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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项目维修合同参考文本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0-21
参考文本

  物业项目维修合同文本

  发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政策,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维修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维修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小区 幢 单元。

  3、工程内容与范围:详见维修方案(注明维修工程量、施工工艺等),见附件1。

  4、合同工期:预计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竣工,因天气或其它因素影响施工,乙方经甲方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工期。

  二、维修材料供应方式:

  (1)甲方供应。(2)乙方供应。

  供应方应提供维修材料或设备配件等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参考单价等,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见附件2。

  三、工程费用

  维修(或安装)工程预算价格人民币 元(大写) 元(小写),决算送审价格不得高于预算价格;若招标项目,工程预算价格不得高于维修资金审计机构审核的控制价。维修工程费用以维修资金造价审计机构决算审核结果为准,乙方同意让利并在审计价格基础上下浮百分之_________ 作为最终结算价格。

  四、费用支付方式

  1、维修资金账户支付方式:对公转账。

  2、维修工程由 (①甲方②乙方③物业公司④街道)垫资,通过竣工验收后,甲方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拨付维修费用,留置工程质保金百分之 (不低于5%)在维修资金专户账上外,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直接划转维修费用。保修期满后,甲方负责申请质保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乙方需向甲方提交维修(安装)工程决算报告,经工程造价审计单位审核,核减项目的基础(含跟踪)审计费用在维修资金中列支,但核减率在5%以上的审计效益费用或核增项目的审计费用(含效益费用)由乙方承担,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给审计单位。

  4、工程维修追加项目应当经甲方和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共同认可,且追加项目维修费用在预算价格5%以内可以从维修资金列支,否则由乙方承担。

  5、从维修资金列支的审计费、电梯检测费等从维修资金账户直接支付给相关专业单位。

  6、划拨工程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同等金额的工程款发票,乙方须协助甲方要求审计、特检等相关机构出具正式票据。

  五、结算审核方式

  该项目选择结算审核方式为: 。

  (1)决算价格:预算在5000元以下维修项目,决算经甲方审核后直接支付。

  (2)决算审计:预算在5000元-10000元之间的维修项目,实行决算审计。

  (3)跟踪审计:预算10000元以上维修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在项目开工时,由乙方负责邀请工程造价审计单位跟踪审计,现场勘察、丈量、核实,确定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材料,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市场价,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审计时,甲、乙双方负责提供合同、签证及乙方单位编制的工程预(决)算书等材料。

  六、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

  1、甲方负责对工程维修全程监督,审查乙方供应材料,监督过程中发现乙方

  施工存在问题(或业主、物业使用人反映),做好记录并及时与乙方协调妥善解

  决,也可以责令乙方停止施工。

  2、乙方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本合同约定方案进行施工,主动接受甲方监督检查,主动提供材料品牌、型号、合格证等资料,对甲方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维修竣工后,甲方、乙方验收合格方可在《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盖章(签字)(涉及屋面、外墙、地下室等防水工程须被维修部位相连业主(物业使用人)签字确认;涉及电梯、监控、消防等设备,乙方负责向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3、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确认工程尚未修复或存在质量问题,乙方负责继续维修,在工程质量问题未解决之前,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

  七、维修工程保修与责任

  1、维修项目质量保修期: 年,质保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涉及多个人员或多个单位验收的,以最后盖章(签字)日期计算。

  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参考值:(1)屋面、外墙、地下室等防水工程为5年;(2)土建工程、给排水管道、电气管线、玻璃幕墙及设备维修(电梯、消防、监控、二次供水等)为2年。

  2、维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属于保修期内的维修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内派人保修并在甲方确定的合理期限内修复完毕,如乙方逾期未派人修复或二次维修后仍出现问题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维修,所需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可以由甲方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直接申请动用其履约保证金等。

  八、安全文明施工与劳资

  1、乙方按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严格操作规程,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相关责任事故所产生的费用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自行解决施工人员劳资纠纷,不得将矛盾纠纷转嫁给甲方或维修资金管理部门。

  九、相关约定

  1、甲方负责维修项目相关业主签字表决,达到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负责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维修资金。

