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导航

冶金公司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计划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0-14

  冶金公司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计划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仁:

  大家好!

  首先我代表粉末冶金公司对你们的到来表示最诚挚、最热烈的欢迎!

  我公司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刚刚起步,现正在推进阶段,借此机会与大家共同探讨相互交流。下面将公司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简要介绍如下:

  一、公司概况

  我公司是一个集采矿、选矿、还原铁粉加工、橡塑磁粉加工与研发为一体的民营企业。现有员工2400名,下辖三个矿区(小寨矿区、黄崖洞矿区、彭庄矿区),七个分公司和一个全资子公司。主要产品有:铁精矿粉、还原铁粉、橡塑磁粉等共三大系列十余个品种。现已形成“铁矿石→精矿粉→超纯矿粉→海绵铁→还原铁粉”和“精矿粉→超纯矿粉→超纯超细矿粉→橡塑同性粉→橡塑异性粉”两大产业链条。年生产铁矿石205万吨,精矿粉67万吨。

  二、“双防控”建设情况

  1.组建领导机构 明确职责分工

  公司成立了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领导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部室负责人、分公司经理为成员。工作领导组全面策划、组织、协调、推进工作,统一组织公司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设置了双重预防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部,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

  制定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两个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目标、计划、职责及工作要求。每月在安全例会上要求各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安排,同时分析解决存在问题,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公司率先以四分公司为试点开始“双防控”建设,随后依次向其他分公司全面推行。

  2.做好风险辨识 形成管控体系

  四月份,通过对各分公司全员进行风险辨识调研、梳理,确定系统、岗位、特种作业和管理上的主要风险点,收集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共计83种。其中:系统26项、岗位50项,特种作业6项、管理整体1项。

  与此同时,开展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培训,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特点,采用风险评价方法。编制风险管控措施清单时,采取作业前、中、后的风险点进行分析,依据风险分析等级,逐项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经过半年多时间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判,编制完成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

  根据风险等级,分别在各分公司绘制并悬挂安全风险分级分布“四色图”,列出作业活动清单,同时制作系统安全风险公示牌和岗位风险告知卡。为便于员工掌握本岗位的风险点和控制措施,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要求每位员工随身携带,对照检查,从而使风险达到有效控制。

  在安全风险分级的基础上,又补充编制了《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管理体系》。

  3.认真排查整治 及时消除隐患

  为确保安全生产,把隐患排查治理与生产管理进行有机结合,在生产运行过程中,采取对分公司车间、班组开展的各类检查、巡检、日检等和公司每月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活动方式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形成一种自主、动态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1))班检:每班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安全确认。运用现场管理系统,对每台设备、岗位设置点检、班检表,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或安全确认、发现隐患时均填写检查表。

  (2)日检:车间值班主任、安全员、测风工每天巡查。

  (3)周检:车间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4)旬检:分公司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5)月检:公司领导带队,每月在全公司范围开展安全综合大排查。坚持分级管理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下发整改通知、督促落实,完成后进行复查验收,建立健全隐患登记台账并进行闭环销号。

  4.强化责任落实 严格绩效考核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明确了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第一责任人、班组及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要求,并将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公司安全绩效考核管理,形成分工负责、分级负责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防控”模式。

  三、目前“双防控”面临的主要问题

  1.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不平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运行多年,已形成体系,而风险分级管控风险辨识复杂进展缓慢。

  2.员工风险辨识能力差,缺乏风险辨识知识和能力,有待培训进一步提高。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1.以安全绩效考核为手段,把双重预防机制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压实各级管理责任。

  2.加强全员教育培训,提升全员防控能力。

  3.以文化引领、培训先行、风险预控、考核到位、落实责任,深入推进“双防控”工作,确保公司平稳发展安全生产。

  不妥之处敬请提出建议和意见共同商讨。

  谢谢大家!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施工项目建设清洁交付标准

  附件六:施工项目建设清洁交付标准

  一、适用范围:地产开发的各项目

  二、交付标准:

  (一)室内标准(含物业用房、设备用房)

