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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5)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0-18

  杭锦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保障性住宅(售后公有住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保修期期满是指以竣工验收备案表日期为准满五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房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杭锦旗房管事业服务中心负责本区域内两共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使用

  第六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为防止开发企业对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的两共维修项目分摊费用不能及时到位,影响两共资金的使用,开发企业应在竣工验收后全额垫交未售出商品住宅或公有住房两共资金。

  第八条 使用程序

  (一)有物业公司的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取及维修工程由物业公司负责;没有聘请物业公司的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取及维修工程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既没有物业公司也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业主代表负责(业主代表应不少于三人)。

  (二)由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提出使用建议,自管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的业主代表提出使用建议报房管事业服务中心审核。

  (三)房管事业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并留存影像资料,审核是否可以使用。

  (四)经审核符合使用条件的,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共同做出工程预算,并进行公示,向业主告知,同时提交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讨论通过,通过时必须有维修基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并签字同意方可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签字表应附业主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在聘请施工单位时,一定要以招投标形式选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由社区、房管事业服务中心监管,否则,出现工程质量等问题,责任由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自行承担。

  (六)施工过程中,房管部门将会同街道社区、质检部门、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业主代表对施工情况、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督指导。

  (七)施工结束后,由房管部门、街道社区、质检部门、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业主代表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由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联系相关部门作出决算,同时向全体业主公示七天,如无异议,以书面形式(附业主签字表)向房管部门申请支取两共维修资金。

  房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由相关人员到实地核实,对工程现场进行拍照留存,审核通过后,按工程决算总额支取两共维修资金。

  (八)支取审批,首先由物业股负责人初审同意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然后由主要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支取。

  (九)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十)两共资金账户资金不足应缴额的30%,应补足30%,分户缴交按各自拥有建筑面积的分摊续交。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要求小区业主签字时,业主签字表必须留有经办人的签名和联系方式以及业主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两级回访制度。业主签字表内的所有信息填写必须真实、准确,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支取两共维修资金前,由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签字情况(按30%抽取)进行入户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做详细记录交房管事业服务中心。房管局接到核实记录后,由物业股进行二次回访,将核实情况做详细记录,核实情况属实,方可审批支取两共维修资金,否则不予支取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非住宅的两共维修资金使用支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两共维修资金支取监督电话:6621957

采编:www.pmceo.cOm

篇2: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细则(2010试行)

  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淮住建发〔20**〕215号

  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单位,各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

  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证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和安全使用,现制定《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并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及省、市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淮安市物业管理中心是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单位,具体负责主城区(清河区、清浦区)维修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维修资金申请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按一定比例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存放在物业服务企业的专用账户上(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存放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的专用账户上),并由物业服务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书面承诺:如企业退出、破产、注销时,将质量保证金全额移交业主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共用设备在修复后必须达到完好。按其出厂标准,总体各项性能指标达到原产品标准的90%以上,正常运转能耗不得高于原产品标准的110%。涉及产品专业技术性能指标的可以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检测认定。

  第二章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第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明确应该列入使用范围的项目。

  (一)-(二)

  明细见附件:《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主要范围》。

  第八条 维修资金使用须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除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外),方可使用维修资金。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公共安全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紧急情况发生时可不经过使用前公示,不需通过二个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表决同意等程序,可按紧急情况程序要求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第九条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紧急情况,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并由有资质的施工或设计单位制定维修方案。书面报告和维修方案经业主委员会、辖区街道办事处同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小区(大厦)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直接从受益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支付。

  第十条 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一般包括:

  (一)屋面防水损坏严重造成较大面积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水箱、管道等)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或危及业主安全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六)公共安全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业主人身安全的;

  (七)专用给、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八)其它必须立即维修的项目。

  第十一条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物业管理职能科室或辖区街道办可以组织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其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从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中列支。

  相关部门组织代修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二)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就工程事项出具相关证明;

  (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并经工程造价部门审定;

