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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学院基建修缮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1-04

  科技学院基建修缮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基建修缮的监管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范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总务处、财务处、院办公室的负责人组成。学院的重大基建修缮项目必须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基建修缮工作中重要事项要经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条 归口管理

  1、学院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日常维修项目由总务处负责管理。

  2、各部门需建设的基建修缮项目,必须到总务处办理立项手续,经批准后方能实施。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3、总务处要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对立项项目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第三条 招投标管理

  1、基建、修缮项目凡符合《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采购和招标。

  2、经费在5万元以下,经立项批准的基建、修缮项目,由总务处负责,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预算,报院领导审批后,再由总务处直接发包给学院小额维修施工定点单位。工程项目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须经院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招标。凡立项的基建项目需招投标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3、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施工单位,须具有国家颁发的有效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施工许可证。未取得资质证书或在以前的施工中不文明、不诚信的单位不得进校施工。

  4、任何部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过程管理

  1、合同管理。基建修缮项目对外合同的签定由总务处负责人受理并认真审核,经使用部门、总务部门、学院法律顾问、监察审计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部门、分管院领导会签后,报院长审批。(附合同会签表)

  2、项目管理。每个项目必须配备负责人,明确责任。项目的各个岗位管理人员要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对在项目管理中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

  3、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严格把关。项目责任人对材料,隐蔽工程、工程质量和工程量在签字前要认真验收,要规范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

  4、总务处、财务处和监察审计部门对投资决定、管理过程和有关部门需履行的职责实行监督。

  第五条 经费管理

  1、基建修缮经费应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其费用应经审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审计之后,按项目审计后的金额由财务部门进行支付。

  2、经批准实施的基建修缮项目,不得擅自超预算、超面积、超标准,若必须超出原批准文件的建设内容(含提高标准)和预算数额的,经基建、修缮领导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按学院经费管理办法实施。

  3、招标采购经费的支出、基建支出,须经采购、基建工作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会签。

  第六条 项目审计

  学院基建修缮项目必须实行项目竣工决算审价、审计,重大项目要进行预审和阶段性审计,审计工作由监察审计室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负责,以确保投资效益,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

  第七条 干部的教育和管理

  加强对基建干部的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基建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基建干部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要坚决做到:

  1、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索要和收受回扣,回扣要上缴学院;

  2、不准在上述单位报销任何由本单位和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接受对方的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和物品,无法拒绝的应上交学院监察审计室处理;

  4、不准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5、不准要求和接受施工单位为自己和亲属提供利益;

  6、不准向施工单位介绍亲属和亲友从事与学院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7、不准利用自己的影响介绍亲属和亲友参加施工单位承建的其他工程的经济活动;

  8、不准损害学院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和他人谋取利益;

  9、不准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执法监察

  监察审计室应对基建修缮项目的重要过程、工作程序及经济活动实行全过程监察。对在建设工程项目中不安规定办事、弄虚作假、挪用工程建设资金以及违反廉洁规定等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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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徐州市加强全市住宅物业项目监督检查的通知(2019)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徐住建发〔20**〕2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物业项目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物业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本市住宅物业服务活动,强化住宅物业项目监管,提高社区综合治理水平和物业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全市宜居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水平和业主满意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加强社区综合治理的意见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行业开展“双随机”检查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及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市住宅物业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及标准

  监督检查主要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及服务规范(老旧小区“四基本”内容标准)、居民小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内容标准。主要涉及物业企业服务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规范、各类应急预案及演练、物业宣传公共情况和社区文化落实情况下等方面内容。具体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绿化日常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等服务承诺及收费标准的公开和落实;房屋安全使用的巡查情况;高温冰冻灾害性天气应对、消防、防汛、电梯运行安全等各类应急预案及演练等内容。

