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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新建住宅区物业服务用房管理意见(2018)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8-05

  关于印发《常熟市新建住宅区物业服务用房管理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规字〔20**〕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经研究,现将《常熟市新建住宅区物业服务用房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

  20**年4月29日

  常熟市新建住宅区物业服务用房管理意见

  为完善新建住宅区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功能,保障物业服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物业服务用房类别

  物业服务用房,一般包括办公用房、辅助用房、经营用房等。办公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办公活动,辅助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日常辅助管理(如门卫、仓储等),经营用房主要用于出租以补贴物业服务费和维修资金等。

  二、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标准

  1.20**年1月1日以前挂牌出让(含协议出让,下同)的经营性住宅用地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不少于项目建设规模(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4‰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2.20**年1月1日及以后挂牌出让的经营性住宅用地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不少于地上规划建筑面积的7‰且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4‰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地上规划建筑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配置面积不得少于70平方米;20**年5月1日及以后挂牌出让的经营性住宅用地开发建设项目,物业服务用房配置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3.20**年6月1日及以后挂牌出让的经营性住宅用地开发建设项目,物业服务用房中经营用房的配置不得少于地上规划建筑面积部分的4‰。

  4.业主委员会办公(议事活动)用房,一般为20至40平方米,在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中安排。

  三、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要求

  1.住宅区的物业服务用房不得设置在(半)地下,应当是地面以上的非居住房屋,一般集中设置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住宅区出入口附近。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

  2.未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设置楼层不得高于三层;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设置楼层不得高于六层。

  3.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房(道)、变电室、监控室、消防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库(棚)、人防工程等,以及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不得计入物业服务用房面积。

  4.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有商业用房的,住宅区物业服务经营用房应当配置为商业用房。经营用房应设置在住宅区出入口附近沿街或沿路的一二层,一层建筑面积应不少于二层建筑面积。开发建设项目商业用房一二层建筑面积之和无法满足经营用房配置标准的,应优先在商业用房其它楼层中设置,仍不足部分可参照规定在其它用房中设置。

  5.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载明有商业用房的,应另行设置物业服务经营用房。经营用房设置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出入口附近沿街或沿路的一二层,一层建筑面积应不少于二层建筑面积。

  6.项目竣工核实时,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载明的建设规模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规模的,造成原规划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不足的,应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补足。

  7.开发建设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应当按不低于交付使用部分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临时)物业服务用房。

  四、物业服务办公(辅助)用房建设标准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服务办公(辅助)用房:

  1.房屋内墙面应当涂刷内墙涂料,顶棚应当吊顶或涂刷涂料,地面铺设瓷砖或地板,卫生间墙地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2.上下水、供电等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3.小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网络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服务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五、物业服务用房规划、设计、登记问题

  1.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划设置物业服务用房,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准前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图纸中所确定的物业服务用房位置,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面积应在规划总平面图中注明。

  2.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预售许可前,应当提供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物业服务用房单体规划方案图。

  3.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计入分摊面积,测绘成果平面图相应位置标注“物业服务用房”字样。

  4.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一并将物业服务用房申请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登记机构只登记不发证。

  六、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

  1.物业服务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用房进行交接验收。室内设施使用功能符合要求的,双方应当在物业服务用房交接验收清单上签字盖章正式移交。使用功能存在问题的,双方应当约定解决的方法和时限,并如期完成交接验收工作。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情况在小区内公告。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2.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服务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和经营。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情况告知并移交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在保留必要的办公场所后,将其它物业服务用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和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出租经营用房的,租赁合同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3.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物业服务用房出租的,应当符合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4.物业服务用房的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中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经营收益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保管、单独记帐、专款专用,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使用,主要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5.物业服务用房经营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查询和监督。

  6.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将物业服务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7.因征收致使物业服务用房灭失的,应当根据房屋征收有关规定,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补偿安置的方式。补偿安置方式应为置换、重建物业服务用房、货币补偿等。

  七、20**年1月1日及以后挂牌出让可分割销售的非住宅用地(工业用地除外)项目的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本意见自20**年6月1日起实施,《常熟市新建住宅区物业服务用房管理意见》(常政发规字〔2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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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常熟市城区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奖励补贴办法(2018)

  印发《常熟市城区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奖励补贴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经市政府20**年第4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常熟市城区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奖励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7月23日

  常熟市城区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奖励补贴办法

  为建立老小区长效管理机制,做好文明城市建设等工作,加快推进“精致常熟”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常政发〔20**〕25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补贴对象、范围和时限