  2、维修项目超过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批准的可用维修资金额度时,不足金额部

  分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3、施工过程中,甲方帮助协调相关业主和物业企业,为乙方提供水、电等便利。施工过程中,造成业主物品或维修材料损坏的,由乙方承担。

  4、工程竣工后,乙方负责清理施工现场。否则,甲方有权委托他人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5、维修项目所需办理的施工审批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

  6、乙方在维修过程与业主保持良好的沟通,避免产生纠纷,如因乙方原因与维修业主产生纠纷而使甲方受到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7、因自然条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逾期开竣工的,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否则乙方逾期开工、逾期竣工或逾期履行其他义务的,或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停工达两日(含两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8、乙方因故意或疏忽提供材料和施工工艺不符合技术规范及工程质量标准,或与合同约定品牌、型号等不相符的,即使工程通过验收合格,自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内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索赔追偿权利,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9、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相关手续齐全后,甲方负责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维修资金拨付,但由于乙方施工手续不全、超营业范围承接业务或违法违规承接电梯、监控、消防等设备维修、更新、改造业务,造成不能申领维修资金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维修工程分包、转包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遇到甲方任期届满或履职中止,由继任方履行职责,本合同约定的责权利自动顺延;若在施工期内或在维修工程质保期满仍没有选举产生新的业主(物管)委员会,本合同约定的责权利由项目属地街道办事处代为履行。

  十、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十一、未尽事宜或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维修款项划转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工程维修款直接从维修资金账户划拨给以下单位:

  (1)单位全称:

  (2)开户银行:

  (3)银行账号:

  甲方:(盖 章) 乙方:(盖 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代表身份证号: 代表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合同加盖骑缝章。

  附件1

  物业项目维修施工方案

  附件2

  维修工程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 号 材料(设备)名称 品 牌 规格
型号
技术
参数
单 位 数 量 参考价
(元)
备 注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惠州市维修资金维修使用施工合同(版本)

  惠州市维修资金维修使用施工合同(版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原则,由乙方承揽甲方_________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1条 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

  1.2、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项目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工 期: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

  1.5、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6、合同价款:价格(含税)(人民币)___________,包工包料。

  第2条 甲方权利

  2.1、对乙方承揽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环保施工等有协调、监督、检查权利,并与甲方签订相关的安全、技术协议。

  2.2、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协调、管理,有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有不履行合同的情况,甲方有权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严重的直至终止合同。

  第3条 甲方义务

  3.1、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工作,协助乙方全面履行合同。

  第4条 乙方权利

  4.1、按合同约定按时保质完成施工任务。

  第5条 乙方义务

  5.1、负责项目正式开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5.2、乙方在现场施工应接受甲方及甲方委托施工的项目施工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积极配合现场其他施工队伍的施工。

  5.3、乙方应按照现场文明施工及环保法规要求进行施工,遵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甲方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第6条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6.1、甲方在合同签定后10日内向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申请支付 (合同价格_____%)(人民币)________,项目竣工并验收后甲方向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申请支付(合同价格_____%)(人民币)________,质保期到期后甲方向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申请支付(合同价格_____%)(人民币) ________。发票由乙方负责开具提供。

  第7条 施工要求

  7.1、乙方应按国家及行业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制订质量管理目标,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实现施工合同和甲方要求的质量目标。

  7.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乙方在承揽期间应对具体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承担在现场作业期间因乙方原因而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乙方需接受甲方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监督。

  第8条 项目验收

  8.1、本项目以国家制订的相关的项目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以及验收规范标准和甲方验收约定文件与设计要求的质量评定验收标准为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

  8.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8.3、项目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受益业主代表验收,对于特种设备重大以上的维修项目应当请相关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出具验收报告。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9条 项目质保期

  9.1、质保期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没有的双方约定。本项目质保期________,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第10条 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11条 违约责任

  11.1、甲乙双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12条 附则

  12.1、项目款项结算支付以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时间及拔付比例为准。

  12.2、本项目需要进行保险时或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订协议。

  12.3、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2.4、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贰份,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第13条 附加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篇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协议)

  附件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协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负责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2. 质量保修期

  2.1.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为:

  2.1.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1.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墙面、地下室的防水及防渗漏、管道防渗漏为伍年;