  1. 地面:无污渍、无水泥块、无积水、无垃圾、无拖痕(大堂地面要进行晶面处理)

  2. 墙面: 无污渍、无粘贴物

  3. 电梯: 无污渍、无锈迹、无水泥垢

  4. 玻璃: 无污渍、无水泥垢、

  5. 指示牌: 无污渍、无锈迹

  6. 信报箱:无锈迹,无水泥垢

  7. 单元大门: 无污渍、元粘贴物、目视无积尘

  8. 防火门、消火栓:无污渍、目视无积尘、无粘贴物

  9. 管道:无污渍、无水泥块

  10. 梯步:无污渍、无水泥块

  11. 窗框、窗槽:无污渍、目视无积尘

  12. 屋顶:无污渍、无水泥块、无施工遗弃物

  13. 天沟:无积沙,排水畅通

  图例

  1、 单元大门1 2、单元大门2

  室内玻璃

  图例

  大堂石材地面要进行晶面处理 电梯: 无污渍、无锈迹、无水泥垢

  1、墙面 2、墙面

  2、梯步竖面和平面 3、楼层通道地面

  4、屋顶 5、窗框

  图例

  1、入户门 2、户内地面

  3、 窗槽 4、车库地面

  防火门、消火栓、百叶窗、信报箱、管道等低位清洁的标准

  (二)公区标准

  1. 地面(小区干道、车行道、主干道):无污渍、无锈迹、无水泥垢

  2. 卫生间便池、面盆、墙面、拖帕池:无污垢、无污渍,便池、面盆、拖帕池内无积沙、排水畅通

  3. 百叶窗、木制品、告示牌:无污渍、无粘贴物、无明显灰尘

  4. 墙面:无污渍、无粘贴物、无明显灰尘

  5. 水篦子:安装时不高于地面、无杂物、水泥垢、排水通畅

  图例

  1、地面 2、 水篦子

  1、业主的后花园 2、公区的墙面

  外墙

  1. 墙面:无污垢、无明显污渍、无张贴物、无明显灰尘;

  2. 阳光蓬:目视无垃圾、无明显灰尘

  3. 观光梯:目视外玻璃无胶渍、无显眼灰尘、无涂料、无油漆斑点

  4. 幕墙玻璃:无污迹、无胶渍、无明显灰尘

  5. 禁用强酸强碱药剂等损害墙面的药水清洗

  图例:

  1、外墙 2、 幕墙玻璃

  3、 水体表面:

篇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协议)

  附件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协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负责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2. 质量保修期

  2.1.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为:

  2.1.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1.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墙面、地下室的防水及防渗漏、管道防渗漏为伍年;

  2.1.3. 装修工程为贰年;

  2.1.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

  2.1.5. 暖通系统为贰个采暖期;

  2.1.6. 电梯为叁年。

  2.1.7. 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贰年;

  2.2.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均未约定的,按贰年计算;

  2.3.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验收合格备案后6个月开始计算,对于工程质量出现的永久性缺陷或在保修期内即已存在但尚未暴露的质量问题,承包人承担责任不受保修期限限制。

  2.4. 返修项目返修部位的质量保修期从该保修部位验收合格之日起按上述质量保修期重新计算,该部份质保金的退还时间顺延到重新计算的质量保修期到期后。

  3. 维修时限

  3.1. 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必须在12小时内(维修期前6个月必须在6小时内)向发包人报到,与发包人共同到现场查看,并于现场查看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复杂(重大)的维修项目经发包人同意可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

  3.2. 维修项目应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处理完成,处理时间不得超过与发包人的约定时间,承包人责任内的商品房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除了满足上述约定外,还应当满足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颁布的《重庆市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的“质量问题处理完成时间期限”要求。

  3.3. 维修时间如有特殊原因确无法按期完成,承包人需提出具体原因,发包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延期。

  4. 机构及职责

  4.1. 发包人相关机构及职责

  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保修期内的相关工作,建立对承包人维修小组工作的全面监控,督促及考评工作。