  (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职能科室审核同意后,向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五)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将所需维修资金,按首付款和决算尾款形式分别划转维修单位,并将工程费用分摊至相关业主明细帐户。

  第十二条紧急情况维修工程完工后,应按本细则第十八条(四)款规定组织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向业主公示维修方案、工程决算、审计报告、业主分摊明细表等,并将公示的资料和照片报送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备查。

  第十三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属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保修责任范围的,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由当事人承担修复的费用和赔偿责任;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单个维修项目一次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下(含500元)。

  第三章 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第十四条 维修资金使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维修资金已足额归集并缴存专户银行,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详见本细则第二章);或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部分维修资金归集缴入专户银行,未归集到位部分已明确维修费用分摊方案,并由相关受益业主书面承诺筹缴到位期限的(承诺期限:从业主大会通过使用方案之日或业主承诺集中公示之日起计算,不超过45天);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范围及项目符合本细则规定;

  (三)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第十五条 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主体和相关责任: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受理报修和申请使用;

  (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该区域的管理单位受理报修和申请使用(须由辖区街道办签章确认)。

  (三)既无业主委员会也无正规管理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牵头(成立房屋维修管理小组)受理报修和申请使用;

  (四)原房改已售公房购房款10%部分维修资金,原则上由原产权单位负责报修和申请使用或委托管理单位办理,并签章确认和承诺;

  (五)本细则规定的主体申请人及相关责任部门对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启动紧急情况维修预案、消除危险。因拖延、推诿等导致业主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相关人员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和确认,应当在依法通过使用方案后,拟实施的15日前,向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单位)报送以下资料:

  (一)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使用方案;

  (二)填报《淮安市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三)维修涉及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 2/3以上业主书面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决定书;

  (四)按户分摊费用方案、资金不足使用续筹办法(包括续筹到位时间、承诺)、维修合同(协议)、维修工程审价合同、维修预算书;

  (五)上述(一)至(四)项备案资料公示5天(附照片)且无集中反对意见的证明;

  (六)房屋原产权单位承诺书(房改房);

  (七)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鉴章(卡)。

  第十七条 维修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报修: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单位受理业主报修,并填写房屋修缮报修单。

  (二)预算:接受报修单位委托修缮施工单位,通过实地勘查、编制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书。

  (三)预分摊: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填写《淮安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并报维修资金管理单位。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将预算金额按建筑面积分摊到户,并打印票权登记表。

  (四)业主确认:每户预分摊情况经涉及的业主签字确认。

  (五)公示:维修方案、工程预算及业主确认等情况在小区出入口或有关楼道口等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不少于5天)。

  (六)申报:公示无异议后,将填好的《淮安市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和预算书及公示材料等报送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审核。

  第四章 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和分摊

  第十八条维修资金使用审核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接受《淮安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核对维修项目涉及业主的维修资金帐户余额;

  (二)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勘查确认:维修项目是否符合使用范围、工程量是否与申报材料相符等,填写《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现场查勘表》。并依据《淮安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和现场勘查情况,由经办人在《淮安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审核表》上出具初审意见;

  (三)审核批准并拨付首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申请金额的30%);

  (四)督促维修工程竣工验收。维修工程竣工验收由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主体邀请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街道办、工程监理单位、维修施工单位、业主代表、物管单位(管理单位)、决算审计单位等参加,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五)依据申请主体委托的专业审价单位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按规定结算并拨付尾款(工程决算审计费用列入维修工程预算项目);

  (六)做好资金分摊业主帐户、核算记帐、资料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经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计确认的维修工程决算费用总额不超过经业主首次签字确认的维修预算费用总额15%或1.5万元的,不需要再重新申报和相关业主签字确认。超过15%或1.5万元(含15%和1.5万)的,则必须重新申报及经相关业主再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管理部门按照业主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在其维修资金帐户中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涉及多个楼幢的,由各楼幢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每个楼幢的费用,按照该楼幢全体业主交存维修资金总额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维修资金总额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应按照本条第(二)款的原则进行分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中有关业主大会、业主、物业、物业管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名词用语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淮安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已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淮安市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年元月1日起试行。本市辖区内的县可参照试行。

