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2010)
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专家的作用,完善物业服务咨询、考评、论证、评估监理等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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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从事物业管理咨询、考评、论证、评估监理等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对本人所提出的专业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的授予与取消,并负责专家的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资格条件与选聘程序
第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分为综合管理类专家和专业技术类专家。综合管理类专家,是指物业管理行业中全面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物业服务项目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类专家,是指从事物业管理专业或与房屋建设、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包括土建、电气、暖通、给排水、结构、经济、财务等方面专业人员。
第六条 综合管理类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记录;(二)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三)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八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四)担任物业服务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五)有丰富的企业综合管理及运营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公司负责或从事过市场运营、品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六)熟悉物业服务企业运营特点与规律,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专业技术类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记录; (二)从事第五条第三款中所列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五)熟悉物业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六)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年龄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八条 应聘专家可以通过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报名。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均应填写书面申请表,并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审查,并为符合条件者颁发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证书。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者、律师等社会专家作为特约专家参与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考评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调整和公布特约专家名单。
第三章 物业管理专家工作范围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评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评审,由专家对拟晋升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从服务规范和企业管理运营角度进行专业评审。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评定,由专家对参评项目进行专业考评,为评定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由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委托专家对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质量和服务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状况等提供专业评估意见。
第四章 物业管理专家的管理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一)定期组织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成员进行物业管理业务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讲座和交流;(二)建立专家档案,详细记载专家参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评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等活动的具体情况,并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三)建立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动态监管平台,随机发放专家工作评价调查表,由相关单位匿名填写;设立专家违规行为投诉电话和网上投诉信箱对专家的职业操守和信用情况实施动态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定期调整公示专家库名单。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的委托,承担评审、考评或评估监理工作;(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运用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及评估,提出评审或评估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三)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讲座和交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正常劳务费用以外的,来自委托或受托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二)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三)协助、配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四)及时申报工作变更事项和个人基本信息变更事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每届聘用期为三年,聘用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予以通报,终身不得重新申报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不得参与本市评审、考评、评估活动:
(一)违规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 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二) 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三) 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四) 无正当理由放弃当事人委托的事宜累计三次以上的;(五) 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或发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认的物业管理重大投诉事件的;(六) 其他不适宜担任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篇2: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2018)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常住建规〔20**〕2号
关于印发《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现将《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12月29日
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 常熟市房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房管处)负责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做好专家的选聘、培训、考评、发证等工作;常熟市房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做好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抽取、评标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从事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专家,应在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参照本办法在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委。
第五条 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公益,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物业服务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按时参加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类人员:
1.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五年,大专(含)以上学历,取得管理类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五年,工程或管理类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两年,硕士(含)以上学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
2.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一年,大专(含)以上学历的我市属地政府、社区工作人员及物业服务行业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人员;
3.本科(含)以上学历,取得管理类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社会各界人士;
4.我市政府采购物业管理评审专家;
(四)在本市工作,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五)未担任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本市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未在物业服务企业中持有股份;
(六)没有违反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或失信记录;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第七条 市房管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审核初审,通过培训、考评后确定专家成员并公布。
第八条 市房管处会同市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实行以下监督和管理:
(一)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
(二)建立专家档案;
(三)组织定期考评。
第九条 评标专家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管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在受委托参与评标项目中徇私舞弊的;
(四)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分的;
(五)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六)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七)不参加评标连续三次(含)以上的;
(八)按本办法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相对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工作调离本市范围的;
(十)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评标活动的。
第十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招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向市房管处和市交易中心提交评标建议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规定,认真执行评标工作纪律;
(三)自觉抵制违规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主动接受市房管处、市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和考评;
