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9)
( 20**-05-15 )
沪房规范(20**)1 号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街道(镇政府),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激励与约束,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守法履约的市场环境, 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 年5 月15 日
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激励与约束,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守法履约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共享、发布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包括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在上海注册的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派,在项目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其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三条 (信用激励惩戒制度)
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档案库,建立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 推动形成优胜劣汰、失信失业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依法履约、守信经营。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对其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物业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信用信息及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档案库。
街镇房屋管理事务机构接受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物业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配合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五条 (管理原则)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六条 (信用信息联动共享)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建设、规划、交通、公安、城管执法、应急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七条 (强化行业自律)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物协)负责本市行业的服务和自律管理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行业诚信承诺自律性规范,组织开展行业信用信息等业务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信用信息采集)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形成反映其经营、执业情况的信用档案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和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自行申报。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原则。
第九条 (信用信息内容)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失信信息。
(一)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物业管理规模、雇用员工情况及其他有关企业的基本信息;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明、所管项目及其他有关项目经理的基本信息。
(二)业绩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其他从业人员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的省部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及认定情况的信息;本市政府或者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奖励、表彰及认定情况的信息。
(三)失信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因违反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行为记分规则而被失信行为记分的信息。
第十条 (基本信息的采集)
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已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平台申报的信息,无需重复申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物业管理项目数量、项目类型、项目建筑面积、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手机号、总经理姓名及其手机号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的10 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市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向企业注册地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业绩信息的采集)
业绩信息由市物协通过本市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统一提供。
第十二条 (失信信息的采集)
失信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失信行为发生地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采集。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录入失信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本市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报送生效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查证材料。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的确认)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物协对信用信息的确认,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的公示与查询)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通过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应当及时查询失信信息记分情况,并予以改进。
第十五条 (失信信息记分制度)
本市实行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失信信息记分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评定基本分为0 分,实行失信信息加分制。失信信息记分有效期限为1 年,即从记录之日起, 每条失信信息在有效期内于本市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上予以显示。记分有效期满,原分值记录仍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档案库中。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行为记分规则, 并适时调整补充。
第十六条 (失信记分程序规定)
街镇房屋管理事务机构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应当配合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预记分建议提交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行为记分规则予以记分,并录入本市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向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失信记分工作要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核实情况、调查取证,并按照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行为记分规则予以记分,并录入本市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守信主体的激励措施)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项目经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没有失信信息记录且业绩优良的,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守信主体,优化行政检查频次;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的,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二)在各类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
(三)在办理行政业务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四)推荐进入本市各区临时物业服务企业预选库;
(五)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及其他相关网站予以推荐性公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
依据失信信息记分结果,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惩戒措施,并予以公示:
(一)企业记分累计达到9 分时,由企业注册地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提出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改正。
(二)企业记分累计达到15 分时,企业注册地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告诫;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三)企业记分累计达到18 分时,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告诫;在日常监管中, 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限期接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市物协组织的信用合规培训并通过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第十九条 (对失信项目经理的惩戒措施)
依据失信信息记分结果,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经理给予以下惩戒措施,并予以公示:
(一)项目经理记分累计达到9 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经理提出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书面告知其所属企业。
(二)项目经理记分累计达到15 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约谈该项目经理, 予以行政告诫,同时书面告知其所属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三)项目经理记分累计达到18 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约谈其所任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予以行政告诫;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要求该项目经理限期接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市物协组织的信用合规培训并通过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第二十条 (对严重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措施)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项目经理存在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自然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受到损害的或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或者社会正常秩序的等严重失信行为,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报送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财政、税务、金融、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相关企业及个人作出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书面通报该企业注册地所在省级房屋行政管理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激励与惩戒措施)
市物协应当加强行业诚信自律机制建设,依据协会章程对守信企业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企业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职业禁止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局对区房管局的行政监管)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改正:
(一)没有法规政策依据实施失信行为记分的;
(二)未依照权限、程序,擅自改变、增删信用信息结果的;
(三)违反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程序的;
(四)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记分的;
(六)对不属实的企业基本信息予以确认的;
(七)其他未执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行为。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定期对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失信信息录入的告知程序)
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失信行为予以记分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录入本市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同时信息平台即时短信推送至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手机,并应当自录入失信信息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
第二十四条 (信用信息主体的异议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及相应证据材料:
(一)被失信记分,程序错误的;
(二)被失信记分,适用法规政策错误的;
(三)被失信记分,事实认定错误的;
(四)失信信息存在其他错误的情形。
异议申请受理后,在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复查期间,不影响信用信息记录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失信信息异议的核查、审查程序)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失信信息异议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异议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核查过程与结果进行指导与监督。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异议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其出具告知书的10 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异议复查。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异议复查申请之日起的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复查结果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其中经复查异议申请成立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指令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变更录入本市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20** 年7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 年6 月30 日。原《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规范物.20**.3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申报表
2、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失信信息记分告知单
上海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失信信息记分告知单
3、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失信信息异议申请表
上海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失信信息异议申请表
4、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失信信息异议申请受理单
上海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失信信息异议申请受理单
5、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失信信息异议变更申请修改单
上海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失信信息异议变更申请修改单
6、告知单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篇2:连云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4)
连云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连住房规发〔20**〕3号
市住房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物业服务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房产(住建)局,市开发区建设局,徐圩新区规建局:
现将《连云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连云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定记分标准;
2.连云港市物业管理项目监管考评体系档案管理规定;
3.连云港市物业管理项目监管考评体系档案。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年1月13日
抄送:各物业服务企业
连云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外地在本市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评估和运用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内部员工在物业管理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于反映其业绩信息和不良信息状况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初审、申报和信用监管工作。
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档案管理系统)的建立、管理和公示。
第六条成立连云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或修改《连云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定记分标准》,负责审议评定记分标准中未涉及事项。
信用档案管理委员会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任主任委员,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有关工作人员为委员。
信用档案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7人以上的单数委员参会,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章信用信息征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征集主要采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日常采集和社会提供的方式。
第八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在管项目和企业奖惩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内容:1.企业名称,2.企业曾用名,3.注册地址,4.法定代表人,5.联系人,6.联系电话。
(二)企业在管项目内容:1.项目名称,2.项目地址,3.项目经理。
(三)企业奖惩信息内容:1.时间,2.加、减分事项,3.分值,4.依据,5.备注。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在管项目信息采取企业自行登录信用档案管理系统进行填报的方式,经企业注册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条企业奖惩信息中的业绩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在信息生效3个月内(初次申报以相关文件要求的期限为准),向企业注册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报,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符合加分情况的信息,通过档案管理系统报送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企业奖惩信息中的不良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征集,并在信息生效3个月内,登陆档案管理系统申报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企业奖惩信息的认定,以下列文书为依据:
(一)各级政府或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决定的文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
(四)经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定或者查实的投诉材料;
(五)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
(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它文书。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始征集。新申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自核发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申报人对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已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申报程序及时完成信息的修改报送工作。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管理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实行即时记分和实时等级评定管理。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基本分为60分,实行加减分制。具体加减分事项及分值按《连云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定记分标准》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或从业人员按照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整改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工作,且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可考虑不予减分。同一情形受奖励或处罚的,加减分不累计,以最高分计算。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五个级别。
信用信息评定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信用等级为五星,分值在89~71分(含71分)之间的为四星,分值在70~66分(含66分)之间的为三星,分值在65~61分(含61分)之间的为二星,分值为60分的为一星,60分以下不予评定星级,55分以下(含55分)认定为信用不合格。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示。由市物业管理协会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档案资料情况实时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并于每年的7月上旬和次年1月上旬在物业协会网站(www.lygpma.com)上向社会公示一次,每次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物业服务企业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信用档案管理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信用档案管理委员会在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核查和反馈。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档案管理系统自身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属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申报人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提供人核实并由信息提供人做出解释。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申报人应当在接到核实通知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及分值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投标、评优和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年度信用等级达到五星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市、 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以下方面予以鼓励:
(一)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的,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二)在评比表彰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三)通报表扬或表彰;
(四)其它鼓励措施。
第十九条依据信用记分结果,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减分达到10分时,企业注册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减分情况涉及管理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予出具企业诚信证明,不得申报各类物业管理优秀项目。
