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导航

丽都住宅小区居民应急疏散预案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1-12

  丽都住宅小区居民应急疏散预案

  一、社区基本情况

  南洋丽都小区地处上海西路28号,占地面积36966平方米;绿化面积14056平方米;共11幢楼,总户数657户,商铺面积12518.53平方米,有地下人防设施,小区内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生活水泵、消防和视频监控中心、室内安防警报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小区获得“太仓市园林式居住区”、“太仓市优秀物业服务小区”、“苏州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等荣誉称号。

  二、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地域和疏散行动情况

  (一)小区疏散(避难)场所:小区地下停车场、绿地等。

  (二)小区居民疏散(避难)行动:

  1、1-11幢居民疏散到各幢楼的地下人防避难所避难。

  2、社区办公楼人员疏散到①号地下人防车库避难。

  3、沿上海西路商铺人员疏散到1号集结点避难。

  4、沿府南街商铺人员疏散到2号地面集结点避难。

  三、东区社区防空防灾应急疏散(避难)领导小组成员

  序号

  职务

  姓名

  性别

  学历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加强阜城居民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意见(2016)

  阜政办秘〔20**〕73号 关于加强阜城居民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意见

  颍州、颍东、颍泉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大力实施阜阳市城区中小学布点规划,切实解决城区范围内教育资源不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现就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教育设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建原则。建筑面积在50万㎡以下的开发小区,一般不再要求开发企业在居住小区内配建中小学校,改为缴纳配套教育建设资金,由市、区政府组织建设。

  (二)强制配建原则。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万㎡的大型居住区,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单独配建小学。达到100万㎡的大型居住区,应单独配建小学、初中。幼儿园的配建标准应严格按照本意见实施。

  二、强化各阶段监管

  (一)规划设计条件阶段的监管

  1.城乡规划部门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用地面积及开发强度,核算应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规模或应缴纳的配套教育建设资金数额。拟开发地块开发规模按《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达到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标准的,城乡规划局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教育设施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指标等强制性内容,开发企业按规划条件要求建设教育设施。

  住宅小区开发项目中,对于达不到相应配建标准的教育设施,需按规定缴纳相应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需同时配建幼儿园、小学及初中的,无需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

  (2)需配建幼儿园和小学,无需配建初中的,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缴纳初中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仅需配建幼儿园,无需配建小学、初中的,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缴纳小学、初中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达不到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标准的,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的标准缴纳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

  2.幼儿园配建的规划条件:

  (1)小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16万㎡的,无需配套建设教育设施;

  (2)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6万㎡但不足20万㎡的,应配建一所不少于6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1800㎡,用地面积不少于2300㎡;

  (3)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0万㎡但不足30万㎡的,应配建一所不少于9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2700㎡,用地面积不少于3200㎡;

  (4)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万㎡但不足50万㎡的,应配建一所不少于12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3600㎡,用地面积不少于4300㎡;

  (5)住宅面积超出50万㎡的,应在土地出让前由市城乡规划局征求市教育局意见,以满足该小区居民子女入学需求为标准进行配建。

  (二)土地出让阶段的监管

  1.国土资源部门对达到配建相应教育设施规模的住宅小区,应根据规划条件在土地招拍挂公告中作为前置条件予以明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将规划条件中要求配建的教育设施的产权归属、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作为独立条款,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2.教育配套设施建设资金交纳的时间与方式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财政部门应设立配套教育建设资金收取专户,专户资金专门用于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

  3.开发企业缴清教育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后,国土资源部门方可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审批建筑方案阶段的监管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建设方案时,须确保教育设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不少于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指标。

  2.幼儿园设计建筑面积如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建面积,超出部分可不计入小区容积率。

  3.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规划并联审批会,对总平面图及建筑方案是否符合办学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4.开发企业配建的教育设施在办理建设工程相关许可、交纳各项配套费用时,享受与政府建学校同等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5.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开发企业教育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立即函告市教育局及项目所在地区政府。

  (四)建设过程中的监管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审批面积达到小区住宅建筑面积50%的,开发企业须按要求报建教育设施,与住宅一并开工建设。在办理项目规划竣工核实时,核实建筑面积达到小区住宅建筑面积80%的,要求配建教育设施全部竣工并向所在区政府(含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市城南新区建设管委会,下同)办理无偿移交手续,无移交手续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住宅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配建教育设施的质量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总平面图及施工图施工,各项设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教育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先于小区的整体竣工验收,教育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前,不得组织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配建的教育设施未移交区政府的,不予办理小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对因拆迁未完成等非开发企业因素造成配套教育设施无法开工建设的,由区政府核实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竣工移交过程的监管