(四)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和反映相关情况;
(五)个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
(六)主动参加市房管处和市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含开发建设单位评标代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一)三年内曾在投标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二)与投标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与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合作关系;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回避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回避。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认为评标专家、相关工作人员与其他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情况属实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对招投标过程中专家有违法、违规的,取消专家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政办公室 20**年12月29日印发
篇3:浏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2015)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浏阳市房地产开发协会、浏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现将《浏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浏阳市住房保障局
20**年4月7日
浏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专家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浏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局物业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市物业管理协会配合做好专家的选聘、培训和专家库的建立、专家抽取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专家,应在浏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五条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的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行约行规,热心公益,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服务实践经验,按时参加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
(三)取得物业管理师证书或取得与物业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工程、绿化、经济等专业须中级以上职称);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招投标专家工作;
(五)没有违反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第六条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均须有书面的申请书或推荐书,并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市住房保障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培训和评审,确定专家成员,并颁发浏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证书。
第八条市住房保障局对招投标专家实行以下监督和管理:
(一)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
(二)建立专家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具体情况,并在市住房保障局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资格确认。
第九条招投标专家任期二年,但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局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调离本市工作的;
(四)在受委托参加与评标项目中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分的;
(六)不再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的;
(七)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八)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直接参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九)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当事人委托的评标事宜每年累计三次以上、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的;
(十)按本办法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相对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招投标专家活动的。
第十条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招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详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享有下列义务:
(一)被招标人抽取,担任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委委员会成员;
(二)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抵制违规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主动接受市住房保障局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四)每年向市住房保障局提交一份书面的评标工作经验、建议等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抽取:应由招标人于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内到市住房保障局物业管理中心在浏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招投标专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受委托参与评标项目存在或曾经存在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下列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原则的:
1、曾经为当事人提供过咨询或者顾问服务的;
2、与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曾任职于同一单位的。
(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回避,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回避的。
第十四条对招标过程中违法、违规并构成犯罪的招投标专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市住房保障局物业管理中心应保证招投标专家档案的记载真实有效;不得以管理为名,干预专家的评标活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年9月5日颁行的《浏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浏住保发〔20**〕4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篇4:关于公开选聘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的通知(2017)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开选聘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的通知
各区住房建设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专家作用,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5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决定面向全市公开选聘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相关的教学研究、法律实务,以及在物业管理行业工作的人员。本次选聘采用本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形式。
二、专家主要工作内容
(一)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立法、调研和咨询;
(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的制定和指导;
(三)物业管理科技成果与优秀经验的推广、咨询、策划和评估;
(四)物业管理纠纷调处;
(五)物业管理项目评标;
(六)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
(七)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其他物业管理工作。
三、专家资格条件
遵纪守法,热心物业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身体状况、道德品质和职业声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物业管理学术理论研究5 年以上,具有中级或者以上职称,编撰出版过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专业著作(第一或第二作者),或者获得过省市发明创新或科技创新方面奖励,或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2 篇以上物业管理方面的学术论文;
(二)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代理过5宗以上物业管理的诉讼案件,或者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取得法学专业讲师或者以上职称;
(三)从事物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担任物业服务企业经理或者以上职务,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或者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中级或者以上职称证书;
(四)在物业管理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做出过突出贡献。
物业管理项目评标专家的申请人还应当熟悉和掌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专家的申请人还应当熟悉和掌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核验收标准,且不是考评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
专家不包括政府公务人员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
四、申请资料
申请专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申请表》(原件1份,同时报电子版);
(二)提交申请资料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原件1份,缴交社会保险的需提供)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办理退休手续的需提供);
(三)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四)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五)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资料(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司法判决书、获奖证明等。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五、选聘程序
(一)接受报名:申请人于20**年2月6日至2月24日期间,向其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局受理: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核对申请人资料原件(加盖核对章),加具推荐意见。于20**年3月3日前将申请人的总名册、申请资料等书面资料,以及申请人的总名册、《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申请表》等电子资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物业管理处。
