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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3)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1-17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徐州市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驻徐各部省属单位:

  《徐州市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9月18日

  徐州市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序进行,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徐委发〔20**〕42号)等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住宅物业项目。

  第三条 住宅物业开办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纳,主要用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详见附件1)。

  第四条 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按前期物业招标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到辖区房管部门领取或登录网站(http://fg.*z.gov.cn/FGJ/ggfw/011001/)下载《徐州市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缴纳申请表》(见附件2),如实填写。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徐州市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缴纳申请表》到指定银行缴纳,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交款凭证和《徐州市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缴纳申请表》到市房管局权属市场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 前期物业开办费要写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购置的办公设备和物品要写进前期物业投标文件。

  第九条 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购置的办公设备和物品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对照办公和设备清单购买的办公设备和物品,填写《徐州市前期物业购置办公设备和物品申请表》,凭发票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到市辖区房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不得用于购买低值易耗品。

  第十二条 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按辖区管理,由辖区房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辖区房管部门要按小区建立台帐,每个小区建立一个独立档案,同时接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合同期满,需将购置的办公设备和物品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移交给下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暂时由辖区房管部门代为管理,待下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后,由辖区房管部门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撤离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带走或损坏设备和物品,否则按购置原价赔偿,情节严重的计入黑名单,撤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内所购买的办公设备和物品自然埙坏的,该项目开办费余额足以购买的,经申请可再次购买补充。

  第十五条 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的一部分用于首届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费用总额控制在5000元以内,实报实销。

  第十六条 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的利息按照银行活期利息率计息。

  第十七条 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增值部分列入代管单位的部门预算,专项用于物业开办、业委会筹备等有关各项支出。

  第十八条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徐州市前期住宅物业购置办公设备和物品清单参考一览表

  2.徐州市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缴纳申请表

  3.徐州市前期物业购置办公设备和物品申请表

  附件1徐州市前期住宅物业购置办公设备和物品清单参考一览表

  一、办公用品

序号

名 称

参考折旧年限

1

办公桌椅

5年

前台接待桌

5年

文件柜

5年

沙发茶几

5年

5

会议桌

5年

6

保险柜

5年

7

空调机

3年

8

电脑

3年

9

多功能打印机

3年

10

照相机

3年

11

饮水机

3年

12

洗衣机

3年

......

  二、维修工具

序号

名 称

1

管道疏通机

5年

电工工具

5年

水工工具

5年

土建工具

5年

5

云梯

5年

6

人字梯

5年

7

应急灯具

5年

8

高压绝缘用品

5年

......

  三、清洁绿化工具

序号

名 称

1

吸尘机

5年

清洁工具

5年

手推垃圾车

5年

消杀器具

5年

5

工具车

5年

6

绿化工具

5年

7

绿化机械用具

5年

  四、治安消防装备

序号

名 称

1

对讲机

3年

消防用具

5年

安防用具

5年

消防用梯

5年

  五、前期物业服务人员招聘培训费用、服装费

序号

名称

1

前期物业管理资料制作费

前期员工的招聘、培训费用(包括员工工资等)

服装费

  附件2

  徐州市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缴纳申请表

小区名称

小区地址

规划建筑面积

前期物业招标地上地下

总建筑面积

开发企业名称

缴纳金额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市物业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银行已收款项证明

市房管局权属市场处验证

备注

本表一式4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开户银行、市物业管理中心、市房管局权属市场处各一份。

  附件3

  徐州市前期物业购置办公设备和物品申请表

小区名称

辖 区

建设单位

上房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物业服务企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该项目划款银行

物业企业帐 号

开办项目及内容

(清单附后)

申请金额(元)

申请总金额:

核准金额(元)

预拨金额(元)

元(按 %预拨提取的开办费)

申请物业企业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辖区房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上海市金山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2012)

  上海市金山区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住房所、各业主委员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确保我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和使用规范,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对进一步规范我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住宅物业维修和更新实施费用的授权

  1、物业服务企业不需授权可直接组织实施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范围:

  小区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单个项目使用资金单次上限1000元;

  小区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单个项目使用资金单次上限2000元。

  2、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范围:

  小区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单个项目使用资金单次上限1万元,一年累计不得超出5万元;

  小区总建筑面积10万~20万平方米之间,单个项目使用资金单次上限2万元,一年累计不得超出10万元;

