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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加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工作指导意见(2019)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8-26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决策部署,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实现餐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具体要求,结合我省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工作实际,现将《加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工作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反映。

  附件:加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工作指导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4月26日

  (联系人:粟颖,联系电话:020-83133696)

  加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粤府办〔20**〕135号)等要求,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实现餐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切断餐厨垃圾非法收运处理链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完善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体系,严防餐厨垃圾从收运处理企业流向生猪养殖等环节,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强化源头管理,构建源头分类、清洁收运、规范处理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探索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长效管理机制,实现餐厨垃圾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监督的思路,政府鼓励、支持、推进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一体化运营,引入市场化运作,确保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系统良性运转。

  2.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立足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规划和实施方案,采用集中和分散处理相互补充的方式,选择适宜的收运处理模式和技术。

  3.协调联动、强化监管。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餐厨垃圾产生者履行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排放的责任,收运、处理单位履行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联动,按职能分工履行全过程监管责任。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编制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规划。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摸清餐厨垃圾产生量、种类、分类排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情况,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卫专项规划等,各地级以上市在20**年7月底前完成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规划编制工作,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布局、规模和用地等。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规划可单独编制,也可纳入环境卫生或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编制。

  (二)加强餐厨垃圾源头管理。引导餐饮服务单位设置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收集餐厨垃圾,与其他类别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混入其他垃圾。督促指导餐饮服务单位与经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服务单位签订收运服务合同,并建立餐饮垃圾排放管理台帐。

  (三)建立完善的餐厨垃圾收运系统。各地要结合本地区餐厨垃圾产生量及其分布情况,配置相应数量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和收运车辆,并合理规划收运线路。要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并保持收集容器和收运车辆密闭,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撒漏,不得擅自运至其他处理场所。建立联单制度,实行收运处理联单管理,逐步实现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推荐采用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一体化模式,确保处理系统与收运系统有效衔接。

  (四)重点推进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处理相互补充的原则,根据规划分近期、中远期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鼓励一县一设施,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市(县)域统筹规划建设集中式处理中心。鼓励集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服务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居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处理餐厨垃圾。20**年年底起,各地级以上市至少建成一个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示范项目;20**年,各市完成近期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实现本地餐厨垃圾基本得到规范、安全、有效处理。

  (五)推广稳定适用的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坚持技术先进性、工艺可行性和经济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采用相应的处理模式和技术,推荐但不限于采用厌氧消化(制沼)、高温好氧制备生化腐殖酸(含腐殖酸肥)、与园林绿化垃圾等协同好氧堆肥(肥料化)、食腐动物处理(昆虫转化饲料蛋白)等技术。

  (六)确保当前餐厨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充分挖掘现有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能力,优化设施运营管理,最大限度提高处理规模。在确保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地,安装临时性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在近期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成前或应急状态下,应对餐厨垃圾采取固液分离、油水分离等预处理措施后与其他生活垃圾协同处理。

  (七)加强监督管理。依托监管信息平台和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餐厨垃圾从排放、收运、处理各环节紧密衔接的全程监控机制,严格把控餐厨垃圾流向。各地要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者的宣传教育和引导监督。规范收运队伍,加强对收运、处置企业的监管,建立收运、处理企业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黑名单制度。编制餐厨垃圾应急处理预案,确保紧急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运处理。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压实责任,进一步提高认识,承担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建设的责任,做好规划统筹,建立工作方案,推动项目落实。市、县(区)两级要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市负总责、县(区)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强化上下联动、协同配合,切实推动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工作。

  (二)加强措施保障。出台规章制度,为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提供政策保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餐厨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鼓励政策,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统筹解决。根据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规划,保障收运和处理设施建设用地。

  (三)加强部门联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采取最严格的监管措施,共同推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加强工作措施、信息数据的互通。

  (四)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网络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开展源头分类减量的宣传,促进餐厨垃圾的源头减量化,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餐饮服务企业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逐步营造“企业主动参与、群众积极监督”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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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19)

  上海市关于《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规〔20**〕2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绿化市容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绿化市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年7月6日

  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有效改善城乡环境,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号)等,以及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征收对象)

  凡在本市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征收原则)

  向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宣传倡导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理念;

  (二)有利于实现生活垃圾全程分类,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达标;

