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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018版)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1-06

  杭州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0**版)

  使 用 说 明

  1.本示范文本供拟订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参考使用。

  2.业主大会筹备组和业主可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涉及选择性条款的选项内容排序无先后。

  3.拟订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和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章程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履职事项,应先召开业主委员会党组织会议或党员委员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在街道、社区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履职工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将决定事项报告社区,听取社区的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及时报告社区并向业主公开。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 ;南至: ;

  西至: ;北至: 。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

  杭州市 区(县、市) (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确定物业管理形式;

  (五)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八)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十一) 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及其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内除公共道路以外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三)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四 ) ;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或管理规约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上述第(八)项和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参加,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内容应当经街道和社区审核后,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发放和回收表决票,并应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投票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投票工作的,应在社区指导下决定是否延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四)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统计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应接受街道、社区的监督;

  (五)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 日(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六)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次,召开时间为 月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或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事项明确、联系人明确的;

  (二)发生 、 、 等重大情形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四) 。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有业主本人签名)后,需及时报告社区,并在 15 日内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 45 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 20 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指导、帮助社区指导业主召开,具体工作委托社区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确定会议形式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 (采取或不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方式进行。业主代表只可代业主表达其意愿,不得代替其作出相关决定。

  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

  第十四条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产生:

  1.以幢为单位,从该幢业主中推选产生   名代表;

  2.以单元为单位,从该单元业主中推选产生  名代表;

  3.以楼层为单位,从该楼层业主中推选产生  名代表;

  4.划分为 个推荐区域,从每个推荐区域业主中各推选 名代表,共计产生 名代表。其中:住宅类型 名代表(别墅 名代表,排屋 名代表,公寓 名代表,其他物业 名代表),非住宅类型 名代表(商业物业 名代表、办公物业 名代表、工业物业 名代表、其他物业 名代表);

  5. 。

  第十五条 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须附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时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本人租住或使用房屋业主的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内容代为行使共同管理权,当委托人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明确表示终止委托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期限为: (不超过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

  (二)委托人数为:

  1.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采取下列第 项:

  (1)不超过3人 (2)不超过 人

  2.同一名非业主使用人接受的委托人数采取下列第 项:

  (1)不超过3人 (2)不超过 人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 (可多选)项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1.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2.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3.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

  4.音像、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

  5.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

  6.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 (可多选)种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

  (三)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

  (四)传真(以传真方式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七) 。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一) 已确认参会未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按照下列第 项办法统计:

  1.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2.不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二)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等损害业主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其表决权与被选举权按照下列第 项办法统计:

  1.均予以限制,其投票权数不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2.均不进行限制,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可以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3.限制其被选举权,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但不限制其表决权,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4. 。

  (四)投票人需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并签名,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投票人业主身份及其意见的,视为无效票;

  (五)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若对表决意见进行修改的,须在最终选择表决意见处签名。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同一理由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 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党支部,暂不符合单独组建条件的,通过组建临时党支部、联合党支部或由社区党组织派驻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党员业主委员会主任兼任党支部书记。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 年(3-5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并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五)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拟定或审核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方案;

  (八)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九)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一)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二)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且*党员候选人应占总候选人数的百分之 (不低于50%),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住宅业主参选前一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 月以上;

  (八)商业、配套用房业主参选前一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经营累计满 月以上;

  (九) 。

  第二十四条 社区办公用房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可作为业主代表指定一名专职社区工作者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

  社区用房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社区工作人员中也没有业主的,可以聘请一名社区工作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兼职委员,列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以下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党员;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四)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

  (五)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二)违*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三)参与*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六)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七)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及物业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上述相关费用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

  (九)在小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十)不按照有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已书面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六)违*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被党纪处分,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委员资格自行终止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八条 根据《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并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情节严重的;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四)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五)在选举中有贿赂、胁迫、欺骗等不正当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住宅业主当选之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未满_____月的;商业、配套用房业主当选之后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经营累计未满 月的;

  (七)发生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七)、(八)、(九)、(十)项情形的;

  (八) 。

  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大会关于是否终止上述委员资格的决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 (等额或差额)选举。如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人数为 人,差额人数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50%。

  第三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 (是或否)设立候补委员,具体规定如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候选人,未能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的,可以按照得票多少,依照顺序列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总数的50%。