  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主要范围

  一、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三)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

  (四)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的;

  (五)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的;

  (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较大面积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七)公用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八)公共区域门窗普遍破损的。

  二、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主要项目范围包括:

  (一)电梯

  电梯设备下列部件出现磨损、损坏,应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1、曳引机。2、制动器。3、电动机。4、导向轮、曳引轮。5、钢丝绳。6、限速系统。7、控制柜。8、选层系统。9、操纵盘与显示系统。10、层、轿门系统。11、导靴。12、导轨。13、对重。14、安全装置。15、控制电缆及井道配线。16、缓冲器。17、轿厢。

  (二)中央空调系统

  中央空调设备下列部件出现磨损、损坏,应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1、空调压缩机部分

  (1)活塞式压缩机:更换内部大件;

  (2)离心式压缩机:更换电动机、主轴、工作叶轮组件、轴承、进口导叶等。

  (3)螺旋式压缩机:更换内部大件。

  2、中央空调给水:更换钠离子交换器、各类水泵、膨胀水箱、直径150㎜以上(含直径150㎜)管道、阀、过滤器、修换电机绕组、绝缘等。

  3、冷凝器:更换阀门、管道。

  4、蒸发器:更换阀门、壳管、盘管。

  5、膨胀阀:更换。

  6、控制系统:更换主控板。

  7、辅助设备:更换油分离器、贮液器、过滤器、电磁阀、压力控制器、油压控制器、冷却外壳及通风机等。

  8、风机盘道:更换风机、盘管。

  9、新风及变风量机组:更换风机、电动机、表冷器、控制箱。

  10、双效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更换各类泵及电机、修换发生器、吸收器、引射器、U形管、换热器、蒸发器、冷凝器。

  11、通风设备:整体更换风机、风扇、散流器、除尘器。

  (三)强电系统

  电气工程设备设施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强电设备必须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1、高压柜:更换各类柜体、仪表、修换断路器、隔离开关、操纵机构、互感器、熔断器、避雷器、接地开关、手车及机械闭锁电器连锁等;

  2、变压器:更换冷却风扇、控制箱、柜体、温度指示仪、绝缘油,修换绕组、绝缘、油枕、散热片等;

  3、低压电器:电动机整体更换(5kw以上),转子、定子绕组修换(10kw以上),更换蓄电池、不间断电源、更换各类柜体、仪表、修换断路器、开关及接触器(100A以上),互感器,隔离器、电容器、整体更换配电箱、控制箱、照明箱、全部更换改造照明灯具、线路、插座等。

  (四)弱电系统(设备必须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1、广播音响:更换全部音箱、扬声器、音响布线等;

  2、电视系统:修换卫星抛物面电线、接收机、全部更换同轴电缆分配箱等;

  3、火灾报警:修换区域报警、集中控制报警器、全部更换探测器、报警器等;

  4、安保监控:更换电视监控控制台、监视器、小区周边防范的远红外探头(5米以上)和彩色摄像头(多方位、多焦距),修换入侵报警系统等;

  5、综合布线控制系统:整体更换配线箱、交接箱、电缆、光缆、全部更换适配器等。

  (五)消防设施

  1、整体更换防火卷帘、更换防火门、防排烟风机、抽烟防火阀等;

  2、消防给水:修换消防泵、更换接合器、整体更换消防栓箱,全部更换喷淋装置、整体翻修水池、更换直径150㎜以上(含直径150㎜)管道、阀门等。

  (六)给排水

  1、生活给水:整体翻修水池、水箱、更换水泵、电机、液位控制器、气压水罐、直径150以上(含直径150)管道、阀门、水泵维修需解体更换叶轮、泵轴等。

  2、排水设备:全部更换排水管、水封、整体更换管道、翻新化粪池、窨井、检查井、雨水井、更换动力、有源化粪池动力设备等。

  (七)避雷设施

  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避雷系统接闪器与其它金属物的连接断开;接闪器的焊缝断开、严重锈蚀;引下线弯曲、严重锈蚀;引下线、接闪器和接地装置的焊接处严重锈蚀。