  2.1.3. 装修工程为贰年;

  2.1.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

  2.1.5. 暖通系统为贰个采暖期;

  2.1.6. 电梯为叁年。

  2.1.7. 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贰年;

  2.2.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均未约定的,按贰年计算;

  2.3.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验收合格备案后6个月开始计算,对于工程质量出现的永久性缺陷或在保修期内即已存在但尚未暴露的质量问题,承包人承担责任不受保修期限限制。

  2.4. 返修项目返修部位的质量保修期从该保修部位验收合格之日起按上述质量保修期重新计算,该部份质保金的退还时间顺延到重新计算的质量保修期到期后。

  3. 维修时限

  3.1. 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必须在12小时内(维修期前6个月必须在6小时内)向发包人报到,与发包人共同到现场查看,并于现场查看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复杂(重大)的维修项目经发包人同意可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

  3.2. 维修项目应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处理完成,处理时间不得超过与发包人的约定时间,承包人责任内的商品房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除了满足上述约定外,还应当满足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颁布的《重庆市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的“质量问题处理完成时间期限”要求。

  3.3. 维修时间如有特殊原因确无法按期完成,承包人需提出具体原因,发包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延期。

  4. 机构及职责

  4.1. 发包人相关机构及职责

  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保修期内的相关工作,建立对承包人维修小组工作的全面监控,督促及考评工作。

  4.2. 承包人保修机构及职责

  4.2.1. 由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总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天内成立专业的维修小组,由承包人所在的公司提供书面的维修小组负责人授权书,书面提供联系方式并保持通讯畅通,并报发包人认可。

  4.2.2. 维修小组应配备足够的各专业维修人员并常备相应的材料工具,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并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定。

  4.2.3. 凡保修项目施工涉及住户家具需搬动,承包人应报告发包人向住户协调后,承包人才能搬动,承包人应作好相应的保护措施。维修施工完,应恢复其原样。

  4.2.4. 承包人提供的维修施工方案需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施工,但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施工中进行现场保护并做好标识,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并经发包人验收检查,方能撤场。

  4.2.5. 承包人保修期维修施工使用的水、电、气由承包人自行安表计量或按承包人所使用的机具进行费用估算,在维修工程完工并经发包人签认后向发包人缴纳,否则将从承包人的质保金中加倍扣除。

  5. 维修通知方式

  5.1.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有效的联络方式(包括固定办公场所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详细联系地址等),发包人可采取下列任何快捷的通知方式通知承包人维修事项:

  5.1.1. 电话(以发包人电话记录为准);

  5.1.2. 传真(以发包人传真记录);

  5.1.3. 电子邮件(以发包人电子邮件发送记录为准)。

  5.1.4. 书面信件

  5.2. 以上联络方式可同时采用,但采用其中任意一项均为有效。

  5.3. 若承包人改变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或保修小组主要人员更换或撤出时,需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未能让发包人及时知晓其有效联络方式而造成的各类损失。

  6. 保修责任

  6.1. 保修责任鉴定可任意采用拍照、摄像、取样、记录(如发包人委托的施工单位或住户签字资料等),任选一种均视为有效。责任鉴定由承包人、发包人方共同进行,承包人不到场核实,发包人进行的鉴定结果有效;若有第三方损失方,则承包人、发包人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进行责任鉴定,承包人不到场核实,发包人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进行的鉴定结果同样有效。

  6.2. 所有材料由承包人组织验收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发包人认质认价材料,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6.3. 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承包人应认真履行总包责任,督促检查分包方分包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统一向发包人验收及交付,承包人承担总保修责任。

  6.4.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生命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并全额赔偿。

  6.5.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业主提出索赔时,承包人授权发包人全权代表承包人与业主进行谈判(包括维修、赔偿),承包人认可发包人谈判结果,并履行谈判所约定的各事项,同时承担全额费用。

  6.6.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业主退房,造成该房屋再次销售的价格低于原销售价格,承包人应按差价的150%补偿给发包人。

  6.7. 承包人保修维修应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维修材料应使用原有品牌及型号,确必须使用其他材料替代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6.8. 承包方承担的保修责任,还应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