(二)企业减分达到10分以上不满20分时,企业注册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减分情况涉及管理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其限期整改,且一年内不予出具企业诚信证明,不得申报各类物业管理优秀项目,不得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不得晋升资质等级。
(三)企业减分达到20分以上时,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核查企业的资质条件,核查不达标的,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或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依法降低或注销其资质等级;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两年内不予出具诚信证明,不得申报物业管理优秀项目。
第二十条 在我市物业管理市场活动中的招标人,可以向市物业管理协会书面申请查询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记录,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提取使用,作为投标人信誉分值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在管项目情况,记录期限至该物业服务企业终止。
(二)企业业绩信息,记录期限为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企业人员受到表彰、获取荣誉称号的有效期。没有明确期限的,由信用档案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期限。
(三)企业不良信息,具有法定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由信用档案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期限。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信息提供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外地在本市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评定情况,由市物业管理协会定期向企业总公司注册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五条《连云港市物业管理项目监管考评体系档案》按照其管理规定录入的内容,作为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管理情况的主要参考,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连云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
连云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定记分标准
一、评定加分项目及分值
1.物业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县(区)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20分、15分、12分、6分;
2.物业企业在管项目(在本企业管理期间)获得国家、省、市、县(区)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4分;
3.物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项目经理因物业管理工作突出,获得国家、省、市、县(区)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3分;
4.物业企业、企业员工或企业在管项目(在本企业管理期间)获得国家、省、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非物业管理创优工作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
5.物业企业、企业员工或企业在管项目(在本企业管理期间)获得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加3分;
6.物业企业在管项目(在本企业管理期间)获得国家示范、省优、市优称号的分别加15分、8分、5分;
7.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中或分配的工作中完成出色的加4分(另有书面规定的从其执行);
8.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或安排的临时性工作纳入加分项目的,以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为依据给予加分;
9.物业企业或企业在管项目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主满意度测评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加4分、3分、2分;
10.物业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加1分;
11.物业企业加入行业自律组织,积极参加行业内活动的,可视情况一次性加2-6分;
12.物业企业或企业员工获得市物业管理协会表彰的,每次加2分(文件另行约定的从其执行);
13.其它加分项目及分值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委员会审议,依审议会议纪要加分。
二、评定减分项目及分值
(一)企业资质信用评定。
1.未取得或被吊销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每发生一次扣30分;
2.企业未加入《江苏省住房与房地产电子政务平台》进行企业行政许可电子化工作的,扣5分;
3.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管理不善或发生问题的扣10-50分);
4.允许他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的,每发生一次扣30分;
5.企业从业人员中有借证、重复用证情况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资质考核检查的,每发生一次扣20分,责令整改仍不接受检查考核的扣30-50分;
7.聘用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不及时整改的扣20分);
8.物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变更后不按规定内容、时限等要求办理资质变更、注销等手续,不及时申请信用档案或其它登记信息变更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9.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企业资质标准条件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不及时整改的扣10分);
10.物业企业资质考核被确定为限期整改、暂缓办理资质手续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以后每个限期内仍不整改的依次累加扣10分、20分、30分。
(二)企业管理行为信用评定。
分类一:合同内容的规范及责任界定
1.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2.项目管理人员对合同内容不熟悉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3.因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约定的管理服务事项、服务质量和收费事项、收费标准不明确等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清,造成管理矛盾纠纷的,每发生一次扣6分;
4.物业服务合同中未写明物业构成明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或明细内容与项目实际不符而造成矛盾纠纷的,每发生一次扣6分;
5.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的,每发生一次扣6分。
分类二:承接查验的规范及责任约定
1.物业企业承接物业时,未按照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65号)有关要求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2.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3.未将承接查验接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4.因物业交接不清或承接查验手续不详、事项不明,造成责任纠纷,给业主或项目管理造成影响的,每发生一次扣6分(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非物业企业原因的除外)。
分类三:合同履约及责任界定
1.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相关收支账目,物业服务内容、标准等应该公示公布事项的,每缺一项扣2分;
2.违反规定设立不正当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每发生一次扣6分;
3.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其它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或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每发生一次扣6分;
4.收取服务报酬未出具收费凭证的,每发生一次扣6分;
5.发生安全事故时,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积极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的,被依法认定为主要责任方的,分别扣3分、3分、5分;
6.对物业管理专业分包单位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疏于管理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因合同责任不清,或因本单位原因造成问题的扣6分;
7.对可能发生的治安、消防等突发事件没有应急预案,在容易危及人身安全处没有设置警示标识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每缺一项扣3分;
8.干涉、阻扰、操纵业主大会成立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每发生一次扣6分,后果严重的扣15分;
9.发生重大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上报或破坏事故现场的,每发生一次扣10-20分;
10.违反委托人意愿,强制其接受关联服务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造成较坏后果的扣10-20分;
11.通过不合法手段催缴物业服务费,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12.泄漏、披露、使用委托人、业主、使用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1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10分;
14.因企业管理不善,造成所管项目的共用设施设备损坏、丢失、停止运行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因他人原因,但物业企业未及时向业委会、物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扣4分;
15.因企业管理责任,造成所管项目发生失窃事件,电梯、消防事故,治安事故等的,一次扣3分,后果较重或电梯停运48小时以上的一次扣10分。
分类四:违章搭建违规装修的管理
1.未与业主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将装饰装修过程中的有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2.业主运送装修材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物业企业人员未进行仔细检查、详细询问、登记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3.未阻止疑似违规装修材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或阻止无效未同时以电话和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市综合执法部门(城管部门),并抄送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每发生一次扣6分(少抄送一个部门扣2分),因劝阻、制止不力或不及时向市综合执法部门(城管部门)报告造成违章建筑既成事实的一次扣10分;
4.发现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等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违规业主送达《整改通知书》的,每发生一次扣6分,未向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加扣10分;
5.未归档留存在劝阻制止违规装修、违法搭建过程中所涉及整改通知书、书面报告、情况记录、影像资料等的,每发生一次扣6分;
6.未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违规装修、违法搭建进行处理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分类五:对物业企业的投诉处理
1.因企业员工服务态度差被投诉的,查证属实的一次扣5分;
2.企业在管项目发生重大群体*或群体越级*事件,经查证确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影响重大的扣20分。
分类六:项目的退出管理
1.物业企业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退出手续,履行相关职责的,每违规一项扣10分;
2.被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的物业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3.被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的物业企业,未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合同另有约定或非物业企业原因的除外),每发生一次扣10分,拒不退出的扣30分。
(三)企业招投标行为信用评定。