篇3:南京市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房产(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简称“维修资金”)使用审批职能下放工作的要求,推动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制度落实,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进一步方便广大业主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现就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主体及责任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为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未履行申请人职责,以及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情况,经属地街道确认后,受相关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按顺位依次成为申请人。

  使用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原房屋售房单位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原售房单位已改制的,根据改制文件规定,改制后企业或原售房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为申请人;原售房单位破产、灭失、无法联系或拒不履行申请人职责的,经属地街道确认后,受相关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成为申请人,审批资金划拨至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账户,原售房单位拒不履行申请人职责的,由申请人书面告知其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

  申请人负责按相应程序如实提交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资料,负责维修工程质量、进度及资金监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申请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相关事项。

  二、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程序

  (一)一般维修申请程序

  一般单项维修工程在八千元(含)以上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造价进行审核;一般单项维修工程在二十万元(含)以上的,应当聘请监理公司实施监理;一般单项维修工程造价在五十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1.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1)组织现场查勘

  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现场查勘,确认维修项目及资金列支范围;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可委托属地街道开展现场查勘工作。

  (2)编制工程预算

  申请人委托相应单位编制工程预算,预算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依据工程维修规范,如实编制工程预算,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制定使用方案

  申请人应就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造价预算、资金分摊范围及分摊标准、施工企业确定方式、工程质量监管及验收等内容,形成“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2.业主投票表决

  申请人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交业主大会或维修资金被使用的相关业主表决,表决可采用书面投票表决、平台投票表决两种方式。

  (1)书面投票表决

  申请人安排上门开展投票表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人,业主投票表决表应采用监管部门公布的示范文本;上门人员应解释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相关内容,告知业主根据本人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在表决书相应栏目签名;表决完成后,申请人负责统计表决结果和票权构成明细。

  (2)平台投票表决

  申请人通过“业主议事系统”发布表决事项并上传公示辅助决策资料;系统向所涉及业主发送通知,并启动表决;相关业主通过手机系统直接查看公示资料并投票表决;系统形成表决结果,申请人打印表决结果统计表。

  3.办理首款申请手续

  (1)申请人向所在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首款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②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③工程预算;

  ④工程合同;

  ⑤维修资金使用业主表决表(通过业主议事系统表决的提供系统生成的表决结果);

  ⑥维修资金使用业主表决汇总结果公示;

  ⑦审价合同及工程造价预算审核报告;(单项8000元及以上项目)

  ⑧监理合同;(单项20万元及以上项目)

  ⑨维修资金首款申请材料公示情况说明。

  (2)申请人向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交资料的同时,将上述资料第②至⑧项在小区规定位置公示7天。

  (3)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出具受理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组织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

  (1)施工过程监督

  申请人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施工,并做好工程材料进场验收、隐蔽工程及质量安全的把关。

  (2)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相关业主、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5.办理余款申请手续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向所在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余款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②工程项目费用结算发票;

  ③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发票;(单项8000元及以上项目)

  ④工程监理报告及发票; (单项20万元及以上项目)

  ⑤维修资金余款申请材料公示情况说明。

  (2)申请人向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交资料的同时,将上述资料第①至④项在小区规定位置公示7天。

  (3)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出具受理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应急维修申请程序

  应急单项维修工程在五千元(含)以上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造价进行审核;应急单项维修工程在二十万元(含)以上的,应当聘请监理公司实施监理。

  1.制定应急维修工程实施方案

  (1)现场查勘

  属于电梯故障的,更换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曳引轮和控制柜等主要部件的重大修理及改造的项目,提供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属于《市物业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情形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现场确认并提交情况说明;涉及其他单位职能的,可以会同确认。