(三)资格审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议申请资料,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四)公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其官方网站(www.gzcc.gov.cn)公示拟聘专家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对拟聘专家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实,拟聘专家不符合《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取消其选聘资格。
(五)聘任: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与专家签订聘任协议(聘期为3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六)发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作聘书颁发给专家。
(七)公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其官方网站(www.gzcc.gov.cn)公告专家名单。
六、选聘人数和原则
本次选聘物业管理专家总人数不超过200名,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不超过3人。选聘专家遵循专业水平高优先、从业经验丰富优先、职务级别高优先、企业资质等级高优先、在行业有良好声望优先的原则。
七、有关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认真填报《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申请表》,选择合适的专家类型和专业方向,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物业管理专家推荐工作,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申请人经选聘为专家后,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其参与专家工作。
(三)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及时受理和核对申请人资料,严格把关。
八、联系方式
1.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系人:于宝骐,联系电话:83367296,邮箱:405319432@qq.com
2.从化区住房和建设局联系电话:87921181
3.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联系电话:82629805
4.越秀区房屋管理局联系电话:83178638
5.海珠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联系电话:34494219
6.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联系电话:81935448
7.天河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联系电话:85548119
8.白云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联系电话:36502193;
9.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联系电话:82382122
10.开发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联系电话:82113258
11.花都区住房和建设局联系电话:36962355
12.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联系电话:84899880
13.南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电话:39078035
特此通知。
附件:1.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申请表
2.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申请人名册
3.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年1月
篇5:南通市市区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南通市市区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房屋安全评估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加强房屋的科学监管,提高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监管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市房管局负责建立和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评估专家,是指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过规定程序予以确认,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城镇房屋的安全专项检查、既有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方案论证、因突发事件受损既有房屋的安全性评估、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等,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的市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库成员。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主要从房屋安全管理鉴定、建筑结构设计、工程检测、工程管理、工程施工、岩土勘察等行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聘用条件可以续聘。
第五条房屋安全评估专家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支持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建设工程的相关技术标准,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专业水平,并能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重大或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房屋安全管理和鉴定专家工作;
(三)具备土木工程和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或从事房屋安全管理鉴定及工程质量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有条件参与并能够胜任房屋安全评估工作。特聘专家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六条 房屋安全评估专家聘任程序:
(一)拟聘任专家采取本人申请(自荐)、单位推荐、特别邀请等方式;
(二)相关人员如实填写《南通市市区房屋安全评估专家推荐(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单位推荐的需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市房管局;
(三)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加入专家库的人员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任专家名单,在市房管局网站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房管局颁发专家聘任证书。
第七条 专家库按照“自愿、开放、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可及时调整和补充专家库专家。
第八条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严谨的工作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尽职尽责,廉洁守法,自觉维护专家的形象。
第九条 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工作守则: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对服务项目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技术分析评估;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房屋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技术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和技术才能;
(三)进行房屋安全评估时,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并对作出的专家意见负责;
(四)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在任何情况下,个人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谋取私利;
(五)遇有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应接受市房管局委派,及时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市房管局的紧急调用;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被服务单位的商业秘密;
(七)对与专家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八)依照法定程序,按时完成委派任务,在完成任务后向委派单位提供专家签名的书面材料,并对提供的书面材料真实性承担责任;
(九)以专家库专家身份进行房屋安全评估时接受市房管局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房屋安全评估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行政部门委派,进入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在房屋安全评估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市房管局报告;
(三)在房屋安全评估时,可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与专家组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最终意见,但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对不适宜参加的有关房屋安全评估项目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五)参加各类管理和技术培训;
(六)接受委派外出工作时,所需差旅费有权要求委派单位给予报销,完成委派任务后,按规定领取相关报酬。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评估专家的主要工作:
(一)参与房屋安全长效管理的调研与咨询;
(二)参与既有房屋安全检查,对受损既有房屋进行安全性评估;
(三)接受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所属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门的邀请,参与各区危旧房排查过程中认定的疑似危房或潜在危房的复查、论证工作;
(四)参与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为事故责任界定提供技术支撑;
(五)参加重大项目检测鉴定方案的论证,为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六)参加科技交流合作、人才培训等其它科技工作;
(七)承办市房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市房管局专家工作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市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二)负责房屋安全评估专家队伍建设,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解聘和换届工作;
(三)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四)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家工作会议、专题会、座谈会,总结、部署专家工作;
(五)建立专家档案,记录专家主要活动和业绩;
(六)及时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七)提出对工作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专家的表彰奖励的建议;
(八)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房屋安全评估专家经费管理
(一)专家库的日常工作经费由市房管局负责提供并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召开专家工作会议、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相关项目的审查论证、学术交流和考察学习、专家技术服务费等;
(二)专家接受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所属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门聘请参加技术服务时,所需费用由聘请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房管局批准终止专家资格,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3次以上不接受指派参加专家正常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公德、职业道德的,对工作不负责任,作风不严谨,敷衍了事,受到投诉并查实的;
(五)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作出调整的。
由于各种原因不再担任房屋安全评估专家或被取消专家资格的,其聘用证书由市房管局收回或公告作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