  二、监督检查工作的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要强化自律,严格遵守物业管理法规和规范,切实落实自查工作。市、县(市)区两级物业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强化监督管理,落实物业服务质量检查制度,特别在夏季高温、冬季冰冻、台风汛期、节假日等重点时间段,要增加检查力度和频次,确保物业管理法规和规范得以严格执行。

  (一)落实好“一日双查”制度。即每日物业项目经理自查和社区居委会普查制度。重点检查小区现场管理服务情况,即人员到位与缺岗情况、现场有无新增违建、垃圾清理情况、公共设施损坏情况、楼道杂物清理、非机动车停放、“飞线”充电、宣传栏公示栏内容更新与破损等,垃圾分类、违规养犬、乱圈占、乱扯乱晒、乱堆乱放等不良现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检查、整改情况予以书面记录,并通过我市智慧物业平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用户端填报有关信息,打造透明物业服务项目。

  (二)物业服务企业每周检查制度。物业服务企业要每两周组织人员对所承接的各住宅物业管理项目进行检查,侧重于物业服务质量及项目经理履职情况、消防、监控等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对业主投诉及报修的及时率和回访率、物业收费率和业主满意率调查等方面。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书面记录,并要求项目经理及时整改,同时将检查、整改情况通过我市智慧物业平台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用户端填报有关信息,打造透明物业服务企业。

  (三)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每半月排查制度。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将小区监管纳入社区综合治理范畴,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街镇物业管理机构每半月排查制度。街镇物业管理机构要每半月对辖区内项目经理每日自查、企业每周检查及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一次排查,并充分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对检查中发现的物业服务问题要求项目经理限期整改,将检查与整改情况予以记录,并录入信息系统,作为对项目经理记分的依据。对违反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的,应当提请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予以记分处理。

  (四)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每月抽查制度。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每月对街镇物业管理机构的排查情况和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落实检查制度和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将业主满意度测评排名靠后或居民来信来访投诉的住宅小区和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抽查的重点对象(每年抽查的数量不低于本辖区住宅小区总数的50%)。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指导街镇物业管理机构予以纠正,并将抽查情况与街道(镇政府)的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绩效考核相挂钩;对项目经理不履职的,要按照物业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评价标准予以记分处理,并督促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予以整改。

  (五)市局专项督查制度。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建专项督察工作队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常态化的住宅物业管理动态督查工作(每年督查的数量不低于本市住宅小区总数的10%)。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镇物业管理机构予以纠正,并将督查情况与县(市)区政府、街道(镇政府)的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绩效考核相挂钩;对项目经理不履职的,督促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按照物业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评价标准予以记分处理。

  三、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一)确定检查名单。待查住宅小区名单由市、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前一天抽取,并在现场检查前一日下午17时前告知检查人员。

  (二)开展检查工作。检查人员按照待查住宅小区名单到达现场,依照检查项目指标逐项开展检查并记录。

  (三)确认检查结果。检查结果记录完毕后,向住宅小区项目经理当场公布检查结果,并由其当场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确认的,由检查人员将拒签情况予以记录,并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现场人员予以见证、签名。

  (四)上传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的同时将检查结果实时录入并上传至市局智慧物业服务平台。如需整改处置的,平台发布整改任务单,同时以短信等方式告知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镇物业管理机构及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负责人。

  (五)落实跟踪督办。各街镇物业管理机构要跟踪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置情况,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整改,并将处置情况反馈至市局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平台。经核查,处置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结案;不符合处置要求的,应将案件退回并要求重新处置。

  四、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一)物业服务企业要强化自律机制。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负责制,组织企业所有的项目经理学习物业管理法规和规范,将项目经理每日自查和企业双周检查情况与项目经理激励奖惩制度挂钩。要将物业管理法规和规范,作为住宅物业服务质量管控的基本要求,并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执行每周检查制度,确保每周对所有项目的检查率为100%。

  (二)严格执行检查规范。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检查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行为规范,严禁检查时态度“冷、硬、横、推”;严禁提前将待查小区名单告知有关单位及个人;严禁放宽检查标准或修改评价结果;严禁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索、拿、卡、要”。