  (2)制定应急实施方案

  申请人应当根据现场查勘的问题,选择相应施工单位编制项目造价预算,并确认资金分摊范围及分摊标准、工程质量监管及验收等内容,形成“应急维修工程实施方案”。

  2.办理首款申请手续

  (1)申请人向所在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首款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

  ②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

  ③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实施方案;

  ④工程预算;

  ⑤工程合同;

  ⑥应急维修工程审价合同和预算审核报告;(单项5000元及以上项目)

  ⑦应急维修工程监理合同。(单项20万元及以上项目)

  (2)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出具受理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有关资料通过物业管理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3.组织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

  (1)施工过程监督

  申请人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施工,并做好工程材料进场验收、隐蔽工程及质量安全的把关。

  (2)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相关业主、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4.办理余款申请手续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向所在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余款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验收报告;

  ②应急维修工程项目结算发票;

  ③应急维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发票;(单项5000元及以上项目)

  ④应急维修工程监理报告及发票;(单项20万元及以上项目)

  ⑤属于电梯故障的,提供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更换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曳引轮和控制柜等主要部件的重大修理及改造项目)

  ⑥应急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公示情况说明。

  (2)申请人向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交资料的同时,将上述资料第①至⑤项在小区规定位置公示7天。

  (3)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出具受理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房改房维修资金申请程序

  维修项目只涉及房改房的,向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涉及房改房、商品房等多产权性质的,向房屋所在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涉及多家房改售房单位的,可委托申请。

  1.现场查勘

  申请人组织相关业主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现场查勘,确认维修项目及资金列支范围。

  2.编制工程预算

  申请人委托相应单位编制工程预算,预算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依据工程维修规范,如实编制工程预算,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办理首款申请手续

  (1)申请人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首款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房改房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②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缴款申报清册;

  ③工程预算;

  ④工程合同;

  ⑤审价合同及预算审核报告;(单项8000元及以上项目)

  ⑥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示及公示证明;(单项50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物业办印制示范文本)

  ⑦工程监理合同。(单项20万元及以上项目)

  (2)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出具受理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组织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

  (1)施工过程监督

  申请人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施工,并做好工程材料进场验收、隐蔽工程及质量安全的把关。

  (2)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相关业主、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5.办理余款申请手续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余款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②维修工程项目费用结算发票;

  ③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发票;(单项8000元及以上项目)

  ④工程监理报告及发票。(单项20万元及以上项目)

  (2)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出具受理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维修资金使用审批资金划拨额度

  一般维修工程造价二十万元以下的,首次拨付资金比例为核准费用的百分之五十;一般维修工程造价二十万元(含)以上的,首次拨付资金比例为核准费用的百分之三十,涉及设施设备更新且设施设备采购费用占工程总费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依申请将首次拨付资金比例提高至核准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应急维修项目首次拨付资金比例为核准费用的百分之三十。

  四、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职责分工

  市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市维修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和管理规定;负责维修资金使用审批信息系统的升级维护工作;统一制定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的工作流程、办事指南;组织各区进行维修资金政策法规、审批业务、系统操作等培训;负责日常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及考核;负责维修资金使用重大投诉协调;落实全年考核资金发放工作。

  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业主申请维修资金使用,查勘维修现场,在规定时限完成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建立维修资金使用“三级审核”制度(即经办人员受理、科长初审、分管局长终审);确定审批受理窗口,安排受理审批工作人员;建立健全业务档案(含电子档案);接待群众政策咨询,协调处理辖区维修资金方面的矛盾纠纷以及信访投诉。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职责,协助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做好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要求

  (一)各区主管部门应做好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严格资金拨付手续,监督资金申请程序的完善。

  (二)各区主管部门应建立政策学习培训、办案质量控制、检查考核奖励等内部制度,确保维修资金安全、便捷使用。

  (三)各区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受理系统”受理使用申请业务,并严格按规定时限予以办结,一般使用为5个工作日,应急使用为2个工作日。