  1.奖励补贴对象:承接老住宅小区(老住宅小区是指2000年12月31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不包括纯别墅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内“二低一特”等困难家庭(“二低一特”困难家庭指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特困职工)。

  2.奖励补贴范围:三环路以内。

  3.奖励补贴时限:老住宅小区补贴奖励时限为三年。

  二、奖励补贴内容和标准

  (一)承接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

  1.物业服务补贴。补贴基数为0.20元/平方米·月,与收费率和考核结果相挂钩,补贴额度=补贴基数×小区总建筑面积×12月。

  2.考核奖励。奖励经费标准为100万元/年,与考核结果相挂钩。

  (二)“二低一特”困难家庭物业服务费补贴

  老住宅小区“二低一特”困难家庭物业服务费给予全额补贴,每户家庭每年只补贴一处。

  三、奖励补贴条件

  (一)老小区补贴条件

  享受财政补贴实施“准物业服务”的老小区,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街道办事处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2.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3.原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经老住宅小区综合改造后的小区收费标准不低于120元/年,未实施老住宅小区综合改造的小区收费标准不低于80元/年。小区未开征收取物业服务费的不享受奖励补贴。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宣传和引导,通过务实举措提高老住宅小区物业费收缴比例,收费率不低于70%。

  (二)考核奖励条件

  街道办事处对老小区物业服务实施考核,考核达到良好或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考核合格及以下的不得奖励。

  四、考核的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负责并组织辖区范围内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

  五、奖励补贴经费的使用

  1.补贴资金用于小区物业服务工作,奖励资金用于小区考核奖励,不得挪作它用。

  2.小区补贴和考核奖励经费的拨付应与收费率和考核结果相挂钩,由街道办事处制订具体办法。

  3.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原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老小区,补贴资金的50%直接拨付物业服务企业,剩余50%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小区物业管理考核结果及物业服务企业对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应急工作配合完成情况拨付。

  六、奖励补贴经费的拨付

  奖励补贴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市住建局(房管处)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后报市财政,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情况拨付资金。

  七、其他要求

  1.市住建局(房管处)要指导和督促街道办事处在老住宅小区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组建小区综合治理委员会,并将其作为新实施老住宅小区综合改造的前提条件。

  2.街道办事处在新一轮物业服务企业招标时,将加强群租房、“三合一”、电动自行车的日常巡查、发现、报告机制纳入物业服务管理内容。

  八、本办法自20**年8月1日起实施,《常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奖励补贴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61号)同时废止。

篇3: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2018)

  关于印发《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高新区房管处、经开区建设局、文昌湖区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物业管理考核长效机制,明确考核工作标准,促进全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我局制定了《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20**年4月26日

  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物业管理考核长效机制,明确考核工作标准,促进全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根据《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淄博市20**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20**年民生社会建设要率先突破工作方案、实施方案》、《淄博市城市社区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标

  通过组织开展全市物业管理考核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一个目标定位、四个着力建设、十个率先突破”的总体要求,创新完善物业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小区五个星级等级管理,20**年全市50%的住宅小区达到一星级以上标准。建立全市住宅小区全覆盖考核体系,突出抓好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建设和谐美丽社区,提高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

  二、考核原则

  (一)分级考核、全面覆盖。建立市对区县、区县对镇办、镇办对社区、社区对小区的物业管理分级考核体系,逐级落实考核责任,实现考核全覆盖的目标。

  (二)体制机制建设与项目管理并重。既考核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是否达标,又考核各级主管部门特别是镇办、社区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体系的情况。

  (三)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重点解决物业管理体制机制不顺,小区环境卫生、秩序差,安全管理不到位,物业服务标准不落实,业主满意度低等突出问题。

  (四)公开、公平、公正、定量考核。统一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实行定量考核,主管部门、行业专家、第三方力量等多方参与,做到考核结果公平、公正,信息公开。

  三、考核内容

  (一)文明镇办考核(65分)

  1.环卫一体化(20分)

  (1)城市社区按照每30-40户一个的标准配备垃圾桶,5分;

  (2)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无积存垃圾,无焚烧现象,10分;

  (3)垃圾分类,社区有分类垃圾桶,区县有源头处理机制,5分。

  2.社区三乱治理(20分)

  (1)杂物及时规整,集中清理,无乱搭乱建现象,5分;

  (2)绿化补齐扮靓,补栽花草树木,补齐缺失、被侵占绿化带,无侵占绿地、乱栽乱种行为,5分;

  (3)车辆停放整齐有序,无乱贴乱画,无小广告,10分。

  3.安装单元防盗门并随时关闭(5分)