  (三)有利于体现“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少产生、少付费”;

  (四)有利于完善征收方式,规范征收行为,方便单位缴费,体现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收费性质)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六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制定、调整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核算、垃圾分类质量考核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征收单位)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下属机构负责征收。

  第八条(计量方法和标准)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收费为基础,实行基数管理。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干垃圾、湿垃圾、有害垃圾三类分类计量,可按照分类质量,实行差异化收费。收费标准按照推动垃圾分类减量的原则制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由市价格主管、市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明确。

  单位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和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整洁完好。

  第九条(基数核定)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一年核定一次。

  区绿化市容部门根据各单位自行申报的不同类别生活垃圾产生量,结合上年度实际收运量,核定当年基数,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对新设立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量基数,由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参照同行业、同等规模单位的数据确定。

  第十条(收费减免)

  对养老院、残疾人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公益性较强的单位,其生活垃圾分类考核达标的,减免该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分类考核达标的,可下调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分类考核不达标的,可上浮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下调和上浮收费标准,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中明确并自下一个计费周期生效。

  第十一条(征收规范)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下属机构应当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下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做到应收尽收,不得重复收费,严禁乱收费。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持证上岗,收费时开具符合规定的票据。

  第十二条(收费用途)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以及征收单位的基本征收管理等相关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和挪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收费监管)

  各区政府和各级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相应的职责,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应收不收、应收少收,占用、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扩大范围、强制服务收费以及违规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年6月19日

篇3:区住建局公文处理制度

  区住建局公文处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工作,明确责任,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文办理原则

  公文处理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20**]1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704-20**《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有关规定执行。公文审核签发按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收文办理

  由局办公室视公文的性质和内容,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分类处理。转送局各站、所、办的文件,各站所必须及时签收。

  (一)上级主要领导批示件及重要文件

  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经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如需呈报主要领导签批的则呈报主要领导签批),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送相关局领导、站、所、办办理。

  (二)密级文件

  由办公室主任根据性质、内容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局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交相关站、所、办办理。密级文件采用纸质件传递,并按保密要求全程由保密员传递及归档管理。

  (三)一般业(事)务文件

  1.传阅类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局领导或站所传阅并回收归档。传阅文件采用纸质件传递。

  2.需要办理的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及时呈送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或者直接下达各站、所、办。呈送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按领导批示意见传送相应站、所、办办理,直接下达至各站、所、办的,由各站、所、办直接办理。

  (四)会议(活动)通知

  由办公室根据会议(活动)通知的内容及要求提出拟办意见,分类处理。

  1.城区四家班子主要领导出席(主持)及上级部门举行的重要会议(活动)。在呈交主要领导的同时要报告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并适时提醒领导参加会议(活动)。

  2.业(事)务会议(活动)。属一般性会议(活动)的,报告分管领导安排人员参加。属重要业(事)会议(活动)的,需报告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决定参加会议(活动)人员。

  3.专项会议(活动),由办公室通知对应的分管领导或站所人员参加。

  4.参加会议(活动)的人员负责传达、贯彻会议(活动)精神,如会议(活动)内容不属自身职责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领导。

  (五)其它

  1.城区党委、政府督查件、群众来信,按需办理的一般性文件办理程序办理。

  2.市长、区长公开电话受理单,数字城管派送单等,由办公室副主任提出办结时限,直接分派相应站、所、办办理。

  三、发文管理

  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分类处理。

  (一)对外发文程序

  1.一般性文件。责任站、所、办起草文稿并填写发文笺--站、所、办负责人核稿、签字(涉及多个站、所、办的,由相关站、所、办负责人会签)--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呈主要领导签发--办公室对格式进行审核、确定文件紧急程度--办公室编号后印制--分送。

  除按以上程序办理外还须遵照以下原则:

  (1)局领导对文稿有修改意见的,起草站、所、办按修改意见修改后再呈局领导签字。

  (2)文件经局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局主要领导或其委托的其他局领导签发。

  2.密级文件。除遵照一般性文件办理程序外,增加由办公室主任按保密规定定密环节,责任站、所、办制定专人向局办公室申请全程使用保密专用设备制作。

  (二)对内发文程序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局办公室对内发文范围限于局属站所。

  四、业务审批(备案)管理

  业务审批(备案)类公文按局领导分工由分管领导签发,重大事项或有规定需由法人签字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主要领导签发。