  (四)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案件抽查、季度检查、年度考核,每季度维修资金工作完成情况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并将各区维修资金使用受理、审批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通告。

  (五)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各区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行政监管手段追回,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资金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年7月1日实施,原工作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年6月

篇4:常熟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2019试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政发规字〔20**〕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常熟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

  20**年11月30日

  常熟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拓宽维修资金使用“绿色通道”,加快电梯、消防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及时消除危及房屋安全、影响业主日常生活的紧急情形,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已交存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有下列危及房屋或人身安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等紧急情形之一的,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可应急使用维修资金。

  (一)屋面、外墙防水层损坏造成大面积渗漏,严重影响业主生活;

  (二)外立面已脱落或有脱落危险;

  (三)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

  (四)属于小区管理范围的供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影响正常使用;

  (五)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或有倒塌危险;

  (六)共用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安全隐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及房屋或人身安全,需要立即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情形。

  二、使用确认

  符合适用范围的,由下列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等出具书面意见(书面意见需明确危及房屋、人身安全或影响业主正常生活):

  (一)符合适用范围第(一)、(二)、(五)种情形的,由房屋检测检验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二)符合适用范围第(三)种情形的,由电梯检验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三)符合适用范围第(四)种情形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四)符合适用范围第(六)种情形的,由消防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书面意见;

  (五)符合适用范围第(七)种情形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三、申请主体

  (一)物业服务企业;

  (二)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包括代行业委会职责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

  (三)既无物业服务企业又无业委会的为相关业主。

  四、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当出现适用范围内的应急使用维修资金要求时,由申请主体报业委会(无业委会的经当地社区)确认后,再由申请主体向市房产管理处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处)提出申请。

  (二)出具意见。申请主体凭房管处出具的可使用维修资金的意见,向相关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出具是否可以应急使用的书面意见。

  (三)备案申请。申请主体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维修单位(设计单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列明资金预算)、预算分摊清册并将其公示7天。经业委会(无业委会的经当地社区)确认已公示后,由申请主体登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备案。

  (四)组织维修。使用备案通过后,申请主体应按照已备案的维修方案组织实施维修。

  (五)工程验收。维修完成后,应由申请主体组织验收。

  (六)工程审价。单项维修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或一次性(30日内在同一小区由同一施工单位维修同一项目内容)使用维修金额10000元(含)以上的,申请主体应当聘请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价。

  (七)费用支取。申请主体应当根据审价报告制定决算分摊清册并公示7天。公示期满,申请主体登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支取。房管处审核通过后分别拨付相关费用。

  五、其他

  (一)已交存维修资金的非住宅商品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常熟市房产管理局20**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常熟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指导意见>的补充意见》(常房〔20**〕104号)同时废止。

篇5:关于规范常州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常州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的通知

  江苏 常州

  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本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项目范围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申请人可以组织应急维修:

  (一)屋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电梯检验机构评估并出具鉴定报告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整改通知的;

  (七)危及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除电梯、消防应急维修项目由电梯检验机构、消防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或整改通知外,其余应急维修项目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现场认定,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市物管中心派员参加。

  三、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

  维修资金由市物管中心代管时,应急维修项目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急维修项目现场认定申请,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认定。

  电梯、消防应急维修项目由电梯检验机构、消防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或整改通知单,作为现场认定意见。

  (二)申请人组织将应急维修项目现场认定意见在小区公告,编制工程预算,制定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

  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主要包括应急维修项目概况、实施主体、工程涉及的相关单位选聘方式(施工单位、审计单位等)、工程实施时间、验收主体及验收方式、质量保修要求等。

  (三)申请人持应急维修项目现场认定意见、工程预算书、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等材料报市物管中心,提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

  (四)市物管中心审核申报材料,符合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条件的,出具准予使用通知书。

  (五)申请人按照已申报的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实施维修,经竣工验收合格和工程审计后,办理维修资金结算手续。

  (六)对符合维修资金划转条件的,市物管中心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维修资金划转至施工单位。

  四、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通知适用于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武进区可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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