  4.物业管理星级达标(20分)

  (1)社区内有专门的办公场所,5分;

  (2)实施物业标准化提升,落实“三公开”标准化,在小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和客户服务接待场所,公开服务价格、标准和内容,公开投诉渠道和方式,公开公共部位收益信息,区县统一规格、统一尺寸、统一外观,5分;

  (3)实行“五个星级”等级评定,大力提升物业服务水平,20**年全市50%的住宅小区达到一星级以上标准。第一季度完成全年台账建设,第二季度完成30%,第三季度完成40%,第四季度完成50%,10分。

  (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核(100分)

  1.基本要求,10分;

  2.环境卫生,19分;

  3.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管理,19分;

  4.公共秩序维护,9分;

  5.绿化服务,9分;

  6.精神文明建设,6分;

  7.物业服务企业其他考核内容,28分。

  (三)业主满意度测评(100分)

  业主满意度分满意、基本满意、一般、不满意四种情形,测评内容包括:

  1.综合管理服务,16分;

  2.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9分;

  3.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服务,12分;

  4.秩序维护服务,12分;

  5.保洁服务,12分;

  6.绿化养护服务,12分;

  7.安全管理,12分;

  8.精神文明建设,9分;

  9.智慧物业建设,6分。

  四、考核程序及组织实施

  (一)文明镇办考核

  本项考核每季度一次,考核对象为辖区内有城市社区的镇办。

  1.镇办自查申报。镇办按照考核内容对辖区所有社区逐一进行自查,逐项确认达标情况,形成各考核事项达标情况汇总数据,按照社区达标数量占比计分的办法,逐项计算得分,确定总分后,填写《淄博市文明镇办季度考核表》(附件1),向区县主管部门申报得分情况,并提报相关基础资料。

  2.区县主管部门验收。区县主管部门对镇办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验收,保证考核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按成绩对镇办进行排名,每季度第三个月5日前将区县考核情况以及有关资料报市局。

  3.市主管部门复核。市局组织人员对区县申报的考核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对申报不实的,统一调低申报成绩。

  4.成绩报送。市局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将复核成绩报市文明办。

  (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核

  本项考核每月一次,考核对象为区县。

  1.考核时间。每月中旬。

  2.考核人员。市局组织考核组实施考核,每季度前两个月以物业管理专家为主进行考核,第三个月市物业主管部门人员参与考核。

  3.考核依据。《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附件2)。

  4.现场考核。考核组对每个区县随机抽取3个住宅小区进行考核,包括2个星级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和1个简易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取3个小区考核平均分作为区县得分。为保障考核公平,全市每月考核统一星级等次的小区。

  5.考核加分和减分。

  加分项:在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等重大活动中,受到市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含)以上通报表扬的一次加5分;按规定完成业主满意度测评并公布“红黑榜”的区县每次加5分。

  减分项:在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等重大活动中,受到市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含)以上通报批评的一次扣5分;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每次扣5分;区县考核材料报送不及时的,每迟报一天扣2分。

  6.成绩报送。市局每月25日前将考核成绩和区县排名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业主满意度测评

  本项考核区县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对象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所有住宅小区,不含简易物业管理小区。

  1.考核组织。由区县物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落实可聘请第三方社会专业机构或者组织镇办、社区居委会实施。每个小区每次调查业主满意度覆盖率按户计不少于50%,原则上每年小区业主满意度调查覆盖一遍。

  2.考核依据。全市统一的《淄博市物业服务质量业主满意度评价表》(附件3)。

  3.考核形式。入户调查、网络调查或者手机下载APP调查等方式。

  4.计分办法。

  (1)业主打分。依据《淄博市物业服务质量业主满意度评价表》,业主对33个项目选择满意度评价档次,在相应档次打“√”,其中第1个项目满意得4分,基本满意3.2分,一般2.4分,不满意0分;其余32个项目满意得3分,基本满意2.4分,一般1.8分,不满意0分。业主完成选择后,得出评价分数,并在评价表中填写对小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2)小区得分。组织单位汇总小区参与调查的业主打分,取平均分作为小区得分。

  5.小区排名。区县以业主满意度测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综合镇办、社区、业主委员会和区县物业主管部门的评价意见对辖区所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百分制进行综合评分和综合排名,并对群众满意度情况进行分析会诊,制定整改措施。其中,业主满意度测评结果占80%,镇办、社区、业主委员会、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评价各占5%。镇办、社区、业主委员会、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评价重点为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6.公布“红黑榜”。区县物业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小区排名,分别按一定比例(10%左右)通过市物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排名靠前和靠后的小区名次和名称,同时公布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公布时间不迟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7.结果运用。列入“红黑榜”的住宅小区,作为物业企业信用评级优良信息和负面信息,记入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物业主管部门对列入“黑榜”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批评,约谈企业负责人,并限期整改。