1.企业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2.无正当理由终止投标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3.影响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正常进行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4.故意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有明显的非知识水平因素错误造成投标书为废标,并对正常招投标程序产生严重影响或使招投标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每发生一次扣8分;
5.中标企业未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际内容与招标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四)行业主管部门监管。
1.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2.违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3.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擅自放弃物业管理项目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4.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5.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每发生一次扣20分;
6.一年内,因物业管理问题被新闻媒体负面属实报道2次以上,视影响程度扣5-10分;
7.被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每发生一次扣20分;
8.拒不执行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生效处罚或限期改正决定的,每发生一次扣20分;
9.外地来连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不按规定程序备案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10.被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每发生一次扣5-20分,处罚文件中明确扣分分值的以处罚文件为准;
11.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次扣5-10分,相关文件中明确扣分分值的以处罚文件为准;
12.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拒绝协助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等相关工作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13.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其它监督检查项目,以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为依据给予扣分。
(五)行业自律信用评定。
1.加入行业自律组织后,不按时参加各项活动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2.会员单位存在违反《连云港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自律制度》行为的,每发生一次扣6分;
3.企业被连云港市物业管理协会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六)其它信用评定。
1.企业被国家、省、市、县(区)级政府通报批评的,分别扣20分、10分、8分、5分;
2.物业项目在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间被国家、省、市、县(区)级政府通报批评的,分别扣20分、8分、6分、4分;
3.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被国家、省、市、县(区)级政府通报批评的,分别扣15分、10分、6分、4分;
4.其它减分项目及分值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委员会审议,依审议会议纪要减分。
本记分标准根据实施情况,原则上每年修订调整一次,如需提前或延期修订,由信用档案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附件2:
连云港市物业管理项目监管考评体系档案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项目监管工作的基础建设,完善监管考评体系,现就《连云港市物业管理项目监管考评体系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内容的申报、填写、汇总和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档案基础数据的填报
(一)固定数据在档案建立时由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或通过物业企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计上报,由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到基础数据准确,有原始规划图纸的以规划图纸为准。
(二)动态数据首次填报以统计之日实际数据为准,以后每年12月底前对变更情况统计上报一次。
(三)档案作为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项目(含无物业公司进驻的项目)实施动态化管理的重要平台和依据,市级档案的建立以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建档案为主要依据,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自行组织的考评、检查等内容直接填写。
二、长效检查考核情况的填报
(一)检查考核单位。包括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对辖区内所有物业管理项目的综合考评不少于一次,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抽查率不低于60%,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抽查率不低于10%。
(二)在管企业。包括实际管理的物业企业、社区托管、业主自治或失管等四种形态,时间以合同起止日期为准。
(三)在管项目经理。指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经理或其他实际管理主体指定的负责人(如社区托管阶段,由社区指定的项目负责人)。
(四)检查考核(评优奖惩)结论。包括优、良、差及获奖名称,要以有效的文字材料(如通知、通报、决定、会议纪要等)为依据方可填报。其中评优奖惩的填报必须是以物业管理项目名义被表彰或物业管理人员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表彰项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计上报,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以书面形式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五)检查考核及完成任务情况。针对检查考核结论主要情况,并对交办的任务完成情况跟踪记录。
(六)投诉情况。包括物业企业在项目管理中的履约情况及项目中的管理服务人员、现象、事件等属物业管理工作有关的一切投诉,经查证属实或部分属实的。
(七)物业收费率。指项目上年度物业服务费收缴率。
三、填报管理
(一)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从长效管理的角度出发,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础资料真实可信。
(二)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作用,逐一核实汇总。
(三)动态资料要及时进行汇总登记填写,防止漏、错、误填现象。
(四)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在日常认真记录填写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和7月底前,将动态数据准确无误地汇总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3:
连云港市物业管理项目监管考评体系档案
项目名称 |
建成时间 |
总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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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首批交付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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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单位 |
县区、街(镇)、社区(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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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 (万㎡) |
地上(万㎡) |
总占地面积(万㎡) |
绿化面积(万㎡) |
绿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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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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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用房面积(㎡) |
社区用房 面积(㎡) |
业主活动用房(㎡) |
商业用房面积(㎡) |
容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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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汽车库数 |
规划地下 汽车位数 |
规划地上 汽车位数 |
临时汽车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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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库数 |
电梯数量 |
监控探头数量 |
出入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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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泵数量 |
消防泵数量 |
生活给水泵数量 |
灭火器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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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消火栓数量 |
室外消火栓数量 |
消防控制室数量 |
配电房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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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人员人数 |
秩序维护员人数 |
保洁人数 |
其他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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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标准(元/月•㎡) |
停车位收费 标准(元/月) |
电梯收费标准 |
业委会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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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效检查考核情况 |
时间 |
检查考核单位 |
在管企业(或社区) |
在管项目经理 |
检查考核(评优奖惩)结论 |
检查考核及 完成任务情况 |
投诉情况 |
物业费收缴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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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暂行)
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活动,构建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客观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市场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条 信用信息采集、处理、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建立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承担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的日常工作,市房产信息中心负责信用信息平台的更新和维护。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对企业及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系统的完善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信息、项目经理信息及物业项目基本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其他有关企业的信息。
(二)项目经理信息包括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明、职业资格及其他有关项目经理的信息。
(三)物业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总建筑面积、总户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物业类型、业主委员会情况及其他有关物业项目的信息。
第六条 业绩信息由下列信息组成:
(一)国家、省级相关项目评优评先活动中获得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等荣誉称号;