  小区总建筑面积20万~40万平方米之间,单个项目使用资金单次上限3万元,一年累计不得超出15万元;

  小区总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另行商议。

  3、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费用单个项目使用资金单次超出第1、2范围的,需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小组经占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且不得与业主大会对全体共用部分作出的决定相抵触。

  二、住宅物业维修和更新实施的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维修资金用途规定,制定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计划于每年2月份之前报业主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所在地住房保障所备案。

  2、维修项目在年度养护计划中无列明的(除应急维修项目和特殊情况外),不可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3、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单项项目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在实施之前报所在地住房保障所,经住房保障所备案后方可实施。项目实施完毕后经住房保障所对该项维修资金支取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出具《专项维修资金支取确认单》方可支取,并报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

  4、物业应急维修和处置特殊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进行维修、更新,并及时上报业委会和所在地住房保障所。

  下列情况可作为应急维修范围:

  (1)电梯运行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2)给水排水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造成大面积停水,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3)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4)屋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地下室发生积水,严重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经房管部门指定的房屋质量渗漏认定机构出具证明的;

  (5)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经专业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证明的。

  5、物业应急维修和特殊处置有关费用,经业主委员会确认后按维修资金使用规定列支。如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不能及时组织物业维修、更新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其整改或代为实施,其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6、年度维修养护计划之内的物业维修和更新实施的项目,所需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业委会授权范围以外的,严格按照沪房修金[20**]2号《关于开展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价、审核、审计和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

  7、业主委员会成立或换届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时,应参照以上条款规定范围进行约定。经所在地住房保障所核实确认后,在网上提交审核。

  8、业主大会初次选择或变更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开户银行时,按沪房管物〔20**〕409号执行。经所在住房保障所核实后,方可向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领《业主大会开户通知书》。

  三、住宅共用部分收益管理

  1、业主大会成立前的公共收益

  (1)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对收益部分作出约定和承诺,报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2)前期物业管理中利用住宅共用部分所得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须将每季度收益账目表报所在地住房保障所,并经确认扣除其物业管理成本后,将其存入小区收益账户,待业主大会成立后转存至业主大会维修资金收益账户。

  (3)前期物业管理中,物业服务企业中途中止服务的,应在中止服务前一个月公布收益帐目,并将收益纳入指定账户。

  2、业主大会成立后的公共收益

  (1)业委会成立后,利用住宅共用部分所得的收入,应纳入业主大会专项维修资金收益账户,在每季度末予以结算(对结算时间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并于次月5日前纳入专项维修资金收益账户。

  (2)取得经营性收益所必需的管理成本(业委会与物业企业签订的分成协议为准),经过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后可以在收益中列支。物业管理合同中已包含的项目不得再列入管理成本。业主大会使用公共收益应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即需先将公共收益存入业主大会收益账户,再按规定使用。

  (3)经营性收益用于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需经过业主大会决定,并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使用范围和金额。对于无经营性收益小区,不得在维修资金中支取活动经费。

  (4)《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并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换届时,须与开户银行联系,对收益部分进行财务审计。

  四、住宅维修资金使用违规处置

  1、凡发现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内对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程序不规范的,经所在地住房保障所核实,并发出《整改通知书》累计达三次,且拒不整改的,将禁用该业主大会的网上支取权限,同时向属地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2、凡发现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内对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程序存在严重不规范,且拒不整改的,由所在地住房保障所将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地人民政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牵头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改选,同时该届业委会成员不得担任下届业委会成员。如业委会对所在地住房保障所作出的违规处置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核。

  3、凡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内对住宅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不当、套取维修资金等情况,经所在地住房保障所核实认定,出具《整改通知书》,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退赔,并上报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

  4、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管理合同中未按规定对收益部分不作约定和承诺的,合同不予备案;凡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内因住宅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不规范,累计发出《整改通知书》达三次的,将在一定时间内禁用该物业公司网上支取权限,同时约谈企业负责人,由企业出具书面整改报告,并对该小区经理进行记分处罚。对物业服务企业违规现象,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全区通报、降低其资质等级、取消其一定时间内在本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资格,向市局进行通报等措施。如物业服务企业对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作出的违规处置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核。

  5、对需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审计发现存在过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拒绝赔偿的,将依法提起诉讼。所在地住房保障所负责实施监管,对该处小区经理进行记分处罚。必要时视情节轻重,将其物业服务企业降低资质等级,取消其一定时间内在本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资格。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专项维修资金支取确认单》