  住宅小区配建教育设施的无偿移交接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规模、建筑面积、建筑方案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要求,教育设施已建设完成。

  2.配建教育设施的各单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已按规定程序通过了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各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详实,结论明确,签章齐备,质量技术资料完整。

  3.配建教育设施的教学用房、教辅用房、运动场地等具备举办相应规模的办学要求。校园道路畅通,大门、传达室、运动场、围墙、厕所、配电房、供电、供气、给排水系统等设施齐备,并通过专项合格验收,有专项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技术资料。校园环境整洁,做到绿化、美化、净化和亮化。

  住宅小区配建教育设施的无偿移交接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配建教育设施建设项目应在小区住宅建筑面积完成80%前全部竣工,在通过合格验收后,由开发企业向配建教育设施所在区政府提交移交接收商洽函。

  2.区政府接到开发企业移交接收配建教育设施的商洽函后成立移交接收小组,拟定移交方案,组织实施交接仪式。

  3.双方进行交接时,开发企业与项目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签订《移交协议书》(协议文本由市教育部门印制)。

  4.配建教育设施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时,相关材料(含规划、建设资料)一并移交,并及时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六)配建教育设施移交后的使用及确权

  1.区政府在接收配建教育设施后,应及时配备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职员工,配置有关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保证在接收该教育设施后一年内投入使用。

  2.区政府应在接收教育设施一年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及房屋所有权证书。

  3.配建教育设施整体移交后,开发企业不再承担新建、改建、扩建和后续使用维修费用,但应承担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

  4.已建成小区的教育配套设施移交工作,仍按20**年市政府第38号会议纪要精神执行。

  三、强化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同志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各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落实方案,确定目标,统筹安排,周密部署,认真实施。相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找准切入点,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协调,强化服务引导,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督促检查。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逐级抓好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区政府要将居民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严格规范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严格把好审查关、监管关和验收关,做到不降品格、建则达标。要对居民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批、建设、监理、验收以及交付使用等环节进行分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和激励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7月26日

篇3:扬州市邗江区全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区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技术开发区、维扬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全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

  20**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全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8号),切实加强我区居民住宅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安全使用和监督管理,有效治理和消除电梯安全隐患,保障居民乘用电梯安全和出行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牢固树立“保安全、惠民生”理念,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协作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镇(街道、园区)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使用管理单位全面负责、检验技术把关、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及故障,不断提升我区电梯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责任分工

  区政府成立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促,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市场监管局、房管局、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安监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信访局和各镇、街道、园区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由其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电梯安全管理各项日常工作。

  各镇、街道、园区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本辖区内电梯安全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引导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加强指导和管理,明确电梯的使用单位,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单位履行各自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协助做好对电梯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督促问题电梯的整改落实;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负责因封停电梯引发的不稳定事件;协调落实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改造、更新等经费;推动解决“无物管、无维保、无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问题。

  区市场监管局发挥电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牵头组织、统筹协调抓好全区电梯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负责电梯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电梯经营、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协助组织电梯事故调查处理,依法负责封停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维保质量“黑名单”机制,公开维保单位资质、维保信息及行政处罚信息;建立电梯安全监察大数据平台,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提升电梯安全监管水平;开展电梯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建立和完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积极开展电梯应急救援演练;建立老旧电梯安全评估机制。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监管,依法督促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和标准;加大对井道等电梯附属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责任单位对不符合技术标准规范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督促房屋建设单位按照设计要求配置电梯;督促新建电梯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正式移交物业管理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区房管局牵头组织实施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负责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规范使用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于电梯日常运行维护;建立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联合检查机制,将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维保质量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考核的重要内容;推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第三方审价制度和使用信息公告制度,监督和指导业主、业主委员会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协调解决电梯维修、改造、更新所涉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使用事宜,牵头制定全区电梯安全隐患整治资金筹集管理办法。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有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所需必要工作经费、装备投入和老旧电梯安全隐患整治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电梯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现场秩序和安全维护,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

  区消防大队负责电梯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特殊情况下的电梯应急救援。

  区安监局履行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职能,将电梯安全纳入全区安全监管体系,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依法参与电梯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区信访局负责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处理因电梯安全引发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参与处置因封停电梯引发的不稳定事件。

