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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8)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1-17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 晏

  20**年11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和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废弃物、可回收物的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全民行动、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物业服务示范企业等评定内容。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中小学、幼儿园的环境教育内容,指导、督促中小学、幼儿园普及学生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学生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新闻媒体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交通、卫生、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旅游产业发展、市场监管、工业信息化、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和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协助组织本辖区居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官方微博和微信等媒体应当开展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 鼓励环境卫生、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餐饮、旅游、物业服务等行业协会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培训和评价,指导、督促其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义务劳动、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公益性服务。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和分类管理等专项规划以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九条 车站、机场、码头、影剧院、博物馆、体育馆(场)、公园、旅游景区(点)、商场、宾馆、饭店、大型超市、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公共场所和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配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根据需要配建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总概算。

  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应当同步配建蔬菜瓜果就地处置设施。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场所、建设项目、市场已经建成,但未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或者就地处置设施的,应当补建。

  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同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商务、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相配套的收集、运输体系,配备标志标识清晰的分类收集容器,满足生活垃圾分类需求。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住宅区、办公区域、生产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应当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种类的实际需要,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场所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因工程建设、公共利益等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 分类与投放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并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旧家具,废旧书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镉镍电池、废氧化汞电池、废铅蓄电池及其他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节能灯及其他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矿物机油及其包装物等;

  (三)易腐垃圾,指在普通存放条件下容易腐烂变质的有机物废物,包括:单位食堂、宾馆、饭店、居民家庭等产生的餐厨废弃物,食品加工、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易腐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前款规定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商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有害垃圾回收站(点);

  (三)易腐垃圾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能就地处置的可直接投放就地处置指定投放点;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旧家具、废弃电器产品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依法从事收运服务的经营者上门收集,或者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服务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自行管理的,本机关、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社团组织为管理责任人;

  (三)车站、机场、码头、影剧院、博物馆、体育馆(场)、公园、旅游景区(点)、商场、宾馆、饭店、大型超市、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经营摊点,其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其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二)按照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设置收集容器,并保持齐全、完好、整洁美观,及时维修、更换、清洗破旧、污损的收集容器;

  (三)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

  (四)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分类;

  (五)将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依法从事收运服务的经营者收运;

  (六)在其管理区域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和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予以劝告;

  (七)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相关数据;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并向社会公布,普遍发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分类标准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配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减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等应当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十七条 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分别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日产日清。

  第十九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运输,也可由产生可回收物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行运输。

  有害垃圾,由有害垃圾运输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要求,运输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贮存点。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

  第二十条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的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企业,授予其特许经营权从事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

  第二十一条 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集、运输车辆或者船只密闭、完好、整洁,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收集生活垃圾,运输到指定处置场所;

  (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对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确保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敞开式压缩、分拣、转运;

  (五)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七)按照要求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发现交收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可以拒绝收集、运输,并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收集和转运场所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门划定禁止其他车辆停放的范围;位于居住区内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收集、运输车辆作业道路通畅。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处置,其中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置;

  (二)有害垃圾,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在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三)易腐垃圾,由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生活垃圾处置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处置服务企业)采用生化厌氧产沼、堆肥、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由处置服务企业通过卫生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五条 推广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近就地或者集中处置大型超市、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易腐垃圾。

  鼓励开展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蔬菜瓜果易腐垃圾资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应用。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置。

  鼓励生活垃圾处置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置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置科技水平。

  鼓励家庭、社区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餐厨废弃物采取粉碎、生化等方式就地处置。

  鼓励社会组织、学校和个人开展废旧家电、衣物、书籍等生活用品的赠予或者交换活动。

  第二十六条 处置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配备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员;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三)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处置生活垃圾;

  (四)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五)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将检测、评价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六)建立台账,每日详细记录生活垃圾的接收和处置情况;

  (七)保证处置站(场)环境整洁;

  (八)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九)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处置服务企业发现所接收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按照规定重新分拣,收集、运输服务企业不重新分拣的,可以拒绝接收处置,并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容环境卫生部门。

  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合理的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

  第二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污染防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和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污染防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正常进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源头减量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配套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和处置服务企业的作业水平、服务质量、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考核和绩效评价,并将考核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市发展改革、财政、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旅游产业发展、农业、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的措施。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可回收物回收管理制度,采取措施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第三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等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的产品。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使用一次性包装材料。

  鼓励宾馆、旅游、餐饮等经营者引导消费者节约用餐,低碳消费。

  第三十三条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招募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承担下列事务:

  (一)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指导;