  附件二:《专项维修资金和小区收益管理、使用情况检查通知》

  附件三:《整改通知书》

  附件一

  编号:确认001

  专项维修资金支取确认单

  银行:

  经查, 业主大会(地址 : ),本次因 项目所发生的物业维修费用及更新支出共计 元,遵循了 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使用范围、使用决定程序、分摊操作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金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专项维修资金和小区收益管理、使用情况检查通知

  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我所拟于 年 月 日,对 (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和小区收益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请准备好以下资料:

  1、财务账目

  2、业主委员会工作手册

  3、业主大会/业委会决议、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4、报修单

  5、施工承包合同

  6、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7、审价报告、审计报告

  8、其它有关合同、记录等资料

  另请相关业务经办人员、财务人员和物业公司、业委会负责人员届时在场说明有关情况。

  特此通知。

  金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所(盖章)

  二○ 年 月 日

  附件三

  整改通知书

  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所于 年 月 日对 (小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专项维修资金和小区收益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抽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

  2、

  3、

  4、

  5、

  6、

  这不符合/违反了 的规定,请即予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 年 月 日前报我所。

  金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所(盖章)

  二○ 年 月 日

  整改通知书

  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 年 月 日对 (小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专项维修资金和小区收益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抽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

  2、

  3、

  4、

  5、

  6、

  这不符合/违反了 的规定,请即予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 年 月 日前报我处。

  上海市金山区物业管理事务中心(盖章)

  二○ 年 月 日

篇3:政策解读:沈阳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沈阳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

  近期,《沈阳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批准,并予以公布实施。沈阳市房产局对《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七种情况属于维修资金应急管理范畴

  1.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2.楼体外墙面(含屋檐、阳台)空鼓、开裂的;

  3.监控设施出现功能障碍的;

  4.消防设施出现功能障碍的;

  5屋面、外墙面严重渗漏的;

  6.住宅区内的排水管线损坏,造成污水外溢的;

  7.供水、供电、供气设施设备(依法应由相关单位负责维修的部位除外)损坏,影响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的。

  二、使用维修资金的程序

  1.物业管理单位向相关单位提出认定申请。

  2.相关单位现场认定。

  3.经过认定,属于应急维修范围的,物业管理单位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办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手续。

  4.相关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应急维修和更新、改造。

  5.维修工程竣工后,市、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单位持相关资料向区、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逐级申请列支维修资金。

  6.市房产局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三、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是否需要双2/3业主同意

  不需要。

  四、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申请主体

  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应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管理单位;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为物业管理单位;未成立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为物业管理单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社区居委会为物业管理单位。

  五、应急情况的认定

  1.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相关机构认定;

  2.楼体外墙面(含屋檐、阳台)空鼓、开裂,及监控设施出现功能障碍的,由市、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认定;

  3.消防设施出现功能障碍的,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

  4.屋面、外墙面严重渗漏,及住宅区内的排水管线损坏的,由市、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和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共同认定;

  5.供水、供电、供气设施设备(依法应由相关单位负责维修的部位除外)损坏,影响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的,由所在区的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共同认定。

  六、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申请步骤

  1.应急使用确认:物业管理单位持申报资料到所在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办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手续。

  2.应急使用结算: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单位持所需资料向区、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逐级申请列支维修资金。

  七、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应急使用确认资料:

  ①《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消防、电梯设施验收报告;

  ②相关单位出具的认定报告、项目维修前状况的照片;

  ③《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急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和工程预算书。

  2.应急使用结算资料:

  ①《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表》;

  ②《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消防、电梯设施验收报告;

  ③相关单位出具的认定报告、项目维修前状况的照片;

  ④《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急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和工程预算书;

  ⑤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仅电梯、消防设施、监控设施维修工程提供)、施工合同;

  ⑥工程开、竣工报告,质量检验评定表,属消防、电梯等特种设施设备维修的,还需提交相关单位出具的验收认定报告;

  ⑦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造价审核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⑧维修资金分摊情况说明及分摊明细表;

  ⑨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对工程质量、工程结算及费用分摊等情况的验收报告,项目维修后状况的照片;

  ⑩收款收据、相关费用结算发票(复印件)。

  八、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审批时限

  1.应急使用确认:申办资料齐全的,所在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确认手续。

  2.应急使用结算:结算资料齐全的,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初审手续,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手续。