(二)本市相关项目评比中获得荣誉称号或行业协会表彰;
(三)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项目经理工作突出,获得区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表彰;
(四)各区年度物业服务质量考评排名前列的项目;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过程中有突出贡献,得到社会认可和赞誉。
第七条 市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下列相关动态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模、雇用员工等情况;
(二)项目经理变更、上岗记录等信息;
(三)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信息;
(四)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或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活动记录;
(五)其他市场行为的信息。
第八条 警示信息由下列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政策、制度、规定,被行政机关责令整改,且整改不到位的信息;
(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查证属实的;
(四)社会公众和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业主合理投诉得不到有效解决的信息;
(五)房屋主管部门认定可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九条 基本信息的首次录入工作应当在申报资质及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时完成,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由项目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对基本信息的录入情况进行核实。
基本信息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业绩及市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业绩及市场信息生成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区房屋主管部门提供《业绩/市场信息申报表》,并提供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警示信息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应在警示信息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区房屋主管部门录入警示信息的,需同时将相关查证材料扫描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区房屋主管部门主要从以下渠道采集警示信息:
(一)相关行政机关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日常巡查及监督检查;
(三)街道办事处提出的记分建议;
(四)媒体曝光;
(五)投诉处置情况;
(六)其他渠道。
第十三条 已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失效的,信用信息的提供人和申报人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和申报。
第十四条 区房屋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经理,拟采取记分处理的,应当书面告知被记分对象。
第十五条 企业和项目经理认为其警示信息存在错误的,可在收到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房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第十六条 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区房屋主管部门认为异议成立的,警示信息不生效;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警示信息生效。
第十七条 警示信息记分后,行政处罚类的信息不得调整,但因法定事由确需调整的除外。其他信息如物业企业整改到位且消除影响的,可予以调整。调整记分需由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申报,区房屋主管部门依据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房屋主管部门核定。警示信息调整记分不得低于原记分标准的50%。
第十八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定期修改和调整《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警示信息试行记分标准》。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九条 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市场信息长期有效。警示信息有效期为12个月,即从记录之日起,每条警示信息在信用信息平台上显示12个连续自然月。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警示信息实行记分制,基本分为0分,按记分标准类别予以相应记分。其他信息实行登记制。
第二十一条 依据警示信息记分结果,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分别予以黄、红牌公开警示:
(一)警示信息记分在30分(含30分)至39分(含39分)的,黄牌警示;警示信息记分在40分以上(含40分)的,红牌警示;
(二)黄牌警示时,由项目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约谈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红牌警示时,不及时整改的,对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企业不予开具诚信证明。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由市房屋主管部门通过其门户网站和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实时公布信用信息更新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类信用信息。信用信息记分情况应作为开发建设单位及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过去相关文件有关信用信息处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警示信息试行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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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扬州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19)
扬州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及项目经理从业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扬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扬州市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使用和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扬州市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和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扬州市区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任命或者指派负责组织物业项目管理服务活动并在扬州市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中心”)备案的责任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以下简称“被征信人”)在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是否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行为状况的客观信息。
第五条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中心受市房管局委托,负责被征信人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建立信用信息档案,统筹建设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组织对被征信人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使用和发布工作,负责信用信息系统平台的建立、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区(功能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被征信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信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辖区范围内的日常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和记分,并将结果计入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区(功能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征集工作。
第九条扬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的培训工作,并将其会员单位及项目经理的相关信用信息及时反馈市物业管理中心。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十条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通过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等方式,形成客观反映企业经营、项目管理信息的活动。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快速、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具体内容在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中设置。
第十三条基本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项目经理基本信息、物业服务项目信息、企业人员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等。
1、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规模、雇用员工情况及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信息;
2、项目经理基本信息是指,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明、从业经历及年限、专业技能证书、职称、学历及继续培训等其他情况;
3、物业服务项目信息是指,物业项目名称(以地名委员会命名为准)、地址、类型、总建筑面积、配套设施等信息,还包括委托方名称、项目委托期限、项目经理姓名等;
4、企业人员信息是指,企业固定员工数、企业管理技术人员等;
5、企业经营信息是指,企业经营情况、物业服务面积及连续服务年限、参与保障性住房、老小区物业服务等。
第十四条诚信信息是指,被征信人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文件;
2、各级物业主管部门的表彰文件;
3、在市文明城市建设工作中获得表彰的;
4、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创优、成果等证明材料;
5、物业行业协会的表彰文件;
6、获得市房管局评定的信用诚信5A级企业;
7、其他优良业绩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五条失信信息是指被征信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以及被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因违法、违规或违约承担主要责任的;
2、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确认的违规、违法行为;
3、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确认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发出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行业协会发出的行业内通报;
5、媒体报道、批评中与物业服务有关的不良行为,经区(功能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
6、社会公众投诉中与物业服务有关的不良行为,且经市、区(功能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被征信人未妥善处理的;
7、有关部门或涉事双方聘请第三方做出的满意度测评成绩为不合格的;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基本信息的征集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江苏省物业服务企业和人员信用管理系统平台自行申报,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功能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信用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填报企业的基础信息等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基本信息实行日常动态管理,有关信息发生变更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用系统填报变更信息,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完成更新。
