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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推进居民办证用证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5)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7-20

  穗府办〔20**〕1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居民办证用证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州市委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精神,建立互联共享统一的政府信息服务体系,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促进城市生活服务便利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居民办证用证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

  以解决居民办证多、办证难、证难用为突破口,推进居民办证用证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居民信息服务共享机制,优化居民办证流程,提高办证效率和用证便利化水平,构建现代化公共服务体系,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一) 转变观念,强化服务。市各级政府部门要善于换位思考,从市民群众的角度出发,转变思想观念,深入思考怎么改才是最方便群众的,将“要群众办证”转化为“为群众办证”。在管理思维和管理方式上,实现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

  (二) 方便群众,信息共享。市各级政府部门要通过强化硬件设施建设、设置便民服务窗口等措施,为群众办证用证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利用科技信息技术手段,主动及时上传有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减少群众办证所需提交的资料,减少办理不同证件时重复提交相同材料的现象。

  (三) 分类处理,切实可行。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对于属本市管理权限范围的办证事项,以取消、合并为原则处理;对于属国家、省管理权限范围的办证事项,积极向上级反映,提出减(简)证的合理建议,促进相关改革,并优化办证流程。

  (四) 重点突破,全面铺开。以解决群众最关心、诟病最多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突破口,积极回应群众呼声,逐步推行全方位的办证用证制度改革,边查边改,争取尽快见到成效。

  三、主要措施

  (一) 取消办证事项。凡是属于本市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办证事项,没有办理必要的,一律取消,有必要办理的原则上合并到市民卡。政府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发放用于办理个人事务、享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其他电子身份凭证,已经发放的应当逐步纳入市民卡体系。严格控制本市以后新增的居民办证、办卡事项,确需新增的,必须报市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审定后方可增加。

  (二) 整合证件信息。对于国家、省要求办理的办证事项,确实无法取消的,在保留办证事项的同时,凡是属于居民个人身份类的证件信息,一律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向市民卡共享,提高市民卡的技术和信息含量及扩大使用范围,并统一采用身份证号码作为市民卡号码,使之成为包括居民综合信息、社会保障以及支付功能的综合卡,在本市范围内真正实现“一卡通”,方便居民用证。加快推进我市电子证照系统建设工作,开通电子证照应用服务,实现新增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同步签发、存量纸质证照逐步电子化。能通过市电子证照系统读取到的电子证照,一律不再要求市民提供纸质证照。

  (三) 优化办证流程。对于确实无法取消或者合并到市民卡的办证事项,应当优化办证流程,具体包括:一是减少申请材料,凡是政府部门内部掌握的或者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到的证件信息,不再需要居民提交。二是简化办证程序,减少审核环节,原需要两级或三级审核的办证事项,简化为一级审核;三是缩短办证时间,提高办证效率;四是政府部门互认和互通证件办理结果。

  (四) 服务窗口前移。市、区(县级市)办证部门要以提高办事效率和方便群众为出发点,积极探索建立标准化办证体系,逐步将条件成熟、涉及个人事务的办证事项主动下放到街道(镇)、居(村)委办理,或者在基层设立服务网点,使居民能就近办理各类证件。

  (五) 逐步推行统一平台。各区(县级市)逐步推行使用统一办证平台和办证标准,方便市民跨区就近办证。

  (六) 强化信息技术运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网上办事大厅,全面推行网上办证以及在办证大厅自助办证。依托广州市民网页现有技术平台和服务支撑体系,建立市民网页个人信息专区,允许市民自行打印个人信息材料。

  四、保障措施

  (一) 组织保障。由市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牵头,各相关办证单位配合,统筹推进居民办证用证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把推进居民办证用证制度改革摆上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承办部门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集中各方智慧和力量推进改革工作。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让广大市民充分了解掌握改革后办证用证的规范要求。

  (二) 配套措施。居民办证用证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项配套措施予以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抓紧推进政府大数据库和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为实现信息共享提供技术支持,并解决好信息保密性问题,由各部门提供信息共享目录,经过市民本人授权后方可查询。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共同研究解决市民卡系统的信息壁垒及与其他系统的兼容问题。办证流程改造后,各单位的人员、网络设备等也要随之配备,由此增加的经费投入,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特别是各部门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所需经费以及时间进度问题等要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做好对接。信息共享等事项涉及上级部门管理权限的,相关部门要积极与上级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关于服务窗口前移、事权下放后的人随事走、财随事转等问题,编制、财政等部门要加快研究解决。信息共享平台使用后,各部门须提出数据更新时间的标准,以保障所提供信息的有效性。

