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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会议中心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7-21

  市会议中心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市会议中心是为全市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会议服务的场所,为搞好会议中心的使用管理和会议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会议中心在市建设局和投资办的领导下,开展会议服务工作,以“用户至上,信誉第一,服务周到,安全可靠”为服务宗旨,根据市建设局的统一安排,为使用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会议中心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为:一楼会议室600元/次,制冷(暖)费59元/小时;二楼会议室1600元/次,制冷(暖)费80元/小时;接待室200元/次。

  三、对所有会议只提供音响、灯光、冷暖、开水、茶具等硬件设施服务,会标、茶、饮料、水果、香巾及会议服务人员等,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安排。

  四、所有会议使用单位,均需持市建设局办公室填发的《**市会议中心使用通知单》,于会议召开前一天,到会议中心管理办公室联系会务事宜。会议结束后,由使用单位在《使用通知单》上填写意见,办理结算手续。

  五、对未持《**市会议中心使用通知单》联系会务的单位,会议中心管理办公室不予承接,建议其到市建设局办公室办理会议承接手续。

  六、会议使用单位和所有与会人员应遵守会议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进入会场请勿吸烟并关闭通讯工具,自觉爱护服务设施和用品。若服务设施和用品在会议期间有遗失或人为损坏的,由使用单位按价赔偿。

  七、会场灯光、音响控制室为设备重地,除会议中心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非请莫入。

  八、使用单位和与会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会议中心。与会车辆要按指定地点停放并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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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江都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2009)

  江政办发〔20**〕65号

  关于印发江都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江都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江都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完善住宅小区的整体功能,确保住宅小区交付时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扬州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各类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应遵守本办法。

  二、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实施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改、规划、房管、国土、环保、消防、人防、建管、城管、邮政、广电、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商品住宅建设时,应按照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的原则,实施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在商品住宅项目开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市建设局报送《住宅小区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建设方案》,并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实行备案和公示制度。商品住宅小区分期开发建设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分期办理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备案。

  四、供水、供电、供气、市政公用、路灯、电话通信、有线电视等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工程竣工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或投入使用意见。

  五、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其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水。

  (二)用电应满足居民生活需求,项目整体交付使用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三)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暂无条件的,应采取临时性措施。

  (四)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暂无条件的,应说明具体原因,并经相关部门核实。

  (五)消防设施建设到位。

  (六)电话通信、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

  (七)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

  (八)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应符合标准。确因分期建设暂时无法建设的,应采取临时照明措施,临时照明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项目完工后,照明必须符合规划方案要求。

  (九)绿化工程应当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规划要求。确因季节原因暂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书,自交付使用备案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十)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十一)住宅小区与外围实行有效隔离,与城市道路之间有直达道路相连。小区内部应场清地平,道路符合通行条件。分期建设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小区内部道路。

  (十二)按照要求完成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用房、医疗用房、车库、环卫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分期建设的,应采取临时措施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时,向市建设局办理交付使用备案,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备案表;

  (二)商品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三)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或投入使用意见;

  (四)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接管验收证明;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七、市建设局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备案文件后,七日内组织现场查勘。符合条件的,市建设局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间,购房户未提出实质性意见的,由市建设局出具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备案证明;购房户提出异议,认为小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不符合建设方案,经核查属实的,市建设局应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整改。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建设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作为核定其资质等级、资质换证的监管依据;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市建设局向社会公示,并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或暂扣、吊销资质证书。

  九、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备案时,为不符合验收标准而出具相关手续的、以及对符合标准而拒绝出具或者拖延出具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十、各镇商品住宅小区在实施交付使用管理时,可参照执行。

  十一、本意见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3:常熟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2019试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政发规字〔20**〕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常熟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

  20**年11月30日

  常熟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拓宽维修资金使用“绿色通道”,加快电梯、消防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及时消除危及房屋安全、影响业主日常生活的紧急情形,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已交存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有下列危及房屋或人身安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等紧急情形之一的,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可应急使用维修资金。

  (一)屋面、外墙防水层损坏造成大面积渗漏,严重影响业主生活;