  (三)完善问题抄告、季度例会机制。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每月抽查工作情况,分析整理问题集中事项和突出案例,研判问题症结形成书面工作简报并抄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召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参加的例会,通报住宅小区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置整改情况,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水平。

  (四)强化信息化保障工作。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物业管理信息化保障工作,落实与市局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平台相适应的信息化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市物业主管部门对检查形成的数据信息通过市局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平台进行整合、分析,并提供相关部门共享应用。

  (五)建立考核追责、信息披露机制。各级物业主管部门要将项目经理落实每日自查制度与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每周检查制度的工作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规范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市、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将在其诚信档案中予以记录。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记录将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等业务挂钩。严重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与项目经理,纳入物业服务行业失信企业黑名单,将被实施严格的限制、禁止进入市场等惩戒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情况,通过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等向社会公示。

  对整改处置不到位、安全运行工作不落实,发生有社会影响的住宅小区安全事故的,将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2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3月12日

篇3:物业绿化保洁业务外包监督指引

  物业绿化保洁业务外包监督指引

  为环境外包监控(清洁、四害消杀、绿化)提供指引,保证业务现场的质量。

  2. 范围

  适用于适用于环境外包(清洁、四害消杀、绿化)工作的监控。

  3. 职责

  部门/岗位 职责

  品质管理部 组织与服务供方的沟通;

  对服务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物业服务中心 对环境供方服务质量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每月对环境服务供方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

  监控人员 日常检查服务供方的合同履约情况;

  监督服务供方消耗我方资源的控制情况。

  4.方法与过程控制

  4.1 监督人员

  部门负责人依据本小区的实际情况,指定 1 名或多名监控人员,负责对环境服务供 方的沟通协调、监督管理。

  4.2 监督检查方法

  4.2.1 内部监督检查

  业务类别 检查频次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专门监督检查 清洁 以日检为主 1) 员工到岗情况及岗位礼仪。

  2) 工完清场。

  3) 岗位工作质量结果,问题点落实情况

  4) 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5) 工作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6) 合同中其他约定的履约情况。 员工到岗情况以考勤记录及不 定时现场人员清点方式检查每日岗位工作质量以抽样方法检查,同时满足 3 个条件:覆盖 高层、多层、别墅等不同区域; 覆盖到楼道、院落、架空层、停 车位等区域;抽样点分布均匀

  消杀 以每

  次消

  杀后

  检查

  为主 1) 消杀药品的针对性,消杀药品浓度合适性。

  2) 消杀区域设置警示标识。

  3) 消杀饵料、死鼠及时清捡。

  4) 消杀计划落实情况,消杀药品定期更换情况

  5) 员工岗位礼仪。

  6) 工作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7) 合同中其他约定的履约情况。 在消杀前,检查药品使用、药品 配比、警示标识放置;在消杀后, 对当次消杀效果进行检验评估。

  绿化 以周检为主 1) 修剪、施肥、浇水、松土除草、补种、 病虫害控制等养护质量及结果与问题点落实情况

  2) 台风、暴雨、大雪后的树木修复情况

  3) 年度与月度养护计划落实情况

  4) 员工岗位礼仪。

  5) 工完清场。

  6) 工作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7) 合同中其他约定的履约情况。 每次周检时必须对所有区域进 行巡查,检查对象必须包括草 地、乔木、灌木、绿篱、盆栽等 各类型的绿化植物。

  其他监督 1) 服务中心负责环境业务的主管、服务中心负责人,分别按 1 次/周、1 次/月的频率进行的 环境外包质量抽样检查。

  2) 部门的安全、技术等其他岗位人员,在工作现场发现的清洁、绿化或消杀方面的问题点。

  3) 公司/集团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定期与临时检查。

  4.2.2 外部监督检查

  客户评估 客户投诉、顾客意见调查、顾客恳谈会及其他形式的顾客意见反馈。

  社会评查 外部质量审核机构的监督检查,优秀小区(大厦)的验收检查,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物业公司组织的参观、评比和检查等。

