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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1-08

  理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广大学生法制意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研究生和本科生。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复查意见和诉求。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长沙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由11人组成。设主任1名,由校纪委书记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校团委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委员9名,由学校纪监处、学工部(处)、教务处、保卫处、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申诉人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兼副院长,以及临时委任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专家各1人(申诉人所在学院教职工和学生回避)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由校团委综合管理主任干事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审查学校有关部门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人数达到委员总数2/3时会议有效。委员应当亲自到会,不得委派或指派他人代理出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要求与申诉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会议,但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委员与申诉案件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回避。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需经到会委员表决通过,赞同人数超过到会委员数1/2时,复查决定有效。会议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申诉处理决定应当按照委员会主任的意见作出。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参会委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章申诉与受理

  第九条学生申诉范围包括:

  (一)对学生予以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二)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条学生对第九条所规定的处分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在障碍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写明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学院、专业、班级、学号、住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详细陈述申诉事项和申诉理由,注明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书要求字迹工整,表述清楚,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二)与申诉事项相关的证据。

  (三)与申诉事项对应的处分决定的复印件及文件送达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三人以上因同一事由提起的申诉,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持授权委托书进行申诉。

  第十三条学生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提起申诉,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学生提起申诉。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的,应出具申诉人亲自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签发受理通知书(附件1),通知申诉人;

  (二)对于申诉材料不齐备、申诉书内容与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诉人限期3个工作日补正相关材料,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签发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通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申诉人不具有申诉资格的;

  (二)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范围的;

  (三)申诉时间不符合申诉期限规定的;

  (四)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并首次申诉已由申诉委员会作出过申诉处理结论的;

  (五)其他部门已经受理的。

  第四章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对决定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申诉人收到申诉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或复印件)送达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包括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过调阅原处理材料、证据和有关部门的书面答复,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查证,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对事实核对清楚后,可约谈申诉人反馈复查情况。申诉人在此阶段可以书面形式申请撤回申诉,申诉程序终止。如申诉人坚持申诉,则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申诉人可申请参加会议并在会上当面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改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保障学校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依法行使。

  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分)决定,同时告知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二)原处理(分)决定不当或依据不当、证据不足、程序不当的,提请学校或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处理。

  第二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需符合第八条的规定方能有效,申诉处理决定是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案件的最终结论。

  第二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出具书面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申诉处理的程序;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结论;

  (七)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签发申诉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申诉人,并要求申诉人在《长沙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决定送达书》(附件2)上签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拒不签收或故意拖延签收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按申诉书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或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均视为有效。采用非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方式送达申诉处理决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需做好工作记录,有至少两名见证人在场证明并在工作记录上签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拒不签收或拖延签收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申诉人委托他人代理签收申诉处理决定的,须出具申诉人本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第二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或者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教育厅提起申诉。

  第二十七条学生向湖南省教育厅提起申诉,学校的处理(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所指时间均指工作日,节假日、公休日不含在内。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中所列“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原《长沙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条例》(长理工大学〔20**〕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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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理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理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培育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违纪处分种类

  第二条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以及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特殊情况的,由学校通报批评。

  第三章违纪及处分

  第三条违反下列政治纪律之一,造成不良影响但情节较轻者,视其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影响较坏、造成一定后果且情节严重者,视其悔改表现,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组织、领导、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出版非法刊物等非法活动;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活动;组织、策划、煽动或参与罢课、阻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及其他要害部门等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的活动。

  (四)故意收听、传播敌台或境外电台的敌对宣传或与境外*组织有秘密联系;

  (五)非法设立广播台站;

  (六)设立非法网站;

  (七)收藏、传播*书刊、声像制品及其他*宣传品;

  (八)泄露国家秘密;

  (九)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传单、标语、大小字报或通过网络、手机及其他方式散布*性言论,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

  (十)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行。

  第四条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且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交由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理。凡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学校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有关部门处以警告者,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被行政拘留七天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被行政拘留八天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被刑事拘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参与非法传销,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社团、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登录非法网站,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计算机设备和网络中或让他人在本人网站、网页上故意发布和传播*、违*公德和欺诈性信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财物、服务或有价信息数据;或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网络密码或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按盗窃财物情形予以处理。