第十八条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或外来物业服务企业,在其它城市所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不记入其在本市的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人社、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物价、城管、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可向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向所在地区(功能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后推送到市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采取适当的联合激励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记录被征信人失信信息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关被征信人。被征信人对失信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异议申请人可在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告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或提请行政诉讼;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上一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反馈下一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由市物业管理中心统一进行变更。异议申请受理期间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
第二十四条信用信息经征集按规定记入系统平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信用等级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级按照企业自评、主管部门核定、信息叠加、系统实时评分的步骤进行。
第二十六条信用评价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被征信人信用评分实行动态管理,实时记录。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进行定期等级评定,定期公布。
第二十八条实时记录按照企业自评、主管部门核定、信息叠加的步骤进行。市物业管理中心根据信用信息平台收集的信息实时记录,于次年1月份定期公布年度评分情况。
1、企业自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市物业信用系统开通企业自评窗口,物业服务企业对照《扬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体系》(附件)逐项进行自评并上报。
2、主管部门核定。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做好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的核实及公示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作为企业信用得分录入系统。
3、信息叠加。市物业管理中心将系统中物业主管部门日常管理中形成的企业信用信息,与行业协会等各个层面推送的信息,通过物业信用系统自动归集叠加。
第二十九条定期评级按照企业申报、市物管中心审核、公告公示无异议后发布的步骤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每年1月31日前在物业网等平台发布,对社会公布。
1、企业申报。物业服务企业每年12月底前申报信用等级评定,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并通过平台上报。
2、市物业管理中心审核。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的申报后,于次年1月份完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3、公告公示。通过扬州市物业网公示,公示期为7日。在公示期内,企业对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申请市房管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证核实,并根据确认后的事实重新评定等级;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的,正式发布年度信用等级。
第三十条被征信人信用管理采用信息综合评分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分=基本信息评分值+诚信信息分值-失信信息分值。实行加减分制,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年度评定信用等级。
基本信用信息、诚信信用信息和失信信用信息分值按照《扬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体系》(见附件)记分累计。
第三十一条诚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积分计算周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从发文年份开始计算,具体到年;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上当年有效,计算周期为一年。涉及列入黑榜事项的,计算周期根据企业整改情况确定。
计分计算周期暂定为一年,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计算。
新申报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记分周期自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完成之日起至本年度12月31日。记分周期不足3个月的,其当年度记分信息滚入下个记分周期。
第三十二条同一业绩信用信息以最高荣誉为准,不重复记分。同一失信行为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以减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同一失信行为在整改期内不重复记分。同一失信行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采取累进减分的方式进行记分。
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按照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整改要求,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区局考核完成整改的,可考虑不继续减分。同一情形受处罚的,减分不累计,以最高分计算。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信用评分分值由高至低划分为五个等级,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1、AAAAA:企业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90分及以上;
2、AAAA:企业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80-89分之间;
3、AAA:企业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70-79分之间;
4、AA:企业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60-69分之间;
5、A:企业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60分以下。
未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信用等级为AA级(未承接项目),信用成绩取AA级下限。
企业故意不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为缺失。
第三十四条设立物业服务行业“红黑榜”发布制度。
市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成绩在90分以上按高分到低分,一般不超过10家列入红榜,信用成绩50分以下或存在以下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企业列入黑榜;
1、未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房屋安全监管义务,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
2、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3、对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恶意骚扰,采取暴力行为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项目经理信用评分扣分值在20分以上的,列为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存在以下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列入黑榜。
1、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万元以上的;
2、因项目经理过错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3、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4、其他损害业主利益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诚信信息及失信信息记入系统平台,企业可通过系统平台查询。查询时限自信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不超过5年。
第三十六条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2、作为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的信用成绩;
3、作为物业服务项目评先评优的考评内容;
4、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参考依据;
5、作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其他行政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6、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七条在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内,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三十八条信用等级达到AAAAA级(5A)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激励。
1、在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2、优先推荐市级守信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纳入本市扶持企业名录;优先推荐纳入市房管局政务网、物业网公开推介;
3、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
4、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优先推荐;
5、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信用等级达到AAAA级(4A)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适度奖励和扶持。
1、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
2、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四十条信用等级为AAA级(3A)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措施。
1、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全面检查;
2、限制行业各类评先创优资格。
第四十一条信用等级为AA级(2A)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措施。
1、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全面检查;
2、列入行业主要监管对象;
3、约谈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
4、取消行业各类评先创优资格。
第四十二条信用等级为A级(A)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处理。
1、列入行业重要监管对象;
2、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间,不予开具诚信证明;
3、取消其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的资格;
4、取消其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5、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建议政府采购部门限制其参与;
6、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签订服务合同的在管项目,提醒业主委员会注意风险;
7、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四十三条外地来扬企业信用信息评分低于60分或上黑名单的,向该企业注册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告知函,并抄送物业服务企业总公司。
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外地来扬企业被外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上黑榜的,两年内不得在本市参加招投标。
第四十四条依据信用记分结果,市、区(功能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给予以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1、项目经理记录扣分达到10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功能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约谈该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不能参加当年度的评先评优;
2、项目经理记录扣分达到15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功能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及项目不能参加当年度的评先评优;