  4.2.3 各类检查结果,在区分合格与不合格、约定不合格的纠正要求与纠正期限后,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4.3 不合格的判定

  4.3.1 物业服务中心日常监督检查的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2 种情况,按不合格的性质轻重、出现频次等,又区分为轻微不合格与严重不合格。

  4.3.2 轻微不合格直接以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为依据判定。严重不合格依据下列情况判定:

  业务类别 严重不合格情形

  清洁  在同一天的检查中,发现同一区域(指同一单元或方圆 10 平方米,下同)出现严重脏污或同一区域有三个或以上的保洁项目不到位。

   在同一天的检查中,发现三处或以上区域出现相同项目的不合格。

   连续三日检查中,同一区域出现两次及以上相同项目的不合格。

   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合同约定的其它要求,经过与现场负责人沟通后,未按要求整改(不可抗因素除外);

   员工工作时间离岗半小时以上(特殊情况经项目允许除外);

   员工离岗时间超过半小时或当值时间内发生与工作明显无关的行为。

   不按承诺进行用水作业,浪费水资源的。

   乙方新进场员工未经甲方面试直接上岗的(包括实习人员)。

   月检、月度评估会,外包公司区域负责人或以上级别负责人未按时到场;

   未按要求配合公司各专项活动。(除扣减费用还承担相应损失);

   未按要求递交工作计划及工作记录;

   员工未按要求节约用水,浪费水电;

   在服务区域及其他相关工作场所未能按要求规范清洁作业;

   公司级品质检查的一般不合格项;

   计划性工作未完成且未告知甲方的。

  消杀  月实际消杀次数低于工作计划,每少一次记一项不合格。

   连续二个月未更换消杀药品(视消杀药品的好坏)。

   白天在公共区域内发现老鼠活动。

   消杀药品与计划使用药品不符合。

   药品调配浓度低于使用说明书致使蚊蝇孳生;药品不符合国家要求/标准的。

   蚊、或蝇、或鼠密度测验,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绿化  在同一周的检查中,发现三处以上区域出现相同项目的不合格。

   连续一个月的检查中,同一区域出现两次及以上相同项目的不合格。

   在约定的整改时间内未完成整改项目(排除不可抗力)。

   作业过程中出现因服务供方原因引起的有效顾客投诉。

   连续三个月不剪草、草皮杂草面积超过 10%或覆盖率低于 90%。

   因养护原因造成的乔灌木枯死。

  4.4 对服务供方的考核

  4.4.1 对服务供方考核的依据:

  1) 内外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点(不合格)。

  2) 人员缺岗,清洁材料未满足约定标准。

  3) 客户投诉。

  4) 供方员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吵架、打架斗殴行为,其他不符合 BI 礼仪行为。

  5) 供方公司对我司人员进行贿赂、供方员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偷盗等违法违规行为。

  6) 客户满意度调查结果。

  4.4.2 由品质管理部编制服务外包合同格式文本,明确具体的考核指标、考核方式,并根据情况及时更新。

  4.4.3 服务外包合同中,可同时约定正向激励的条件与方法。

  4.5 工作计划与服务评估

  工作计划 保洁类 各服务供方每月 28 日前,向服务中心提交下月工作计划、人员岗位编排、轮休计划。

  绿化类 绿化服务供方每年 12 月 25 日前,提交绿化养护年度计划,部门环境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时抄送品质管理部备案;

  评估报告 日常保洁 每月 5 日前,服务中心分别对清洁、消杀月度服务工作进行评估;

  月度评估报告包括:月度履约情况综述、存在不足与改进要求、考核依据及考核结果、应付款额等。

篇4:物业管理员工作责任监督区日巡视制度

  物业管理员工作责任监督区日巡视制度

  1、各管理处必须为每个管理岗位员工划分一定范围的工作责任监督区。

  2、每个工作日必须到各自的监督区域巡视两遍,并做好巡视记录,无纪录视作未巡视。

  3、巡视监督要求:

  ①检查小区保安员、卫生员在岗位工作情况(着装、佩证及有无其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②检查小区是否有违章行为(有无乱搭建、违章装修、墙面有无乱涂、乱画、张贴广告,小区内有无乱设摊及跨门营业);

  ③小区是否有不安全隐患(窨井盖是否完好,消防通道是否被堵,室外输电线路是否完好,小区内有无可疑人员活动);

  ④小区内环境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树木花草有无损坏,公共场所、绿化带、楼梯道卫生情况,垃圾亭管理是否符合要求,道路上是否有乱停车辆,乱晒衣物等、小区内是否有影响正常休息的噪声源);

  ⑤基础设施是否完整(路面有无破损,室外上下管道是否渗漏,路口*栏杆是否完好);

  ⑥留意倾听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反映。

  4、在巡视过程中,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对重大问题和不能处理的事项应向主管汇报。

篇5:街道美丽家园项目群众监督评议小组实施方案

  街道“美丽家园”项目群众监督评议小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配合做好北外滩街道“美丽家园”项目建设,坚持党建引领,居民参与,规范工程流程,保证项目质量,改善居民生活和居住条件,经街道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北外滩街道“美丽家园”项目群众监督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

一、主要职责。

评议小组职责是全程对施工项目单位及工程质量进行评议监督、以保证项目顺利完工,且实现质量达标、群众满意。

二、成员设置。

评议小组由5-9人组成(一般设置为单数)。由居民区书记担任组长,居委会主任及居委干部代表、楼组长代表、党员代表和居民代表根据推荐情况作为组员。

三、产生办法。

确定评议小组人数后,自愿报名的同志需填写《**居民区“美丽家园”项目群众监督评议小组自荐表》(附件1)根据自愿报名的情况,由居委会组织召开居民代表大会,经民主投票产生建议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7天。

  公示结束后,由居民区填写《关于**居民区“美丽家园”项目群众监督评议小组建议人选的请示》(附件3),将建议人选名单书面请示街道办事处,由街道社区管理办公室报送主任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向所在居委会下达评议小组人员批复。

四、评议流程。

  评议小组成员可针对分项目审批、中期验收、竣工验收等环节以及对于居民集中反映的情况首先在小组范围内提出意见,经汇总后,以评议小组名义填写《群众评议小组意见建议表》(附件2),小组全部成员签字后报送街道办事处,经审核确定后,呈报区房管局。

  附件:

  1.《**居民区“美丽家园”项目群众监督评议小组自荐表》

  2.《“美丽家园”项目群众评议小组意见建议表》

  3.《关于**居民区“美丽家园”项目群众监督评议小组建议

  人选的请示》

  附件1

  **居民区“美丽家园”项目群众

  监督评议小组自荐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现任职务

工作年限

联系电话

特长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属实,如内容失实,视为自愿放弃建议人选资格,当选无效。

自荐人签字:日期:

  附件2

  “美丽家园”项目群众监督评议小组

  代表意见建议表

所在居民区

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代表意见

评议小组成员签字

备注

  附件3

  关于**居民区“美丽家园”项目

  群众监督评议小组建议人选的请示

  街道办事处:

  根据《关于成立北外滩街道“美丽家园”项目群众监督评议小组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居民区定于20**年月日召开部分居民代表大会。大会会场设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居民区“美丽家园”项目群众监督评议小组建议人选的请示。根据投票结果,拟定下列同志作为**居民区“美丽家园”项目群众监督评议小组建议人选:

  1、×××(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或退休前工作单位及职务)

  2、×××(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或退休前工作单位及职务)

  3、×××(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或退休前工作单位及职务)

  4、×××(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或退休前工作单位及职务)

  当否,请批示。

  **居民区委员会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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