  (七)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骗取财物、服务或有价信息数据者,按诈骗财物情形予以处理。

  (八)故意篡改、删除、破坏、攻击学校或他人网站、数据库或其他计算机文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

  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视情节和损失情况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利用麻将、扑克、桌球、电游等工具组织赌博、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没收相关器具,并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再次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和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播放或观看淫秽录相、光碟,浏览淫秽网站或翻看淫书、淫画者,没收相关物品,并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含学生公寓)翻看淫画、淫书或观看淫秽录相、光碟,浏览淫秽网站,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非法占有、占用的财物和赔偿损失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偷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六)对于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比照偷窃情形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对肇事、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破坏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群架(指一方有两人以上<含两人>参与,下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肇事并动手打人者,视情节按打架情形加重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

  1.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虽自己未动手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打人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已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经法医鉴定,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经法医鉴定,致他人轻伤或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打群架动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挑起事端,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对先动手打人、闯入他人公寓打人、动手打无辜者,加重处分。

  (四)做伪证

  1.故意为他人做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打架者做伪证或故意掩盖事实,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要求他人作伪证者,在原犯错误应受处分等级上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持械

  1.在争吵或斗殴中亮出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伤或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凡肇事、打架斗殴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对损坏公私财物者,必须照价赔偿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若为故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或他人财物上乱画乱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挪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毁坏文物古迹、古木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者,无论损坏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留宿于异性寝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公寓楼内焚烧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学生未经批准私自租房住宿或外宿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对一学期中发现私自外宿五晚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外宿六晚以上、十一晚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外宿十二晚以上或在校内外私自租房住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第十四条违反考试(考查)纪律者,按照《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每学期开学后,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并注册;或注册后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每学期已注册后,旷课者,视其旷课数量,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1至25学时或擅自外出五天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26至40学时或擅自外出六至八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41至55学时或擅自外出九至十一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56至70学时或擅自外出十二至十四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71学时以上或擅自外出十五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旷课一天按实际课时数计,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5学时计。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除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外,还给予相应处分:

  1.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伪造学生证、借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违反学校有关公费医疗、医疗保险等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他人签名;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荣誉证书、证明、毕业证、学位证、水平测试证书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四)诬陷、侮辱、谩骂、诽谤或威吓他人,尚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按所犯校规加重一级处分;醉酒需送医院抢救者,费用自理。

  (六)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无理取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有以下代课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代课双方同等处理)。

  1.代人上课或请人代为上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3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发布或提供代课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有偿提供代课信息或代课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学生恶意抢课、卖课者,经教务部门认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含学生)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在校园内擅自摆摊经商或以各种形式推销商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没收商品。

  (十三)造谣、传谣造成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十四)在校内外各种公共场所故意肇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给学校或社会造成一定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从窗口、走廊向下扔明火、酒瓶、砖块、纸屑或其他物品,泼水等,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上课、自习、就寝时间在校园、寝室内无故大声吼叫,高声喧哗,敲锣打鼓,吹拉弹唱,高声播放音响设备,燃放鞭炮以及其他影响他人学习、休息者;或因某种行为造成其他同学围观、起哄等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七)凡故意撕毁学校及地方党政部门或国家机关所张贴的有效期内的“通知”、“通报”、“布告”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八)不遵守学校禁止吸烟的规定,不听劝阻或屡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九)违反用电管理规定者,除按规定没收电器和收取管理费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因违章用电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灾或其他事故,未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二十)以各种方式调戏、侮辱、严重骚扰他人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一)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十二)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刺刀等)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拒不交出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十三)购买或倒卖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四)非法制贩、传送、藏匿、吸食毒品及其他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结婚及已婚孕育应实行登记报告制度。学生结婚及婚孕必须到所在学院及时报告,不登记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六)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学术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将他人研究成果改头换面据为己有;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

  2.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的;

  3.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的;

  4.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的;

  5.采取不正当途径更改个人课程或实践环节成绩的;

  6.代写、买卖论文的。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且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行为的。

  第二十条违反校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好者;