3、项目经理记录扣分达到20分时,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撤消项目经理登记备案,取消该项目经理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两年内不得作为本市项目的拟派经理。
第四十五条信用信息中失信信息记录分值累计超过18分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累计超过10分的项目经理应当接受市房管局或委托的行业协会组织的物业管理行业相关法规和信用知识培训。因失信信息的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经理登记备案的,在重新备案前,应当通过相关法规和业务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由市房管局通过政务网、物业网等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类信用信息。
第四十七条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信用信息征集评价使用和监管过程中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被征信人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入失信行为。被征信人瞒报、不报失信信息的将加倍处罚。
第四十九条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记分项目、加减分标准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年元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
1、扬州市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体系;
2、扬州市区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体系。
(企业)记分标准(修改版).*ls*
(项目经理)记分标准(修改版).*ls*
篇5:毕节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7试行)
关于印发《毕节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毕市住建[20**]242号)
各县(区)住建(房产、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7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的通知》(黔建房通〔20**〕6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取消资质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将《毕节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年12月22日
毕节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构建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加强物业服务市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业主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公布,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一票否决信息、不良信息、继续教育信息和业主测评信息。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合法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项目中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责任人。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标准、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运作模式。
第五条 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
各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收集、确认、上报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业主满意度评价并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毕节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建立新闻媒体联络互动机制,采集、确认、上报媒体报道的相关信用信息,采集和上报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教育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及信用等级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情况、技术人员情况、入住业主情况等。
(二)良好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区、县级以上政府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奖励、表彰等情况。
(三)一票否决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等情况。
(四)不良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不配合主管部门监管,被行政处罚、行业通报、媒体曝光或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应该记录的不良行为等情况。
(五)继续教育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物业服务过程中,对物业服务管理、技术、客服等人员进行培训或参加其他继续教育的情况。
(六)业主满意度测评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物业服务过程中,业主对物业服务满意度评价情况。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第八条 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在100分以上的为优秀;信用评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100分(含100分)以下的为良好;信用评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5分以下的为合格;信用评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为基本合格,信用评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具体评分办法详见《毕节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信用实行一票否决,最后评分为0分:
(一)不参加年度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或拒绝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专项检查;
(二)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擅自退出管理项目或将管理项目整体转包;
(三)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或终止后拒不退出管理项目;;
(四)挪用或骗取专项维修资金;
(五)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六)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七)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及等级评定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和评定的综合评价体系。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形成反映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新闻媒体报道等。
(一)基础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毕节市物业服务市场综合监管平台内申报,完成数据记载;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系统内申请办理信息变更。
(二)良好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在获得奖励3个月内自行在毕节市物业服务市场综合监管平台内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同时向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一票否决信息: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各有关部门、街道办(社区居委会)按职能职责和辖区范围向物业主管部门提供物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一票否决信息。
(四)不良信息: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各有关部门、街道办(社区居委会)按职能职责向物业主管部门提供物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不良行为信息。
(五)继续教育信息:由行业协会负责采集和上报,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服务过程中,按规定组织各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消防安全员、电梯安全员、客户服务人员等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服务服务水平。
(六)业主满意度测评信息: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采集和上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每年第四季度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一次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于12月底前报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物业信用信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因需要提前组织的测评结果,街道办或社区可作为本年度测评结果。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基础信息,记录期限至该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结束。
(二)良好信息,记录期限为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员工受到的奖励、表彰的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记录期限为当年。
(三)一票否决信息,具有法定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记录期限为当年。
(四)处罚信息,具有法定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记录期限为当年。
(五)继续教育信息,记录期为当年。
(六)业主满意度测评信息,记录期为当年。
第十三条 物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不良行为持续未整改的,按季度累积计分。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每年年初依据《毕节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对上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情况进行考评打分,物业企业年度最终信用评分为各项目的平均分加上项目之外的评分。根据物业企业最终信用评分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业协会网站或其他公众媒体公示企业信用等级暂定结果,公示十五日后,最终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项目经理库,项目经理应经相关培训合格才能上岗,其年度评分与所管项目评分一致,评分60分以下的评定等级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工商注册后应在“毕节市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监管平台”内录入基本信息,未录入基本信息的不予评分,接到项目后未录入信息的该项目评分为0分,并参与物业企业年度最终评分的计算。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权限、程序规定,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和监管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记载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情况,并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业协会网站和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评定结果在其服务管理的项目进行公示,评定结果面向社会提供查询和网上投诉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备案、创先评优、招标投标、日常监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优秀企业:优先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为优秀企业;本市内创先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日常监督检查时不作重点监管。
(二)良好企业:可正常开展经营服务活动,不作重点监管。
(三)合格企业:可正常开展经营服务活动,但一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创先评优活动。
(四)基本合格企业:对其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重点监管;停止办理新接管项目备案手续;一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创先评优活动;整改合格的,晋升信用等级;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降为不合格企业。