  第三十一条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项目,按分期开发的 (面积或人数)比例来分配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后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法采取下列第 项:

  1.召开全体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会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2.召开全体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3. 。

  如采取上述第1项的,后期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和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同时结束,不参加当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推选。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次,分别在 召开。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或符合下列第 (可多选)项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认为有必要的;

  3.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4. 。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召集的,由街道、社区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并邀请社区列席;

  (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报告社区,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社区和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六)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

  (八)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社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 日(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的递补规则如下:

  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 日内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 日(不少于7日)。

  候补委员递补后,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仍未达到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社区,并在街道、社区指导下,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办法:

  (一)由街道、社区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选举工作组,负责具体换届改选工作,工作组组长由街道、社区代表担任;

  (二)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工作组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等审核并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三)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达到应选委员人数的,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超出数量的候选人不列为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可以根据第三十条列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未达到应选委员人数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1)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重新进行补选;

  (2)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重新调整确定候选人后,重新进行补选;

  (3) 。

  第三十七条 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社区指导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在街道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或成立由业主代表及街道、社区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或具备成立条件后六个月内未能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终止,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能及时产生的;

  (三)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或虽经街道协商确定召开时间,但逾期仍未召开的;

  (四) 。

  第四章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拟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公示并征求业主意见后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宜,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三个月;

  (二)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

  (三) 。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等,起草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和业绩要求,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候选企业的产生方式等。

  选聘方案应当报告社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 日(不少于7日),听取社区及业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及最终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 日(不少于7日)。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公开发布选聘信息,根据选聘方案开展报名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确定候选企业数量为 。

  (1)两家 (2)三家 (3) 家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将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表决结果产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报告社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将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 日(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第五章 筹集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

  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以下简称“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但不得超过同期物业管理费总额的

  %,运作经费的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运作经费采取 筹集:

  1.由业主分摊; 2.从经营性收益中列支

  (二)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组织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开支费用;

  3.聘请工作人员费用;

  共计 元 /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 ,费用 元/月;

  (2) ,费用 元/月;

  (3) ,费用 元/月;

  4. 。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一年度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 日(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报社区存档备查。

  第四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 (是或否)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补贴制度,从经营性收益中给予业主委员会委员必要的履职工作补贴。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如下:

  。

  第六章 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有关业务往来文件;

  (九)经营性收益收支使用情况账目;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账目;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十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十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十五)公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十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十七) 。

  第四十六条 业主可以查阅与自身直接相关的档案,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社区暂时保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由社区与其进行移交。

  第七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主任以外的委员专人保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并由半数以上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4. 。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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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惠州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惠州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一)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三)物业类型:

  (四)物业管理区域

  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第三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委员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产生。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的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宜居社区建设工作。

  第五条 业主大会于 年 月 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于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材料送到物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 。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 人,建筑物总面积 平方米,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计入、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为以下第 种形式:(一)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以 (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三)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四) 。

  第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 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发和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三)网上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秘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由业主委员会或者自动汇总统计,公布表决结果。

  (四) 。

  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按以下第 种形式进行计算:

  1.票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2.视为弃权。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 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的;

  (三) 。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会议议题,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发布地点为: 。

  (三)征询意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并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

  (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 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 %。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所代表业主中的业主;

  2、有书面委托书;

  3、 。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有书面委托书;

  2、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或业主;

  3、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对共用部分收益的用途规定如下:

  (一)利用共用部位作为停车场的停车费:

  □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

  □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三) :

  □划入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五) 。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其中 。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分期开发的项目如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召开后期开发部分的业主大会进行选举,选举后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和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任期同时结束,当期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竞选。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每 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召开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以委托副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副主任)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

  业主委员会应对重新选出人员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应缴费用;

  (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主任辞职的,由指定副主任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刻制和管理印章。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使用印章,具体如下:(一)经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

  (二)会议通知;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物业增值资金及维修资金收取证明;

  (四)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由 负责存档工作,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相关资料;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名册;

  (七)业主意见及建议;

  (八)政府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

  (九)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种筹集方式: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元;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支出 元;

  (三) 。

  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预算,并在业主大会上表决通过后执行。

  经费收支帐目由 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应每年 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按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实际情况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整,建筑面积 平方米,位置在: 。