  (三)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拒交检讨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侮辱、殴打教职工者,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加重一级处分;

  (五)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违反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者,在其最重一条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六)邀集校外人员来校内违纪违规者;(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八)违纪群体的组织者、领导者;

  (九)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凡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凡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处分期内的学生不能参与评先评优和评奖学金;

  (二)享受奖学金的学生,如受处分,则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取消奖学金,直至解除处分。

  第四章违纪处理的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负责调查,学院院务会研究决定并行文,报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负责调查,学院院务会研究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校务会讨论决定,并将处分决定书报送湖南省教育厅备案),由学校行文。

  (三)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请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须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按规定处理。

  (四)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必要时可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按规定处理。

  (五)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两周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材料。若两周内没有处理上报,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可进行督查和处理,同时对有关学院进行通报批评。

  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或直接进行处理,同时视情况对有关学院进行通报批评。

  (六)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有关学院按本条例协商处理;违纪事件情节复杂、性质严重的,可报请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组织协调处理。

  (七)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可以对违纪学生直接进行处理。

  (八)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的其他处分的处分期一般为6到个月,毕业学年学生处分期期限为其毕业到期时间。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或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处分期不能少于原处分期的一半);表现不好者,可延长处分期,但处分期累计最长不超过两年。

  提前解除处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处分期间的突出表现,班委会和研究生导师、班主任签署意见,学院提出解除学生处分的建设,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按期解除处分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班委会和研究生导师、班主任签署意见,学院提出解除学生处分的建议,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延长处分期的按原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休学;因特殊情况需休学的,留校察看期顺延。

  (九)学生休学期间违纪,应视具体情况按本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原则上必须在文件印发后天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处分决定做出后,应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给学生。学院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决定(文件)送达书》,并由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签收。拒绝签收的,由所在学院以留置方式送达,送达的工作人员(两人)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送达本人签收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送达:一是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是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或学院的公告栏(或校园网、报纸)张贴或刊登公告,公告期为一个月,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以上两种方式均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学生本人签收,同样有效。

  第二十六条对违纪学生的记过以上处分,解除察看期的决定,均归入本人档案。对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由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寄送给学生家长,不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八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做到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材料齐全(含旁证、本人检查或交代、综合处理意见等),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报批单》。

  第二十九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对涉及违反法律、法规方面的事实材料,保卫处有复议权;对涉及违反教学(含学籍)方面的事实材料,教务处、研究生院有复议权。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的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其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学校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校决定暂缓执行的除外)。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中有关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年9月1日起实行。原《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长理工大学〔20**〕19号)同时废止。

篇3:理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理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考试是检测教师教学效果、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考试的结果为教与学的改进提供了依据。考试违规是对考试结果公正性的破坏。为保证考试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考试纪律,纯正考风,营造良好的学习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试违规是指违背国家及学校一切有关考试规则和纪律的行为,包含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种行为。

  第三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拒不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或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并保持设备开启状态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发送、传递、接收信息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者替他人(含外校学生)参加考试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向考场内未交卷学生提供答题信息的;

  (十)在课桌、衣物、身体等处书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标等的;

  (十一)盗窃试卷或者标准答案的;

  (十二)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十三)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教务部门(研究生院)、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学生有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学生有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作弊的;

  2.使用相关设备发送、传递、接收信息的;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4.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者替他人(含外校学生)参加考试的;

  5.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6.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二)有第四条(二)、(五)、(十一)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有其他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学生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该科目考试,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凡因考试违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成绩被记为无效的必选和限选课程原则上必须重选重修,但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研究生院)批准后直接参加重修考试;成绩被记为无效的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可申请放弃选修该课程,但必须补选其他课程。

  第十一条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取消其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第十二条凡考试违规学生,须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写出书面检讨(含违规情节及本人认识)交教务处(研究生院)。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考试违规报告单随同试卷及相关材料交教务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研究生院)汇总相关材料,发布考场违规情况通报。教务处一周内将考场违规情况通报及有关材料移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教务处的认定对本科生进行纪律处分并行文。研究生院对考场违规研究生进行认定和纪律处分并行文。