  五、考核要求

  考核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执行考核标准,坚持客观公正,对考核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不得徇私舞弊、假公济私。

  (二)考核人员与考核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按规定主动予以回避。

  (三)严格遵守“八项规定”等廉政纪律。

  (四)及时报送考核结果。

  如有违反以上纪律,对参加考核人员立即组织调整。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4月30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淄博市文明镇办季度考核表

  2.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

  3.淄博市物业服务质量业主满意度评价表

篇4:淄博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6)

  淄博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9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个体经营户(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分类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置制度。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协调机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内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做好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环卫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环卫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处罚。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商务、卫生、旅游、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畜牧兽医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费用由区县政府列入年度预算,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的措施。

  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作业规范,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的技术和方法,督促成员单位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管理。

  第九条 区县环卫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依法确定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并与其签订收运经营协议,约定经营区域、经营期限和服务标准等内容。收运经营协议应当报市环卫部门备案。

  市环卫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依法确定本市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处置经营协议,约定经营区域、经营期限和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 环卫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依法确定的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名录,接受公众监督。

  未纳入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名录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活动。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环卫部门的要求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新产生单位应当在营业前完成申报工作。

  连锁经营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环卫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商业中心等餐饮集中场所可以由其管理者统一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纳入名录的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签订收运服务协议,约定收运的数量、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应当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无偿提供专用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收集容器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对产生的含油废水实施油水分离,油水分离出的放弃食用油脂应当交由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收运。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分类收集和存放餐厨废弃物,不得混入其他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处置;

  (二)保持油水分离装置和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等设施完好、整洁和正常使用;

  (三)按照收运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收运企业,不得交由未签订收运服务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帐,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产生数量以及去向等情况。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按照收运经营协议、收运服务协议的约定收运餐厨废弃物;

  (二)使用标识统一、装有行驶监控系统的密闭专用车辆收运餐厨废弃物,并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等证件。收运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运输过程中不得撒漏;

  (三)按照实际价值收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

  (四)将餐厨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并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台账,完整记录收运情况;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六条 专项收运的废弃食用油脂需要临时贮存的,贮存场所、设施等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安装电子监控设施,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处置经营协议的约定接收收运企业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配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以及电子监控系统;

  (三)按照处置经营协议约定和技术规范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和利用,贮存和处置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和产品流向等事项,并定期向环卫部门报送;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八条 禁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经营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禽畜。

  第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企业在交付和接收餐厨废弃物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相关内容。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企业应当妥善保管联单,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 环卫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信息监管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群众投诉举报、餐厨废弃物处置以及相关单位和企业信用评价等信息。

  环卫部门可以根据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需要,协调公安、环保、城管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畜牧兽医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一条 环卫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纳入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名录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签订收运服务协议;

  (二)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收运服务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置;

  (三)未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和存放;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油水分离装置等设施;

  (五)未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联单制度。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以及收运经营协议、收运服务协议的约定收运餐厨废弃物;

  (二)未使用统一标识、装有行驶监控系统的密闭专用车辆收运餐厨废弃物;

  (三)未按照实际价值收购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

  (四)未将餐厨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五)未执行餐厨废弃物收运台账和联单制度。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处置经营协议的约定接收收运企业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以及电子监控系统;

  (三)未按照处置经营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技术规范处置餐厨废弃物;

  (四)未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联单制度。

  第二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法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洒漏的,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不能及时清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清理,清理费用由收运企业承担。

  第二十九条 环卫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施行。

篇5:淄博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通知(2018)

  淄博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通知(20**)

  ZBCR-20**-0600007

  淄房发〔20**〕88号

  各区县房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区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2号)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交存维修资金是业主的法定义务,配合做好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工作是开发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工作,确保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依法足额收取,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当前我市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把关的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

  截止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售出后,购房人应当向建设单位交纳该房屋维修资金。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

  二、建设单位代收应由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维修资金之日起30日内,存入物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维修资金专户,不得违法违规挤占、挪用。

  三、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销售、交付情况,确保房屋交付前完成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足额交存。

  四、各级物业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一次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集中排查活动。20**年10月底前,对辖区20**年9月以来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逐一进行排查,查出存在应交未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问题的,督促相关业主和建设单位依法限期交存,并建立台账销号办理。不予配合办理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物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相关不良信息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管理。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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