  (二)检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

  (三)及时劝告违反规定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社会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和相关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商务、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加快智慧环境卫生系统研究开发和建设,通过“互联网+”等模式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线上平台与线下实体相结合,并实现信息共享。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采集、汇聚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相关信息,并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联通。

  第三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发展改革、商务、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信用档案,将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容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容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宣传报道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曝光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和标准配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或者分类处置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或者分类处置设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抛弃、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或者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质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或者未明确岗位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收集容器,或者未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破旧、污损的收集容器的;

  (三)未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未分类收集或者未分类贮存的;

  (四)未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分类的;

  (五)未将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依法从事收运服务的经营者收运的;

  (六)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对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不予劝告,或者对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不予劝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的;

  (八)将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或者枯树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

  (九)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未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或者投放人不重新分拣未报告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质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易腐垃圾或者其他垃圾未每天定时收集日产日清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易腐垃圾或者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服务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及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九项、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收集、运输车辆或者船只未做到密闭、完好或者整洁,或者不具有分类收集功能的;

  (二)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收集生活垃圾,或者未运输到指定处置场所的;

  (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未对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未清理作业场地,或者收集设施、周边环境不干净整洁的;

  (四)在收集、运输过程中敞开式压缩、分拣或者转运的;

  (五)未按照要求设置或者建设车载在线监测系统,或者未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的;

  (六)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未要求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进行收集、运输或者未报告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

  (七)处置服务企业发现所接收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未要求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按照规定重新分拣,收集、运输服务企业不重新分拣接收处置或者未报告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及第八项规定,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处置生活垃圾,擅自停业或者擅自歇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配置相应设施设备,未保证其正常运行,或者未配备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

  (三)未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或者粉尘等的;

  (四)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或者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未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结果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

  (五)未建立台账,或者未每日详细记录生活垃圾的接收或者处置情况的;

  (六)处置站(场)环境不整洁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法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具体工作,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9月9日公布的《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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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阜阳市颍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办法(2019试行)

  关于印发《颍东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颍东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阳市颍东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年6月16日

  颍东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颍东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为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省级卫生城市创造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标准>(试行)的通知》(建督函〔20**〕3006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秘〔20**〕232号)和《阜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阜城管办〔20**〕16号)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原则,由区城管执法局牵头组织实施,其他部门积极配合,全民参与,采取先行试点,再行推广的方式,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二、组织领导

  按照《阜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成立颍东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副区长袁亮任组长,区政办副主任马添翼、区城管执法局局长储继彪任副组长,成员由各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马秀洲,区城管执法局环卫处主任李学民、区城管执法局督察大队队长王洲、试点单位分管领导、城管执法局督察股负责人杨俊峰及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执法局督察股,杨俊峰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联系人:杨俊峰 电话:2310899

  邮箱:ydsrj@163.com

  三、目标任务

  按照《阜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20**年正式启动颍东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选定4个机关单位和4个居民小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具体任务是:4个机关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保护分局);4个居民小区(河东办事处:御龙湾小区、高速时代华府;向阳办事处:开乐小区、海亮江湾城一期)。其他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居民小区也可结合实际先行试点,逐步扩大生活垃圾分类覆盖范围。

  四、考核内容

  (一)生活垃圾分类组织管理有序

  1、队伍建设。区直相关单位、街道、社区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组织管理网络。街道办事处、示范片区配备垃圾分类专职工作人员,社区配备垃圾分类督导员,组织志愿者参与垃圾分类工作,任务分工明确。

  2、制度建设。制定示范片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建立考评、奖惩等制度。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基层党建工作,党员干部带头实施垃圾分类。

  3、经费保障。区政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专项经费,制定经费使用绩效考评办法。

  4、组织宣传。在显著位置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栏和公示牌,介绍分类知识,公示管理信息,内容清晰,无破损;制作指导手册,并及时分发;利用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手段开展宣传。

  5、考评监督。落实主管部门各项要求,编发日常工作动态。每季度组织1次管理考评,做好考评记录,及时整改完善考评中发现的问题。

  6、创新管理。积极创新管理模式,探索总结可复制的管理经验。

  (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责任全覆盖

  1、投放责任。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投放管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办公场所、经营场所分别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管理单位负责分类投放,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责任人对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并建立垃圾分类投放台账制度。

  2、收集责任。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分类收集的监督管理。监督收集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实施分类收集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堆放生活垃圾,完成作业后应当清理作业场地;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区域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要求其及时纠正。

