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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执法查封(扣押)决定书文本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0-09

  建设行政执法查封(扣押)决定书文本

  封决〔 〕第 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 :

  因你(单位)涉嫌 (违法违规建设工程)

  的行为,根据 (法律法规条款)

  的规定,现依法对你(单位)下列物品予以查封(扣押)。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执法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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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建设行政执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建设行政执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证决〔 〕第 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

  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证通〔 〕第 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载明的作为证据保存的物品,现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执法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送当事人,第二联存档。

篇3:房屋征收决定书文本

  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文本

  因**项目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宜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先就该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范围:被征收房屋位于**,具体范围见项目征收范围图(附件1)

  二、征收实施时间: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部门:**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四、征收补偿:按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2)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征收范围图

  2、**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篇4:住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住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z市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建决[20**]03号

  当事人:湖南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蔡建军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年5月15日在江南城区阳明路承建的紫御华府小区新建工程,存在施工现场进出口车辆带泥上路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当事人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以及《z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处罚基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将罚款缴至银行帐户(开户行:工商阳明支行,户名:z市z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19z000501),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z市z区人民政府或z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20**年5月19日

  z市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z街道临沅路192号

  联系人:z 联系电话:0736-7355110  邮政编号:415100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人)。

篇5: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z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上海市z区中山东一路13号

  法人代表:***

  企业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航道整治、规划,工程设计,勘察,施工和管理,

  技术开发和应用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228****

  成立日期:1994年06月06日

  联系电话:***

  经本局查明,20**年1月14日,当事人承建的江南大道(滨江大道-善卷路)新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洗车平台达不到要求,导致进出口脏、乱、差,防尘降尘措施不到位,当事人存在无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等扬尘治理措施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常德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根据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以及《常德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处罚基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将罚款缴至银行帐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鼎城支行,户名: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或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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