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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消火栓管理办法(2016)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8-02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4月12日

  衡阳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不含南岳区)范围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室外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城市道路上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

  第四条 衡阳市公安局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负责消火栓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规划、住建、财政、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范围,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在审查城市道路及具体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时,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对消火栓的配套设置进行审查。

  第六条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

  衡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按照规划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产品标准要求负责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网的安装铺设工作,应尽量采用新产品、新技术。

  单位、居民住宅区的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七条 衡阳市财政局负责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的资金保障。

  单位、居民住宅区的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资金由建设、使用单位负责。居民住宅区需要使用物业维修基金进行消火栓维护、改造的,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办理。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经费标准和消防用水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和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消火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住建等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时,应当依据相关规范要求对消火栓的设计、建设情况进行审查。

  市政消火栓的设计、竣工验收应报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备案同意。单位、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设计、验收应当依法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第九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应当依法经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由衡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将改装、拆除、迁建情况报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备案。

  第十条 衡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市政消火栓日常维护保养,并应当向社会公布市政消火栓24小时故障报修电话。

  单位、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产权单位或者负责物业管理的单位等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 负责消火栓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漏水、锈蚀等现象;

  (三)巡查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投诉电话的,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更换、维修;

  (四)每年定期试水不得少于两次,并清除栓内污水。

  第十二条 除灭火救援和消防训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

  市政园林、环卫部门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使用单位应当向衡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取得市政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并在指定市政消火栓取水。使用时不得损坏市政消火栓,并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

  第十三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及其闸门井,不得在消火栓周围5米范围内堆放物品、摆摊、停车或者以其他方式遮挡消火栓。

  第十四条 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加强消火栓的监督检查,日常使用中发现或者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反映消火栓不能完好有效使用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责令维护保养单位进行修复。

  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工作,发现市政消火栓设置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告知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衡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增建、改建或者技术改造。

  衡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将市政消火栓纳入城市数字化信息的采集与管理。

  城管、街道、社区应当协助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实施辖区消火栓定期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消火栓损坏的,有义务报告维护保养单位或通过96119向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投诉。

  造成消火栓损坏的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维护保养单位,并承担修复费用及其他损失费用。

  第十六条 衡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每半年向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报送一次全市市政消火栓的分布图及统计数量。

  发生供水管线大范围降压、停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消火栓使用情形的,衡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造成市政消火栓丢失、损坏或水费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县(市)及南岳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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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仁寿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2017)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2月22日

  仁寿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四川省公共设施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移交、维护、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企业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统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消火栓”)。

  第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

  县公安局是本县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公安消防大队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住建、规划、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房管、财政、供排水公司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的规划

  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务、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时,应当对市政消火栓建设征询县公安消防大队及县供排水公司的意见。

  第六条 建设责任

  县住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乡镇、园区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县供排水公司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供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七条 建设和质量标准

  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网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 备案、审查、验收、移交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区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县公安消防大队及县供排水公司审查;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公安消防大队及县供排水公司申请验收,并将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图纸报县公安消防大队及县供排水公司备案,验收后移交给县供排水公司进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 使用规定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条 临时使用手续

  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向县供排水公司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手续后方可使用,并报县公安消防大队备案。

  第十一条 临时使用要求

  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并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 维护单位

  县城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由县供排水公司负责维护和保养。

  其他乡镇市政消火栓由各乡镇、园区负责维护和保养,县供排水公司负责指导。

  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消火栓的保养维护;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本区域内消火栓的保养维护;其他场所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所在场所消火栓的保养维护。

  各维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发现消火栓损坏或接到社会公众反映消火栓损坏的情况,应当及时修复,确保消火栓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 维护要求

  (一)消火栓的检查、维修、保养等要做好工作台账,向县公安消防大队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基础资料;

  (二)每季度对消火栓进行一次试水,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一次,清除消火栓内污水;

  (三)保证消火栓完好有效,部件完整、油漆光亮、无漏水锈蚀等现象;