  3、运输责任。商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运输管理;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的运输管理;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的运输管理。建立全过程监管制度,监督运输人按照规划的站点、路线和时间进行分类运输。鼓励安装卫星导航定位、通过数字化城管平台,全面加强运输车辆全程监管。

  4、处理责任。商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末端处理的监督管理;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末端处理的监督管理;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末端处理的监督管理。监督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并规范处理。

  (三)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全覆盖

  1、生活垃圾实行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

  2、严格执行有害垃圾源头单独分类收集。

  3、严格执行餐厨垃圾源头单独分类收集。

  4、鼓励采用积分奖励等方式,推进可回收垃圾有效回收利用。

  (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处理系统全覆盖

  1、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容器布局合理,数量适宜,外观干净整洁,无残缺、破损,密封性良好,摆放整齐,不妨碍通行;分类收集容器标识、颜色符合《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导则(试行)》要求。居民小区设置投放点布局图,公示告知投放点位置、投放种类。每个投放点设置公示栏,公示告知各分类种类收集方式、时间、作业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鼓励采用定时定点投放模式,并公示告知定时定点投放的种类、时间、位置。

  2、分类收集。采用固定点收集、流动收集(收集车)等模式,对已分类投放的垃圾严格执行分类收集,严禁混装混收,收集作业时垃圾不落地、不遗撒、不污染环境;分类收集按照收集区域规定的收集频次、时间作业,可回收物由居民自行卖给回收机构,或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采用固定、流动或预约方式进行回收;餐厨垃圾、其他垃圾按要求收集运往制定垃圾中转站或直收直运;有害垃圾收集至指定暂存点,暂存点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GB/18597-20**)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对接收的有害垃圾进行检验并填写有害垃圾转移交接备案表;大件垃圾及时预约收集,不能长时间堆放在绿地、人行道等公共区域。

  3、分类运输。根据垃圾清运量配备数量足够的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分类标识清晰、箱体密闭、车况完好、车容整洁。已分类收集的垃圾及时分类运输,严禁混装混运,有害垃圾由环保部门批准的具有资质的运输作业单位运输,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4、分类处理。已分类垃圾按规定运往指定的集中处理设施,并做好接收、计量等记录。可回收物进入再生资源回收渠道;有害垃圾进入危废处理单位处理;餐厨垃圾运到餐厨垃圾处理厂处理并单独计量;其他垃圾运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或填埋处理长,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技术、工艺进行及时处理,做好称重计量工作,并建立污染物排放实施监测制度,按规定报告监测结果。

  五、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参照考核内容另行制定。

  六、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材料核查和实地检查。材料核查重点是各地各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时效性;实地检查重点是到各试点机关单位、试点居民小区核查分类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七、考核时间

  考核时间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年5月至7月底:各地各单位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营造宣传氛围,选定试点机关单位和居民小区,建立健全相应的体制机制。7月中下旬组织检查时,分类工作初见成效的试点单位和试点小区数量各地各单位均不得少于1个。各地各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工作方案及试点机关单位、居民小区名单由各试点街道办事处、单位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报送,于20**年6月20日前报颍东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城管执法局督察股。

  第二阶段为8月至12月底:各地各单位在总结第一阶段试点机关单位、居民小区的分类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目标任务覆盖全部试点机关单位、居民小区,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稳步开展,取得成效。检查时间为12月份,各街道办事处、单位可结合实际在任务量基础上扩大生活垃圾分类试点范围。

  八、考核结果运用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区级市容环境卫生督查考评内容,分阶段、年度对各办事处、单位进行通报,并纳入区政府对各街道办事处、单位年度考核内容。

篇3: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年1月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喜良

  20**年1月18

  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市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源头减量、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血压计、温度计,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及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三)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可资源化利用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城市生活垃圾。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策措施,建立机构、人员和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协调处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工作。

  第七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对可回收物的回收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学校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医疗卫生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交通运输、旅游、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动员、督促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第二章 分类设施的设置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规划及设施设置规范,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规划及设施设置规范,组织建设、设置或者改造辖区内的垃圾转运站、垃圾房、有害垃圾暂存点、垃圾分拣中心和垃圾收集容器等场所、设施设备。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机场、火车站、客运站、集贸市场、公园、住宅区等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清洁,并保持其外观与功能完好、摆放整齐、干净卫生,周围无散落垃圾、污水。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

  (二)易腐垃圾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三)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四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住宿、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三)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翻拣或者混合已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等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

  (五)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

  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旅行社在本市组织、接待旅游者游览的,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职责。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国有企业,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强化示范带头作用,完善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易腐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设备和人员;