  第十三条学生工作部(处)在对考试违规的学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并通过当事学生所在学院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若当事学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无异议,应当写出书面检讨;若当事学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教务处考场违规情况通报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学院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书面申辩材料。

  若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当事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辩材料,认为教务处发布的考场违规情况通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可进行处理;若认为教务处发布的考场违规情况通报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则应在收到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辩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书面函告教务处,并移交申辩材料。教务处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将重新调查认定的事实书面反馈给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应根据教务处重新认定的事实进行处理。

  研究生院研工部在对考试违规的学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并通过当事学生所在学院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若当事学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无异议,应当写出书面检讨;若当事学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研究生院培养办考场违规情况通报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学院向研究生院研工部提交书面申辩材料。若研究生院研工部根据当事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辩材料,认为研究生院培养办发布的考场违规情况通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可进行处理;若认为研究生院培养办发布的考场违规情况通报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则应在收到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辩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书面函告研究生院培养办,并移交申辩材料。研究生院培养办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将重新调查认定的事实书面反馈给研究生院研工部,研究生院研工部应根据研究生院培养办重新认定的事实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务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八条学生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校决定暂缓执行的除外)。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的考试均含考查,有关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考试违规处理的权限、程序、管理及其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违规行为的认定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和修订,纪律处分部分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长理工大学〔20**〕19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4:医院行政管理: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医院行政管理-30 项

  二十四、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1. 医院设有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患者的投诉接待工作,有工作规范与记录文件;对投诉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科室部门通报,对重大事件投诉的信息迅速报告院领导。

  2. 公布投诉电话、信箱,建立适宜的投诉处理的流程,

  3. 通常一般问题应在投诉后二周内予以答复,若因问题复杂需增加时间进一步调查时,应事先向投诉者告知。

  4. 对投诉问题的处理及整改意见,及时向科室反馈与落实的情况。

  5. 医院应对投诉事件进行定期分析,要从医院管理的机制、制度、程序上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重复发生。

  6. 建立完善医患沟通体制,增强医患交流,规范医患沟通内容、形式,交流用语通俗、易懂,增强沟通效果。

篇5:科技网络科技股份公司公文处理办法(暂行)

  科技网络科技股份公司公文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文书质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行政人力部是公司内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公司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公司各中心/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确保行

  文质量和行文安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五条 公司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通知:发布规章制度,传达上级部门以及集团公司的

  指示精神,要求各部门周知、办理或执行的事项,人事任免、调动及其他事务性内容的传达;

  (二)决定:对公司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部门及人员、变更的决定事项;

  (三)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事项或情况;

  (四)请示:向上级就某一问题或事项请求指示与批准;

  (五)报告: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

  建议,答复上级的询问;

  (六)会议纪要: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及主要议定事项;

  (七)函:同级或与业务往来单位相互之间商洽工作,咨询

  答复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示等。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六条 公文一般由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印发日期和页码等部分组成。不符合下列要求的,退回拟制部门重新办理。

  (一)发文字号:应当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序号。

  (二)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三)标题: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单位,标题为二号方正小标宋简体。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之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四)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公文中出现的单位(部门)名称一律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五)正文:应正确使用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一般第一层用三号黑体字、第二层用三号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三号仿宋_GB2312字标注。正文文字一律使用 WORD 编辑,字体为三号仿宋_GB2312。

  公文中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人名、地名、数字、

  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号;标点符号应使

  用全角。

  (六)附件说明: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图表等只能作为附件来发送。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七)成文日期:以最终的签发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八)印章: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

  (九)附注: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一)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成文日期属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 页码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 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十四)页边距上3.7厘米,下3.5厘米,左2.8厘米,右2.6厘米,行间距一般设定为固定值26-30磅。

  第七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党政机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 标准执行。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八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究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第十条 公司各中心/部门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应由公司行政人力部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只主送一个单位,需要同时送其它单位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单位。“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五章 公文编号

  第十二条 公司形成的公文根据内容和重要程度和行文方向,按以下规定编号:

  (一)**科技字〔20**〕×号:以公司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公文,适用于上报请示、报告等文种。