  (三) 有关文件的清理。取消、整合、优化流程或者下放办理权限的办证事项中,如由市政府或市直相关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设定,在本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实施后,市直相关部门应当提请市政府修改或者废止原来的规范性文件,以确保有关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冲突。

  (四) 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法制办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并对各办证单位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改革工作推进不力、成效不明显和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部门,由市发展改革委、法制办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五) 完成时限。各办证部门要严格按照《广州市居民办证事项目录表》对每一项办证事项提出的具体改革措施和改革完成时限,分步骤、分阶段完成本部门的改革任务。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自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办证用证制度改革工作,加大改革力度。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办理的证件和出具的证明之外,市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不得要求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村)委会办理有关证件或者出具各类证明。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参照本实施意见,在20**年8月底前形成实施意见并报市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附件:广州市居民办证事项目录表.pdf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3月27日

编辑:www.pmceo.Com

篇2:江东街道关于推进物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办法(2019)

  江办发〔20**〕59号

  江东街道关于推进物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办法

  各社区、各片、各职能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物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义政办发〔20**〕135号)精神,进一步发挥物业管理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推进物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关键、政府治理为主导、居民需求为导向、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宗旨,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的专业化物业管理或准物业管理为载体,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

  (二)目标任务。到20**年,全街道住宅小区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或准物业管理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住宅小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实现每个小区有物管用房、有公共保洁、有秩序维护、有停车管理、有设施维保、有绿化养护、有维修服务、有消防安全等要求,全面建成业务完备、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的义乌特色物业管理体系。

  二、扶持政策

  在《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物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义政办发〔20**〕135号)文件基础上,制定适合我街道的补助标准:

  (一)设立考核优秀奖。年度考核封闭式小区达到5星级标准、开放式小区达到3星级标准的,由街道办事处对所管理服务的物业企业或社区准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按管理面积给予0.15元/平方米/月的奖励。

  (二)对首次引进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或准物业管理服务的老旧住宅小区实行补助。由街道办事处对所管理服务的物业企业或社区准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第一年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50%补助,第二年补助40%,第三年补助30%。

  (三)奖励、补贴、补助的发放。由街道办事处对所管理服务的物业企业或社区准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按季度补助,服务期满一年后按年度奖励、补贴。

  三、机制保障

  (一)切实加强业主组织建设与管理。建立“三议三评”制度。小区的事务由小区党支部和业主委员会提议,由楼长联席商议,最后由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成员表现通过自评、业主点评、社区党委和街道党工委考评,形成支部指导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企业、物业企业抓好服务这样一个“三位融合”的格局。

  (二)建立物业服务收费追缴及惩戒机制。业主应自觉遵守管理规约,执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党员干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要带头参与业主自治。对存在恶意侵占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和公共能耗费等行为的业主,进行信用惩戒。

  (三)红色物业考核体系。按照党建引领、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物业服务考核,考核综合得分由专业能力考核分值和党群工作考核分值两部分构成,分值各为100分。考核人员包括了专家、街道、社区、业委会等多个主体。专业能力测评,以50%的权重计入考核总分。业委会或业主测评,由业委会组织,结合小区物业服务情况,填写满意度测评表,以50%的权重计入考核总分。

  江东街道办事处

  20**年5月9日

篇3:义乌市关于推进物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18)

  义政办发〔20**〕135号

  关于推进物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3号)精神,进一步发挥物业管理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推进物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关键、政府治理为主导、居民需求为导向、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宗旨,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的专业化物业管理或准物业管理为载体,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

  (二)目标任务。到20**年,全市住宅小区党组织建设实现全覆盖,政府职能延伸实现全覆盖,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或准物业管理服务实现全覆盖。住宅小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实现每个小区有物管用房、有公共保洁、有秩序维护、有停车管理、有设施维保、有绿化养护、有道路保养、有维修服务、有消防安全、有卫生服务等“十有”要求,全面建成业务完备、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的义乌特色物业管理体系。具体为:

  --住宅小区党的组织全覆盖。把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作为贯穿社会治理和基层建设的主线,推动管理和服务力量下沉,全面加强党对业委会工作的领导,健全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制度,支持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到20**年,全市住宅小区实现党的组织全覆盖。