  (四)接到消火栓丢失、损毁的报修电话或者相关部门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专人进行修复,并将修复情况向县公安消防大队报告;

  (五)消防供水管网出现大范围停水或低压供水时,供水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县公安消防大队。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县公安消防大队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对违法使用消火栓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协助县供排水公司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日常检查,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

  市政消火栓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县供排水公司或所属乡镇、园区报告,并报县公安消防大队备案。

  第十五条 拆迁规定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向县供排水公司申请并在县公安消防大队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经费保障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维修、维护及保养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经费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 禁止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消火栓的,应当立即通知县供排水公司,同时报告县公安消防大队。

  禁止下列行为:

  (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二)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

  第十八条 违反审核、备案规定的处罚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县公安消防大队及县供排水公司审查、备案或者未经验收的,由县公安消防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临时使用规定的处理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办理临时使用手续擅自使用消火栓的,或者违反临时使用消火栓要求的,由县公安消防大队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未办理临时使用手续擅自使用消火栓取水的,应当向供水企业按照管理条例补缴5倍以上、10倍以下的供水水费。

  第二十条 不履行维护保养责任的处罚

  维护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履行消火栓维护保养责任的,由县公安消防大队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禁止规定的处罚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的,由县公安消防大队责令恢复和改正,损坏消火栓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3:工程项目水泵房消火栓管理制度(范本)

  工程项目水泵房、消火栓管理制度(范本)

  一、根据市政府20号令及有关规定,超过24m以上建筑必须设水泵房,安装消防竖管。

  二、水泵房必须设两台水泵,以防其中一台出现故障,另一台及时启动。

  三、安装高压水泵和直径不小于DN75的竖管,隔层设消防DN75接口,水泵要装泄水阀高层建筑坚管应当与DN100以上地下管路相接,坚管随结构升起。

  四、高压水泵用电要安装专用线路。

  五、室外消火栓一律安装DN75径,每座消火栓的控制半径不得超过50m施工现场5000m2以下设一个消火栓,5000~10000m2设两个,超过10000m2要以两个递增。

  六、消火栓压力不足或没有条件安装消火栓的工地,料场应设容量不小于40t的储水池,附设高压水泵。

  七、每座消火栓旁都应设水带、水枪和开关工具。

  八、水泵扬程应与结构的距离、高度应相适应。

  九、水泵房要设全天候值班员,坚守在岗位、值班员必须经安全消防培训后上岗。

篇4:消火栓(水)、喷淋系统(水)设施管理规定

  消火栓(水)、喷淋系统(水)设施管理规定

  1消火栓(水)、喷淋系统(水)为消防专用设施,不得挪作它用。市政消防总伐非消防时严禁开启。

  2消火栓(水)的使用按如下步骤进行:

  2.1使用人填《消防水动用申请单》或《喷淋系统(水)停用审批单》。

  2.2保安部门审批

  2.3工程部门审批

  2.4公司领导审核签字

  3保安部门设立消火栓、喷淋系统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每月至少对其配置设备检查一次,并签名确认,由每日值班之保安巡逻人员每天定时巡检。

  4工程部门每星期维保一次,确保消火栓(水)、喷淋系统(水)的正常使用功能。

  5工程部应在消火栓、喷淋系统位置设立明显标志,并标明水系统的走向。

  6附表:

  6.1《喷淋系统(水)停用申请单》

  6.2《消防水动用申请单》

篇5:消防设备使用维护教程之消火栓的管理

  消防设备使用维护教程之消火栓的管理

  消火栓是消防供水的重要设备,它分为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两种。

  (一)室内消火栓

  室内消火栓是建筑物内的一种固定灭火供水设备。它包括消火栓及消火栓箱。室内消火 栓和消火栓箱通常设于楼梯间、走廊和室内的墙壁上。箱内有水带、水枪并与消火栓出口连接,消火栓则与建筑物内消防给水管线连接。发生火灾时,按开启方向转动手轮,水枪即喷 射出水流。

