核签署后于每月25日按时送交综合部,倒休条由总经理批准。

  3.综合部负责全公司员工考勤的考核、汇总工作,并随时有权对各部门考勤情况进行检查、校对。

  4.考勤员应认真负责,凡漏报、不报、错报、迟报一经查出,扣减考勤员当月奖金的20%,部门经理的30%。

  二、劳动时间

  1.实行每周工作六天,每天7.5小时(不含吃饭时间)劳动工作制,并按八小时倒班,按指派的岗位上班即为出勤。

  2.上、下班时间以各部门签到考勤为准。

  三、员工签到制度

  1.签到簿由公司各部门派专人全权管理、监督、检查。

  2.每月25日由各部门考勤员更换考勤簿,旧考勤簿交综合部。

  3.每日员工上、下班时需严格签到,9点不签者按旷工论处。

  4.任何人不可托人签到或代人签到。考勤员须认真检查、监督、不得营私舞弊。如有违章,员工罚款、记小过,考勤员记大过一次,扣减考勤员当月奖金20%。

  5.因公晚到不能回岗,由部门经理签章证明。

  四、加班、加点

  1.认真执行每周6天,每天7.5小时(超时工作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工作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2.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加点,需事先征得作业人同意,并由所在部门填写《加班、加点审批表》,经部门经理同意,主管经理批准。

  3.对加班、加点工作的员工,公司给予同等时间倒休。由部门内调剂,一个月内休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倒休或因个人原因不补休的,每月25日由考勤员将《加班加点审批表》汇总,经部门经理确认后交综合部。

  4.部门主管以上管理干部,节日义务值班,不享受加班待遇,其它员工节日值班无特殊情况一般安排补休。

  5.公司对于加班、加点付出超额劳动的员工,奖励时应予以统筹考虑。已获得奖励的职工,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6.遇意外事故、紧急特殊情况,经主管经理批准,客务部值班调度人员有权按公司规定调配人员,待问题处理完毕后,补办手续。

  7.对于经总公司批准准予加点的人员,在规定的加点时间内,已发放加班费的人员不执行本办法。

  8.本办法只适用于公司内主管以上人员及公司内勤员工,不适用其他用工人员。

  五、主管以上管理干部考勤管理:

  1.根据公司业务特点,管理干部加班、加点、倒休填写《干部加班记录本》,随时登记。

  2.登记加班时,按要求在《干部加班记录本》上填写加班日期、起止时间、加班小时、内容,由本人签字,经领导签字审批后生效。经理由董事长审批,副经理由经理审批,部门经理由公司主管经理审批。

  3.倒休时,事先征得领导同意后,按要求在《干部加班记录本》上填写倒休日期、起止时间、倒休时间,由本人签字,经领导签字审批后生效。经理由董事长审批,副经理由经理审批,部门经理由公司主管经理审批。

  4.每月末,由综合部将加班、倒休情况进行汇总,统一填写《加班加点汇总表》,经主管经理确认后转至所在部门,由考勤员负责消假。

  5.本办法仅适用于公司部门主管以上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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