  --政府职能延伸全覆盖。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制定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住宅小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依法厘清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业主委员会自治组织权责边界,明确业主委员会自治组织承担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建立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业主委员会自治组织履职履约双向评价机制。到20**年,全市住宅小区全面建立“微型消防站”、“城管工作站”、“市场监管工作站”、“小区医疗服务站”和“治安交通管理站”,实现政府职能延伸全覆盖。

  --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或准物业管理服务全覆盖。在新建商品房小区全面实现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的基础上,积极引导住宅小区引进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由社区组建准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提供准物业管理服务。到20**年,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或准物业管理服务实现全覆盖。物业管理服务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各类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所占比例达到15%以上,物业管理服务区域业主的总体满意率达到85%以上。

  二、扶持政策

  在《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现代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义政办发〔20**〕38号)文件规定的奖励、补贴、补助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一)设立考核优秀奖。年度考核封闭式小区达到5星级标准、开放式小区达到3星级标准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所管理服务的物业企业或社区准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按管理面积给予0.15元/平方米/月的奖励。

  (二)对首次引进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或准物业管理服务的老旧住宅小区实行补助。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所管理服务的物业企业或社区准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第一年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100%补助,第二年补助50%,第三年补助30%。

  三、机制保障

  (一)切实加强业主组织建设与管理。以党建引领推进业主自治组织建设,选优配强班子,每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小区党支部,小区党支部书记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为业主委员会主任,并列为社区兼职委员推荐候选人;实行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资格负面清单制度,禁止有违法乱纪、拒交物业费等不良记录的人员进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两代表一委员”、民主党派等人士占比要达到50%以上。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党组织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列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联管账户进行账务联管。建立楼长工作制度,定期联系各楼层党员群众。实行党员联户工作机制,发挥党员在物业管理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建立“三议三评”制度。小区的事务由小区党支部和业主委员会提议,由楼长联席商议,最后由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成员表现通过自评、业主点评、社区党委和街道党工委考评,形成支部指导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企业、物业企业抓好服务这样一个“三位融合”的格局,切实提升业主参与小区建设和社区建设的积极性; 成立小区和美物业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管理重大问题,推动各方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二)建立物业服务收费追缴及惩戒机制。业主应自觉遵守管理规约,执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党员干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要带头参与业主自治。对存在恶意侵占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和公共能耗费等行为的业主,进行信用惩戒。市纪委、组织部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干部职工开展约谈,经约谈仍不缴纳的,进行通报批评。报社、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积极引导广大业主增强主动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意识。

  (三)完善物业服务质量监管体系。完善物业服务招投标制度,强化信用考核成果运用,公建项目物业服务招标时,参与投标的物业企业年度信用考核应为B级及以上。制订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及规范,依据服务标准推行市场准入和等级管理,委托第三方开展考核评价,封闭式小区达不到3星级、开放式小区达不到星级服务标准的,属于违反物业合同约定,可以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对所服务的物业企业予以清退;由城管委对所服务的物业企业及所负责的项目经理予以诚信扣分,若企业诚信分低于70分则不允许承接任何公建项目;准物业服务达不到星级服务标准的,对所服务的社区准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对物业企业实行“严管、严治”,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是日常管理主体,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对服务水平差、业主满意度低的物业企业,督促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解聘、选聘本地优质物业企业或引进外地品牌物业企业,指导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作。

  (四)改善住宅小区人居环境。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行、管护和综合利用机制,夯实管理基础。由镇街牵头加强解决开放式小区停车秩序混乱问题,交警部门负责指导建立停车位有偿使用制度,成立交通管理站;相关部门每年对小区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开展评估检测,对于住宅小区内消防设施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或镇街消防工作站下达整改文书,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方案经所属镇街同意后,可以向市城管委申请动用维修资金。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按地上建筑面积的7‰比例配备,如无法满足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给予物业企业或准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给予一定的租房补贴。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以新建、改造、购买、项目配套和整合共享等形式,建立标准化党建活动阵地,分别由消防支队、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卫计委、公安局负责指导完成“五站”建设或五位一体的“小区综合管理站”建设,实现住宅小区政府职能延伸全覆盖。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0月25日

篇4:广东省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价[20**]22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使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实施办法,请各地一并认真执行。

  一、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我省的住宅(不含别墅,下同)物业服务收费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其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由双方协商确定酬金比例。

  二、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三、各地在制定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时,既要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硬件配套设施等因素,也要考虑广大业主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政府指导价,并报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备案。