  五、责任追究

  按照城区问责相关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实行责任追究问责制。

  (一)局办公室职责:负责外来文件初审,拟出办理意见,上传下达,对外发文格式审核,印章管理,综合性相关工作。

  (二)各站、所、办职责:负责业务性工作和综合性工作所涉及站、所、办职能工作,执行局办公室、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批示意见。实行站、所、办负责制,如果工作只涉及单一站、所、办的,由该站、所、办负责所涉及该事项的全部工作(包括现场处置、调查、编写材料、送审、汇报等);如果工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站、所、办的,由局办公室、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牵头部门(站、所、办),由牵头部门商所涉及部门负责所涉及该事项的全部工作(包括现场处置、调查、编写材料、送审、汇报等)。

  (三)分管领导责任:按照权限协调相关工作,负责督促所分管站、所、办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六、办文一般流程和要求

  分送部门执行(负责制)

  外来文:办公室收文→分管领导批示(→主要领导批示)→办公室→分送各站、所、办执行(负责制)。

  发文:责任站、所、办起草文稿并填写发文笺→站、所、办负责人核稿、签字(涉及多个站、所、办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分管领导对业务内容进行审核、签字→局办公室对格式进行校对(责任站、所、办按局办公室要求进行格式修改)→呈主要领导签发→责任站、所、办按局办公室统一编号进行印制→分送。

  文件印送:印发的正式文件除报送相关部门外,相关站、所、办要存档,同时要抄送局办公室存档,重要文件应抄送局领导。

篇4:衡阳市关于重新发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HYCR-20**-01022

  衡政办发〔20**〕2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重新发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防止生活垃圾污染影响城市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服〔20**〕474号)和《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20**〕123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重新发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收取范围及标准附件:

  衡阳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征收范围 拟定标准 备 注 1.城市居民、暂住人口和

  机关事业单位 0.3元/吨(用水量),未纳入自来水公司代收的住户按6元/户·月收取 低保等特殊群体免收 2.机关事业单位 0.3元/吨(用水量) 由单位支付 3.营运交通工具 (1)中巴 8元/辆·月 (2)的士 4元/辆·月 (3)货车 10元/辆·月 (4)大客 8元/辆·月 (5)船舶 180元/船·月 4.厂矿企业、宾馆、招待所、医院、车站、码头、院校、驻军等部门 按实际垃圾量98元/吨征收 垃圾处理费98元/吨(含收集37元/吨、运输23元/吨、处理38元/吨三个环节) 5.经营场所 (1)餐饮业 0.5-1.5元/㎡·月 按地段分档次计收 (2)茶座、酒吧、网吧、休闲、保健、美容美发 0.5-1.0元/㎡·月 按地段分档次计收 (3)修理、洗车 1-1.5元/㎡·月 按地段分档次计收 (4)废品店、冷作加工、广告装璜、临街诊所 1元/㎡·月 (5)花店、水果店 1元/㎡·月 (6)屠宰场 0.3元/头 (7)煤场、洗灰场、沙石场 2元/㎡·月 (8)停车场 0.3元/㎡·月 (9)早、夜市、摊点 2元/天·点 (10)其它经营场所 0.5-1元/㎡·月 按地段分档次计收 (11)市场(含超市及各类专业市场) 1.2元/月.m2或按实际垃圾量98元/吨征收

  注:地段分类及分档次计收方法:

  1、一类地段为雁城路以北、明翰路以南、红湘路以东、京广铁路以西的范围。

  2、二类地段为湘桂线以北、蒸水南堤以南、光辉路以东、衡茶路以西除一类地段以外的范围。

  3、三类地段为一、二类地段以外的其它地段。

  4、表内按地段分档次计收的项目按一类地段取收费标准上限,二类地段取收费标准中间值,三类地段取收费标准下限。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2月18日印发

篇5:衡阳市处理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工作方案(2019)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处理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处理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年1月15日

  衡阳市处理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为妥善处理我市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切实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进行处理。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购房人办证与追究建设单位法律责任相分离原则;

  (二)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原则;

  (三)分步实施、稳妥推进原则;

  (四)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办理原则;

