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导航

浏阳市保障性住房审批管理操作规程(2016)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7-31

  浏阳市住房保障局关于印发《浏阳市保障性住房审批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园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维护我市住房保障管理秩序,规范住房保障审批管理行为,特制定《浏阳市保障性住房审批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浏阳市住房保障局

  20**年3月23日

  浏阳市保障性住房审批管理操作规程

  为客观公正地做好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规范审批操作程序,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及《浏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准入管理

  一、保障方式及认定标准

  (一)保障方式

  1.按规定标准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低收入申请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2.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实行实物配租。

  (二)认定标准

  1.家庭收入标准,根据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规定:

  (1)最低收入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不高于400元;

  (2)低收入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不高于1250元;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不高于2113元。

  2.住房困难标准,根据《浏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方案》(浏政办〔20**〕17号)规定:

  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二、保障对象

  (一)申请对象

  1.申请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同一户籍上多个符合条件的核心家庭可分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但不能重复申请。

  2.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其他需要住房救助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单身居民、年满30周岁以上(含)的未婚单身居民、年满18周岁以上(含)孤儿、毕业未满5年的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可单独申请。

  3.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应当为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

  4.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对象的法定监护人。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申请住房保障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城镇户籍家庭申请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城镇户籍3年以上;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规定的标准;取得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

  (3)本市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2.新就业大学生

  (1)在本市工作已办理居住登记,并持有相应证件;

  (2)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在本市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3)本人及家庭在城镇工作地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3.外来务工人员

  (1)在工作地已办理居住登记,并持有相应证件;

  (2)在本市有稳定职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缴纳税费3年(含)以上;

  (3)本人及家庭在工作地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4.其他需要住房救助的家庭,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5.其他规定:

  (1)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不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方式;

  (2)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不审核家庭收入。

  (三)住房保障家庭人口和落户时间的认定

  申请住房保障家庭人口信息的审核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进行审核。

  1.持有我市城镇居民户口,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以下人员,应当计入家庭人口:

  (1)配偶;

  (2)父母与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

  (3)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父母双亡且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5)其他经公安部门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2.申请人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户口不在本户籍范围内,可计入家庭人口。

  3.现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计入家庭人口:

  (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读学生;

  (2)未婚的现役军人;

  (3)服刑人员。

  4.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归属,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为准;子女已满18周岁的,以居民户口簿登记为准。

  5.落户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迁入时间为准。

  6.原户籍在浏阳市城区以外,因在本市就读大专以上学历将户口迁入本市且毕业后落户本市的,其落户时间可从户口迁入大专院校之日起计算。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相关证明。

  7.因工作调动、读书或服刑,户口迁出本市后又迁回本市的,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

  (四)无房家庭或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

  申请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状况的认定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个人住房信息进行认定。

  1.无房家庭住房保障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市区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

  (2)私有住房经鉴定为C级、D级危房;

  (3)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4)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2.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实物配租住房限12平方米以内)。

  (五)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认定

  1.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认定以民政部门出具的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为准。

  2.住房保障家庭收入分为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相应收入认定证明。

  三、申请的受理及审批

  (一)申请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领取《浏阳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登记备案。

  2.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

  申请办理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需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已按要求填报好的《浏阳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以及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人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家庭成员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申请办理住房状况证明需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结(离)婚证和租赁住房相关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危房鉴定通知书》、《征收补偿协议》)等以及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申请人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和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和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如工商、车辆等信息证明)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符合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条件的,由市民政部门出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

  (二)社区受理、审核

  1.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浏阳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

  (3)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4)民政部门出具的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结(离)婚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提供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

  (5)身份证、户口簿;

  (6)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新就业大学生);

  (7)缴纳社会保险凭证(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

  (8)就业单位就职证明(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无单位的由所辖社区证明);

  (9)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市残联出具的伤残证明;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等)。

  2.申请享受保障方式:申请人应根据自己家庭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选择申请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

  3.受理申请:申请人本人携带上述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申请人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代理申请的,不予受理;社区对申请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应当面进行核对。

  申请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资料及修正的内容,同时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向申请人出具《浏阳市申请住房保障业务收件单》。

  4.申请公示:社区对已受理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示;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还应在其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基本情况。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社区进行调查核实,所反映情况属实且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请人。

  5.社区审核:社区应在申请资料齐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社区经办人和社区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街道办事处核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

  6.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离婚、再婚或丧偶的申请对象:

  1凡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含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房改等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离婚后确有特殊住房困难且自身无力解决的,在离婚满2年后可以提出住房保障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特殊困难证明(如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并已执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内涉及本办法的各项情况说明。

  2申请人为丧偶的,需提供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3申请人为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含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房改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的,再婚后夫妻双方均不能再享受住房保障。

  (2)其他申请对象:

  1由于重大疾病等原因被迫变卖了其房产,而目前确无住房的,需满足卖掉的房屋为非福利房和交易过户达2年以上两个条件方可申请住房保障;

  2转业、退伍军人落户浏阳的,应出示转业证或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出示由部队(团级以上)营房部门开具的无房证明和未享受过住房货币补贴的证明。

  (三)街道办事处核准

  1.审核社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审核社区是否按要求进行审查和公示,表格填写、各级意见签署及盖章是否完备;

  3.街道办事处应在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章,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1.核查应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核查街道办事处核准手续是否完备,表格填写和各级意见签署及盖章是否齐全,各项信息是否真实;

  3.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申请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4.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优先保障低保无房户、军烈属、伤残(重度伤残二级以上)、孤老(60周岁以上)等特殊困难群体;

  5.每季度末在浏阳市房产政务信息网或浏阳日报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建立档案,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批后的申请对象应及时建立浏阳市住房保障家庭(个人)纸质和电子档案。

  四、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及实物配租

  (一)租赁补贴发放

  1.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批准时间的下一季度的月初向申请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租赁补贴时,比对申请人的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到指定银行领取;

  2.补贴标准:最低收入的无住房家庭,每月补助150元,3人以上每增加1人加补15元;低收入无住房家庭每月补助120元,3人以上每增加1人加补 12元;住房困难家庭按上述标准的70%分档发放租赁补贴;(本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3.符合最低收入已实物配租的特困家庭,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申请租赁补贴或租金减免。

  (二)实物配租

  1.房屋面积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不大于60平方米

  2.配租对象的优先及轮候

  住房实物配租原则上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但优先配租给以下保障对象:

  (1)市政重点工程和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可以纳入优先配租的家庭;

  (2)符合住房保障对象中的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

  (3)住房保障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家庭成员中有属于二级以上伤残、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个人,以及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

  (4)申请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作为住房实物配租对象纳入轮候程序予以登记,在网络、媒体进行公示。

  轮候期间,保障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更登记和优先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

  轮候到位的保障对象应代表家庭全体成员选房。实物配租房源一至三层楼房应优先安排家庭成员中有视残、肢体一级、二级残障人员或70周岁以上老人的保障家庭,以抽签方式选房;其余楼层由轮候到位的申请人以抽签方式选择。轮候期最长不超过5年,轮候5年仍未予以配租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一次性发放5年的租赁补贴,仍然符合条件的继续轮候或选择申请租赁补贴保障方式。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保障

  (1)实际拥有房屋但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

  (2)已有继承、受赠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已经达到16平方米的;

  (3)父母拥有的私有住房可同时满足子女的基本居住需求的家庭,且人均面积超过16平方米,其子女单独申请的;

  (4)子女拥有的私有住房,可同时满足父母的基本居住需求家庭,且人均面积超过16平方米,其父母单独申请的。

  五、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审批管理

  1.政府投资建设的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和开发区、工业园区、其他企业享受政府补贴资金和优惠政策建设的定向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定向于本单位职工。配租方案由产权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制定,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备案,按本规程相关要求自行组织实施,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入住和退出等动态信息。

  2.政府投资建设的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定向于本单位职工,剩余房源应面向社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配租。

  第二章动态管理(使用和退出管理)

  一、合同管理

  1.获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当载明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等。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合理使用住房;

  2.保障对象资格年审情况发生变化的家庭,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重新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3.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人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

  二、租金管理

  1.租金标准:根据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浏阳市住房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浏发改价发〔20**〕4号)文件规定执行;

  2.按月、季度或年初一次性缴纳全年租金,逾期滞纳金按3%收取。

  三、保障资格管理

  对保障对象的保障资格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审核,重新确定保障资格和收入层次,定期审核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

  (一)审核内容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情况,重新审定所属收入层次范畴;

  (2)家庭住房变化情况;

  (3)家庭户籍人口变化情况。

  (二)审核职责

  (1)由民政部门审定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2)由住房保障部门审定家庭住房人均面积;

  (3)由公安部门审定家庭保障人口、户籍所属情况;

  (三)审核对象的确定

  (1)被举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户籍、人口发生变化的家庭;

  (2)通过调查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户籍、人口发生变化的家庭;