  7. 保修违约处理

  7.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构成承包人违约,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质保金,承包人除应按合同违约条款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及第三方利益损失,发包人依法保留追赔的权利,如下:

  7.1.1. 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维修通知后,承包人拒绝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拒绝履行保修责任的。

  7.1.2. 发包人就同一维修事项向承包人发出两次书面维修通知,承包人仍不按约定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不履行维修责任的;

  7.1.3. 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造成发包人无法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时间超过3个月的;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加收50%的管理费)由承包人承担,且本工程的整体保修责任继续由承包人承担,直至保修期结束。费用的认定可不经承包人认可,由发包人发送书面通知给承包人,同时提供相关责任及费用认定资料,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每延迟一天,每天按未交纳费用的0.5%收取滞纳金,列举如下:

  7.2.1. 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限内到现场检查、或未按约定的时限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发包人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的;

  7.2.2. 如对同一维修事项,承包人经过两次维修仍未能达到合同要求的;

  7.2.3. 承包人的维修方案不满足发包人要求,虽经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修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7.2.4. 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造成发包人无法正常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时间但未超过3个月的;

  7.3. 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限内报到、或未按约定的时限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每延期一天扣罚承包人200~1000元/天违约金。

  7.4. 如对同一维修事项,承包人在维修时限内进行第一次维修后,若仍未能解决该维修事项,承包人可按维修时限约定进行第二次维修,第二次维修还不能解决该维修事项,则发包人有权按7.2条约定执行,也可要求承包人按维修时限进行第三次维修解决,同时,承包人还需支付发包人每次1000元的质量违约金。

  7.5. 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的管理,或不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50~500元的违约金。

  8. 质保金退还

  8.1. 合同保修期或上款规定的维修项目的质保期顺延的到期之日,且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无异议且保修款结算完毕后14天内即与承包人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退还承包人未使用的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

  9. 其他

  9.1. 如因承包人质量原因导致事故或将要导致事故,在承包人抢修工作人员到达之前,发包人可先行采取合理的方式以避免事故损失扩大,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发包人及承包人在责任认定产生争议,如承包人认为是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维修时,均由承包人提供证据(设计要求、核定单、其他书面依据)证明其无过错,否则为承包人有过错,需按本条款约定履行维修责任。

  9.3. 承包人所留质保金不足以赔偿该因承包人质量原因造成的相关损失时,发包人将保留继续追赔的权利。

  9.4. 本条款所指发包人可理解为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

  9.5. 本条款使用于多方合同时,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及义务均适用于发包人以外的其他合同主体。

  9.6. 发包人指定进行分包的项目的维保事项,由总包单位协调和督促分包单位进行保修,承当总包管理责任,分包单位不按本条款约定进行保修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总包单位代为履行保修责任,并追究分包人保修违约责任。

  9.7. 本条款为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以合同约定为准。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年 月 日

篇4:《房屋租赁合同》维修责任补充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维修责任补充协议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zz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原合同4.1条款的内容变更为:

  4.1 维护责任。租赁期间,除房屋主体结构、瓷砖、墙面和楼板渗漏外,标的资产中心的墙面、门窗、监控设备、门禁系统、电梯系统、主要供水系统、供气、烟道、排水管道和供电线路发生损坏时,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标的资产损坏时,维护费用在700元以下的由乙方承担维护责任,维护费用在700元以上的由甲方承担维护责任。发生需要甲方维修情形后,乙方向甲方发出维修通知。甲方应于通知送达后24小时内完成维修、替换或者提出其他解决方案。若甲方未能于通知送达后4小时内回复或24小时内未解决问题,则乙方有权进行相应处理,但对于维修费用不超过900元或情况紧急之情形,乙方可自行维修并及时告知甲方。上述产生的相应费用乙方有权在下次向甲方支付的租金中自行扣除。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zz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日期: 日期:

  文章来自www.FDCEW.com

篇5:花园小区电梯维修保养合同

  合同编号:

  花园小区电梯维修保养合同

  甲方(使用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维保方):

  为使甲方及乙方安全、正确和方便地使用本项目的电梯与自动扶梯等相关设备,并保证其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行,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就乙方为甲方**花园的**台电梯(含客梯、消防电梯)设备提供标准维修保养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双方按照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遵循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共同确定以下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保养服务内容条款。