  四、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五、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管理,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房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六、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以前核准的住宅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要按照本文规定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七、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宣传解释协调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改革,促进物业服务的健康发展。

  八、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当地具体操作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备案。

  九、本通知自20**年3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和省建委《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粤价[1999]90号)同时废止,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各地要进行清理规范。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建设厅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篇5: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全文)

  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部署,以及国家和省关于深化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改革的指示精神,满足人民群众对电梯安全保障的迫切需求,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函〔20**〕370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以电梯安全监管改革为切入点,着力在解决制约电梯安全监管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上取得新突破,逐步建立健全推动特种设备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二、总体目标和要求

  进一步理顺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管理等各环节权责关系,以电梯维保和检验工作为改革的重点和突破口,建立电梯事故责任险制度,完善电梯维修资金制度,构建起权责清晰、职责明确的电梯安全运行责任链条,形成以电梯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员安全意识增强,社会救助及时,各方监督有力的运行机制。

  坚决转变以强化行政手段为主要方式的传统监管理念,积极引入社会监管因素,扩大社会监管范围,努力营造自我约束、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改革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既要立足于遵循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又要在地方立法方面有所突破与改进;既要立足于解决电梯监管存在的现实问题,又要与国家未来的改革与发展方向相衔接;既要立足于国情省情,又要参考吸收国际先进管理经验。

  三、改革措施

  (一)明确电梯安全权责关系,落实“使用权者”安全第一(首负)责任。

  1.依据《民法》关于权责关系的规定,直接与电梯使用者(消费者)构成利益关系的,应确立为第一责任者。一般情况下,电梯的“使用权者”(往往是电梯物业管理者)或《条例》表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确定为电梯第一责任者。电梯的“使用权者”必须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使用权责任和义务,并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予以明确。

  电梯的“使用权者”应签订电梯安全使用承诺书并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安全承诺书应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包括首负责任)及义务。

  当发生电梯事故或故障造成损失时,“使用权者”对事故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只有当受害者自愿直接追究其他相关责任者时,第一责任者才免于承担首负责任。电梯的“使用权者”有权聘请有资质的维保和检验单位依法开展电梯维保和检验工作;有权收集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制造、安装、维修、检验和使用的相关资料,并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确认;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的制造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检验单位和使用者追索相关损失。

  2.电梯所有权和使用权既可以相统一也可以相分离。当电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统一时,“所有权者”享有和履行“使用权者”的权利和义务;当电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时,必须由“所有权者”通过授权或委托的方式指定“使用权者”,并通过格式化合同明确“使用权者”的权利和义务。

  住建设计单位(含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对建筑物中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结构进行合理的设计并提出电梯选型的建议,预留合适的电梯井道。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必须选购已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企业制造的电梯,且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和功能相适应。

  电梯安装后,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尚未将电梯交付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或其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为电梯“使用权者”,必须承担《条例》和格式化合同明确规定的“使用权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电梯“使用权者”未明确的,各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协调电梯“所有权者”尽快明确,经指导、协调仍无法明确的,该电梯不得使用。

  3.将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纳入制造企业售后服务范畴予以明确,确立电梯制造企业承担电梯日常维保的主体地位,界定电梯维修与维护保养的内容和范围。

  电梯制造企业应当在产品随机资料中明确电梯维保的注意事项,从而指导“使用权者”选择的维保企业对电梯进行正确的维保。

  电梯制造企业应当在产品出厂说明书中明确电梯或重要部件的正常使用年限,当电梯运行接近正常使用年限时,“使用权者”有权向原制造企业咨询,制造企业应当就电梯更新、改造、移装、报废提出建议并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电梯“使用权者”不采纳制造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时,免除制造企业的对应安全责任。

  对没有明确正常使用年限的在用电梯或主要部件,原电梯制造企业应当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能否继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的建议。电梯“使用权者”不采纳原电梯制造单位建议的,可以约请同等资质的其他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此时电梯“使用权者”与相应制造单位对评估结果及其后果负责。原电梯制造企业已不存在时,“使用权者”可以约请同等资质的制造企业进行安全评估,进行评估的制造企业对评估结果负责并提出电梯是否继续使用的建议和要求。如果“使用权者”无法约请到同等资质的电梯制造企业,也可以约请保险公司牵头,请有能力的电梯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保险公司依据评估结果,提出该电梯继续使用的承保条件和费率。凡未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该类电梯不得使用,并通过保险费率浮动促进电梯“使用权者”加强内部管理,积极防范风险,提高电梯的安全水平。

