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工小区车辆进出办理流程
高校教工小区车辆进出办理流程
第1步:通行车辆信息核对
物业中心对车主的保卫处年度车辆通行收费收据或小区承租户车辆信息进行核对。信息正确,进入第2步;信息不正确,不予办理。
第2步:手续检查
住户必须持有校保卫处的年度车辆通行收费收据和车辆行驶证,承租户必须持有物业中心办理出租户手续、行驶证。手续齐全,进入第3步;手续不齐全,不予办理。
第3步:填表
填写《**大学车辆系统登记表》。
第4步:交费、开通
本校职工在保卫处缴费、出租户在物业缴费,登记后1日内开通小区车辆进出系统。
物业管理中心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篇2:建设行政执法转请办理案件的函文本
建设行政执法转请办理案件的函文本
转办〔 〕第 号
(承办处理单位) :
现将反映 (违法违规建设工程)
问题的信件 (标题内容) 转你单位,请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联系电话:(转办单位联系人电话)
执法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请勿将举报材料转交
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建设行政执法转请查办案件的函
查办〔 〕第 号
(承办处理单位) :
现将反映 (违法违规建设工程)
问题的信件 (标题内容)
转你单位,请参照《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查处理,并于 日内( 年 月 日前)回复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附取证材料复印件)。实施行政处罚的,请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复印件)报 (执法机构 ) 。
请确定一名联系人及时沟通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联 系 人:(转办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转办单位联系人电话)
执法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请勿将举报材料转交
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篇3:高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办理制度
高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办理制度
(一)行政审批服务
1. 原则。严格执行“两集中两到位”,保证全区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全部在大厅办理,坚决防止体外循环和双轨制。
2. 严格执行“简单事项一审制”、“复杂事项一审一核制”、“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并联审批”、“重点项目或需要跨级审批的事项实施代办制”的服务方式。
3. 事项确定。由部门提报,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公开公示,规范实施,动态核减。
4. 功能区划分及窗口设置。按照事项隶属行业划分功能区,行业内各部门可按照一门管理、分类核准、人员统筹、调剂使用的原则,确定窗口值守人员,确保AB岗的贯彻实施。
(二)公共资源交易
暂由潍坊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独立实施。
(三)为民服务项目
邀请各具有为民服务性质的单位和部门选派适量人员入驻大厅,保证全区所有社会服务项目都能在大厅予以办理,尽最大可能给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建立《企业注册电话数据库》、《企业注册地址数据库》适应群众查询企业电话和地址需要,具备“活电话号码”、“活地图”功能。设立小微企业或个体服务组织数据库,为上述组织和用户的联系合作创造条件,积极为消灭城市小广告创造条件。
(四)涉企服务项目
全区所有涉企优惠项目都需在大厅公开办理,保证政策及时到位,保证公平、公正、公开。
(五)中介服务
资质齐备、招标入驻、明码标价、自愿合作、全程受控、信用制约、三年限期、优胜劣汰。
篇4:高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六件办理制度
高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六件”办理制度
1、即办件 指程序简单,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此类事项实行直接办理制。
2、承诺件 指程序较为复杂,当场不能办结,需经审核或现场勘验,窗口向申请人承诺办结时限的审批事项,按法规允许的时限办结;此类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
3、联办件 指涉及两个部门、单位以上审批的基建、技改、外商投资、房地产等申请事项及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的申请事项;此类事项实行责任部门牵头联合办理制。
4、上报件 指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申请事项;此类事项实行负责办理制。
5、补办件 指服务对象未按规定提报要件或要件不全,需补办有关材料的申请事项;此类事项实行说明制。
6、退回件 指申报材料主件缺少或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审查,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不符合市、区的总体规划要求及现场勘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申请事项;此类事项实行明确答复制。
篇5:Z住建局行政执法投诉办理制度
Z区住建局行政执法投诉办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机关依法行使执法职能,防止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
1.投诉人认为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2.投诉人认为本行政机关(含受委托执法组织)违法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
3.投诉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投诉的受理,呈请批示,交办、催办,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督,投诉电话0771-4500081。
第四条 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不服以及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局办公室应当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五条 受理的投诉一般在30日内办理完毕,若需延长办理时限,须报局行政领导批准。
第六条 局办公室应将投诉的办理情况书面报局行政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结案,并由局办公室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
第七条 受理投诉的经办人员应当严格保守有关的秘密事项,不得泄露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