  第一条日常维修保养的电梯

  一、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为下列《电梯维修保养及金额明细表》中列明的甲方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

  二、《电梯维修保养及金额明细表》:

  梯号电梯品牌型号规格层/站台数保养金额(元/月/台)保养期限保养费小计(元/年)

  电梯保养费合计人民币:整(¥:元整)

  第二条日常维护保养内容

  乙方应当按照《电梯维修规范》(GB/T18775)、《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等国家、广东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甲方要求完成电梯的半月、月、季度、半年、年维修保养项目及本合同约定的维修保养项目,并做好维修保养记录。

  第三条日常维护保养标准

  一、实施日常维修保养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电梯维修规范》(GB/T1877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等国家和广东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条例。

  二、乙方保养质量应满足《电梯保养作业要求及标准》的要求(详见附件一)。

  三、驻场:乙方(□是 R否)提供驻场作业服务(驻场费用已经包含在日常维修保养费中)。

  四、除上述标准外,乙方还应当满足甲方提出的如下要求: 必须确保由持有电梯维保上岗资格证的员工进行维保工作 。

  第四条维修保养期限

  本合同期限12个月,自20年 2 月1 日至20年 1 月 31日止。合同期内,如乙方维修保养质量及配合度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更换维修保养单位。合同期满若乙方的维修保养质量及配合度能达到甲方要求的标准,双方可续签合同。

  第五条维修保养费及支付方式

  一、本合同维修保养费为:每月人民币元整(小写:¥),每年人民币元整(小写:¥)。

  本合同采取总价包干方式。乙方是根据本合同项目现场的实际情况、技术规范并满足合同中的维修保养要求报价(此报价已包含保险平安特种设备责任险保险),乙方按此价格一次包定。本合同及附件中如存在漏项,视为此项目费用已包括在其他子目的报价中,乙方需免费提供此项服务。乙方必须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维修保养内容及满足维修保养要求,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结算调整的要求。

  二、甲方同意乙方对安装于**市**区**路**号**花园 * 台电梯提供下列所选类型的保养服务:

  标准保 R全保Q

  三、支付方式:

  1、甲方按( □月▉季□半年□年 )支付维修保养费。

  2、维修保养费用按每季度支付一次,即人民币¥:元/季度,先服务,后收费。每季度维修保养结束后的五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发票(发票名称为甲方)申请结算上季度维修保养费用。甲方将根据乙方的维修保养记录并协同乙方对电梯维修保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当乙方按照甲方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完毕,符合甲方要求后,甲方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维修保养费。

  3、附:乙方账户信息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乙方上述账户信息如发生变化,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付款延迟或付款错误,概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照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履行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

  2、负责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对电梯设备日常管理的法规、规定和要求进行全面管理,对乙方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进行确认。

  3、在乙方提供保养服务期间,负责给予乙方合理和充分的停梯时间并给予乙方必要的协助。

  4、在电梯有效期内,甲方若需对本合同电梯设备实施改造、修理、装饰、更换的,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5、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发出故障通知或提出建议。

  6、有权要求乙方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乙方的维护保养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在维护保养记录上签字。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

相应许可证。进行本合同约定电梯保养工作应在非用梯繁忙时段进行(电梯保养时间需根据甲方需要进行调整)。

  2、对于本合同所维修保养的电梯设备,乙方必须做到每月 两 次定期保养、检测、润滑与清洁(每两周一次),接受甲方监督,并将记录留一份给甲方存档。

  3、在提供服务时,乙方工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乙方工作人员进入甲方场地应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牌及出入证件,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检修技术规范,并应严格遵守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及其指定管理者的监督和管理。

  4、如乙方安排技术人员现场值班服务的,在正常工作时间,乙方值班人员应负责对甲方建筑屋内所有电梯每天不少于两次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5、乙方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严格执行电梯安全操作规定,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如违反安全操作规定造成任何安全事故的(含乙方、甲方及第三方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6、严格按照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内容实提供服务,并向甲方提供电梯月、季度、年度维修保养计划表,进行电梯设备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修保养工作。