  (二)**科技发〔20**〕×号:以公司名义向各中心/部门发布章程、办法、规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适用于公司重大决定、通知、通报等文种。

  (三)**科技函〔20**〕×号:以公司名义向非隶属单位进行工作商洽、咨询和答复的。

  第十三条 以相关组织机构名义的发文只限于包括在相应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其标注方式为:在“**科技”后加组织机构代字组成,即为“**科技×〔20**〕×号”。具体如下:

  (一)党支部:代字“党”,发文编号“**科技党发〔20**〕×号”。

  (二)董事会:代字“董”,发文编号“**科技董发〔20**〕×号”。

  (三)工会:代字“工”,发文编号“**科技工发〔20**〕×号”。

  (四)行政人力部:代字“人”,发文编号“**科技人发〔20**〕×号”。

  (五)财务部:代字“财”,发文编号“**科技财发〔20**〕×号”。

  第六章 发文办理

  第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单位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起草、会签、审核、签发、校对、印制、用印、分发等程序。

  第十五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

  (二)观点明确,重点突出,结构严谨,条理清晰,表述准确,文字精练,全面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和解

  决问题。

  (三)正确使用公文种类,符合公文格式要求。

  (四)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五)由各中心/部门主办的公文,由该中心/部门负责起草并履行发文程序;需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发送的公文,由该中心/部门负责起草并履行发文程序。

  第十六条 公文会签应当做到:

  (一)公文起草完毕后,要认真填写“陕西**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文稿纸”(详见附件1),并在“拟稿人”、“部门审核”处签名,填写“日期、标题、主送、抄送、附件”等内容。

  (二)主办中心/部门负责人根据发文内容及领导分工,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草拟公文报送其分管领导会签。分管领导出差、开会、请假等特殊情况两天以内的,可顺延两天,两天以上的在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可越级签发。

  (三)分管领导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公文审核,并签署姓

  名及注明日期。

  (四)对需要其他部门核实、把关、知悉的事项,需多个领

  导同时会签的文件,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由其分管

  领导分别会签。

  第十七条 公文审核应当做到:

  (一)公司行政人力部履行审核程序,秉着“已发的不重发,没必要发的不发,能不发的不发”原则进行核实修正。

  (二)审核文稿应把好五关:

  1.行文关:确定是否需要行文,以何名义行文;

  2.内容关:审查行文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观点是否正确;

  3.政策法规关:审查行文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公司已经公布、仍在执行的政策、规定有无矛盾;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建议,按照职责权限是否经公司相关决策会议或有关部门研究,是否需要废止现行有关政策、规定;

  4.文字关:审查文字是否条理清楚、合乎逻辑;遣词造句、

  标点符号、数字及计量单位、人名、地名、专用术语是否准确、

  规范;

  5.体例格式关:审查公文文种、标题、主送单位、抄送单

  位等是否符合规定。

  (三)进行必要的加工修改,应遵循以下原则:

  技术性的修改由公司行政人力部全权负责;涉及实质性内容的修改由主办部门/中心征求有关部门或领导的意见后进行修改。

  (四)拟稿人负责将分管领导会签后的公文及公文电子文档

  报送至公司行政人力部综合文秘,由公司行政人力部履行审核程序。公司行政人力部收文后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由拟稿中心/部门提交公司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八条 公文签发应当做到:

  (一)所有以公司名义的发文,需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发。支部文件由支部书记签发,工会文件由工会主席签发。

  (二)遵循“谁主导谁撰写”原则,公司召开的董事长办公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 、经营分析会、专题会议、工作例会等重要会议,由行政人力部撰写会议纪要并履行发文程序;业务相关专题会议或其他会议,由发起中心/部门撰写会议纪要并履行发文程序。所有会议纪要须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若主要领导因公出差,凡须主要领导签发的文件,由主办中心/部门负责人请示后,报临时主持工作的其他领导审批签发。

  (五)未经行政人力部审阅的文稿,不得报送主要领导签发。

  紧急公文经请示主要领导后,可特事特办,采取特殊措施保证及

  时签批、发出。

  第十九条 公文校对应当做到:

  (一)实行“文责自负”原则,以公司名义行文的文件,在文件正式印发前,需由文件起草部门最终校对签字。

  (二)公司行政人力部对公文质量进行复核,重点审查领导签批情况、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是否存在语法错误及错别字,确保准确无误后两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二十条 公文印制、用印应当做到:

  (一)公文印制的格式、标准,要参照国家公文格式的细则执行。

  (二)公文印制应做到保证质量。公文的各个组成部分都要

  符合规格要求,安排得当,排列匀称,端正大方。

  (三)公文制成后,一律加盖公章(会议纪要除外)。公文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用印应端正、清晰,位置正确。

  (四)印章应加盖在正文右下方,下切发文时间的中间,上沿应不压正文。若正文末页无空档,可另加空白页注明发文时间并盖章,同时在该页左上方标明“(此页无正文)”;联合发文,印章顺序应与发文单位的顺序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 公文分发应当做到:

  (一)公文加盖公章后方可分发,一般按下列原则:

  1、凡涉及全局性的公文,分发至公司中心/部门;凡属于党内事务的公文发至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其他事务性的公文根据具体事宜确定发文对象。

  2、上行或平行的公文,在行政人力部印制完毕后,交由拟稿中心/部门两份文件(一份对外报送,一份存底)。

  (二)发文应及时、迅速,向上级部门报送的上行公文,由报送部门自公文印制后 24 小时内上报,并落实后续跟进事宜。

  第七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传阅、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文办理由行政人力部统一负责,接收公文时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收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领导或有关人员外出开会带回的属公司收文范围的文件,应交行政人力部按收文办理程序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办理的公文,公司行政人力部应当填写《陕西**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文处理单》(附件2),提出拟办意见报相关领导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行政人力部收文管理人员要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报送传阅对象阅知或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公文在同一节点的滞留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于没有时限要求的,原则上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能及时办理完毕的,承办部门需与发文单位及时沟通,与发文单位达成一致后可延期办理。

  第二十八条 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对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第二十九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分管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审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

  第三十一条 送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室办理的公文,公司行政人力部收文人员要负责催办,将相关办理责任人、结果登记在册,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三十二条 关于电子文件的规定:

  (一)公司行政人力部确定专人负责电子文件的接收、登记、发送和传递。

  (二)电子文件应及时接收,及时汇报公司行政人力部负责人,并将电子文件按收文办理程序处理。

  第八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三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四条 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五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

  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三十六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九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文由公司行政人力部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八条 上级单位的公文,除秘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

  以外,其他的公文经分管领导或集团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翻

  印。

  第三十九条 因业务需要查阅某文件须经公司行政人力部负责人同意,涉及密级文件必要时须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十条 关于公司重大商业机密或者其他密级高的文件,应分类锁在文件柜内。

  第四十一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公司行政人力部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公文应当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四十二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十章 公文保密

  第四十三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公开”四级。

  (一)A级:绝密,是指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的,仅限于公司内部个别人员知悉。包括: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例如: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客户的资料及供应商资料;一切装备的技术资料;所设计的图文资料;专有技术;公司认为是绝密的其他重要资料属于绝密范围。

  (二)B级:机密,是指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的,仅限于文件处理过程中的相关人员知悉。 包括:公司的规划;财务资料、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对外交往中签订的合同、协议;公司经营情况属于机密范围。

  (三)C级: 秘密,是指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仅限于公司内部员工知悉。 包括:公司主体基本资质、产品资质;公司人事档案、人事合同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属于秘密范围。

  (四)公开是指公司可对内、对外公开的,不会损害公司的权益和利益的各类文件资料。包括: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

  第四十四条 公司行政人力部负责密级文件的归口管理。负责文件密级的确定、变更核准和密级文件的标识;负责外来密级文件的核准、保管、分发方式和范围;负责对各中心/部门密级文件使用、保管的监督检查。公司各中心/部门负责本部门涉及到的密级文件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密级文件的调档借阅、使用登记及归档等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行政人力部负责解释,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内容如与国家、集团相关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1.陕西**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文稿纸

  2.陕西**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文处理单

  3.常用公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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