  区其他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健全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机制。每季度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根据上级部署和投诉举报实施电梯安全隐患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制造日期在15年以上老旧电梯和新开工电梯项目,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道、园区)。制定并执行电梯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根据上级部署实施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涉及电梯的投诉、举报和检验机构报送的重大问题,建立电梯安全隐患台账(区市场监管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开展电梯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对物业服务企业电梯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建立电梯安全隐患台账,重大电梯安全隐患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房管局)。加强对新建电梯项目、电梯井道等附属设施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区城乡建设局)。

  (二)建立电梯安全隐患联动处置机制。一是畅通渠道。各镇、街道、园区和区各有关部门明确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信息的上报、传递、接受和反馈。联络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电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二是联动会办。对发现的电梯安全隐患,各单位依据责任分工及时予以处置。涉及不同单位职责的电梯安全隐患和电梯更新改造维修事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办,形成隐患整治合力(电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三是定期通报。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每年底对全区电梯运行、安全形势、隐患处置等情况进行通报(区市场监管局)。

  (三)完善电梯专项资金筹集使用机制。一是建立电梯设施专项维修资金,20**年5月1日后受让土地并配置电梯的建设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电梯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由区房管局代管,单独立账,专项使用。二是建立电梯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绿色通道,优化资金支取办法,确保电梯安全隐患、故障等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三是优化小区公共收益分配方式,确定合理收益比例补充电梯日常使用、维护保养及修理投入。四是规范电梯运行费使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公示电梯运行费的收支情况,建立单独账户,确保电梯运行费专款专用。五是建立健全电梯安全隐患整治资金筹集管理办法,加快推动全区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维修工作。(区房管局、财政局,各镇、街道、园区)

  (四)建立健全维保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考核机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组织对维保单位进行考核评比,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维保质量“黑名单”考核机制,适时发布维保单位考核排名,全面提升电梯维保工作质量(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园区)。建立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联合检查考核机制,将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电梯维保质量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要考核内容(区房管局,各镇、街道、园区)。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有关单位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难点问题。各镇、街道、园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参照成立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组,明确专人专班具体负责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园区和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支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结合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长效管理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多元共治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二)加大财政投入。区财政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加大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投入力度。将老旧电梯安全隐患整治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对制造日期在15年以上、经依法注册登记并在有效检验周期内的在用电梯,安全评估费用由区财政全额承担。根据电梯安全评估报告和评价意见,对拆迁安置房及保障性住房小区内需要维修、改造、更新的电梯,区、镇财政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台电梯维修、改造、更新总费用的20%(区、镇按4:6比例分担)。

  (三)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教育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促进业主自治机制形成,推动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维保单位等切实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防范措施。各镇、街道、园区和区各有关部门要畅通电梯安全举报投诉渠道并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全民参与电梯安全监督,如实向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举报投诉电梯安全管理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将电梯安全列入幼儿园、中小学等各类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月”宣传内容,广泛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宣传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乘梯知识,大力倡导文明安全乘梯行为,努力营造“电梯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附件1:电梯应急处置流程图 .pdf

  附件2:电梯安全监管流程图.pdf

篇4:武昌区加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的意见(2015)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的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8月27日

  关于加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的意见

  电梯的使用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及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为切实加强我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使用和监督管理,有效治理电梯安全隐患,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管理的总体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要求,切实加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各街道、各部门各司其职、主动作为、联动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使用管理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格局。

  二、强化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

  街道办事处负责查找和报告本辖区电梯安全使用隐患;组织和协调将老旧住宅(小区)居民电梯引入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推行落实电梯社会监督员制度;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日常运行维护和修理改造更新资金;负责处置因封停电梯或电梯事故引发的不稳定事件。

  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全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监察工作,严格执行电梯准入、准用制度;加强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监察等工作环节的监管;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保单位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坚决封停存在严重隐患(参照国质检 [20**]第5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下同)的居民住宅电梯;宣传电梯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建立和完善电梯救援三级应急救援体系,积极开展电梯应急救援演练;研究居民住宅电梯安全情况,每年应全面通报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状况。

  房管部门负责引导和推进居民住宅(小区)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规则履行居民住宅电梯管理职责,并规范使用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于居民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居民住宅电梯改造更新工作;专项维修资金申报、使用情况及时向区工商质监局和街道通报。