  7、乙方制定的电梯维修保养计划内容,各设备及零配件保养技术要求、频次等应满足国家电梯保养规范中的规定要求。乙方应于每 季度 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个 季度 维修保养计划,由甲方审核确定后执行。如乙方修改计划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8、乙方应根据维修保养计划要求认真完成电梯维修保养工作,并做好电梯维修和保养记录交甲方指定责任人员审核确认归档保存。乙方每 季度 度应配合甲方相关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并对甲方提出的整改问题进行整改,此检查记录作为电梯维保费付款依据之一,如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执行,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期维保费。

  9、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维修保养方式,当电梯发生故障,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通知乙方,乙方人员应在 20 分钟之内(此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分钟)到达现场,如乙方未按要求执行,甲方有权扣款100元/次。

  10、乙方对所维修保养电梯的安全运行负责,保障设备整机及零部件完整无损、安全、无任何隐患,如因电梯维修保养未按本合同要求致使甲方电梯损坏或导致任何意外事故,并由政府有关部门鉴定(**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或当时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所指定的相关机关)是由乙方上述原因引起,所造成的甲方(含甲方员工)、乙方(含乙方员工)、第三人直接或间接的一切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损失将由乙方承担。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乙方许可外,甲方不得许可非属于乙方的人员对电梯施行乙方职责内的任何工作。否则,所造成的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11、由乙方有偿提供的零部件等,乙方承担 壹 年的质量保证期,若该零部件在质量保证期内损坏的,乙方应免费更换或维修,更换或维修后的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从头开始计算。

  12、乙方应负责在甲方电梯《电梯运行合格证》到期前两个月向政府质检部门提交年检申请,并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服务期内的设备实施年检,并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维修保养环节、部位的整改内容、项目及时提供免费整改。如非甲方原因造成电梯不能通过年检或复检,乙方负责电梯复检和整改的一切费用,并应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包括甲方及乙方的经济损失),此外,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扣除未支付的维保费,乙方并应支付甲方本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

  13、在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有效服务期内,对存在的非保养责任故障,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整改;当存在的故障可能严重影响电梯设备安全运行时,应及时通知甲方暂时停止使用该电梯设备.

  14、在甲方整体装修期间,可能涉及电梯改造工程,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电梯技术改造方案,并负责协助甲方完成电梯整改和报验工作。电梯改造项目费用不在本合同范围之内,需另行签订合同。

  第七条 电梯保养维修服务要求

  一、乙方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合同及附件维修保养服务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提供电梯年度、季度、月度保养作业内容、计划,提前报甲方审核后执行,并按期保质保量进行维修保养,每次进场维修保养均须知会甲方,由甲方派员跟踪,每次维修保养结束后应及时做好相关确认工作和资料归档工作。

  二、乙方需于每季度 10 日前向甲方提交上 季 度维修保养报告,说明维修保养情况,故障及零部件更换情况,统计电梯的月完好率、故障率等。并在每年首月 10 日前提交年度设备运行安全和运行质量检测报告及年度维修保养工作总结。合同期满后的 10 天内提交电梯现状安全运行报告及合同期维修保养工作总结。

  三、除甲方或电梯使用者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外,乙方负责其责任范围内价值100元以下(含元)零部件的免费更换。

  四、乙方负责本合同项目的负责人须为专业工程师,具有 3 年以上电梯维修保养工作经验, 乙方24小时联系电话为: **。

  五、乙方负责其维修保养人员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安全保障以及维修保养作业第三者安全责任。

  六、每台电梯正常使用情况下同样故障发生频率每月不超过3次,每超过一次扣除维保费100元,超过两次扣除300元,三次扣除500元,三次以上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扣除未支付给乙方的维保

费,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该故障由乙方维保责任造成的,不包括人为损坏及系统断电引起的故障),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七、因维修保养责任引起的困人事故或发生困人事故后乙方未能在20分钟内完成进行解救的,每次扣除维保费100元,或致使甲方接到业主或客户重大投诉,每次扣除维保费200元,如当月连续发生三次或同一季度发生四次困人事故或业主、客户重大投诉,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扣除未支付给乙方的维保费,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 1 %的违约金。