  4.2. 承包人保修机构及职责

  4.2.1. 由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总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天内成立专业的维修小组,由承包人所在的公司提供书面的维修小组负责人授权书,书面提供联系方式并保持通讯畅通,并报发包人认可。

  4.2.2. 维修小组应配备足够的各专业维修人员并常备相应的材料工具,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并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定。

  4.2.3. 凡保修项目施工涉及住户家具需搬动,承包人应报告发包人向住户协调后,承包人才能搬动,承包人应作好相应的保护措施。维修施工完,应恢复其原样。

  4.2.4. 承包人提供的维修施工方案需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施工,但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施工中进行现场保护并做好标识,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并经发包人验收检查,方能撤场。

  4.2.5. 承包人保修期维修施工使用的水、电、气由承包人自行安表计量或按承包人所使用的机具进行费用估算,在维修工程完工并经发包人签认后向发包人缴纳,否则将从承包人的质保金中加倍扣除。

  5. 维修通知方式

  5.1.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有效的联络方式(包括固定办公场所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详细联系地址等),发包人可采取下列任何快捷的通知方式通知承包人维修事项:

  5.1.1. 电话(以发包人电话记录为准);

  5.1.2. 传真(以发包人传真记录);

  5.1.3. 电子邮件(以发包人电子邮件发送记录为准)。

  5.1.4. 书面信件

  5.2. 以上联络方式可同时采用,但采用其中任意一项均为有效。

  5.3. 若承包人改变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或保修小组主要人员更换或撤出时,需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未能让发包人及时知晓其有效联络方式而造成的各类损失。

  6. 保修责任

  6.1. 保修责任鉴定可任意采用拍照、摄像、取样、记录(如发包人委托的施工单位或住户签字资料等),任选一种均视为有效。责任鉴定由承包人、发包人方共同进行,承包人不到场核实,发包人进行的鉴定结果有效;若有第三方损失方,则承包人、发包人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进行责任鉴定,承包人不到场核实,发包人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进行的鉴定结果同样有效。

  6.2. 所有材料由承包人组织验收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发包人认质认价材料,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6.3. 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承包人应认真履行总包责任,督促检查分包方分包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统一向发包人验收及交付,承包人承担总保修责任。

  6.4.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生命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并全额赔偿。

  6.5.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业主提出索赔时,承包人授权发包人全权代表承包人与业主进行谈判(包括维修、赔偿),承包人认可发包人谈判结果,并履行谈判所约定的各事项,同时承担全额费用。

  6.6.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业主退房,造成该房屋再次销售的价格低于原销售价格,承包人应按差价的150%补偿给发包人。

  6.7. 承包人保修维修应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维修材料应使用原有品牌及型号,确必须使用其他材料替代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6.8. 承包方承担的保修责任,还应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

  7. 保修违约处理

  7.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构成承包人违约,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质保金,承包人除应按合同违约条款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及第三方利益损失,发包人依法保留追赔的权利,如下:

  7.1.1. 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维修通知后,承包人拒绝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拒绝履行保修责任的。

  7.1.2. 发包人就同一维修事项向承包人发出两次书面维修通知,承包人仍不按约定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不履行维修责任的;

  7.1.3. 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造成发包人无法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时间超过3个月的;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加收50%的管理费)由承包人承担,且本工程的整体保修责任继续由承包人承担,直至保修期结束。费用的认定可不经承包人认可,由发包人发送书面通知给承包人,同时提供相关责任及费用认定资料,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每延迟一天,每天按未交纳费用的0.5%收取滞纳金,列举如下:

  7.2.1. 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限内到现场检查、或未按约定的时限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发包人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的;

  7.2.2. 如对同一维修事项,承包人经过两次维修仍未能达到合同要求的;

  7.2.3. 承包人的维修方案不满足发包人要求,虽经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修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7.2.4. 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造成发包人无法正常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时间但未超过3个月的;

  7.3. 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限内报到、或未按约定的时限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每延期一天扣罚承包人200~1000元/天违约金。