  第三十一条 经业主大会二分之一有投票权的业主表决通过,授权业主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所产生的费用从 □公共部位停车场停车费收入 □经营用房收入 □共有部位经营收入 □业委会运作经费 □ 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督促违反约定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并限期交纳。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时,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和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补充内容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 年 月 日通过之日起实施。

  业主大会(章) 年 月 日

篇3: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杭锦旗范本)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杭锦旗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 所属社区居委会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组织,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三)物业类型:

  (四)物业管理面积:

  占地面积: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八条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协调解决。

  第九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十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但需提供相关证明。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尽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期7天,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第十七条 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不得计入总面积。

  第十八条 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九条 约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 (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第二十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 (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由 人(单数)组成。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担任,可连选连任,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五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业主的配偶也可参加业主委员会候选,需提供结婚证明,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无欠物业费一年以上记录者,无损害小区业主利益者;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中兼职。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苏木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可采取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同时向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筹备组工作情况说明(筹备组成立的情况、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安排,盖小区所属社区公章)

  (二)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内容应包括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盖小区所属社区公章)

  (三)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内容应包括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全体业委会签字并按手印)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结果证明 (盖小区所属社区公章)

  (五)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审查表(附件1)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产权证明复印件及杭锦旗房管事业服务中心业主委员会身份确认表(附件2)

  (七)业主委员会委员要参加社区组织的为期半天的业主委员会知识培训,由社区出具培训证明。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

  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情况: 。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审查表

  2.杭锦旗房管事业服务中心业主委员会身份确认表

篇4:防城港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防城港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说明:此示范文本仅作为参考,各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修订完善)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订本规则,并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本业主大会于 年 月 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本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根据防城港市相关规定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与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主动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

  (二)业主委员会地址: ;

  (三)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物业类型: (多层住宅、小高层住宅、别墅、办公楼、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楼、工业区、厂房、仓库、商场、其他类型物业);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 套,非住宅 平方米, 套。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审议和批准业主委员会拟定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报酬,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审议活动经费的开支情况;

  (六)审议和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更改、撤销不当的决定;

  (七)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八)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审议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 ;

  (十二) 。

  第六条 业主大会召集主体: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首届业主大会应由 和 组成的筹备小组在 的领导下,在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召集。筹备组成员根据 规定组成。

  业主委员会换届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在

  领导下召集。

  本小区(大厦)逾期未换届按 规定由 督促业主委员会召开。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 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适用于业主人数较少的);

  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适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包含多种物业类型或业主人数较多的)。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 ;

  2. ;

  3. ;

  第九条 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十条 表决票的送达:

  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采用 方式送达表决票,按下列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签收;

  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

  ;

  。

  属前款第 项的,应当由 证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 种形式进行表决。

  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换届工作小组、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换届工作小组、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换届工作小组、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传真;

  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

  ;

  。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 。视为同意或反对的,不适用于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情形。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时,与会业主以实到业主及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时,与会业主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计算。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 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 年 月 日 午 时 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经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1/3,或业主委员会主任辞职、离职、或两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辞职、离职;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

  ;

  ;

  根据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有明确发起人,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随附提议人房地产权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换届工作小组、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和有关材料告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

  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或者换届工作小组、业主委员会、******)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形式等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三)议事表决

  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换届工作小组、业主委员会、******)发放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全体业主意见。

  业主按业主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在表决的时限内依法进行表决,表决的时限不超过 天。

  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换届工作小组、业主委员会、******)按要求回收业主的表决意见,并进行统计。

  通报大会决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换届工作小组、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 日内将大会的征询的意见、投票统计结果以书面形式在 (项目名称)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将有关材料送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换届工作小组、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执行决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会议决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配合、协助、接受政府部门、基层组织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三)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四)拟订续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和物业服务合同;

  (五)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九)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盈利活动,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十一) 。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

  每届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违反《物业使用规约》有关房屋租赁使用规定的;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欠交、拒交物业服务费的;

  欠交、拒交维修资金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

  (七) 。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职或拒不履职的;

  严重违反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或拒不履行义务的;

  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业主委员会每 月召开一次例会,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是业主委员会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由1/3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一天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告

  下列事件事项应当在 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物业服务合同;

  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占用物业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

  第二十四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

  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和印章管理规定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