  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新建居民电梯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正式移交物业管理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信访部门负责协调处置涉及因封停居民住宅电梯引发的不稳定事件。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做好经“110”、“119”报警电话反映的电梯故障困人的应急求助相关工作;配合处置涉及因封停电梯而引发的不稳定事件。

  安监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工作,负责居民住宅(小区)电梯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

  物价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居民住宅电梯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三、完善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督促居民住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

  居民住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按照要求建立各种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视,保证居民住宅电梯通信报警装置有效;严格执行电梯管理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聘请专业电梯维保单位并积极做好居民住宅电梯定期检验申报工作,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演练;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电梯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居民住宅电梯的运行使用安全。

  (二)落实居民电梯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

  1.对单位自(直)管房的居民电梯住宅(小区),由区房管部门会同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落实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物业管理。

  2.对新建居民电梯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移交前期物业管理相关手续之前,由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物业管理;办理完移交前期物业管理相关手续之后,由房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物业管理。

  3.对长期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电梯住宅(小区),由所属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房管部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物业管理单位实行物业管理。

  4.对居民电梯住宅(小区)由于物业管理单位更迭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退出期间,住宅物业项目不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的,由所属街道办事处同区房管部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单位实行物业管理,在其过渡期内由街道办事处明确居民住宅电梯管理责任主体,直至新的物业管理单位控管。

  (三)建立居民住宅电梯运行维护和改造更新的资金筹措机制

  1.居民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资金。电梯运行维护资金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支出;物价部门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时,应当明确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在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中的比重。街道办事处应引导、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督促物业管理单位按照规定使用物业费。

  2.居民住宅电梯改造更新资金

  (1)对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居民电梯住宅(小区),区房管部门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指导、协调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手续,用于电梯改造更新,工商质监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在缺口的,由街道办事处、区房管部门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从物业公用部位经营产生的归业主所有的收益中筹措;仍不足的,由街道办事处、区房管部门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帮助、协调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收取。

  (2)对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居民电梯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区房管部门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从物业公用部位经营产生的归业主所有的收益中筹措;不足的,由街道办事处、区房管部门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帮助、协调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收取;仍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动员原建设单位或者原主管部门负责筹措。

  (3)经上述资金筹措后,仍无法解决且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问题,从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整改专项资金中筹措。

  (4)对单位自(直)管房的居民电梯住宅(小区),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筹措资金落实。

  (四)建立居民住宅电梯安全运行和维护稳定的防范机制

  1.区工商质监部门应当对存在严重隐患的居民住宅电梯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封停,在实施电梯封停时,事先将相关情况通报区政府办公室及其所在街道办事处,必要时要通报信访、房管、安监等部门。

  2.街道办事处、信访部门应当积极做好被封停使用的电梯业主工作,维护社区稳定和谐,督促物业管理单位解决问题。问题难以及时解决时,应当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

  3.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信访、房管、工商质监、安监、公安等部门参加的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消除电梯安全事故隐患,确保社会稳定。

  四、落实加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强化领导,切实做好居民住宅电梯安全各项管理工作,狠抓辖区内问题电梯的安全隐患整改。

  (二)强化职责落实。各街道、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机制。要将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纳入绩效目标任务体系进行考核。

  (三)加大宣传力度。工商质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大电梯使用安全的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的电梯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使其掌握应对电梯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和逃生技巧,公安消防部门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

篇5:邗江区关于加强全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

  20**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邗江区关于加强全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8号),切实加强我区居民住宅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安全使用和监督管理,有效治理和消除电梯安全隐患,保障居民乘用电梯安全和出行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牢固树立“保安全、惠民生”理念,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协作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镇(街道、园区)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使用管理单位全面负责、检验技术把关、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及故障,不断提升我区电梯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责任分工

  区政府成立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促,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市场监管局、房管局、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安监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信访局和各镇、街道、园区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由其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电梯安全管理各项日常工作。

  各镇、街道、园区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本辖区内电梯安全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引导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加强指导和管理,明确电梯的使用单位,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单位履行各自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协助做好对电梯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督促问题电梯的整改落实;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负责因封停电梯引发的不稳定事件;协调落实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改造、更新等经费;推动解决“无物管、无维保、无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问题。