  (二)定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建立收集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运输至指定的贮存处理点。

  易腐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指定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车辆必须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泄漏、泼洒;

  (二)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三)建立运输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运输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四)制定车辆应急调配、交通事故处理、运输路线变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利用单位或者企业进行回收利用处理,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易腐垃圾应当通过生物处理等技术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

  有害垃圾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其他垃圾应当通过焚烧或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理设施以及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等信息;

  (三)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污染物,建立环境影响监测制度,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四)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处置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本市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纳入户外广告发布内容。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促进和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本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兑换积分奖励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等措施,鼓励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对果皮菜叶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物业、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纳入岗位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可以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生活垃圾的分类宣传、指导;

  (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违反分类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制度,并按照规定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在申报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时,申报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和实施情况列入申报内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投放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市政污泥、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大件垃圾的分类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以外其他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按照逐步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4: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8)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22号)

  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年8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年8月1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

  (20**年8月2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年7月6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年8月2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和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特定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日常工作,指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义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村规民约,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储存、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与生活垃圾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公安、教育、农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各级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物业管理、酒店、餐饮、再生资源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九条

  鼓励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公益宣传、志愿服务、捐赠、投资等形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运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水平。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义务,并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需要,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商务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并将其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按照本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组织建设和配置市政公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用地面积和功能。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 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易腐垃圾,包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剩菜、剩饭、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易腐性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畜禽产品内脏等;

  (二)可回收物,包括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废弃物;

  (三)有害垃圾,包括含有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物质的电池、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杀虫剂、打印机墨盒和硒鼓、胶片、相纸等废弃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废弃物。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提出生活垃圾分类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易腐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

  (二)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投放点。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大件垃圾回收预约平台,提供便民回收服务。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商店、摊点、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车站、码头、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

  (二)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整洁;

  (三)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四)及时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协助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计量管理等工作;

  (七)按照规定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八)其他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和措施,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和投放。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商品生产企业履行废弃产品回收责任,依法对塑料袋、塑料餐具等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进行监管,推进绿色包装应用,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二十一条

  鼓励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通过以旧换新、押金返还、快递送货回收包装物、设置自动回收机、利用信息化平台等多种方式,回收利用可回收物。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场所设置便民回收点。

  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机制。

  鼓励单位、个人通过积分兑换奖品等方式引导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拒绝收集、运输和处置,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或者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并及时报告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要求,实施分类收集、运输作业,完成作业后及时将垃圾收集容器复位并清理作业场地;

  (二)运输工具密闭、整洁、完好,不得飞扬、撒漏、吊挂生活垃圾;

  (三)需经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密闭存放,且存放时间不超过十二小时;

  (四)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突发事件和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并报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七)国家、本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分类处置:

  (一)易腐垃圾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进行资源化或者无害化处置;

  (二)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采取循环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置;

  (三)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通过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资源化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

  (三)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类别、数量等,并定期向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大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五)建立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测制度,并定期向环境卫生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六)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等信息;

  (七)国家、本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二十八条

  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的组成、性质、产量等进行常规性调查,并对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二十九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全流程监管,并与商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畅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投诉和举报平台,及时受理、调查投诉和举报事项,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三十二条

  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聘请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义务监督员。义务监督员在指定区域内检查、监督、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未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或者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整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未要求其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未及时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未建立管理台账并记录相关情况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市主城区范围以外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篇5:街道小区物业垃圾分类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湖江街〔20**〕40号

  江头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江头街道小区物业垃圾分类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社区、各单位:

  为落实辖区物业公司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将《江头街道小区物业垃圾分类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街道办事处

  20**年6月7日

  江头街道小区物业垃圾分类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和《湖里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责任书》,为明确工作职责,切实落实垃圾投放管理人责任,推进街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物业公司垃圾分类考评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郑朝东 江头街道办事处主任

  第一副组长:陈天友 江头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副 组 长:施天来 湖里区建设局调研员

  蔡继东 江头派出所副所长(主持工作)

  夏国议 江头城管中队副中队长(主持工作)

  魏学寨 江头街道综治办主任

  李启超 江头街道环卫所负责人

  成 员 :王逞凯 蔡塘社区居委会主任

  陈自权 后埔社区居委会主任

  肖德球 江村社区党委书记

  王胜珠 江头社区居委会主任

  陈素珍 金尚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林雪秋 园山社区党委书记

  黄建军 吕岭社区居委会主任

  肖桂芳 吕厝社区党委书记

  谭琼兰 祥店社区党委书记

  肖亮霞 忠仑社区筹备组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街道辖区物业公司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评的总体筹划,研究、协调和解决考评工作中的问题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李启超江头街道环卫所负责人