  (五)便民利民、简化程序原则。

  二、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处理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领导小组,负责对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统一领导、宏观决策、组织协调。

  由市政府副市长彭玉明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育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具体事务的处理、协调工作。

  成员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信访局、市人防办、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蒸湘区政府、石鼓区政府、雁峰区政府、珠晖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联席会议方式开展工作,下设处理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遗办),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工作及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受理各城区人民政府(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集资建房单位办理遗留问题项目资料的申报,组织召集相关部门集中审核,向有关部门下达交办通知。各城区人民政府(含高开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抓好本辖区内的工作落实。市直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员,主动履责,全力配合,共同做好处理市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工作。

  各成员单位拟定处理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承担相应的处理不动产遗留问题的职能。各成员单位要成立专门机构,建立专项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

  处遗办(处遗办人员由成员单位派驻的联络员组成)与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处遗办主任,规划、住建、消防、财政、税务、各城区政府派驻专人联合办公,办公地点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筹摸底排查、综合处置政策,明确处置要求,及时交办督查;组织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定期集中研究、协调处理有关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各城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处理不动产遗留问题工作机构。

  三、受理范围

  (一)凡20**年12月31日前在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建成并实际交付使用的房屋,包括商品房、单位集资房、合作建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各类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的房屋(含商业门面、地下车位),均可申请纳入遗留问题进行处理。

  (二)下列房屋不纳入本次办证遗留问题处理范围:

  1.城区范围内统规统建的安置房,该类房屋办理权属登记按《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既有安置房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衡政发〔20**〕19号)规定处理;

  2.报建手续齐全、工程建设已经竣工、建设单位和购房人法律关系清楚,房屋尚未交付入住,因建设单位原因没有完成竣工验收、欠缴法定税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处理办法

  (一)办证条件。

  申请登记办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办证房屋用地合法、规划不属于必须拆除对象、质量合格、消防符合基本要求、无权属争议、未被纳入征收范围,符合初始登记基本条件;

  2.购房人能够提供有效购房合同(协议)及购房发票(收据)、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契税缴纳凭证等个人义务依法履行到位的证明材料。

  (二)办证准入。

  对于不符合登记办证基本条件,但具备整改条件,通过现场实物验收、责令限期整改、完善手续资料、依法处理处罚后,符合产权登记基本条件的,可纳入本次办证遗留问题处理范围准予办证。

  (三)税费核定。

  1.购房人应缴纳的税费:对纳入市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处理范围的房屋,各购房人办证时应缴纳的各种税款以实际成交金额为基数,由税务部门按照当时法定税率和标准进行核定;房屋维修基金按当时标准核定。

  2.建设单位应缴纳的税费:

  (1)建设单位欠缴的各种税款,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收征管法》进行核定;

  (2)建设单位欠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执收部门配合,依照项目规划审批通过时的征收标准进行核定(超规划建设的面积部分按项目竣工时的征收标准进行核定);

  (3)建设单位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局依照土地成交或开工时的标准进行核定;

  (4)以单位名义报建、实际由干部职工全额出资的集资建房,法律规定建设单位承担的缴税义务,由单位负责组织核算,集资建房人分摊;

  3.税收减免:有明确法律、政策依据(含原市政府承诺的优惠及减免政策),购房人和建设单位符合国家减免税条件,依法予以减免。

  (四)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各类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依据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建设单位不配合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缴欠费欠税,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建设单位欠缴税款、行政规费、土地出让金、罚款的,住建、国土部门可依法暂停其同等价值的不动产交易;

  3.建设单位积极配合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确因实际困难暂时无力缴清所欠税费的,允许其提供相应价值房产作为担保,申请缓交或分期缴纳,对其违法行为视情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4.相关建设单位在旧项目遗留问题处理到位之前,按照前事不清、后事不办的原则,各职能部门不再受理其新的建设项目报批手续。

  五、办理程序

  (一)申报。

  各城区人民政府(含高开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进行调查摸底,收集资料,统一格式,以项目为单位,整理汇总向市处遗办呈报。

  对市直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报建、实际由干部职工全额出资的集资建房,符合遗留问题处理范围的,可以单位名义直接呈报市处遗办。市处遗办不直接受理其他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办证申请。市信访局、市国土资源局对相关来信来访要进行全面清查、澄清底子,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各城区人民政府(含高开区管委会)。