  区市场监管局发挥电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牵头组织、统筹协调抓好全区电梯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负责电梯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电梯经营、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协助组织电梯事故调查处理,依法负责封停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维保质量“黑名单”机制,公开维保单位资质、维保信息及行政处罚信息;建立电梯安全监察大数据平台,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提升电梯安全监管水平;开展电梯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建立和完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积极开展电梯应急救援演练;建立老旧电梯安全评估机制。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监管,依法督促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和标准;加大对井道等电梯附属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责任单位对不符合技术标准规范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督促房屋建设单位按照设计要求配置电梯;督促新建电梯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正式移交物业管理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区房管局牵头组织实施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负责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规范使用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于电梯日常运行维护;建立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联合检查机制,将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维保质量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考核的重要内容;推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第三方审价制度和使用信息公告制度,监督和指导业主、业主委员会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协调解决电梯维修、改造、更新所涉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使用事宜,牵头制定全区电梯安全隐患整治资金筹集管理办法。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有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所需必要工作经费、装备投入和老旧电梯安全隐患整治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电梯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现场秩序和安全维护,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

  区消防大队负责电梯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特殊情况下的电梯应急救援。

  区安监局履行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职能,将电梯安全纳入全区安全监管体系,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依法参与电梯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区信访局负责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处理因电梯安全引发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参与处置因封停电梯引发的不稳定事件。

  区其他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健全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机制。每季度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根据上级部署和投诉举报实施电梯安全隐患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制造日期在15年以上老旧电梯和新开工电梯项目,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道、园区)。制定并执行电梯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根据上级部署实施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涉及电梯的投诉、举报和检验机构报送的重大问题,建立电梯安全隐患台账(区市场监管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开展电梯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对物业服务企业电梯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建立电梯安全隐患台账,重大电梯安全隐患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房管局)。加强对新建电梯项目、电梯井道等附属设施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区城乡建设局)。

  (二)建立电梯安全隐患联动处置机制。一是畅通渠道。各镇、街道、园区和区各有关部门明确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信息的上报、传递、接受和反馈。联络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电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二是联动会办。对发现的电梯安全隐患,各单位依据责任分工及时予以处置。涉及不同单位职责的电梯安全隐患和电梯更新改造维修事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办,形成隐患整治合力(电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三是定期通报。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每年底对全区电梯运行、安全形势、隐患处置等情况进行通报(区市场监管局)。

  (三)完善电梯专项资金筹集使用机制。一是建立电梯设施专项维修资金,20**年5月1日后受让土地并配置电梯的建设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电梯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由区房管局代管,单独立账,专项使用。二是建立电梯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绿色通道,优化资金支取办法,确保电梯安全隐患、故障等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三是优化小区公共收益分配方式,确定合理收益比例补充电梯日常使用、维护保养及修理投入。四是规范电梯运行费使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公示电梯运行费的收支情况,建立单独账户,确保电梯运行费专款专用。五是建立健全电梯安全隐患整治资金筹集管理办法,加快推动全区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维修工作。(区房管局、财政局,各镇、街道、园区)

  (四)建立健全维保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考核机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组织对维保单位进行考核评比,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维保质量“黑名单”考核机制,适时发布维保单位考核排名,全面提升电梯维保工作质量(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园区)。建立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联合检查考核机制,将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电梯维保质量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要考核内容(区房管局,各镇、街道、园区)。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有关单位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难点问题。各镇、街道、园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参照成立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组,明确专人专班具体负责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园区和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支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结合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长效管理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多元共治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二)加大财政投入。区财政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加大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投入力度。将老旧电梯安全隐患整治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对制造日期在15年以上、经依法注册登记并在有效检验周期内的在用电梯,安全评估费用由区财政全额承担。根据电梯安全评估报告和评价意见,对拆迁安置房及保障性住房小区内需要维修、改造、更新的电梯,区、镇财政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台电梯维修、改造、更新总费用的20%(区、镇按4:6比例分担)。

  (三)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教育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促进业主自治机制形成,推动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维保单位等切实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防范措施。各镇、街道、园区和区各有关部门要畅通电梯安全举报投诉渠道并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全民参与电梯安全监督,如实向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举报投诉电梯安全管理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将电梯安全列入幼儿园、中小学等各类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月”宣传内容,广泛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宣传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乘梯知识,大力倡导文明安全乘梯行为,努力营造“电梯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附件1:电梯应急处置流程图 .pdf

  附件2:电梯安全监管流程图.pdf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