  7.4. 如对同一维修事项,承包人在维修时限内进行第一次维修后,若仍未能解决该维修事项,承包人可按维修时限约定进行第二次维修,第二次维修还不能解决该维修事项,则发包人有权按7.2条约定执行,也可要求承包人按维修时限进行第三次维修解决,同时,承包人还需支付发包人每次1000元的质量违约金。

  7.5. 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的管理,或不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50~500元的违约金。

  8. 质保金退还

  8.1. 合同保修期或上款规定的维修项目的质保期顺延的到期之日,且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无异议且保修款结算完毕后14天内即与承包人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退还承包人未使用的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

  9. 其他

  9.1. 如因承包人质量原因导致事故或将要导致事故,在承包人抢修工作人员到达之前,发包人可先行采取合理的方式以避免事故损失扩大,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发包人及承包人在责任认定产生争议,如承包人认为是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维修时,均由承包人提供证据(设计要求、核定单、其他书面依据)证明其无过错,否则为承包人有过错,需按本条款约定履行维修责任。

  9.3. 承包人所留质保金不足以赔偿该因承包人质量原因造成的相关损失时,发包人将保留继续追赔的权利。

  9.4. 本条款所指发包人可理解为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

  9.5. 本条款使用于多方合同时,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及义务均适用于发包人以外的其他合同主体。

  9.6. 发包人指定进行分包的项目的维保事项,由总包单位协调和督促分包单位进行保修,承当总包管理责任,分包单位不按本条款约定进行保修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总包单位代为履行保修责任,并追究分包人保修违约责任。

  9.7. 本条款为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以合同约定为准。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年 月 日

篇4:巴彦淖尔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规定(2014)

  巴住建房函发〔20**〕231号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商品房竣工验收制度》的通知

  各旗县区住建局、房管局:

  现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商品房竣工验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年10月17日

  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得通过其他非正当途径先取得土地后办理营业执照或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招投标,依法选定具备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坚决杜绝违规竞标、肢解发包、压缩工期和降低工程质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建设后,必须在项目工地固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的立项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预售的还要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进行建设,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制度

  一、严格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制度和预售许可公示制度,禁止违规预售商品房。

  二、凡未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均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有关规定,通过全区商品房预销售网络管理系统,在线审批并发放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严格审查商品房预售方案,对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是否全装修商品住房以及采取的节能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张挂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住宅选购指南》、《巴彦淖尔市物业管理办法》、《巴彦淖尔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商品房竣工验收制度

  一、商品房竣工后,建设单位要申请建设、质监、规划、房管(包括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二、建设单位应当自所有验收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开发项目验收资料提交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方可将物业交付使用。交付物业时,要在交付场所的明显位置标明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同时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对未进行竣工验收或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商品房建设项目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规划、城管行政执法、房管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五、对未按规定办理物业管理交接的建设单位,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六、未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篇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主要职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主要职能

  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房地产、勘察设计咨询、物业管理、燃气、建筑等行业以及房屋安全、住房制度改革、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发展规划,负责拟订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安居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市场和行业管理以及住房租赁工作。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市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的建设、维修、租售和监督管理以及相关基础资料的信息化和档案工作。

  (四)负责拟订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统筹指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各级维修基金的监管职责,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五)负责拟订工程建设,建筑、勘察设计、燃气、物业管理等行业以及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统筹我市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

  (六)承担建筑市场和建设行业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勘察设计行业及市场管理。监管全市建设工程(含勘察设计和与工程密切相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活动。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和工程合同管理。

  (七)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对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八)负责结建式人防工程从施工报建至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九)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使用的消防产品和装修装饰材料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工作。组织制定建设科技推广、应用政策。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和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管理建筑节能专项资金。

  (十一)承担燃气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承担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组织或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核发燃气行业经营许可。参与燃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十二)承担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协调、督促、管理等职责。

  (十三)承担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协调和指导宜居城市建设。

  (十五)研究提出住房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和措施,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市住房建设局应当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住房建设领域改革创新,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加大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管理力度,全面推动住房新政落地实施,着力解决住房建设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十八)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职责分工。市住房建设局承担房地产市场和行业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协助做好相关技术保障和信息共享工作。市住房建设局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相关工作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