  (二)审核。

  市处遗办收到各城区人民政府(含高开区管委会)、市直集资建房单位上报的项目资料后,召集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税务、财政等职能部门进行集中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根据集中审核意见,对所有上报项目分两类情况进行处理:列入可办证处理范围的,由市处遗办向市直各职能部门下达交办通知,责令限期处理;不列入可办证处理范围的,移交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三)处理。

  对列入可办证处理范围的项目,各职能部门应在收到市处遗办交办通知后,立即启动处理程序。建设单位积极配合的,责令限期完善各项报建手续,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不积极配合或无法完善手续,或建设单位已经不存在的,各职能部门应依职权启动调查和处罚程序。各职能部门应在接到交办通知后30日内完成对建设单位的处理,并将本部门处理结果、是否同意办证的明确意见及相关报建资料、竣工验收资料、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资料、行政执法文书一并上报市处遗办。各职能部门对建设单位应当补缴的税款、行政规费、土地出让金罚款,必须出具书面意见。

  (四)办证。

  市处遗办将项目涉及办证所需的相关资料收集汇总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处理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项目确认可以办证后,由市处遗办分别向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测量通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办证通知,并移送项目资料。相关部门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启动测量及落宗办证程序,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备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办毕。

  建设单位存在的,房屋首次登记仍登记在其名下;建设单位不存在的,可以全体业主名义办理首次登记;原已办理部分转移登记的项目,不再办理首次登记,剩余部分购房人可以直接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1.首次登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接到市处遗办的办证通知后,凭以下资料为遗留问题项目办理首次登记。

  (1)申请表;

  (2)申请人资料;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办理意见书(附处理处罚意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规划部门同意办理意见书(附处理处罚意见);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屋质量安全鉴定结论书、消防限期整改通知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办理意见书(附处理处罚意见);

  (6)不动产测量报告。

  不动产审查时,应核实拟办证房屋有无查封、抵押登记记录;属于直管公房拆迁的,查清有无赔偿证明和拆迁赔偿协办表。

  2.转移登记。房屋首次登记完成后,各城区人民政府(含高开区管委会)应责成建设单位向购房人提供不动产增值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同意办理转移登记意见书及处理处罚意见)、房屋分户平面图,并通知购房人持以下资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转移登记:

  (1)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资料;

  (3)产权转移凭据:购房合同(或拆赔协议)及购房发票或收据;

  (4)房屋分户平面图;

  (5)契税完税凭证;

  (6)物业维修基金交款凭证。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审核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认为有必要的,依法可以就相关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房屋登记的法定时限。

  (五)追缴。

  各职能部门对遗留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责令补缴税款、行政规费、土地出让金决定,应按规定时间执行到位。对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被处罚人,要依法强制执行。建设单位有履行能力,但故意拖欠、恶意逃避法定义务的,或收缴难度较大的,由各职能部门向指定公安机关移交,并函告市处遗办。市公安局要成立专案组,对各职能部门移送的材料依法进行审查,涉嫌土地、税收、非法经营犯罪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律立案侦查,既要依法追回欠缴的税款、行政规费、土地出让金及罚款,又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配合。本次市处理城区房屋办证遗留问题,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城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属地管理责任,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作为,依法履行部门职责,服从统一调度。既要加大为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服务力度,又要加大对建设单位欠费欠税的追缴力度,依法主动征稽,严防税费流失。各责任单位要在交办时间内完成对各遗留项目的处理工作并按时向市处遗办报告办理结果。

  (二)强化职责分工。各城区人民政府(含高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遗留问题的调查摸底、项目呈报、领办代办、信访维稳等基础工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切实转变观念,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处理进度,主动履责,全力配合。公安部门要加大追缴打击力度,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的沟通协调,促请对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依法快审快结。监察部门要对干扰执法、说情施压、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职能部门对市处遗办下达的交办任务,超过交办时间3天仍未办结的,由分管负责人向市处遗办写出书面情况说明,超出交办时间5天仍未办结的,由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市处遗办对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办理进度实行定期考核排位,定期通报。对排位靠后、办事不力、不按时完成交办任务的城区人民政府(含高开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市政府将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七、工商业房产遗留问题办证参照本工作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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