  (3)通过社区、大组长、楼栋长讨论评议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户籍、人口发生变化的家庭。

  (四)审核结果的处理

  (1)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在三个收入层次中自动转换,实行差别化租金;

  (2)不再符合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对象,取消保障资格,退出保障性住房或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3)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对象,从审查的下月起停发补贴资金。

  (五)保障对象在保障期内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保障资格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如实向社区、街道、市住房保障局申请腾退保障性住房和停止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四、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在实物配租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2)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

  (3)擅自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结构,拒不恢复原状;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

  (5)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或抗缴租金;

  (6)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二)承租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合同,责令其限期腾退;逾期不腾退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强制执行。

  第三章社会服务管理

  一、保障性住房居住对象管理纳入所在地社区网格化管理体系,享受与属地户籍居民均等的户籍、社保、计生、就医、就学等社会公共服务。

  二、对保障性住房小区和居住对象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民政、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城管、环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人员配备、保障资源配置等相关管理工作。

  三、保障性住房小区由所在地社区和住房保障部门共同管理。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维修,房屋安全管理、小区建设、公共配套等工作;社区负责小区维稳,综合整治等相关工作;承租人承担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秩序、卫生保洁等物业管理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由社区组织承租人成立住户委员会,社区和小区住户委员会应当做好当年物业管理费用支出预算;参照社会化物业管理模式实行自我管理或聘请有资质的社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确保房屋安全、设施设备、小区治安、消防、共用水电、卫生保洁、装饰装修管理和服务到位。

  五、保障性住房实行物业管理有偿服务,除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予以物业管理经费补助外,承租人应按适当低于物价部门指定的指导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已配租保障性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配租住房,其中,承租人按照优惠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的,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载入申请人住房保障诚信系统,自住房保障申请或住房保障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监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住房保障管理档案,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人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6个月以上的;

  (四)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六)在保障性住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住房保障部门警告后不及时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住房保障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据《浏阳市保障性住房行政行为纪律监督办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规定代理保障性住房租住权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

  一、本规程自20**年4月1日起实施;

  二、本规程由市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物业科公开服务承诺书范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物业科公开服务承诺书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科室建设,改善服务质量,推进内部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升创业服务水平,我科室特做出如下承诺:

  1、落实首问责任制,提高办事效率。对办事人员全部实行首问一次性告知制,凡因工作人员未实行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造成损失的,视情作出严格处理。对行政审批事项,严格依法程序办理,明确办结时限。

  2、落实岗位责任制,强化失职追究制。在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干部职工中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认真抓好党风、行风、机关作风建设,公开举报监督电话(0594-26***92或1**45),对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资质审批当中出现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和“索、拿、卡、要”等现象,一经查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及各项制度,从严处理。

  3、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八项规定,坚持依法办事。继续加强物业管理水平、服务质量,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违法违规各种不正之风行为“反弹”。

  承诺人:物业科

  负责人:ZZ

  20**年8月**日

篇3:申请保障性住房个人收入具结书(范文)

  申请保障性住房个人收入具结书(范文)

  兹因本人申请莆田市保障性住房需要,现就本人 (身份证号: )收入情况作如下具结:

  本人 年 月至 年 月处于(□灵活就业、□无业、□失业)状态,收入总计为 元。

  以上具结如有虚假谎报,本人愿承担一切后果。

  具结人(签字):

  年 月 日

  证 明

  经申请人的主动申报及初步调查,申请人的的年收入总计为 元,特此证明!

  村(居)委会 (盖章)

  年 月 日

篇4:个人住房情况承诺书(范文)

  个人住房情况承诺书(范文)

  本人 (身份证号: )就申请保障性住房事宜,作如下承诺:

  1. 本人未曾享受集资、房改、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2. 本人拥有住房情况:有□/无□,房屋性质:自建□/购买□/拆迁安置□/ □;地址: ,建筑面积: ,产权来源时间: ,房屋用途: 。

  以上承诺如有虚假谎报,本人愿承担一切后果。

  具结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5:福利性住房政策情况证明(范文)

  福利性住房政策情况证明(范文)

  兹证明 同志,身份证号码: ,系我单位工作人员,享受本单位福利性住房政策情况如下:

  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有□/无□;房屋性质:集资□/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 ;地址: ;建筑面积: ;产权来源时间: 。

  领取的住房补贴情况:有□/无□,已领取补贴金额:

  ,领取时间: 。

  注:以上证明截止时间至 年 月 日。

  经办人:

  负责人: 盖 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