(五)不合格企业:凡被评为不合格的企业,记入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行业协会网站、其他公众媒体及所管项目内公示;不得参与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不得进入我市招投标管理系统参与竞标活动,停止办理新接管项目备案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进入 “黑名单”的,出列“黑名单”管理的条件为信用等级年度最后评分85分(含)以上,评为合格企业。
项目经理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应重新进行培训并考试合格,一年内未参加培训的,下年度评为信用等级不合格;项目经理被评为不合格的,列入“黑名单”管理,自进入“黑名单”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担任项目经理,期满后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再担任项目经理管理项目。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投标企业的业绩应根据上年度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查询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情况。
单位或个人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接到异议申请后,通知所属县区10日内组织核查和反馈。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属市级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提供单位10日内核查、做出解答并书面反馈申请人。
单位或个人认为提供信息单位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记录、或者记录虚假信息的,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信用信息评分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至20**年6月30日起试运行,试运行期间不良行为记入信用信息,所扣分值不记入年终评定分值,自20**年7月1日起正式试行。
附:《毕节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毕节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试行)
第一部分 基础信息
(企业年度信用评分为各项目的平均分加上各项目之外的计分)
序号
信息类型
信息内容
计分规则
减分分值
1
企业基本信息
每项信息完整准确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并上传相关材料
可参与企业年度信用评分
2
在企业信息填报中弄虚作假
按次
6
3
企业基本信息未按要求填报经主管部门通知后仍未整改的
按季累积
3
4
未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统计报表或变更企业人员等相关资料
按季累积
3
5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每项信息完整准确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并上传相关材料
可参与项目年度信用评分
6
在项目信息填报中弄虚作假
按次
6
7
在办理项目相关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
按季累积
6
8
未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项目资料、楼盘信息、业主信息等资料
按季累积
3
9
项目信息未按要求填报经主管部门通知后仍未整改的
按季累积
3
第二部分 良好信用信息
(年度累计加分超过20分按照20分计)
序号
信息类型
信息内容
加分分值
1
企业获得表彰
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国家级表彰
20
2
物业服务企业获得省级表彰
15
3
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市级表彰
10
4
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县级表彰
5
5
项目获得示范(优秀)项目
项目获得国家级示范(优秀)项目
15
6
项目获得省级示范(优秀)项目
10
7
项目获得市级示范(优秀)项目
8
8
项目获得县级示范(优秀)项目
5
9
媒体正面报道
被国家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表扬)的
15
10
被省级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表扬)的
10
11
被市级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表扬)的
5
12
被县级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表扬)的
3
13
质量认证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ISO)等体系认证的
20
14
其他
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积极参加政府各部门和行业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并且贡献突出
3
第三部分 一票否决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的年度信用评分为0分)
序号
信息类型
信息内容
一票否决
1
拒绝接受监管
不参加年度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是
2
拒绝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专项检查
是
3
严重违法违规
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擅自退出管理项目或将管理项目整体转包
是
4
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或终止后拒不退出管理项目
是
5
挪用或骗取专项维修资金
是
6
社会影响极坏
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是
7
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是
8
其他
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是
第四部分 不良信用信息
序号
信息类型
信息内容
减分方式
减分分值
1
物业管理服务行为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依约履行公共秩序维护义务,导致治安事故发生
按次
10
2
承接物业项目时,未按规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
按季累积
10
3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按季累积
6
4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按季累积
6
5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按季累积
6
6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按季累积
6
7
未按服务合同约定对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或无设施设备巡查保养记录或巡查保养记录不实的
按季累积
6
8
管理电梯发生事故的
按次
10
9
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困时,电梯安全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保单位未能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的
按次
6
10
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
按次
10
11
消防通道堵塞,未及时清理的
按季累积
6
12
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导致物业共用部位损害严重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停止运行24小时以上
按次
3
13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档案资料
按季累积
3
14
未及时(24小时内)发现、劝阻、制止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过程中损害公共利益的禁止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未及时(2个工作日内)报告业委会和有关行政部门或未做好取证和记录工作的
按次
3
15
未按约定提供安全值班(岗亭、值班室无人值守)、巡逻服务或安全值班和巡逻记录不实的
按次
3
16
违反委托人意愿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强制提供其他服务
按季累积
3
17
未建立物业服务应急预案或虽建立预案但未进行定期演练和落实
按季累积
3
18
发生紧急事件后,未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按次
3
19
监控室、消防控制室等无人值守
按次
3
20
未建立业主报事报修制度或业主报事报修后未及时处理并回访的(24小时内回访)
按次
1
21
秩序维护员不尽责,发现公共道路、绿地乱停车或其他违法行为不劝阻、纠正的
按次
1
22
未按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开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流程、24小时报修和服务电话等
按季累积
1
23
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被投诉
按次
1
24
24小时报修和服务电话无人值守或接听
按次
1
25
物业收费行为
通过停水、停电、停暖、停气等方式催交有关费用
按次
3
26
违反规定设立不正当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
按次
3
27
未按规定实施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
按季累积
3
28
未按装修管理协议收费或退回押金等费用的或因业主违反装修管理协议后将押金据为己有的
按次
3
29
未依照相关规定、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的决定擅自使用公共收益或不公示收支明细
按季累积
3
30
收取服务报酬未出具收费凭证的
按次
1
31
物业项目招投标行为
与物业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明显低于成本恶意低价中标的
按次
10
32
在投标资料或相关业绩证明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按次
10
33
故意触犯招标文件规定等行为,扰乱正常招投标秩序
按次
10
34
前期物业管理中未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接管物业管理项目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接管物业管理项目
按次
3
35
被有关职能部门处罚
因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设备维护等职责被消防部门行政处罚
按次
10
36
因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设备维护等职责被消防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
按次
3
37
因未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设备维护等职责被质监部门行政处罚
按次
10
38
因未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设备维护等职责被质监部门下达责令整改
按次
3
39
因未履行相关职责被价格、环保、规划、城管、工商、国土等部门处罚
按次
5
40
因未履行相关职责被价格、环保、规划、城管、工商、国土等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
按次
3
41
不配合街道办(社区)工作
拒绝向街道办(社区居委会)或业委会筹备组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按次
3
42
拒绝配合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处理小区矛盾纠纷
按次
3
43
拒绝配合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对小区实施公共事务管理
按次
3
44
不参与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组织的联席会议
按次
2
45
不配合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文化活动或开展相关工作
按次
2
46
其他不良行为
干涉、阻扰、操纵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
按次
3
47
未按物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文件通知开展相关活动的
按季累积
3
48
未按物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文件通知报送相关资料的
按次
3
4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扰乱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
按次
3
第五部分 继续教育信息
(分项目实行学分制)
序号 信息类型 信息内容 计分规则
1 继续教育
项目年度累积学分超过规定学分20%(含)以内 加3分
2 项目年度累积学分超过规定学分20%以上、50%(含)以下 加6分
3 项目年度累积学分超过规定学分50%以上 加10分
4 项目年度累积学分低于规定学分20%(含)以内 减3分
5 项目年度累积学分低于规定学分20%以上、50%(含)以下 减6分
6 项目年度累积学分低于规定学分50%以上 减10分
第六部分 业主测评信息
(分项目实行满意度测评)
序号 信息类型 信息内容 计分规则
1 业主满意度测评
业主满意度年度测评得分90分(含)以上 加20分
2 业主满意度年度测评得分80(含)-90分 加10分
3 业主满意度年度测评得分70(含)-80分 不加分,不减分
4 业主满意度年度测评得分60(含)-70分 减10分
5 业主满意度年度测评得分60分以下 减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