  成员:李丽萍 江头街道综治办工作人员

  全春蓉 江头街道综治办工作人员

  陈 枫 江头街道综治办工作人员

  叶福来 江头街道综治办工作人员

  佘建国 江头街道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

  胡欣瑜 江头街道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

  洪海辉 江头街道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

  李秀玲 江头街道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

  刘曼宁 江头街道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

  李 芳 江头街道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

  曾耀彬 蔡塘社区居委会委员

  曾亚宾 后埔社区居委会委员

  林福才 江村社区居委会委员

  廖丽权 江头社区居委会委员

  郑慧兰 金尚社区居委会委员

  赵俊杰 园山社区居委会委员

  林江华 吕岭社区居委会委员

  罗 煜 吕厝社区居委会委员

  林淑贞 祥店社区党委副书记

  杨建伟 忠仑社区筹备组副组长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小区物业公司垃圾分类日常考评工作,协调、指导和检查各物业公司落实垃圾分类工作职责;掌握物业公司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为考评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建议;收集各物业单位需要提请考评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的事项。

  二、考评方式

  每天上午9:00至下午19:00,小区物业承担垃圾分类督导的职责,物业保洁员为垃圾分类督导员。按照街道考评占60%、社区考评占40%的比例,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暗访、回访检查等方式对物业落实垃圾分类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照检查评分表打分。

  三、评定标准

  考评结果评定分为三个等级:好(≥90分)、中(70~89分)、差(<70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

  四、目标考核

  1.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绩突出的,年终评比予以奖励;未积极配合开展垃圾分类,影响街道生活垃圾分类考评成绩的,将上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行业内部评先评优资格,并在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中予以扣分。

  2.在街道的考评工作中被评定考评结果为“差”的物业公司,由社区、街道通报、督促其进行整改,连续两次考评为“差”的物业公司,将上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通报批评。

  3.对不配合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的小区物业,将联系《厦门日报》及特区新闻广场等媒体进行曝光。

  4.物业公司违反《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上报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江头街道小区物业垃圾分类检查评分表

  考评

  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得分

  管理

  体系

 (6分)

 1.制订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和分幢包干,如遇人事变动,应及时告知街道。不符合标准的每项扣1分。

 3分

2.小区须配备保洁人员,并将“履行生活垃圾分类责任”相关义务纳入保洁合同。不符合标准的扣3分。

 3分

  宣传

  体系

 (9分)

 3.设置专用垃圾分类宣传栏、公示栏(牌)和投放指示牌,在每幢楼或电梯轿厢张贴垃圾分类宣传海报。每缺一项扣1分。

 3分

 4.协助街道、社区做好入户宣传,发放垃圾分类宣传材料和室内分类垃圾袋。不配合的扣3分。

 3分

 5.向小区居民(单位)分发室内垃圾袋,要做好台账记录,未登记记录的扣3分。

 3分

  运行

  体系

 (18分)

 6.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规范、合理,室外垃圾桶集中摆放。设置点地面要硬化处理,点位保持整洁,周边无垃圾落地现象。其中一项不符合扣1分。

 5分

 7.保持室外分类垃圾桶干净整洁。垃圾桶摆放杂乱、外观不净、不密闭,每处扣1分。

 5分

 8垃圾要分类收集转运。发现物业保洁人员出现”先分后混“、混装混运的现象,一次扣5分。

 5分

 9.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垃圾分类收集点垃圾爆满未及时清运,扣3分。

 3分

  人员

  体系

 (17分)

 10.保洁员应做好收集容器的清洗、消毒及更换情况并将存在问题予以记录。

 5分

 11.非垃圾分类督导员上岗的时间段(每天上午9:00至下午19:00),小区物业保洁人员承担督导员的职责。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和引导。

 10分

 12.物业管理处要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2分

  分类

  效果

 (50分)

 13.随机抽查小区内分类垃圾桶,对分类投放准确率进行抽查。可回收和有害垃圾分类情况各占5分,分类不清楚的分别扣1-2分,严重混投的按程度分别扣3-5分;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情况各占20分,随机抽查投放准确率,分类投放准确率,垃圾桶内无明显分类扣20分,有分类但有混合垃圾扣10-15分,投放基本准确但有少量混合垃圾扣5分,分类准确无混合垃圾不扣分。

 50分

  考评成员:

 总分

  考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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