  4.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规定统一格式的《电梯检验合格标志》,列明电梯的设备注册代码、使用单位、制造单位、维保单位、检验单位、下次检验日期、应急救援电话,由检验机构填写后交“使用权者”,并由“使用权者”责任人签名确认后在电梯内张贴和按时更换。

  (二)改革电梯维保运作模式,构建以制造企业为主体的职责体系。

  1.进一步明确电梯维保工作的性质和定位,将其纳入电梯制造企业售后服务进行管理,作为制造企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鼓励和提倡电梯制造企业直接从事或者授权和委托的维保公司对其产品进行维保,并由电梯制造企业领取维保资质证书;逐步建立起电梯制造企业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的全过程终身服务负责制,构建以制造企业为主体的维保体系。电梯制造企业自己设立或其授权和委托的维保企业维保本企业制造的电梯,无需获得行政许可,无需领取维修资质证书(维保非其制造电梯、进口的电梯除外),维保质量由电梯制造企业负第一责任。电梯制造企业应向电梯所在地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其授权或委托的维保企业名单。

  电梯制造企业对在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存在质量瑕疵和安全缺陷的电梯,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主动召回和改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电梯制造企业存在上述问题而没有采取积极措施甚至隐瞒不报的,可责令电梯制造企业强制召回改正并对其依法实施查处。

  2.“使用权者”选择未经制造企业授权的维保公司从事电梯维保时,电梯维保质量由签约维保公司负责,制造企业对因维保不当造成的电梯损害、安全隐患和事故不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制造企业应对自己设立和授权的维保企业合理布点,要满足不同区域电梯维修保养及应急救援的需要,电梯维保企业是电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获证电梯维保企业建立退出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并引入社会监管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依法查处,直到注销行政许可。

  (三)改革电梯检验体制,将政府监督检验与法定定期检验相分离。

  1.对电梯实行定期检验,是《条例》规定的法定检验要求。

  在完善现行《电梯定期检验规则》的基础上,可由电梯“使用权者”依法待定省内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依照《电梯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全项目开展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性质定性为社会技术服务,按技术服务要求协商收费。

  电梯使用权者有责任依法按时约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电梯的使用状况进行定期检验,对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电梯,使用权者应主动停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发现使用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电梯,应立即责令停止使用,电梯使用权者对使用超期未检电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因使用超期未检电梯而造成的电梯事故和后果负责。

  2.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电梯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验,每年依据各地经济发展现状、电梯使用和故障状况以及财政支持力度,选取30%的电梯按照通用检验规则中若干项涉及安全的指标开展监督检验,所需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3.电梯定期检验社会化后,应当允许社会检验机构获得相应的资质认可并参与定期检验,逐步形成市场化运作的电梯定期检验市场。考虑到目前政府设立的检验机构的主体地位,应当允许其或其内部设立专门的机构、成立的全资公司承担定期检验工作,并逐步与事业单位改革方向相衔接。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企业不得从事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参与定期检验的机构或企业应当遵守《条例》以及其他技术规范对检验机构的一般规定,并对检验责任覆盖范围内定期检验的覆盖率负责。

  (四)推动建立电梯事故责任险制度,构建社会救助和保险制约机制。

  1.保监部门会同财政、质监部门研究制定电梯事故责任险实施方案,建立以“使用权者”为参保主体,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和维保单位参与,社会广泛认同和接受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形成保险保障参与的电梯安全风险救助机制,提高救助赔付能力。政府可向参保企业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等经费补助。

  2.积极推动技术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和对承保人的安全风险评估,通过安全风险的量化分析和保费费率的调整,促进电梯“使用权者”加强内部管理,积极防范安全风险,减少电梯安全责任事故,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职能。

  (五)将电梯维护纳入住房维修范畴,完善电梯维修资金制度。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七条,电梯属于共用设备,其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质监部门对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使用比例、使用程序作出专门的规定,解决目前电梯维修、更新和改造过程中资金提取难的问题。

  四、组织领导

  质监、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保监、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社会组织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相关监管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协调电梯“所有权者”落实“使用权者”的权责关系。

  五、实施方法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省政府法制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快推动《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配套法规政策的制修订工作,保证本次改革顺利实施。<, /o:p>

  本次改革首先选取广州、东莞市开展试点工作。要及时跟进并评估改革方案,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向全省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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