  八、乙方应保证所有电梯值班和维保人员必须为合同在职员工,并取得合格电梯维保上岗证和电梯技术资质,并将相关资质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交甲方存档。如乙方不按上述规定使用不属于乙方公司的员工(如人员发生变动,乙方应提前两周书面通知甲方),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扣除未支付给乙方的维保费,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 1 %的违约金。如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设备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维修保养费用,并且乙方在发给甲方书面催款通知书后仍未收到相应的款项,则乙方有权暂停对于甲方的服务,直到相关款项完全付清。

  二、如单台电梯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及电梯保养计划进行服务,每缺项一次按RMB100元/项扣款处理。一年内如有单台电梯有三次以上缺项服务或有三项以上未达到服务标准,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扣除未支付给乙方的维保费,而不须向乙方作任何赔偿或补偿。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 1 %的违约金。

  三、本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如乙方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任何一方在书面提出解约后的服务期间,乙方须向甲方所邀请的新维保服务商提供充分的合作。

  四、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以下情况下,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违约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仍未纠正的,甲方有权随时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扣除未支付给乙方的维保费,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合同义务。

  2、乙方未按约执行本合同维修保养义务或疏忽职守。

  3、乙方被依法宣布破产,被接收,被接管或解散或相似之情况,以致乙方不再适合执行本合同,此等终止合约将不影响与妨碍本合同之任何权益。

  五、甲方严禁自己的任何员工接受乙方的礼品、娱乐性招待、金钱或其他形式的馈赠。乙方及乙方人员不得有任何馈赠或贿赂甲方人员的行为,否则,甲方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单方终止合同,扣除未支付给乙方的维保费,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等额的违约金,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予全额赔偿。

  六、甲方有权从应付未付款项中随时扣除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扣款等费用。如果本合同所明确约定的违约金和乙方的其他责任仍然无法弥补甲方为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为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 保险

  乙方需为其执行本合同服务的技术人员及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各方权益,原则上甲方要求乙方购买单次事故最高赔偿额达人民币:100万元的第三方责任险,受益人需包括甲方。乙方也可选择不购买第三方责任险,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业主、租户、顾客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需照价全额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如企业形象损失、行政处罚等)。

  第十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履行本合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双方发生争议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保密

  1、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含其员工)不得对外透露双方洽谈业务的情况以及签署的任何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所包含的一切信息。

  2、任何一方(含其员工)不得透露在另一方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和合资公司)看到的、听到的及获得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市场秘密、财务秘密、管理秘密以及其他方面的秘密信息。

  3、在提供服务时,乙方及乙方人员需听从甲方人员的安排和引导,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禁区、办公区域等禁止进入的工作环境。

  4、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①、终止与乙方的合作,扣除未支付的维保费,并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叁万元的违约金。

  ②、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如企业形象损失、行政处罚等)。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一、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用书面形式,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列明地址发送书面通知或其他文件。

  甲方: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传真:

  联系人:**邮编:

  乙方:

  地址:

  电话:传真:

  联系人:邮编:

  二、任何文件、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若邮寄,在寄出后第3个工作日将被视为已送达,邮局出具的挂号投送收据作为已送达的有效证明;若传真,则发出时视为已送达,对方传真机收到的传真报告将作为有效证明;若面交,则对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回执将作为有效证明;对方拒收的,则可采取留置的方式送达,相应的留置照片或录像即可作为回执,或以本合同约定的其他送达方式予以送达。

  第十三条 其他

  1、服务期内,甲方需要增加电梯设备功能和改变性能时,或因国家颁布或修订有关标准而需对设备进行改造时,双方应另行签订《电梯改造合同》后实施。

  2、保养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由 乙 方按照当地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因电梯设备属于特种设备,

甲方同意将保养(包括另行维修)更换下的专用部件,交由乙方回收销毁,以保证废、旧专用部件不流入市场。

  3、合同签订时,需要对合同条款增加和更改的,或者要求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时,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持两份,乙方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共有附件_1_份,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有:

  附件一:《电梯保养作业要求及标准》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签章区)(乙方签字/签章区)

  地址:地址:

  代 表 人:代 表 人:

  电  话:         电  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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