  (二)外立面已脱落或有脱落危险;

  (三)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

  (四)属于小区管理范围的供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影响正常使用;

  (五)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或有倒塌危险;

  (六)共用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安全隐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及房屋或人身安全,需要立即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情形。

  二、使用确认

  符合适用范围的,由下列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等出具书面意见(书面意见需明确危及房屋、人身安全或影响业主正常生活):

  (一)符合适用范围第(一)、(二)、(五)种情形的,由房屋检测检验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二)符合适用范围第(三)种情形的,由电梯检验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三)符合适用范围第(四)种情形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四)符合适用范围第(六)种情形的,由消防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书面意见;

  (五)符合适用范围第(七)种情形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三、申请主体

  (一)物业服务企业;

  (二)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包括代行业委会职责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

  (三)既无物业服务企业又无业委会的为相关业主。

  四、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当出现适用范围内的应急使用维修资金要求时,由申请主体报业委会(无业委会的经当地社区)确认后,再由申请主体向市房产管理处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处)提出申请。

  (二)出具意见。申请主体凭房管处出具的可使用维修资金的意见,向相关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出具是否可以应急使用的书面意见。

  (三)备案申请。申请主体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维修单位(设计单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列明资金预算)、预算分摊清册并将其公示7天。经业委会(无业委会的经当地社区)确认已公示后,由申请主体登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备案。

  (四)组织维修。使用备案通过后,申请主体应按照已备案的维修方案组织实施维修。

  (五)工程验收。维修完成后,应由申请主体组织验收。

  (六)工程审价。单项维修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或一次性(30日内在同一小区由同一施工单位维修同一项目内容)使用维修金额10000元(含)以上的,申请主体应当聘请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价。

  (七)费用支取。申请主体应当根据审价报告制定决算分摊清册并公示7天。公示期满,申请主体登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支取。房管处审核通过后分别拨付相关费用。

  五、其他

  (一)已交存维修资金的非住宅商品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常熟市房产管理局20**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常熟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指导意见>的补充意见》(常房〔20**〕104号)同时废止。

篇4:广播网络公司空调使用管理规定

  广播网络公司空调使用管理规定

  为确保公司空调设备的正常使用,给人员和设备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本着既确保设备可靠运行又节约能源、节省开支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节约能源、节省开支的观念,为公司开源节流、增收节支而努力工作。

  树立“空调为设备服务”的思想,合理开、关空调设备。

  严格按照广播电视网络及相关设备对环境温度的要求开启空调设备。

  机房内空调,非值班人员严禁开启。

  室内温度在10-26℃范围内不准使用空调设备。

  确因环境变化可能会导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行需要开启空调时,值班人员要严格控制空调运行温度,夏季空调设定温度不得低于26oC;冬季空调设定温度不得高于18oC。

  中心机房内语音交换、电视前端两个房间及电子政务服务器房间配备的空调设备夏季按第6条要求,冬季未经允许严禁开启。

  公司各部门要定期对所辖机房的空调设备进行除尘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空调及机房设备的正常运行。

  公司将不定期对所有机房空调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空调运行设定温度超出规定范围的 ,对当值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篇5: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年5月8日

  前 言

  20**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形成了草案。20**年9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63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年9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年5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使全国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形成一个统一的、能满足电梯安全保障和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工作的目的。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关单位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则的工作要求,以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二)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三)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日常检查制度;

  (四)维保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

  (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五)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五)款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五)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十一)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四)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七)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二)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五)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三章 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 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规则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二)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三)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h;

  (四)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五)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六)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具有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八)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根据使用状况情况决定,但是不少于本规则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九)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十)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当相应增加并及时调整保养计划与方案。

  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使用单位书面提出。

  第十七条 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原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十八条);

  (二)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

  (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四)电梯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维保记录中的电梯基本技术参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曳引或者强制式驱动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以下分别简称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二)液压电梯,为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油缸数量、顶升型式;

  (三)杂物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四)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为倾斜角度、额定速度、提升高度、梯级宽度、主机功率、使用区段长度(自动人行道)。

  第十九条 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的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维保,是指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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