  九、应急维修组织实施单位和部门

  1.生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监控设施出现功能障碍、消防设施出现功能障碍的情况时,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修、更新、改造;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组织委托。

  2.发生楼体外墙面(含屋檐、阳台)空鼓、开裂,屋面、外墙面严重渗漏及住宅区内的排水管线损坏的情况时,由区房屋应急维修中心组织实施维修、更新、改造。

  3.发生供水、供电、供气设施设备(依法应由相关单位负责维修的部位除外)损坏,影响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的情况时,由所在区的供水、供电、供气单位组织实施维修、更新、改造。

  十、对应急维修工程的监督

  房屋应急维修时,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当从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通过招标方式建立的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中选择相应企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工程结算费用进行审核。

  十一、聘请工程监理或造价咨询机构发生的费用如何解决

  工程监理和工程造价咨询费用计入维修工程总造价,从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十二、应急维修工程的组织验收

  维修工程竣工后,市、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

  十三、物业管理单位在工程结算后的相关工作

  维修工程竣工结算后,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及费用分摊等相关情况告知业主。

  十四、应急维修费用的分摊

  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费用,由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十五、关于有的业主未交纳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问题

  因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业主的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产生资金缺口的,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应当向区政府提出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应急周转金垫付。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相关业主或责任单位追缴其欠缴的维修资金,用于归还区政府垫付的房屋维修应急周转金。

篇4:江西省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

  江西省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房管局:

  为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及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 第165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以下紧急情况可以采取应急维修: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二)二次供水、排水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专业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

  (三)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四)屋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或者地下室发生积水,严重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

  (五)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

  (六)发生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如严重沉降、倾斜、开裂等),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证明并经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认定的。

  以上情况经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确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可以不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内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物业区域内发生以上紧急情况,按照以下程序提出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

  (一)已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并在24小时内制定维修、更新方案、向业主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业主委员会核实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向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核实后,向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核实后,向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申请人提出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前,应当在所在物业的主要出入口张贴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天。

  四、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审查核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一经核准,立即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五、应急维修工程所需资金在一定金额以上的,需实行审价制度,相关审价费用在其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应急维修资金的拨付应根据工程进度分期划转给维修单位。具体由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

  六、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维修施工企业和审价机构名录,并向社会进行公开。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须明确应急维修施工企业和审价机构名录的准入条件。

  应急维修申请人可以通过招标、摇号等方式在名录中自行选择应急维修施工企业和审价机构。

  应急维修施工企业和审价机构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施工企业、审价机构有违规行为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网上公示其违规情况,并清出应急维修施工企业和审价机构名录。

  七、因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推诿造成无法实施应急维修,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代修,或者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与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商,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

  由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的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八、施工企业完成应急维修后应当申请工程验收:

  (一)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委会联合组织验收。

  (二)由业主提出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的,由有关业主、社区居委会联合组织验收。

  (三)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的,由组织代修单位和业主代表联合进行验收。

  九、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费用,由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对个人购买的房改房,分摊应支付的维修资金先使用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差额部分从个人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十、应急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急维修申请人或者组织代修人应将应急维修工程验收意见、审价结果、工程实际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费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天。

  十一、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具体业务操作程序和相关表格样式,并在20**年底前,全面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业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8月18日

篇5:大连市关于维修资金划转使用若干规定的通知(2016)

  关于维修资金划转使用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增加维修资金划转使用的透明度,接受广大业主和社会公众监督,增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服务意识。依据《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第16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1、各物业服务企业需在决算分摊上报材料中,增加单项工程结算发票复印件。

  2、维修资金系统上传文件中增加单项工程结算发票以及小区显著位置公示的《完成工程结算分摊明细表》的照片(下载地址:大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网站,网址http://w*zj.dl.gov.cn/inde*.shtml)。

  3、各物业服务企业上报的单项工程结算发票、《业主大会决议》、《维修资金提取使用计划》公示书和《完成工程结算分摊明细表》公示书将自动公示在大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网站上,广大业主可通过登录此网站对本小区的维修资金签字、使用、分摊情况进行查询监督。

  4、请各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控制工程决算金额,避免出现工程决算额大于预算额的情况。

  我中心下一步将根据有关规定,接受业主的监督和举报,如发现《业主大会决议》等上传要件存在造假以及套取、挪用维修资金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将在网站上予以通报,依据《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第16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追回套取、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套取、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外,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特此通知!

  大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2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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