  室内消火栓由手轮、阀盖、阀杆、车体、阀座和接口等组成。使用室内消火栓时,应先 打开消火栓箱,取出水带和水枪,把消火栓阀门手轮按开启向旋转,即可出水灭火。

  维护保养消火栓应注意:

  1.定期检查室内消火栓是否完好,有无生锈、漏水现象。

  2.检查接口垫圈是否完整无缺。

  3.消火栓阀杆上应加注润滑油。

  4.定期进行放水检查,以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打开放水。

  需要使用室内消火栓箱时,根据箱门的开启方式,用钥匙开启箱门或击碎门玻璃,扭动 锁头打开。如消火栓没有“紧急按钮”,应将其下的拉环向外拉出,再按顺时针方向转动旋钮,打开箱门,打开箱门后,取下水枪,按动水泵启动按钮,旋转消火栓手轮,即开启消火 栓,铺设水带进行射水。

  灭火后,要把水带洗净晾干,按盘卷或折叠方式放入箱内,再把水枪卡在枪夹内,装好 箱锁,换好玻璃,关好箱门。

  消防软管卷盘和室内消火栓一样,是建筑物内的固定水灭火设备。

  消防软管卷盘通常装在与室内消火栓供水管相连的支供水管上,它主要由转动部分、支 撑部分和导流部分组成。

  转动部分包括转盘、摆臂、轮壳支架,主要作用是将卷盘从墙箱内摆出,并能使输水管 展开和收回。

  支撑部分包括底座和支持架,卷盘安装在上面。

  导流部分包括出水管、进水管、水密封套和连接件等,除了导流、喷射水的作用外,还 可防止渗漏。

  使用消防软管卷盘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打开软管卷盘箱门,将卷盘向外转动90度;

  开启出水阀,拉动软管,喷水灭火。

  平时,应定期检查卷盘、水枪、水带是否损坏,阀门、卷盘转动是否灵活,发现问题应 及时检修。

  定期检查消火栓箱门是否损坏,门锁是否开启灵活,拉环铅封是否损坏,水带转盘杠架 是否完好,箱体是否锈蚀。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换、修理。

  (二)室外消火栓

  室外消火栓与城镇自来水管网相连接,它既可供消防车取水,又可连接水带、水枪,直 接出水灭火。室外消火栓有地上消火栓和地下消火栓两种。地上消火栓适用于气候温暖地区,而地下消火栓则适用于气候寒冷地区。

  1.地上消火栓

  地上消火栓主要由弯座、阀座、排水阀、法兰接管启闭杆、本体和接口等组成。在使用 地上消火栓时,用消火栓钥匙扳头套在启闭杆上端的轴心头之后,按逆时针方向转动消火栓钥匙时,阀门即可开启,水由出水口流出。接顺时针方向转动消火栓钥匙时,阀门便关闭, 水不再从出水口流出。

  维护保养地上消火栓时应做到:

  (1)每月或重大节日前,应对消火栓进行一次检查。

  (2)清除启闭杆端部周围杂物。

  (3)将专用消火栓钥匙套于杆头,检查是否合适,并转动起闭杆,加注润滑油。

  (4)用纱布擦除出水口螺纹上的积锈,检查闷盖内橡胶垫圈是否完好。

  (5)打开消火栓,检查供水情况,要放净锈水后再关闭,并观察有无漏水现象,发现问题及时检修。

  2.地下消火栓

  地下消火栓和地上消火栓的作用相同,都是为消防车及水枪提供压力水,所不同的是, 地下消火栓安装在地面下。

  由于地下消火栓系安装在地面下,所以,不易冻结,也不易被损坏。

  地下消火栓的使用可参照地上消灭栓进行。但由于地下消火栓目标不明显,故应在地下 消火栓附近设立明显标志。使用时,打开消火栓井盖,拧开闷盖,接上消火栓与吸水管的连接口或接上水带,用专用扳手打开阀塞即可出水,用毕要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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