  第二十六条 资料和财物移交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的,在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相关法律法规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可以请示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造成损害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业务培训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 元/年;

  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 元/月;

  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 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 ,费用 ;

  (2) ,费用 ;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种筹集方式:

  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 %,合计 元;

  每户业主每月交纳 元;

  。

  经费收支账目由 代为管理,经费收支账目每 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

  第二十九条 改选原则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有序开展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工作。

  第三十条 起动换届程序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应当书面报告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 成立换届改选小组

  各业主同意由居民委员会或由 牵头,通过组织召开业主座谈会等方式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员条件同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换届改选小组通过召开业主代表、部分业主会议,直接听取业主意见,或采用业主推荐等方式产生,并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告。

  第三十三条 换届改选小组不履行职责的处理

  换届改选小组不依法履行组建业主大会职责的,业主可以请示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换届改选小组逾期仍未履行职责的,业主可以请示相关部门组织业主重新组建换届改选小组。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不能及时换届选举的处理

  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换届选举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五条 矛盾调处

  在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时,各业主同意提交到当地街道办事处或 进行协调解决。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年 月 日

篇5:巴彦淖尔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巴彦淖尔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二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居住社区"。

  第三条(与相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负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主动告知相关

  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土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冲突时,各业主同意提交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三、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

  (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类型物业)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枳:平方米,

  其中住宅____ 平方米,____ 套,非住宅 平方米。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申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

  事项。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

  2、

  3、

  第八条(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表决票的送达)

  鉴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的, 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签收:

  (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三)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房屋内:

  属前款笫(二)、(三)项的,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

  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第十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本业主大会辨用以下第、、、种形式进仃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三)通过业主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向表决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

  (四)传真。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视为同意或者反对的,不适用于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情形。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实到业主以及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计算。

  笫十二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笫十三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经20%以上业主提议;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的: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根据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发起人;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随附提议人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书面申请后应对所提供的议题进行分析、研究,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决定不召幵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提议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召幵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之曰起15天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大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讨论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

  属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在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缺额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辞职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筹备组成员,由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属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___________

  属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___________

  属第一款第五项情形的,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幵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在投

  票曰期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十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 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五条(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 %。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己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贵: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箅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八条(业委会委员条件)

  业委会委员由周岁以下、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

  业、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

  (一)违反《管理规约》有关房屋租赁使用规定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四)拒交物业服务费的;

  (五)拒交维修资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名。

  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召集。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四)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资格终止:

  (一)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三)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五)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七)严重违反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或者拒不履行业主义务

  的;

  (八)

  属于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委员资格自然终止,

  业主委员会将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属于第(五)、(六)、(七)项情形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属于第(四)项情形,非全体委员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将委员辞职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时补选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辞职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由于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属于第(八)项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履行职责和资格终止的处理)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因拒不履行决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业主小组议事程度)

  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2)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3)决定本小组范围内涉及的住宅共有部分、共用设备的维修、

  更新。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按照业主大会表决规则进行表决,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业主小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业主应当及时履行。

  第二十四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告)

  下列事项应当在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 业主委员会决定;

  (二)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

  (四)

  (五)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

  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七条 (资料和财物移交)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的,在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

  业主委员会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造成损害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业务培训)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元/年,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费用;

  (2),费用;

  (3),费用;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种筹集方式:

  (一)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合计元,

  (二)每户业主每月缴纳元;

  (三)。

  经费收支账目由代为管理,经费收支账目每月在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

  第三十条(改选原则)

  各业主同意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有序开展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工作。

  第三十一条 (起动换届程序)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二条 (成立换届改选小组)

  各业主同意由居民委员会牵头,通过组织召开居民座谈会、楼组长会议等方式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以下简称“换届改选小组”)。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员条件同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由换届改选小组通过召开业主代表、部分业主会议,直接听取业主意见,或者采用业主推荐等方式产生,并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告。

  第三十四条 (换届改选小组不履行职责的处理).

  换届改选不依法履行组建业主大会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换届改选小组逾期仍不履行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相关部门组织业主重新组建换届改选小组。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不能及时换届选举的处理)

  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换届选举的,在新的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六条 (矛盾调处)

  在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时,各业主同意提交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经年月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物业管理区域附图:

  议事规则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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